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体会

2024年关于开展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工作的通知(4篇)

时间:2024-08-20 19:48:04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关于开展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开展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水利部

  【公布日期】2017?

  【文

  号】

  【施行日期】201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行政执法

  正文

  水利部关于开展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工作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节水优先方针,落实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要求,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水利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的重要意义

  在总结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全面开展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是落实节水优先方针的重要举措,对加快实现从供水管理向需水管理转变,从粗放用水方式向高效用水方式转变,从过度开发水资源向主动节约保护水资源转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通过推进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可以全面提升全社会节水意识,倒逼生产方式转型和产业结构升级,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更好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态环境需求,增强县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能力,促进社会文明进步。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贯彻中央新时期水利工作方针,加快推进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把节水型社会建设作为方向性、战略性举措来抓,将节水贯穿到经济社会发展和生产生活全过程。

  二、明确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的目标任务

  (一)总体目标。到2020年,北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40%以上县(区)级行政区、南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西藏除外)20%以上县(区)级行政区应达到《节水型社会评价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见附件)要求。

  (二)主要任务

  1.指导推动各县级行政区开展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十三五”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方案》《节水型社会建设“十三五”规划》《全民节水行动计划》确定的目标任务,统筹制定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的总体目标、年度任务和实施计划,落实保障措施,按目标要求推进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并于2017年6月底前报我部。

  2.组织开展辖区内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考核工作。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广泛动员各县级人民政府积极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强化分类指导,组织实施技术评估和达标考核。

  3.加强宣传推广。各级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及宣传部门的支持,创新节水宣传方式,积极营造全民参与节水的社会氛围。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提炼总结辖区内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经验做法,加大培训和宣传工作力度,引领带动节水型社会建设。

  三、规范县域节水型社会建设达标考核程序

  县域节水型社会建设达标考核按照自评、技术评估、验收和备案的程序进行。

  (一)自评。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标准》进行自评,自评得分达到85分以上的,申请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应包括: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或实施方案)、自评分情况及逐项说明材料、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总结和相关影像资料。

  (二)技术评估。各省级节约用水办公室组织有关单位和有关市级水行政主管

  部门进行技术评估,形成技术评估意见。

  (三)验收。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通过技术评估的县级行政区进行现场验收;对通过验收且公示无异议的,认定其达到《标准》要求。

  (四)备案。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2月底前,将本年度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工作总结、达标评定结果及通过评定的县级行政区节水型社会建设相关材料报我部备案。

  县域节水型社会申报及评定工作每年度组织一次。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各地实际,进一步细化考核工作要求。

  四、切实落实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体制。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及时研究和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省级节约用水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要进一步健全机构,加强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为有序推进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提供有力组织保障。

  (二)创新支持方式,加大资金保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加大对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的支持力度。大力推行合同节水管理等模式,形成基于市场机制的节水服务模式,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指导和督促县级人民政府充分发挥公共财政在节水型社会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建立节水投资稳步增长机制。积极探索“以奖代补”等方式对县级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给予资金补助。

  (三)落实目标责任,强化考核监管。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目标考核机制,把目标任务逐级分解落实到各地区,并实行动态管理,三年一复验,对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取消命名。我部将组织有关单位,对各地县域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在最严格水资源

  管理制度考核中,突出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要求。

  附件:节水型社会评价标准

篇二:关于开展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年度复核及“回头看”工作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水利部

  2020.05.252020.05.25办节约〔2020〕118号

  水资源

  部门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年度复核及“回头看”工作的通知

  办节约〔2020〕118号

  为贯彻节水优先方针,落实国家节水行动方案,根据《水利部关于开展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工作的通知》(水资源〔2017〕184号)要求,现就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以下简称达标建设)年度复核及“回头看”工作通知如下。

  一、复核及“回头看”范围和工作方式

  (一)复核及“回头看”范围

  对完成2019年度达标建设验收并报我部备案的北京等29个省级行政区及其374个县级行政区进行复核,抽取一定比例县级行政区进行现场复核。

  抽取水利部公布的第一批节水型社会建设达标县(区)开展“回头看”。

  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复核及“回头看”分工安排见附件1。

  (二)复核及“回头看”工作方式

  1.复核工作方式

  复核采取资料复核与现场复核相结合的方式,对报我部备案的省份全面开展形式复核和指标赋分合理

  性复核,抽取一定比例县级行政区进行现场复核。

  (1)形式复核

  核实各省份备案资料和数据,重点核查达标建设组织实施是否合规、必备条件是否满足、备案资料是否完整等。

  (2)指标赋分合理性复核

  根据《节水型社会评价标准(试行)》要求,逐项核对通过形式复核的县级行政区各项指标的数据来源和计算过程,填写各县(区)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指标完成情况表。

  (3)现场复核

  按照分工安排明确的抽取数量,对县级行政区进行现场检查。重点抽查资料复核中发现存疑问题的县级行政区,对问题逐项进行现场核实。

  现场复核主要对各行业用水户的节水情况进行抽查,填写现场复核表及调查问卷(见附件2-1-2-5)。根据用水户名单,随机抽查1个大中型灌区或2个以上小型灌区(含井灌区)、2个节水型企业(尽量选取重点用水行业企业或用水大户)、2个节水型单位(尽量选取不同类型单位)、2个节水型居民小区。在被抽查的每个居民小区随机抽查10户以上。

  2.“回头看”工作方式

  “回头看”主要采取现场检查方式,按照分工安排明确的抽取数量,选择未开展过现场复核的县级行政区进行复核。要重点了解,县域节水型社会建成后,县级行政区政府组织推动、制度完善落实、工程建设、资金投入、节水成效及存在的问题等情况,填写基本情况表。对各行业用水户的节水情况进行抽查,填写现场复核表及调查问卷。根据用水户名单,随机抽查1个大中型灌区或2个以上小型灌区(含井灌区)、1个节水型企业(尽量选取重点用水行业企业或用水户大户)、1个节水型单位、1个节水型居民小区。在被抽查的居民小区中随机调查5户以上。

  各流域管理机构完成复核及“回头看”工作后,填写基本情况表、工作组成员名单、指标完成情况等,形成省级复核及“回头看”报告(提纲及表格见附件3)。

  二、组织形式

  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组织水资源管理中心、各流域管理机构开展复核及“回头看”工作。水资源管理中心参与统筹协调,负责复核及“回头看”工作的技术指导,参与省级复核和部分县级现场复核工作。各流域管理机构根据分工安排和实际情况,组织实施复核及“回头看”工作。

  各有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复核及“回头看”工作,组织相关县级行政区政府,积极配合,及时提供相关资料以及被抽查的县级行政区灌区和节水载体名单(注明是否纳入计划用水管理)等。

  三、时间安排

  (一)6月10日前,各流域管理机构编制省级复核及“回头看”工作计划,交水资源管理中心汇总。8月31日前,各流域管理机构完成复核和“回头看”工作。

  (二)9月15日前,各流域管理机构根据复核及“回头看”结果,形成省级复核及“回头看”报告(含基本情况表、指标完成情况、现场复核表及调查问卷等),交由水资源管理中心汇总;水资源管理中心形成总报告,报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

  四、其他要求

  (一)各流域管理机构同时提交纸质版和电子版的省级复核及“回头看”工作计划、报告等相关文件、资料。

  (二)复核及“回头看”工作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为基层减负相关要求,轻车简从,严格限制陪同人数,食宿由工作组自行安排。

  五、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李亚娟

  电话:************

  水利部水资源管理中心:刘静

  电话:************

  邮箱:****************

  附件:

  1.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复核及“回头看”分工安排

  2.现场复核表及调查问卷

  3.省级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复核及“回头看”报告提纲

  水利部办公厅

  2020年5月25日

  ——结束——

篇三:关于开展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做好2024年节水型社会建设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水利厅

  【公布日期】2023.05.29?

  【字

  号】

  【施行日期】2023.05.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

  正文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做好2024年节水型社会建设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水利(水务)局、雄安新区建交局:

  按照《关于做好2024年水利发展资金预算项目储备有关事项的通知》(冀水财﹝2023﹞63号)安排,近日将开展2024年水利发展资金项目申报工作,参照《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管理办法》、《节水型社会评价标准(试行)》、《河北省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2024年节水型社会建设项目申报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报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项目需要符合必备条件要求,主要包括:一是近两年满足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指标要求,二是近两年中央环保督察、审计、巡视未发现节水相关问题,三是位于地下水超采范围的县(区)近三年地下水位未持续下降超过2米,四是位于地下水超采范围的县(区)应按要求完成治理方案提出的目标任务等。

  同时,申报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项目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优先考虑南水北调受水区、实施方案编制符合要求等。

  二、申报程序

  (一)6月底前,县级人民政府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项目申报工作,安排部署节水型社会建设自评工作,并形成政府专题会议纪要,县水利(水务)局通过河北省水利投资项目预算与绩效管理系统进行项目申报,市水利(水务)局进行初审,存在申报多个项目的,市水利(水务)局根据申报资料质量、节水型社会自评等情况进行排名;

  (二)8月底前,省水利厅节约用水处组织专家对各市提交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核,主要包括必备条件完成情况、节水型社会建设自评情况、县级政府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情况等。存在不符合必备条件、自评估情况不能全面反应节水型社会建设现状等情况的不予安排。同时,根据自评情况、县级人民政府重视程度、重点区域工作要求、往年资金审计和绩效评价情况、地方资金配套情况等对申报项目进行排名,完成项目初筛工作;

  (三)项目初步确定后,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实施方案,10月底前,县级人民政府完成实施方案批复和财政评审工作;

  (四)省水利厅根据当年资金情况,结合财政评审结果,确定项目资金规模。

  三、有关要求

  (一)市级水利部门要对申报资料严格把关,确保资料真实有效,并根据申报资料质量、政府重视程度对申报项目排名,提出项目安排建议顺序,6月底前,市水利(水务)局要将市级申报文件、县级人民政府申请文件及专题会议纪要、节水型社会建设自评报告等申报资料报送省水利厅节约用水处。

  (二)各市组织申报2024年节水型社会建设项目时要充分考虑到25年南水北调受水区节水型社会建设全覆盖、“十四五”期间节水型社会建设创建比例目标等工

  作要求,结合往年资金审计、资金绩效评价等情况做好项目申报工作。

  (三)对于节水型社会建设其他项目类型有申报需求的,需要提交项目开展依据、项目必要性分析、初步实施方案等,省水利厅节约用水处将在安排节水型社会建设项目时同步考虑。

  联系人:秦

  征

  电话**************

  河北省水利厅2023年5月29日

篇四:关于开展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评估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水利部

  【公布日期】2023.08.31?

  【文

  号】办节约〔2023〕223号

  【施行日期】2023.08.3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资源

  正文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评估工作的通知

  办节约〔2023〕223号

  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实施全面节约战略,推进国家节水行动,巩固提升节水型社会建设达标县(区,以下简称达标县)节水工作成效,现就开展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评估工作通知如下。

  一、评估对象

  每年对建成满5年的达标县开展评估。2023年组织对水利部公布的第一批65个达标县进行评估。

  二、评估标准

  评估达标县建立节水长效机制、持续巩固节水型社会建设成果有关情况,通过评估的县(区)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节水型社会评价标准》要求。

  (二)近5年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等水效指标进一步提升。

  三、工作安排

  (一)县级自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管理办法》要求,组织指导县级人民政府对照《节水型社会评价标准》,进行自评打分,形成县级自评报告

  (二)省级评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通过资料评估、现场评估等形式,全面核实县级自评报告,对照《节水型社会评价标准》逐县评估打分,填写达标县评估情况表,提出评估结论,形成评估报告,于每年12月底前报送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评估情况表和评估报告参考提纲见附件。

  (三)水利部复评。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组织流域管理机构、水资源管理中心、节约用水促进中心,根据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评估报告,抽取20%以上通过省级评估的县(区)进行现场复评。

  四、评估认定

  经评估发现未持续巩固达标建设成果、已不满足节水型社会评价标准的县(区),水利部取消其达标县命名。被取消达标县命名的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评估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科学准确,全面掌握县域节水实际情况,确保评估结果经得起检验,以评估为契机持续推动县域节水提质增效。

  (二)强化监督管理。各相关单位要强化日常监管和动态管理,指导达标县坚持“节水优先”方针,全方位推进“四水四定”,严格落实节水制度政策,不断加强节水监督管理,持续深化节水工作成效,推动县域用水总量得到有效控制、用水

  效率不断提升。

  (三)统筹复核评估。统筹开展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年度复核和评估工作,各省年度达标建设工作报告和省级评估报告同步报送,水利部年度复核与复评工作同时部署、同步进行。创新工作方式方法,探索交叉评估和第三方评估,提高评估工作实效。

  水利部办公厅

  2023年8月31日

相关热词搜索: 关于开展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工作的通知 达标 关于开展 县域
相关文章

版权所有:方远公文网 2007-2024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方远公文网]所有资源完全免费共享

Powered by 方远公文网 © All Rights Reserved.。备案号:苏ICP备07012513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