心得体会

纪检监察机关室组联动规定(5篇)

时间:2024-08-20 16:48:05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纪检监察机关室组联动规定

  

  协同联动构建监督合力——关于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分设的调研

  发布时间:2019-06-2119:07信息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强调,创新纪检监察体制机制,切实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全面完成地方纪委监委派驻机构改革和市地级以上纪委监委监督检查与审查调查部门分设。

  监督检查与审查调查部门分设,是纪检监察机关加强内部监督制约、强化监督职责的重要举措,对于优化执纪执法业务流程,强化纪检监察机关自我监督具有重要意义。2018年以来,福建省福州市纪委监委在省纪委监委领导下稳妥推进监察体制改革,严格落实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分设,建立健全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积极融合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职责,监督效能有效提升。

  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分设现状

  内部分工协作情况。一是优化职能分工。监督检查部门固定联系相关地区或部门,专司日常监督;审查调查部门实行一案一指定、一次一授权,专司审查调查,不固定联系某一地区或部门。两个部门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形成有效内控机制。各监督检查部门对口联系派驻纪检监察组,负责指导、服务、监督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重点把握被监督单位的政治生态情况。二是规范线索移送。规范监督检查“前台”和审查调查“后台”问题线索移送机制,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合理调配线索资源和执纪资源,统分任务,协同作战。同时,建立管理台账,实现集中管理,定期跟踪督办问题线索处置情况,促进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工作高效、有序开展。三是加强审批监管。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实行分级审核管理,对重要调查措施提高审批权限,做到逐级审批、全程留痕,防止权力滥用。精细把控调查措施使用情况,采取定期检查、专项督查、不定期抽查等多种方式,督促严格规范使用调查措施。案件审理部门通过移送审理前的形式审核、审理中的实质审核,及时就事实、定性、量纪、调查程序、条款适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完善案件证据材料,推动执纪执法工作高质量

  发展。

  对外协作配合情况。坚持纪在法前,加强纪法贯通、法法衔接,强化与公检法等机关协作配合,努力实现监察职能高效运转。一是畅通信息渠道。加强与公检法机关协作配合,进一步规范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犯罪案件情况通报和问题线索移交工作。二是建立协查机制。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报批调查文书后,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其中,涉及技术调查措施、协助抓捕、限制出境等文书,报主要领导审批。实践中,由承办部门工作人员携经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审定的调查材料送至相关公检法等机关相关部门,再由其将调查结果直接反馈承办部门。三是完善法法衔接。对涉刑案件采取“一程序、双立案、全案审、分项处理”的工作方式,确保党纪政务处分与移送司法要求相互贯通衔接。由案件审理部门对接检察院职务犯罪案件协调办公室,全面负责与检察机关的衔接、会商、协调等工作,协调审查调查部门按照检察机关意见做好补充调查工作。

  履行纪法职能情况。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全面掌握联系地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党章和党内法规、执行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情况以及加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执行情况和纠正“四风”问题等。积极协助市委履行主体责任,改进落实主体责任检查方式,对落实不力的干部进行问责。围绕中心工作,发挥“监督的再监督”作用,开展重点项目督查。综合信访举报和案件查处情况,研判分析市属国企政治生态,积极推进脱贫攻坚和扶贫惠民监督工作。贯通运用“四种形态”,稳妥慎用调查措施,做到宽严相济。

  部门分设后监督合力有待提升

  监督效能有待提升。目前,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都积累了一批遗留下来尚未办理的问题线索,这些问题线索数量较大,形成了问题线索的“堰塞湖”,处置这些问题线索牵扯了大量精力,甚至影响了日常监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虽然从融合派驻监督、融入巡察监督等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但总体上看监督手段还不够丰富,还应在系统、深入、精准掌握联系地区和单位政治生态方面继续探索实践。监督检查部门和执纪审查部门在完成问题线索核查处置后,如何深入剖析问

  题根源,做好警示教育、完善长效机制,还需要深入研究。

  横向联动配合不足。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分设后工作开展时间不长,各监督力量之间尚未实现整体系统部署、集中统筹。监督检查部门的主要人力、精力都在信访举报件办理及问题线索处置上,对联系地区和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了解掌握还不够深入;监督检查部门联系、指导、统筹派驻纪检监察组开展工作力度不够,深层次联动合作机制还有待完善。各派驻纪检监察组各自为战,经常面临着人员力量不足、调查手段有限、部门协同有限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监督的实效。

  线索处置仍需规范。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的纪检监察机关出现了承办部门将涉案财物交由案管部门保管或私自保管等不规范行为。有的监督检查部门在系统录入信息方面相对滞后,影响了案管部门对问题线索实行集中管理、动态更新、定期汇总的时效性和督促办理等工作。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之间案件审查调查管理信息系统缺乏,案件办理、报批各个程序都靠办案人员人力解决,存在安全隐患。纪检监察机关现有查询方式不够顺畅,通过各家银行查询涉案人员银行账户交易情况周期长,严重影响了办案效率的提高。

  法法衔接有待细化。如,目前纪委监委对非党员非监察对象人员缺乏强制措施,请求公安机关协助控制时,公安机关往往要求对其立案后才能实施。又如,《监察法》规定,检察机关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应依照刑诉法对调查人采取强制措施。这就需要检察机关在监察机关移送前介入案件,熟悉案件情况、审查证据材料,协商移送事宜。但检察机关何时介入、怎样介入?需要在合法、便捷的原则下提前做好沟通衔接。再如,现行规定对未采取留置措施的被调查人如何移送没有相关程序规定,实践中有的由检察机关自行通知被调查人,有的由监察机关带至检察机关。

  加强协同联动提升监督实效

  科学合理设置分工。在工作职责上,更加合理科学地划分监督检查室和审查调查室职责,监督检查部门在查核过程中发现涉及运用第三、第四种形态问题的,经纪检监察机关主要领导批准,可以继续进

  行查办,也可与审查调查部门联合组成专案组,避免多头查办处置。在力量调配上,要适时按照监督执纪的任务,合理调配监督检查部门和派驻纪检监察组人员,统筹安排使用,避免部分纪检监察组工作任务不饱和现象。

  形成协同联动合力。监督检查部门要定期分析评估联系地区和部门的政治生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形势任务,运用其“全局视野”来帮助审查调查部门研判个案,更加精准地在审查调查中运用政策和策略;审查调查部门要善于从个案中发现共性问题,及时向监督检查部门提出监督建议,用“解剖麻雀”的成果帮助监督检查部门找准监督关键和重点。要进一步厘清监督检查部门与派驻纪检监察组的职责定位,强化对派驻纪检监察组的牵头、协调联系和监督,统筹整合所联系地区和部门的派驻纪检监察组的力量,从而破解有的派驻纪检监察组监督手段单一、职能发散、人员力量不足、作用发挥不够等问题。

  完善内外衔接机制。一是完善内部运行机制。制定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运行规范,对信访举报受理、问题线索处置、初步核实、立案审查调查、审理和内部监督等流程再造,细化各项调查措施的操作步骤、审批程序和使用要求,形成工作流程图,让业务运行高效可控。二是加强外部协作机制建设。加强与公检法、银行、通信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制定出台大数据信息查询、职务违法犯罪线索移送、执行留置安全监管看护以及案件提前介入、移送起诉、被调查人移交等协作办法,用制度机制确保纪法贯通、法法衔接。

  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审查调查部门办结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案件后,向相应监督检查部门通报案件查办、案件剖析等情况,便于监督检查部门掌握所联系地区和单位的情况,督促发案地方或单位抓好整改,做到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体推进。同时,审查调查部门在开展某个问题线索初核时,必要时可以听取相关监督检查部门日常监督发现的情况,了解有关地方、单位的政治生态,实现信息共享。要搭建以数据收集、查询、分析研判为一体的反腐败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实现数据收集、快捷查询、分析研判等功能,提高协查效率和大数据分析比对能力,实现对审查调查对象精准“画像”,为审查调查人员

  提供数据支撑。(福建省福州市纪委监委办公厅)

篇二:纪检监察机关室组联动规定

  

  纪检监察机构派驻规则

  纪检监察机构派驻规则是指中央纪委和地方各级纪委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领域的纪检监察工作进行派驻监督的相关规定。下面是一般情况下的派驻规则:

  1.原则上派驻机构以纪检监察机构为主,派驻人员为纪检监察干部。

  2.派驻机构根据需要和任务,由中央纪委或地方纪委决定设立,由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和领导。

  3.派驻机构根据派驻领域和层级的不同,可以设立不同的派驻室或派驻组。

  4.派驻机构和派驻人员应当与被派驻单位建立长期工作联系机制,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

  5.派驻机构负责对被派驻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6.派驻人员在履行派驻职责过程中,应当遵守纪律要求,保守秘密,正确履行监督职责。

  7.被派驻单位应当协助派驻机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信息和便利条件。

  8.被派驻单位应当对派驻机构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及时整改和回复,并报告其上级纪委。

  9.派驻工作应当注重协调配合,形成上下联动、密切配合的大格局,实现派驻监督的有效运行。

  10.派驻机构和派驻人员应当依法行使监督权力,遵守纪律规定,不得乱作为,不得滥用职权。

  总而言之,纪检监察机构派驻规则是为了提高监督职责履行的效果,加强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领域的纪检监察工作,防止腐败和违纪行为,保证党风廉政建设的顺利进行。

篇三:纪检监察机关室组联动规定

  

  规则制度:市纪委关于县区纪检监察机关异地交叉办案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和省纪委要求,突出执纪监督主业主责,创新办案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基层科级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关于纪检监察机关严格依纪依法办案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县区纪检监察机关异地交叉办案要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1、依纪依法的原则;

  2、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3、就近便捷经济的原则;

  4、查办案件与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县区纪检监察机关异地交叉办案,由市纪委、监察局统一领导,联系相关县区的纪检监察室具体负责业务指导,异地纪检监察机关或抽调有关县区纪检监察干部和市直派驻纪检组人员主办,发案地纪委、监察局协助配合,开展案件查办工作。

  第三章

  办案条件

  第四条

  树立全市纪检监察办案一盘棋的意识,实行“上下联动、县区互补”方式,对具备下列条件的可实行异地交叉办案:

  1、群众反映强烈,涉及县区、本单位管理干部中的重要案件,或县区、本单位难以查办的复杂案件;

  2、跨行业、跨系统的案件;

  3、应由市纪委监察局管辖的案件;

  4、上级纪委指定实行异地交叉查办的案件;

  5、其他需要实行异地交叉查办的案件。

  第四章

  程序方法

  第五条

  县区发生重大复杂案件或发现重要案件线索,自身查处阻力较大,需要实行异地交叉办理的,由发案地县区纪委向市纪委、监察局提出申请,并填写《定西市县区纪检监察机关异地交叉办案案件审批表》,由市纪委案件监督管理室提出初步意见,经分管案件检查工作的领导审阅,提请市纪委主要领导审定,作出是否异地交叉办理的决定。

  第六条

  市纪委信访室对发现或受理的属县区管辖的重要复杂案件或案件线索,拟采取异地交叉办理的,填写《定西市县区纪检监察机关异地交叉办案案件审批表》,转案件监督管理室按程序办理。

  第七条

  市纪委、监察局决定实行异地交叉办理的案件,由市纪委分管案件工作

  的领导协调,案件承办室以书面形式将抽调人员及预计办案期限等,通知承办案件的有关县区纪委和发案地县区纪委。

  第八条

  承办异地交叉办案的纪检监察室组成调查组,对案件线索进行初核,初核结束后根据情况形成初核报告,提出是否立案调查或者警示训诫、组织处理、初核了结的意见,报经市纪委分管案件工作的领导同意后,转发案县区纪委、监察局。

  第九条

  对初核了结的案件,将有关材料装订成卷,移交给发案县区纪委存档。对立案调查的案件,拟定调查方案开展调查,调查结束后形成调查报告。经市纪委分管案件的领导同意后,转发案县区纪委常委会或监察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时将有关材料装订成卷,移送发案县区纪委审理。对重大复杂案件,可由市纪委、监察局直接审理并作出决定。

  第十条

  发案县区纪委常委会或监察局长办公会讨论异地交叉办理的案件时,案件调查组成员参加,必要时市纪委、监察局派员列席。对发案县区纪委和调查组之间出现分歧意见的,由市纪委分管案件检查工作的领导协调把关,必要时将案件提请市纪委常委会或监察局长办公会决定。

  第十一条

  异地交叉办理案件的纪检监察文书以发案地纪委、监察局名义报送。

  第五章

  纪律要求

  第十二条

  异地交叉办案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到规定地点报到并开展工作,案件办结前一般不得回单位。因特殊情况确需提前离开的,由市纪委分管案件工作的领导批准,在移交案件相关材料后方可离开。

篇四:纪检监察机关室组联动规定

  

  室组地联合办案联动监督总结汇报

  去年以来,市纪委积极探索运用“室组地”联合办案机制,查处了*案,以及车管所系列案件等,既实现了案件查办,又强化了监督力量,既完善了制度机制,又减少了人情干预,既提高了工作效率,又培养了专业人才,取得了明显的成效。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强化思想认识,推动站位提高、责任落实

  深刻认识探索“室组地”联合办案、联动监督机制是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重要责任,是坚决贯彻上级决策部署的具体举措,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思想的重要体现,是推动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

  一是深刻认识“室组地”联动是做到“两个维护”的重要责任。健全“室组地”联动机制是中央纪委全会和省纪委全会的部署要求,是市纪委坚决贯彻上级决策部署的具体举措,也是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政治监督的重要措施。市纪委在“室组地”联合扫黑打“伞”中,兼顾“政治和业务”的关系,从政治高度谋划和推进工作,扣黑“伞”共生、有黑必有“伞”的规律,既把职务犯罪“盘面”做大,也确保打“伞”目标不失焦,既透过腐*败乱象研判政治生态,也通过扫黑反腐治理政治生态,坚持打治结合、齐头并进,努力实现政治生态好转。

  深入剖析车管所腐*败窝案的社会危害,通过彻底斩断车管系统腐*败利益链条,坚决遏制“车轮上的腐*败”继续制造“马路上的杀手”、衍生“道路上的风

  险”,以坚实有力的措施贯彻落实市委关于“系统防范道路交通安全风险”的工作部署。

  二是深刻认识“室组地”联动是实现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要。“室组地”联动机制有助于推动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c监督的统筹衔接,促进纪检监察工作系统集成、协同高效,是一体推进“三不”、推动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

  市纪委聚焦“有效监督如何实现”,对具有行业性、区域性、专业性特点的任务或问题线索,由相关“室”牵头抓总,“组”充实力量,“地”攻坚突破,提高案件推进效率,有效解决了实践中存在的监督检查触角不深、派驻纪检监察组力量不足等问题,推动被监督单位深化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把改革的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三是深刻认识“室组地”联动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思想的重要体现。始终把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追求作为践行党员初心使命的落脚点。在扫H除E专项斗争中坚定人民立场,向基层纪委监委传导“除恶就是为民,不除恶就是误民”的工作理念,市纪委审查调查室统筹指挥三个县(区)对*涉黑恶案件进行深挖彻查,推动公安机关对涉及两个命案长达26年未破的重大刑事案件开展重新侦查并使犯罪嫌疑人归案伏法,打掉以检察长*为首、严重荼毒当地政治生态的黑恶犯罪团伙,还*三地人民一个平安、稳定、祥和的社会环境,助力我委党史教育活动“为民办实事”取得实效,提升人民的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

  二、坚持工作原则,推动系统集成、协同高效

  一是坚持“统一领导”原则,强化联合保障。正确处理“总”与“分”的协调关系,以“统一指挥、统一部署、统一行动”的“三统一”机制,由市纪委牵头,统筹“室组地”联合的大兵团作战平台,从线索管理、初步核实、内审谈话、外调联动、防范风险等*个方面构建协同配合、运转高效的办案内部协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有效解决了部分县区办案力量不足、案件质量不高、查办留置案件方法不多等问题。

  如市纪委着力在案件研判、线索移交、重点攻坚、办案保障上一体推进、高效落实,解决了“组”“地”初核质量不高导致成案率偏低的问题,在*涉黑恶案件中,市纪委审查调查室指导*两地提前初核,进入立案留置环节后再合二为一,集中突破,短短*个月已打掉*个“保护伞”。

  今年上半年,市纪委共查处涉黑涉恶腐*败和充当“保护伞”*件*人,采取留置措施*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人,移送司法机关*人。

  二是坚持“集成联动”原则,强化协同作用。正确处理“长”与“短”的互补关系,在线索研判、收集情况、调查取证、询问突破等方面,既坚持主动守位、各尽其责,又协作补位、用长补短,做到系统集成、协同高效。

  如在市纪委第七审查调查室联合*纪委监委、驻市公安局纪检监察组查办车管所腐*败窝案中,变属地管辖为异地管辖,打破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指定“下级”办“上级”的案子,解决了县(区)“有留置权没有留置案”的问题。

  在开展外查取证时,充分发挥驻市公安局纪检监察组“派”的优势和“驻”的权威,由纪检组负责督促协调市公安局有关部门予以配合,并委托该组对*名涉案考官开展谈话取证,产生强大的震慑效应,*名涉案民警前来投案自首或主动说明问题,推动我市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取得跨越性的进展。进入处理环节后,将*条涉及科级以下公安干警的案件线索向“组”、“地”分流,大大降低了线索积压的风险,提高了线索处置效率,充分体现了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优势。

  三是坚持“依规办事”原则,强化系统优势。正确处理“上”与“下”的领导关系,坚持以上率下、上下借势,做到领导有力、规范有序,严格执行“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监委领导为主”规定,通过提级督办、挂名主办,有效解决了地方人情干扰问题,成功破除办案阻力、扩大办案成果,确保依规依纪依法处置,提升案件质量和效率。

  如在打“伞”工作中,干部管理权在当地,形式上仍沿用属地管辖,但实质上把案件办理的决策权收回市一级,县(区)只保留执行权,极大程度减少打听过问案情问题的发生。通过集中攻坚后交办、交办后兜底负责,解决了“组”“地”缺乏“爆破手”导致案件攻坚乏力和留置案件容易虎头蛇尾的问题。

  三、做实效能延伸,推动融入监督、拓展成效

篇五:纪检监察机关室组联动规定

  

  《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心得体会五篇

  《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心得体会一

  《规则》阐明了派驻机构的领导体制、工作职责、履职程序,进一步明确了派驻机构“监督什么”“如何监督”,是新时代派驻机构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基本遵循,对于更好发挥派驻机构政治监督等职能作用具有重要意义。在实践指导中,《规则》具体规定了派出机关监督检查部门日常联系的6项内容、“室组”联合监督的6个方面、“室组地”联合办案的5个事项及“组组”协作配合的6项工作,为派出机关相关部门与派驻机构之间、二者与地方纪委监委之间、派驻机构之间相互配合、形成监督合力进一步提供了制度保障,指明了监督方向。

  《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心得体会二

  《规则》对派驻机构领导体制、协作机制、职责定位、管理监督等作出系统完善规定,对派驻机构加强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规则》进一步明确了派驻机构与驻在单位是监督与被监督关系,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担任驻在单位党组(党委)成员,不分管驻在单位工作,强化权威性和相对独立性。《规则》对派驻机构如何履行好监督第一职责,持续加强政治监督和日常监督做了详细规定,指导性、操作性强。下一步,我室将继续用好片区协作等制度,推动学习贯彻好《规则》,发挥好“室组地”联动作用,攥指成拳,不断提升监督质效。

  《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心得体会三

  《规则》的出台,提振了派驻工作“三气”。一是底气,一系列制度设计推动派驻监督实现“有形监督”与“有效监督”相统一,最大程度地发挥“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二是力气,《规则》有助于打破一地一域的局限,促成同向发

  力、协助互动、监督有力的工作格局;三是勇气,《规则》细化了派驻机构的工作职责、履职程序、管理监督等各个方面,深化了派驻机构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赋予我们坚持斗争、敢于斗争的勇气。

  《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心得体会四

  《规则》对派驻机构工作作出全面规范,彰显了党中央对派驻机构的严管厚爱和殷切期望。驻区政府办公室纪检监察组将准确把握“两个确立”和“两个维护”的辩证统一关系,逐条逐项对照《规则》贯彻落实,切实找差距、补短板。以贯彻落实《规则》为契机,开展近距离常态化监督,将法规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高度重视“研判驻在单位政治生态,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紧盯“关键少数”,聚焦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推动综合监督单位不折不扣贯彻执行党中央大政方针和决策部署。

  《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心得体会五

  《规则》的学习不能浅尝辄止,一是要与学习市第六次党代会精神、与深入推进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实践紧密结合起来,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二是正确处理好纪检监察组与综合监督部门的关系,督促其切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推动形成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贯通协调、协作互促的工作格局;三是要坚持打铁必须自身硬,把《规则》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依规依纪依法履职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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