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指对拟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以确保其合法、合规、合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一项重要的行政监管措施,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下面,将从审查对象、审查内容、审查程序等方面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进行阐述。
首先,审查对象。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为落实法律、法规而必要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主要针对这些文件进行,包括法规、规章、决定、命令、指示、通知等。
其次,审查内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主要包括法律、法规是否存在授权、合法性、适用范围、适用程序等方面。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授权合法性审查:对规范性文件是否依据上位法、法律法规作出,是否存在相关授权,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查。
2.适用范围审查:对规范性文件的适用范围是否明确,是否涉及公民、法人、行政机关等相关主体进行审查。
3.适用程序审查: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进行公开征求意见、听证等程序进行审查。
4.内容合理性审查:对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否合理、科学、符合实际情况进行审查。
然后,审查程序。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一般包括以下程序:
1.备案申请:行政机关需要向备案机关提出备案申请,提交相关规范性文件、备案材料等。
2.审查材料审核:备案机关对备案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包括规范性文件是否齐全、备案材料是否符合要求等。
3.初审:备案机关对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法规适用性、合法性、合理性等方面进行初步审查。
4.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备案机关会在规定的范围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充分听取各方意见。
5.复审:备案机关根据初审结果和社会意见反馈进行复审,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再次评估,确保其合法、合规、合理。
6.备案决定:备案机关根据审查结果作出备案决定,予以备案或者不予备案,并将结果通知申请单位。
最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意义。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能够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维护公平公正的行政管理秩序,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提供有力支持。同时,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还有利于促进政府的法治化进程,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增强行政机关的政府公信力。
总之,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一项重要的行政监管措施,通过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能够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秩序。同时,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也是促进政府法治化的重要举措,提高政府公信力。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是指为规范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保障其合法性、合规性和科学性,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和管理的制度。其主要内容包括规范性文件备案的范围、程序、要求、责任等方面。
一、备案范围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适用于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决定性文件、命令性文件、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划、规范、标准等。
二、备案程序
1.备案申请: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后,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备案申请,内容包括文件的名称、颁布日期、颁布机关、法律依据、适用范围、主要内容等。
2.备案审查:上级主管部门对备案申请进行审查,主要包括法律依据的合法性、文件内容的合规性、决策程序的合法性、影响范围的合理性等方面。审查结果可以分为通过备案、暂缓备案、修改后备案和不予备案等。
3.备案登记:备案通过后,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备案信息登记在备案管理系统中,并向行政机关发放备案号。
三、备案要求
1.合法性要求: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不得超越法律授权范围,不得有悖于上位法规定。
2.合规性要求: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和职责,不得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符合法治原则和行政法规定的程序和方式。
3.科学性要求: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基于充分的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具备可操作性、可执行性和可评估性,不得违背科学规律,避免随意性和主观性。
四、责任追究
1.行政机关应当设立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机构或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备案审查工作,并明确责任人员。
2.对于违反备案审查制度的行为,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追究责任,包括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和纪律处分,修订或废止违法违规的规范性文件,恢复受影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以上是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基本要点,通过建立和完善该制度,可以有效规范行政机关制定和使用规范性文件的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公正秩序。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范本
一、总则
(一)为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保证规范性文件的合法、合理性,维护国家法治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系统性、连续性,根据《行政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全体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的工作。
(三)备案审查机关应当根据法定职责及时、准确地履行备案审查职责,确保备案审查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二、备案审查的基本要求
(一)备案审查应当合法、公正、客观、及时、高效。
(二)备案审查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确保备案审查工作的科学性和严肃性。
(三)备案审查机关应当确保备案审查的结果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相一致,保持备案审查的连贯性和权威性。
(四)备案审查机关应当及时向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机关提出审查意见,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对备案结果予以公示。
三、备案审查的程序
(一)备案审查程序包括受理、审查、意见反馈、备案决定及公示等环节。
(二)备案审查机关应当按照受理申请的先后顺序对备案申请进行逐一审查,确保所有备案申请都能得到公正、客观的审查。
(三)备案审查机关应当对备案材料的法律依据、规范性文件名称、内容、形式、发布程序等进行全面审查,对存在瑕疵或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备案申请及时向制定机关发出审查意见。
(四)备案审查机关应当对备案申请的审查结果及时反馈给制定机关,并根据情况提出合理的修改意见。
(五)备案审查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对备案申请做出相应的备案决定,并及时进行公示,确保备案审查的结果公开透明。
四、备案审查的具体职责
(一)备案审查机关应当制定备案审查工作细则,明确备案审查的职责分工和具体工作程序,保障备案审查工作的有序进行。
(二)备案审查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对备案申请进行审查,并对备案材料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评估。
(三)备案审查机关应当及时向制定机关发出备案意见,对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备案申请提出修改意见,并要求制定机关按照要求及时进行整改。
(四)备案审查机关应当对备案决定及时公示,向社会公众公开备案审查的结果,并接受社会的监督。
五、备案审查的监督机制
(一)备案审查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备案审查工作的自我监督,确保备案审查的公正、客观性。
(二)备案审查机关应当加大对制定机关的监督力度,要求制定机关按照法律法规和备案审查要求进行备案申请和备案决定的修订和公示。
(三)备案审查机关应当接受上级行政机关和相关部门的监督,积极配合协调,确保备案审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六、附则
(一)本制度自制定之日起生效,并作为备案审查工作的基本依据,备案审查机关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进行备案审查工作。
(二)备案审查机关应当加强备案审查工作的学习和培训,提高备案审查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素质。
(三)备案审查机关应当加强与制定机关、上级行政机关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沟通和协作,共同推动备案审查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参考文献:
《行政法》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是指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的一套制度。规范性文件是指具有法律效力、可以对行政机关、公民和法人产生一定的约束力的文件,如法律、行政法规、命令、规章等。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目的是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防止滥用行政权力、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该制度通常由立法机关、政府部门或相关行政机构负责进行备案审查。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备案申请:规范性文件的起草机关应在制定、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文件前,向备案审查机关提交备案申请,其中包括文件的目的、内容、依据、制定程序等必要信息。
2.备案审查:备案审查机关对备案申请进行审查,包括对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估,以及对制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进行审核。
3.备案决定:备案审查机关根据审查结果,决定是否予以备案,并作出相应的备案决定。备案决定应包括文件的备案编号、备案日期等必要信息。
4.备案公开:备案审查机关应及时将备案决定公开,并向社会公告备案信息,以保证备案公开透明。
5.备案监督:备案审查机关应定期对备案后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备案决定的问题。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建立和健全能够有效规范行政行为,保障公平公正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合法性。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是指国家或地方行政机关在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之前,需要提交给上级行政机关进行备案审查的一项制度。这项制度的目的是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和科学性。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提交备案审查:行政机关拟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在正式发布之前,需要提交给上级行政机关进行备案审查。备案材料通常包括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说明、依据法律法规、拟规定的内容和必要的附件。
2.审查原则:备案审查应当遵循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查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是否符合上级行政机关的工作方针、政策和要求。
3.审查内容:备案审查主要关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和科学性。合法性是指文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合规性是指文件是否符合上级行政机关的工作方针、政策和要求;科学性是指文件制定是否符合实际情况和科学理论。
4.审查程序:备案审查应当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包括接收备案材料、初审、细审、决定备案等环节。备案审查的具体程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机关特点进行规定。
5.审查结果:备案审查的结果可以分为通过备案和不通过备案两种情况。通过备案意味着行政规范性文件可以正式发布和实施;不通过备案则需要行政机关进行修改或撤销。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实施,能够有效地规范行政机关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行为,保证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促进政府决策的科学和规范化。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是指国家对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适用性、规范行政行为的文件进行备案审查的一项制度。该制度旨在保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和科学性,以确保其能够有效地发挥作用,并预防不当行政干预和滥用行政权力。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备案范围: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适用于国务院及其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2.备案审查标准:备案审查机构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容进行审查,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是否有所违反,是否超越了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是否与其他规范性文件相冲突等。
3.备案程序:行政机关在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前,应当将草案提请备案审查机构审核。备案审查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行政机关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后,再次提请备案审查机构进行备案审查。备案审查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予以备案或者退回。
4.备案结果:备案审查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予以备案,也可以退回,要求行政机关修改并重新提请备案。如果行政机关对退回意见不予修改并重新提请备案,备案审查机构可以提请上级行政机关予以处理。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实施,有助于加强行政机关的制度规范化建设,推动依法行政,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印发《纪检监察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4.01.15?
【文
号】
【施行日期】2024.02.01?
【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纪律建设
正文
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印发《纪检监察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监委,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各派驻机构、派出机构,各中管企业、各中管高校纪检监察机构:
现将《纪检监察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中央纪委
2024年1月15日
纪检监察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
(2024年1月2日中共中央纪委制定
2024年1月15日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纪检监察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维护纪检监察法规制度体系协调统一,增强法规制度权威性和执行力,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等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地方各级纪委监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纪委监委制定的纪检监察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制定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备案。
本规定所称纪检监察规范性文件,是指纪委监委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在其管辖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可以反复适用,以纪委监委或者其办公厅(室)发文字号印发的文件。
下列文件不列入备案审查范围:
(一)印发领导讲话、年度工作要点、年度工作方案、工作总结、分工方案等内容的文件;
(二)关于人事调整、表彰奖励、处分处理等事项的文件;
(三)仅适用于纪委监委机关内设机构、直属单位,规范机要收发、后勤保障、财务管理等内部日常管理的文件;
(四)请示、报告、会议活动通知、会议纪要、情况通报等文件;
(五)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能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
备案审查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有件必备,凡属备案审查范围的都应当及时报备,不得瞒报、漏报、迟报;
(二)有备必审,对报备的纪检监察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严格审查,不得备而不审;
(三)有错必纠,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照规定作出处理,不得打折扣、搞变通。
第四条
纪委监委制定的纪检监察规范性文件应当向上一级纪委监委报备。上级纪委监委对下一级纪委监委报备的纪检监察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备案审查工作具体由法规工作机构或者承担法规工作职能的工作机构(以下统称法规工作机
构)办理。
第五条
加强备案审查工作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覆盖全国纪检监察系统、互联互通、功能完备、操作便捷的备案审查平台,提高备案审查工作信息化水平。
第二章
报
备
第六条
制定机关应当自纪检监察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以本级纪委监委办公厅(室)的名义进行报备。
对未按照规定时限报备的,审查机关应当要求制定机关限期补报,必要时可以予以通报。
第七条
制定机关报备纪检监察规范性文件,应当提交1份备案报告、正式文本和备案说明,并报送电子文本。备案说明应当写明制定背景、政策创新及其依据、制定过程、向同级党委或者人大常委会报备等情况。
已建立备案审查平台的,电子文本通过平台报送。尚未建立备案审查平台的,电子文本可以通过纪检监察内网电子邮件、机要交换光盘等方式报送。
第八条
对属于备案审查范围且报备材料符合要求的纪检监察规范性文件,审查机关应当予以登记接收。
对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四款所列文件的,应当不予备案,并反馈报备机关。
对报备材料不符合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要求的,应当暂缓备案,并要求报备机关限期补正材料。
第九条
报备机关应当于每年2月1日前,将上一年度以纪委监委或者其办公厅(室)发文字号印发的文件目录报送审查机关备查,并根据审查机关要求提供文件目录内相关文本。文件目录应当包括文件名称、发文字号、主送机关、定密情况、发布机关、发布日期、向审查机关报备情况等内容。
第三章
审
查
第十条
审查机关应当从下列方面对纪检监察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一)政治性审查。包括是否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否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相一致,是否与党中央关于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以及深入推进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等决策部署相符合,是否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重要工作部署相符合,是否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
(二)合法合规性审查。包括是否同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宪法和法律、上位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是否与同位规范性文件对同一事项的规定相冲突,是否符合制定权限和程序,是否落实精简文件、改进文风要求等。
(三)合理性审查。包括是否适应推动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形势任务需要,是否可能在社会上造成重大负面影响,是否违反公平公正原则,对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履行职责设定的措施、程序、时限、内容等是否符合立规目的和实际情况等。
(四)规范性审查。包括名称使用是否适当,体例格式是否正确,表述是否规范等。
审查机关在审查中,应当注重保护报备机关结合实际改革创新的积极性。
对事关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调整、涉及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重要修改等方面的纪检监察规范性文件,审查机关可以开展专项审查。
第十一条
审查机关及其法规工作机构对内容复杂敏感、专业性强、涉及面广的纪检监察规范性文件,可以征求有关单位、本机关有关部门的意见建议或者进行会商研究。必要时,审查机关可以提请上一级纪委监委进行指导。
审查机关有关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积极协助开展审查工作,共同发挥审核把关作用。
第十二条
审查机关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可以与报备机关进行沟通,必要
时要求其作出说明。报备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就有关事项说明理由和依据,同时可以提出处理措施。
第四章
处
理
第十三条
审查机关根据不同情形,对报备的纪检监察规范性文件作出相应处理决定,并督促报备机关及时办理。报备机关应当落实审查机关的处理决定。
第十四条
对审查中没有发现问题的纪检监察规范性文件,审查机关应当直接予以备案通过,并及时反馈报备机关。
审查机关发现已经备案通过的纪检监察规范性文件存在问题的,可以重新启动审查程序。
第十五条
对没有原则性问题,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纪检监察规范性文件,审查机关可以予以备案通过,并向报备机关提出建议:
(一)有关规定基本合法合规,但需要在执行中把握好尺度;
(二)有关规定实施后上级精神发生变化或者新的改革措施即将出台,需要报备机关了解掌握;
(三)征求意见中有关单位、部门提出的意见建议具有较高参考价值;
(四)其他需要提出建议的情形。
第十六条
对没有原则性问题,但存在名称使用、体例格式、文字表述等不规范情形的纪检监察规范性文件,审查机关可以予以备案通过,并将相关情况告知报备机关。
报备机关多次出现不规范情形的,审查机关可以予以通报。
第十七条
对没有原则性问题,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纪检监察规范性文件,审查机关可以予以备案通过,并对报备机关进行书面提醒:
(一)有关政治表述不够规范;
(二)有关规定在执行中可能产生偏差或者引起误解;
(三)有关规定不够合理;
(四)制定程序不规范;
(五)不符合精简文件、改进文风要求;
(六)其他需要书面提醒的情形。
对可以采用修改原文件、印发补充文件等方式进行整改的文件,报备机关应当积极整改,防止产生不良影响。对存在前款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情形、不适宜通过上述方式进行整改的文件,报备机关应当采取措施,避免再次出现同一问题。
审查机关要求报告处理情况的,报备机关应当在收到书面提醒后30日内报告。报备机关未在规定时限内报告处理情况的,审查机关可以予以通报,或者约谈报备机关有关负责人。
第十八条
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纪检监察规范性文件,审查机关应当不予备案通过,并要求报备机关进行纠正:
(一)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二)同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宪法和法律、上位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三)明显不合理;
(四)不符合制定权限;
(五)其他需要纠正的情形。
在作出纠正决定前,审查机关认为纪检监察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立即停止执行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及时通知报备机关暂停执行该文件部分或者全部内容。
审查机关法规工作机构发现纪检监察规范性文件存在第一款规定情形,且该文件同时向报备机关同级党委或者人大常委会报备的,应当征求报备机关同级党委或者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机构的意见。发现存在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向审查机关主要负责人报告。
对审查发现的问题,审查机关可以发函要求报备机关纠正。审查机关依据本规定第十二条就有关问题与报备机关沟通的,报备机关可以主动纠正。报备机关应当采用修改原文件、印发补充文件、废止原文件等方式进行纠正,及时妥善处理复杂敏感、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事项,并在收到审查机关纠正要求之日起30日内向其报告纠正情况。
审查机关对纠正后符合要求的纪检监察规范性文件,应当予以备案通过。报备机关未在规定时限内纠正问题或者报告有关纠正措施,且无正当理由的,审查机关可以作出撤销相关纪检监察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第十九条
审查机关对纪检监察规范性文件作出审查处理决定,应当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批。其中,对需要发函要求纠正的,应当报审查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条
审查机关法规工作机构一般应当在登记接收纪检监察规范性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处理工作。发现可能存在问题的,可以适当延长审查处理时间,但一般不超过3个月。
审查机关应当将备案审查工作有关资料存档备查。
第二十一条
审查机关应当及时总结备案审查工作情况,采取下列方式加强对报备的纪检监察规范性文件的综合利用:
(一)定期通报予以书面提醒和纠正的典型问题;
(二)对有借鉴价值、示范意义的纪检监察规范性文件,发布全文或者编发工作信息;
(三)定期发布备案文件目录;
(四)提炼和吸收成熟经验做法,制定层级更高的纪检监察规范性文件;
(五)其他可以进行综合利用的方式。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二十二条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负责统筹协调、督促指导各级纪委监委备案审查工作。省级和市级纪委监委负责统筹协调、督促指导下级纪委监委备案审查工作。
第二十三条
纪委监委应当注重开展备案审查工作业务培训,通过建立工作联系点、人才库等方式,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备案审查队伍。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纪委监委、领导干部以及工作人员的责任:
(一)履行政治责任不到位,对备案审查工作不重视不部署,组织领导不力;
(二)违反报备工作程序和时限要求,报备不规范、不及时甚至不报备,或者对审查机关指出的问题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及时、不到位;
(三)违反审查工作程序和时限要求,审查不严格,出现明显错误;
(四)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乡镇(街道)纪检监察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参照本规定执行。
纪委监委派驻机构、派出机构,国有企业、普通高等学校等单位纪检监察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需要报派出机关或者上一级纪委备案审查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中央纪委办公厅2019年12月26日印发的《关于加强纪检监察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通知》同时废止。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模版
一、背景与目的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化,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在各个领域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为了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以及可操作性,将制度化备案审查程序纳入法律法规的规制框架成为当务之急。本制度的目的在于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推动法规的规范化和优化,提高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的管理水平,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二、基本原则
1.法治原则:审查过程必须依法进行,法律法规是审查的根据和基础,必须严格依法执行。
2.公正公平原则:审查程序必须公正公平,不偏不倚,不得违背公共利益,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透明公开原则:审查过程必须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对相关信息及时进行公示,确保审查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4.便民利民原则:审查程序必须便民利民,疏通信息渠道,优化备案方式,提高审查效率,为申请人提供便捷的服务。
三、主要程序
1.提交备案申请:备案申请人需按照规定格式,提交备案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说明、影响评估报告、有关方面的意见等。
2.初步审查:备案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包括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以及相关事项的审核。
3.公示与反馈:备案机关将初审结果公示,并向备案申请人提供审查结果反馈意见,申请人有权提出修改意见或补充材料。
4.再审评估:备案机关根据申请人的修改与补充情况进行再次审查,确保申请材料的完善统一。
5.审查决策:备案机关根据再审评估结果作出审查决策,即决定是否予以备案,同时向备案申请人发出备案通知书。
6.备案公示:备案机关对已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公示,确保备案结果的公开透明。
7.监督与管理:备案机关将对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四、备案申请的要求
1.材料完整:备案申请材料必须齐全完整,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将不予受理。
2.逻辑严密:备案申请材料要求逻辑严密,清晰表述规范性文件的目的、内容、范围和法律依据。
3.数据准确:备案申请材料中的数据必须准确无误,不得故意夸大或隐瞒事实。
4.审查依据:备案申请材料中需提供相关法律法规文件、政策文件等作为审查的依据。
5.备案通知书:备案申请材料中需提供备案通知书的格式及内容,以便备案机关及时向备案申请人发出通知。
五、相关责任人的职责
1.备案申请人:负责准备并提交备案申请材料,按时配合备案机关进行审核,接受审查决策的结果。
2.备案机关:负责审核备案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备案审查,及时向备案申请人发出审查结果的通知,定期对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监督检查。
六、法律责任及处罚
1.提交虚假材料或故意隐瞒重要事实的,备案机关有权撤销备案,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
2.未经备案擅自实施规范性文件,备案机关有权责令停止实施,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
七、附则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备案机关有权依据实际需要进行适当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示。若与其他规定有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
以上制度模版是一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参考范本,具体制度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修改和完善。制度的顺利实施需要备案机关、备案申请人及相关各方的共同努力,以确保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顺利进行。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模版(二)
利义务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通知”、“决定”、“命令”、“通告”等文件。
政府各部门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文件、意见以及对某一具体事项的行政处理决定,不在本制度规定范围。
(一)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县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相违背的,由镇人民政府通知予以撤销、变更或者责令改正。
(二)地方规范性文件相互之间有矛盾的,由镇党政办公室协调;经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镇党政办公室提出意见,报镇人民政府决定。
(三)在制定程序和技术上存在问题的,由镇党政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并转告原报部门处理。
原报机关在接到处理决定或者意见的____日内,应当将处理结果报镇党政办公室。
本镇各部门应当建立定期清理制度。清理结果报镇党政办公室备案。
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监督,是保障宪法和法律正确实施的有效手段,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高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推动依法行政的重要措施。对人民群众来说也是保障合法权益的救济手段,公民、法人和其他____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自身合法权益,都可以通过这一途径来主____维护权利。通过有效的____监督,还可以发现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中存在的带有倾向性的问题,从而督促整改、促进工作,更好的服务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正确实施。
二、备案____的范围
根据立法法和监督法的规定,(一)行政法规报全国____委会备案;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____委会和____备案;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所在省的____委会报全国____委会和____备案;
(三)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____委会报全国____委会和____备案;
(四)部门规章和地____府规章报____备案;地____府规章应当同时报本级____委会备案;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同时报省、自治区的____委会和人民政府备案;
(五)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应当报授权决定规定的机关备案。
具体到市级____委会应当备案____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三种类型:
①市人民政府制定____决定、命令;
②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2③其他规范性文件。
但在实际工作中,经常会遇到很难界定的问题,比如市政府没有以决定、命令等文体发布但具备规范性文件特征的文件是否备案____,县(区)人大在人代会期间作出的决议是不是规范性文件,党政联合制发的规范性公文能否开展____等。我们认为,可以按照下面的思路来考虑:
1、对于市政府制定的没有以决定、命令等文体发布、但符合规范性文件特征的文件,不应当以文体作为判别标准,应当根据内容将其作为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____范围;
2、对于县(区)____委会在人代会期间作出的决议,虽然表面上看篇幅小、内容少,但有些决议是对相关报告的评价,同时内容大都符合规范性文件的条件,也应当纳入备案____的范围;例如:市____委会____年____月____日通过的关于《临沂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办法》____决定,以及____年____月____日通过的关于《临沂市学雷锋志愿服务管理办法(试行)》____决定等。
3、对于党政机关联合制发的、文件内容以政府工作为主且具备规范性文件特征的,如果确有备案____的必要,可以由____委会党组向市委汇报,经市委同意后进行备案____。
三、备案____的标准
(一)合法性____
根据立法法、监督法的有关规定,常委会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主要进行合法性____。对合法性____的内容,立法法构,并积极开展工作。____年市____委会共接收备案规范性文件____件,各县
9区____委会共接收备案规范性文件____件。____年市____委会共接收备案规范性文件____件,各县区____委会共接收备案规范性文件____件。今年以来,共接收市政府、政府办公室备案规范性文件____件,都按规定分送有关委室进行了____。备案____的数量在全省的位次是比较靠前的。
围绕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____工作,各地都制定出台了一些制度,应该说是大同小异。做好这项工作,最根本的是取决于人。当前各级____委会机关法律人才少的现象较突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规范性文件备案____工作的开展。要解决好这一问题,不仅需要加强对现有工作人员的法律培训或从法学领域招考工作人员,还要善于借助社会专业力量,使____环节更加严格,从源头上解决好规范性文件存在的违法或者有失公允的现象。
一是聘请法律顾问。聘请长期从事法律工作和法律教育、具有丰富法律专业知识和法律从业经验的人员担任法律顾问,不仅能解决____委会机关法律力量薄弱的问题,还有利于从实践的角度、更深层次地对规范性文件进行____。这样做,不仅能保障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公正性、公平性,还能提高规范性文件的可操作性,有利于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二是成立法律咨询小组。聘请离退休司法人员、法律工作者组成法律咨询小组,不仅定期参与规范性文件备案____,还能为____委会开展工作、为____履职提供法律咨询,帮助____委会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三是充分发挥各级人大机关专门人员的作用。通过各级人大机关通力合作,可以有效克服专业力量薄弱的问题。以地级市人
10大常委会为例,在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____时,不仅可以邀请上一级____委会负责备案____人员参与,也可以邀请下一级及平级____委会负责备案____人员参与。这种做法,既有利于形成联动机制、形成工作合力,也有利于工作交流,促进规范性文件备案____工作整体水平的提升。
四是充分发挥____的作用。突出代表主体地位,充分发挥他们在规范性文件备案____工作中的作用。根据地方____法和代表法规定,一定数量的____或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____委会提出属于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如果联名提出关于备案____的建议,应作为被动____的主体予以高度重视。另外,____来自各行各业、各个阶层,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比政府、法院、检察院更贴近基层,更接近群众,更能代表群众的利益,如果规范性文件存在应撤销情形的话,____和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的可行性应该会更强。
二、规范性文件由各科室起草,执法检查科与办公室共同____,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局长签发。
三、规范性文件____内容侧重于文件的合法性、现实性、协调性、合理性、严肃性,具体____内容包括:
1.规范性文件是否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2.规范性文件是否同国家和省上的现行方针、政策相违背;
3.规范性文件相互之间是否矛盾;
4.规范性文件所涉及的统计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是否合理;
5.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是否符合规定程序和规范化要求;
6.统计报表制度是否符合统计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统计报表是否有表号,制表机关和审批机关。
四、执法检查科和办公室在规范性文件____过程中,认为需要有关科室提出意见,或提供有关法律依据以及协助____的,各科室应当在限期内答复。必要时,执法检查科可以召集相关科室进行协调,经协调达成一致意见后,各科室必须遵守。
五、本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在发布之日起____日内,由执法检查科上报市政府法制局备案。
六、规范性文件备案由文件起草科室负责提交下列文件:
1.盖有本局印章的备案报告____份;
2.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____份;
3.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目的和依据等内容在内的起草说明____份。
七、市政府法制局在对上报备案的规范性文件____中,如发现问题,提出处理意见,由执法检查科移交局起草科室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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