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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合同管理办法最新(6篇)

时间:2024-08-26 17:00:26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县政府合同管理办法最新

  

  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范本(7篇)

  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范本(精选7篇)

  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范本

  篇1一、基本原则

  1、为了加强合同管理,切实保证合同的全面履行,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2、严格执行公司合同签订程序和工作要求。

  3、严格履行合同条款,维护企业形象。如发生争议,要积极寻求解决办法,做到不卑不亢、坚持原则、有理有节。确实得不到解决,要及时向公司汇报。

  二、工程施工合同

  1、工程施工合同在工程中标后工程施工合同由公司总经理、工程部正负经理、项目负责人负责与建设方洽谈,并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合同的主要条款商定后,由公司项目负责人负责起草文本,交由公司总理、工程部经理审核,保证合同的公平公证性。

  3、施工合同在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交公司工程部一份进行备案。

  三、内部合同的签订

  1、在总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公司工程部经理、经营部经理与项目负责人进行洽谈:公司管理费总额、如何交纳;公司管理人员的配合、公司的配合;工程施工质量要求、施工安全要求、进度要求。

  2、所有事项都洽谈完成后,项目负责人与公司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内部协议,本协议一式叁份,公司两份存档。

  3、工程部副经理监管项目负责人与各劳务公司(或分包队)签订的劳务合同,对于劳务合同中不合理条款可建议修改,确保维护双方的正当权益。

  4、由公司与项目签订的材料担保及供应合同,应根据工程进度严格履行,及时提供材料供应情况(由公司派驻工程管理人员负责汇报),协同财务部门及时结账。

  四、所有工程合同、协议必须及时存档备案统一编号专人保管;并做好保密工作。

  对于工程中查阅合同及协议内容时必须经工程部副经理同意,查询完毕后及时归档;原则上不得带出公司。

  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范本

  篇2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和《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制订本办法。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工程项目已经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3.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文件和有关技术资料;

  4.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来源已经落实;

  5.招投标工程,中标通知书已经下达。

  职责,委托给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承担。在签订监理委托合同时,应明确监理单位的权限和责任,并写进施工合同。施工合同赋予监理单位的权限和责任,应与监理委托合同中明确的权限、责任一致。

  出具有相应资质的常驻人员,管理、监督分包方履行合同。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工期和分包方行为造成违反总包合同的,由承包方承担责任。

  分包合同与总包合同发生抵触时,以总包合同为准。

  相应资质的人员负责监控承包方履行合同。

  式签订施工合同。合同签订之日起某日内,将合同文本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和开户银行备案。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签订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及有关规定。

  四、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必须是法定代表人,特殊情况必须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五、签约人在签订经济合同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情况,做到既要考虑本方的经济效益,又要考虑对方的条件和实际能力,防止上当受骗,防止签订无效经济合同,确保所签合同有效、有利。

  六、签订经济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和“价廉物美、择优签约”的原则。

  七、签订经济合同,如涉及公司内部其他部门的,应事先在内部进行协商,统一平衡,然后签约。

  八、经济合同一律采用书面格式,必须采用统一的经济合同文本。

  九、合同对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

  十、签订经济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我住所在地外,签约时应力争协议合同由我方所在区、县人民法院管辖。

  十一、任何人对外签订合同,都必须以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和提高经济效益为宗旨,绝不允许在签订经济合同时假公济私、损公肥私、谋取私利,违者依法严惩。

  十二、经济合同正式签订前,必须按规定上报领导审批后,方能正式签订。十

  三、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切与合同有关的部门、人员都必须本着“守合同,重信誉”的原则,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确保合同的实际履行或全面履行。

  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范本

  篇4一、总则

  1、为了使公司合同管理更加规范、全面、及时,特制定本制度

  二、合同的总类

  1、采购合同:华为、第三方采购

  2、销售合同(订单和到货确认书):移动、电信、联通

  3、第三方采购:同行业之间的采购

  三、销售合同管理

  1、综合部物供发货必须以行政部所发的电子订单为凭证,否则不以发货。

  2、如无订单但又需紧急发货的,需有业务人员填写申请书(申请流程:客户经理-部门经理-综合部经理-采购物供-行政OA备档-客户经理)

  3、公司订单传真或通过其它方式传过来,先由行政部备电子

  档,并发市场部助理和综合部物供一份,且抄送至市场部经理,综合部经理和技术部经理。

  4、采购物供将客户公司签字确认的到货确认书,以电子档形式发送至行政部备档和市场部业务助理,且抄送至综合部经理。

  四、采购合同、第三方采购合同

  1、采购申请人将由双方盖章签字的采购合同报综合部行政备档

  2、采购申请的OA流程:采购申请人-部门经理-总经理-财务-采购申请人-行政部备档

  五、每月底由市场部助理、综合部物供和行政对订单、到货确认书进行核对,以保证订单的完整性。

  公司所有人使用合同公章,都先填写《合同公章使用明细表》(明细表内容包括;姓名、使用时间、使用事由、合同名称),每月月底由公章保管人将合同公章使用明细表,发送至综合部一份,由综合部进行整理,有需要备档的合同与公章使用人沟通。

  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范本

  篇5一、目的为规范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指导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续签、解除、终止等各项具体工作,根据《劳动合同法》与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

  1、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及外派员工。

  2、各子公司参照本管理制度并结合自身情况制定本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三、职责划分

  1.综合服务部

  1.1代表总经理与公司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1.2负责劳动合同的文本制作、签订、保管等具体工作;

  1.3组织公司劳动合同签订、变更、续签、解除、终止等工作;

  1.4负责对子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或提供咨询服务;

  2.用人部门负责人

  2.1负责劳动合同签订、变更、续签、解除、终止的意见审核;

  3.分管副总经理

  3.1负责劳动合同签订、变更、续签、解除、终止的意见审核;

  4.公司总经理

  4.1负责劳动合同签订、续签、解除、终止的意见审批;

  四、程序与内容

  (一)新员工劳动合同签订

  1.新员工劳动合同签订办理时间原则上为入职当天,最迟不

  超过入职后一个月;

  2.除特殊岗位外,所有新员工的劳动合同均应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新员工劳动合同试用期管理

  1.根据劳动合同的类型,新劳动合同的试用期: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合同期限为3年,其中试用期为3-6个月;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期限为1年,其中试用期为1个月。

  2.新员工试用期结束后,综合服务部有权组织对新员工的试用期考核,考核不能通过者,公司有权及时与员工办理劳动合同解除手续。

  (三)劳动合同续签或终止

  1.劳动合同的续签或终止依照下列程序办理:

  1.1员工劳动合同到期前40天,综合服务部应统计出待签人员名单;

  1.2综合服务部应与用人部门负责人就待签人员工作表现进行沟通,并就续签或终止达成一致意见;

  1.3对符合续签条件的人员,综合服务部应于原合同到期前35天组织用人部门及各相关领导审批,填写《劳动合同续签审批单》,审批通过后组织当事人谈话,对同意续签的员工在原合同到期前30天发放《劳动合同续签通知书》,由员工签字确认后回收

  存档;劳动合同续签的手续办理应于原劳动合同到期前完成;

  1.4对不符合续签条件的人员,综合服务部应于原合同到期前30天组织当事人谈话,并发放《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要求员工签字确认后回收存档;

  1.5对个人不愿续签劳动合同的员工,综合服务部应了解具体情况,视情予以挽留,对决意不续签劳动合同的人员按合同终止方式处理;

  1.6续签劳动合同的期限应综合考虑续签人员原合同的期限、在司连续工作的年限、距法定退休年龄的期限、已签定固定劳动期限合同次数等因素最终确定;

  1.7对劳动合同终止人员的补偿标准按国家或北京市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劳动合同的解除

  1.新员工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公司录用条件的,应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关系,必要时,用人部门需给出书面意见;

  2.对不符合公司用人标准或岗位要求的已转正人员(经培训或调动工作岗位后仍不符合岗位要求),经用人部门负责人及相关领导与综合服务部研究后可提前解除劳动关系,必要时,用人部门应书面提出不符合的说明;

  3.对需要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综合服务部应组织当事

  人进行谈话,并发放《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由员工签字确认后回收存档;

  4.员工提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综合服务部应组织进行谈话,了解相关情况,视情予以挽留,如员工决意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按公司离职手续规定办理;

  5.对劳动合同提前解除人员的补偿标准按国家或北京市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劳动合同的变更

  1.员工职务、薪酬、工作地点、工作条件等法定保护内容发生变化,应履行劳动合同变更手续。

  2.对需要进行劳动合同变更的人员,综合服务部应组织当事人进行谈话,就变更的具体内容与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并发放《劳动合同变更通知书》,由员工签字确认后回收存档,相应的变更手续应于谈话后一周内办理完毕;

  3.对不同意变更的人员,综合服务部应会同用人部门解释,打消当事人顾虑,对决意不同意变更的人员,综合服务部应充分了解情况,并将情况上报公司领导研究决策;

  4.对员工提出的劳动合同变更请求,综合服务部应详细了解情况,及时上报公司领导,并于受理后一周内反馈。

  (六)劳动合同档案管理

  1.劳动合同的文本按部门分类保存,并建立劳动合同登记台账以便查询。

  2.劳动合同应随时保持更新,对已过期的合同应及时予以替换。

  (七)劳动合同的书写规范

  1.劳动合同中书写的字迹应清晰明确,不得模糊不清或涂改;

  2.劳动合同中任职岗位的填写统一分为三类:管理类、技术类、非技术类。

  3.劳动合同中时间的填写应准确,前后一致,合同签署日期不应超过生效日期的30天。

  五、附则

  1.本制度自20__年4月1日起施行。

  2.各子公司可参照本制度制定本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并报总公司审批后执行。

  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范本

  篇6一、本公司合同管理制度及流程具体是:

  公司由董事长授权总经理总负责,归口管理部门为档案室;副总经理归口管理房地产开发、建设合同;各部门具体负责各自授权范围内的合同谈判、拟稿及履行工作。

  二、公司所有合同均由办公室统一登记编号、经办人签名后,按审批权限分别由董事长、总经理或其他书面授权人签署。

  三、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合同管理的基础工作。具体如下:

  1、建立合同档案。

  2、建立合同管理台帐。

  3、填写“合同情况月报表”。

  四、合同管理制度及流程的目的为规范公司经济合同的管理,防范与控制合同风险,有效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五、合同管理制度及流程的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公司对外签订、履行的建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各类合同、协议等,包括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运输合同、资产转让合同、仓储合同、服务合同等。

  六、合同管理制度及流程的职责

  1、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销售、采购合同及其他经济合同的审批。

  2、公司办公室负责公司各类合同的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

  3、负责除销售、采购合同以外,其他各类合同的谈判工作并根据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权签订合同。

  4、负责制定销售、采购合同统一文本。

  5、负责对合同专用章、合同统一文本、法人授权委托书的发放和管理。

  6、负责各部门提交的各类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有利性审查。

  7、负责经济合同纠纷的处理。

  8、负责经济合同的档案管理。

  9、负责本制度的监督执行。

  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范本

  篇1、对外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和所在地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签定合同前,按照有关规定对合同组织评审。

  3、合同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人签订合同时必须持有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载明委托人和代理人的身份情况、代理权限、代理期限等事项,并加盖单位公章。委托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内签订合同,严禁超越代理权限或在无代理权情况下对外签订合同。

  4、签订工程分包合同一律使用合同专用章,禁止用部门或其他业务专用章代替。

  5、任何人对外签订合同,都必须以维护项目部合法权益和经

  济效益为宗旨,决不允许假公济私、损公肥私、以权谋私,违者依法惩处。

  6、合同必须按规定报合同管理部门审查和主管领导批准后,方能正式签订;需要有关部门会审的,须取得会审部门书面签认。

  7、对外签订的合同要保证合同的合法性、严密性、可行性。

  8、建立合同台帐,保管合同文件和相关文函资料;定期向公司合同主管部门汇报合同履行情况,接受合同管理部门的领导;所有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必须及时提供给同级财务部门。

  9、合同管理实行三级归口管理制度、授权委托制度、合同专用章制度及基础管理制度。

  10、合同分管领导负责本项目部合同纠纷的决策和处理工作。

  11、对大的物资采购合同和设备购买、租赁等合同签订,应参与和监督,并对合同进行分类存档。

篇二:县政府合同管理办法最新

  

  宜阳县市政管理局对外签订合同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我局对外签订合同管理工作,正确处理与合同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防范与控制合同风险,有效维护我局合法权益,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宜阳县市政管理局及其下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局属二级机构(以下称合同签订承办单位)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主要包括工程施工合同、勘察设计合同、监理合同、借款合同、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劳动合同、劳务合同、担保合同及其他一切对外合同等.二、合同签订原则

  1、合法性原则

  对外签订合同要遵循合法原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必须做到依法行政、依法签约、公平公正、严格履行。

  2、规范性原则

  对外签订合同要遵循规范性原则,必须做到主体适格、要素齐备、形式完善、程序合规、归档及时。

  3、谁签订、谁负责原则

  局长对全局合同管理工作负总责,主管领导对主管的合同签

  -1-

  订承办单位的合同管理工作负主要责任,合同签订承办单位法人代表为本单位合同管理直接责任人,对外签订的合同由合同签订承办单位承担相应经济、法律责任.三、合同审核业务管理部门

  局业务股会同局法制办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具体负责从文字形式、内容等方面进行审核,必要时应委托律师予以把关。

  四、合同审核内容

  1、审核合同对方主体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审核合同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利益、社会经济秩序的条款、内容,审核合同中是否有对我局不利或有损我局合法权益的条款和内容。

  3、审核合同的条款、内容是否完备、具体、明确。

  五、合同审核备案工作流程

  1、合同签订前,合同签订承办单位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2、签订合同承办单位与对方当事人商谈拟好合同条款后,填写合同审核流转单(详见附件),同时将拟定的合同文本、对方当事人法人证明和其他有效证件等一并送局业务股审核。

  3、局业务股按本制度有关规定对拟签合同进行审核把关,对合同条款有异议的,提出修改意见通知承办单位修改;无异议的,-2-

  在合同流转单上签署审核意见,呈报主管局长、局长进行审批.4、审核流转单签署完毕后,相关合同签订承办单位方可签订合同.5、合同签订后,各承办单位要将已签订的合同文本,送交局业务股存档备案。

  六、合同审核工作办理时限

  局业务股在接到合同签订承办单位拟定的合同文本后,要在5个工作日(节假日不计算在内)内完成对拟定合同文本的审核.审核有异议的,提出修改意见,由承办单位修改完善后重新审核;审核无异议的要及时签署审核意见并提交主管局长、局长进行审批。

  七、合同用章管理

  局办公室、局业务股、合同签订承办单位应立专人管理订立合同用章,并建立用章登记档案。经审核批准签订的合同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书面委托代理人签字后方可用章,否则未经审核批准或签字不合乎要求的合同,合同用章管理人员有权不予盖章。

  另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要求应报有关部门批准或审查的合同,除经局审核批准外,还应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审查同意后方可签订,否则未经批准或者审查的合同,不得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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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合同管理工作考核

  各合同签订承办单位要对其对外签订的合同履约情况定期进行评析,总结得失,并每半年一次形成书面报告,报送局业务股备案。

  局业务股会同局办公室将合同签订承办单位的合同管理工作进行专项目标管理,并将其签订情况、执行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考核.九、合同管理工作责任

  全局各单位要严格遵守本制度,有效订立、履行合同,切实维护我局整体利益.局业务股会同局办公室负责本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

  在对外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应立即报局业务股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尽可能避免损失和损失扩大。

  对因下列情况给全局造成工作被动负面影响和经济损失的,视其情节追究其合同签订承办单位责任人及主管领导的党纪、政纪及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未经授权或超越职权签订合同的;

  2、为他人提供盖章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的;

  3、应签订书面合同而未签订书面合同;4、发生纠纷后隐瞒不报或私自了结或避重就轻,从而贻误

  -4-

  处置时机的;5、签订合同未经局审核批准备案的;

  6、其他违反本制度情况的.十、其他

  本制度未尽事宜,均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附:

  1、宜阳县市政管理局合同审核流转单

  2、宜阳县市政管理局对外签订合同法人委托书范本

  附

  件1:

  -5-

  宜阳县市政管理局合同审核流转单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承办单位

  合同类别

  合同预签日期

  合同当事人

  合同编号

  承办人

  合同内容

  主要事项

  承办单位及负责人签字(盖章)

  局业务股负责人

  签字(盖章)

  主管局长签字

  1、此审核流转单与合同原件一并归档.2、合同签订承办单位合同印章管理员见此审核单后,负责核对合同各项内容填写完毕且签字完整后方可用印。

  局长签字

  附

  件2:

  -6-

  宜阳县市政管理局对外签订合同

  法人委托书

  委托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务:

  受托人姓名:

  职务:

  我(委托人)

  现就

  一事与

  单位(个人)签订合同(协议)事项委托

  (受托人)负责合同条款的签订事宜.

  委托人

  (签字)

  受托人:

  (签字)

  年

  月

  日

  .

  -7-

篇三:县政府合同管理办法最新

  

  **局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局机关合同管理,预防和减少合同纠纷,依法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在行政管理、购买服务以及其他经济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所订立的涉及国有资产、财政资金使用等方面的合同管理工作。

  政府采购合同、劳动合同、项目合作合同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包括下列类型:

  (一)除政府采购外的行政管理合同;

  (二)购买服务合同;

  (三)其他行政机关合同。

  第四条

  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公平、诚信的原则,保障财政资金和国有资产的安全。

  第五条

  职责分工

  (一)办公室负责对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审查的重点:合同主体资格及权限;合同签订方式;合同变更问题;合同违约责任;争议处理条款;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

  办公室在审查合同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邀请有关专家参与审查论证,提供论证意见。

  (二)办公室、各业务股室按照各自职能,履行机关合同的相应监管职责。

  (三)承办股(室)负责合同的调查、谈判、起草、报送以及履行等事宜。

  第六条

  订立合同的程序:

  (一)调查。订立合同前,应当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资产、资质、信用、履约能力等情况进行核实,并充分考虑自身的履约能力;

  (二)谈判。合同标的额度较大或法律关系较复杂的合同,应当由分管领导和具有相应技术、经济、法律知识人员组成谈判小组或招标小组负责具体工作;

  (三)起草。根据谈判结果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拟订合同文本,做到标的明确、内容齐全、条款完备、责任明确、用语规范严密;

  (四)审查。拟签订的合同文本应当先由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并进行风险评估。重大事项,应当经办班子会议集体讨论研究决定。

  (五)签订。合同文本应当由局主要领导或者受其委托的分管领导签订,并加盖局行政公章。未经合法性审查或审查未通过的合同,不得订立。

  第七条

  采用招投标方式确定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八条

  订立合同,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出现以下内容:

  (一)超越职权范围的承诺或者义务性规定;

  (二)违反规定以机关名义提供担保或参与经商办企业;

  (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约定。

  第九条

  合同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应当就有关保密条款作出约定,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采取必要的秘密措施。

  第十条

  合同约定争议解决方式的,应当优先选择****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第十一条

  合同签订后或履行过程中需要签订补充协议或变更合同的,承办股(室)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承办股(室)应当及时主张权利,采取措施应对合同风险的发生:

  (一)出现不可抗力,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二)合同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三)签订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四)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恶化导致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

  (五)合同对方当事人预期违约的;

  (六)其他可能存在合同风险的情形。

  第十三条

  存档。合同承办股(室)应当在合同生效10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文本草拟稿、生效合同文本、办公室审查意见、会议研究情况等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获取或形成的相关材料立案归档,并严格执行档案保管、借取、查阅等规定。

  第十四条

  签订重大合同时,承办股(室)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以下材料报送县政府法制办备案:

  (一)备案报告;

  (二)备案说明;

  (三)合同文本或意向书文本复制件;

  (四)合同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复制件;

  (五)会议纪要等与合同有关文件材料复制件。

  重大合同的具体标准,按县政府法制机构通知执行。

  第十五条

  各股(室)应当每年将本股(室)承办的生效合同目录,以及合同的订立、履行、争议处理等情况形成专题文字材料报送办公室。

  第十六条

  各股(室)应当每2年对签订的合同组织一次清理,并将合同清理结果报送办公室。

  第十七条

  承办股(室)在合同的签订、审核、备案、清理、报告等落实情况被依法行政考核扣分的,视情取消先进股(室)评选资格或按相应比例扣分。

  第十八条

  各股(室)及其工作人员在合同订立、履行、争

  议处理中,因违反规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篇四:县政府合同管理办法最新

  

  合同管理制度鲁山县第十九初级中学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合同管理制度,规范学校对外签订合同的行为,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推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学校或学校授权的校内组织以学校的名义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以及校内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以组织的名义对外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学校实行合同分类归口管理制度。根据业务类型对合同进行分类,授权相关职能部门(单位)负责对其业务范围内的合同进行归口管理。学校授权以下部门(单位)负责管理其职能范围内的业务性合同:(一)教务处负责全日制学历教育联合办学合同的管理。

  (二)科学技术处负责自然科学类纵向及横向科研、协作、1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及科技成果转让合同的管理。

  (三)社会科学处负责人文社会科学类纵向及横向科研、协作、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及科技成果转让合同的管理。

  (四)人事处负责人事、劳动合同、保险合同的管理。

  (五)计划财务处负责融资合同、对外投资合同的管理。

  (六)学生处负责接受社会捐资助学合同的管理。

  (七)研究生学院负责研究生层次办学合同的管理。

  (八)外事处负责涉外合同的管理。/11(九)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国有资产处置、租赁合同的管理。(十)校园建设管理处负责基建、修缮工程设计、工程招标代理、工程施工、工程监理、建筑修缮材料及工程配套设备采购合同的管理。

  (十一)采购中心负责通过其公开采购的工程、货物、服务类项目合同的管理。

  (十二)校长办公室负责管理学校综合性合同以及未列入上述部门(单位)管理范围内合同的管理。

  第四条学校成立合同审查小组,成员由校长办公室、计划财务处、相应合同的归口管理部门(单位)负责人和学校法律顾问组成,校长办公室主任任审查小组组长。合同审查小组具有以下职责:(一)对影响重大、法律关系复杂及有争议2的合同进行会审;(二)标准合同范本的审定;(三)定期对学校各部门(单位)所订立的合同及其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五条学校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协助学校起草、修改、审查合同,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参与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诉讼。

  第二章合同的审核

  第六条归口管理部门(单位)对所签订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可行性负责,在签订之前必须对下列事项进行严格审核:(一)组成由具有相关专业知识人员参与的项目工作小组,对合同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论证,对合同条款进行把关。重大项目的合同条款需聘请有关专家和法律顾问进行论证。

  (二)审核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及信用状况。具体包括:1.合同相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包括名称、资质、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经营范围和方式等。重点审核拟定的合同标的是否与营业执照核定的业务(经营)范围一致,营业执照的年限及年检情况。

  2.合同相对方的履约能力和资信情况。3.合同相对方签约代表的合法身份,如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

  /114.必要时要求合同相对方提供主要的财务报表以及从事相关业务的业绩证明材料。

  3(三)审核合同基本条款的完备情况,包括合同相对方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地、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酬金、合同期限、履约地点和方式、合同变更和解除、违约和违约责任以及合同的仲裁和诉讼等。

  (四)审核合同的内容是否与招投标或谈判内容一致,是否符合学校规定。

  (五)审核是否具有相应的学校经费支出预算。

  第七条学校对外签订合同时,由承办部门(单位)起草合同文本。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合同,须经各相关部门(单位)会签后由归口管理部门(单位)审核并盖章,经主体双方盖章后的合同应在相关部门(单位)存档。

  第八条合同封面设置“合同审签单”,各归口管理部门(单位)、会签单位、审计处负责人应按规定签署意见并加盖有关印章;需报经分管校领导签批的,应按规定报批。

  第九条审计处对合同标的额10万元及以上经济合同(纵向科研合同、出版合同、人事劳动合同、融资合同、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合同等除外)履行审签程序。

  第十条在合同审核、会签和审签过程中,相关部门(单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或对合同的具体条款不能准确把握时,可以向合同审查小组提出会审申请。学校领导可以要求合同审查小组对重大合同进行会审。合同审查小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会审。

  4第三章合同的审批

  第十一条合同标的额在30万元及以上至100万元以下的经济合同,应连同“合同审签单”一并报经分管校领导审批或签署;合同标的额在100万元及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经济合同,需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后,由分管校领导签署。合同

  /11标的额在300万元及以上的经济合同,需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校党委会议审定后,由分管校领导签署。

  第四章合同的签订

  第十二条学校签订合同,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本办法的规定,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校长代表学校与具有相应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签订合同;特殊情况下,校长可书面授权分管校领导、部门(单位)负责人代理签订合同。

  未经校长书面授权,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学校、部门(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第十四条合同的订立除即时清结的以外,均应采用书面形式。通过信函、电子文件等就合同条款达成协议的,应当签订确认书确认合同成立。

  第十五条签订的合同有国家标准合同文本的,采用国家标准合同文本。没有国家标准合同文本的,合同管理部门(单位)可以制定学校标准合同文本,并经合同审查小组审定。

  5第十六条学校签订的合同,在加盖学校公章或学校授权并备案的合同专用章时,必须有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签名章)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名。

  第十七条无预算的物资采购项目、临时增加的维修工程等,必须按学校预算管理规定的程序落实经费来源后,再按合同管理程序办理。第十八条以学校名义签订的合同统一使用“浙江师范大学合同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由校长办公室集中管理使用。用印时必须向校长办公室提供合同文本和“合同审签单”原件。

  第五章合同的履行

  /11第十九条对外合同一经签订,各部门(单位)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并监督合同相对方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履行合同时应注意下列事项:(一)对标的物的数量和质量应当先验收,验收合格后付款。

  (二)定金和预付款的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合同变更或解除应当由承办部门(单位)提出,经合同审查小组核准,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执行。

  (四)经过公证的合同,在双方达成变更或解除协议后,应报原公证机关备案。

  (五)我方接到合同相对方当事人提出的变更或解除合同建

  6议后,应在15日内答复,法律、法规规定及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逾期答复或不予答复,造成学校利益损害的,具体责任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六)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建议或答复,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并将能证明双方函电往来及内容的凭证归档存查。

  (七)经学校授权对外签订合同的部门(单位)应督促合同相对方全面履行合同;每年年底,各归口管理部门(单位)应将合同的履行情况及存在问题进行梳理,提出处理建议,报学校分管领导。

  第二十条计划财务处根据合同条款进行审核后办理结算业务。未按合同条款履约或应签订书面合同而未签订的,计划财务处不予付款。

  第二十一条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应先协商解决,经协商双方达成一致的,应当订立书面协议;不能协商解决或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应当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根据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合同纠纷处理完毕,应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存查。

  第二十二条各归口管理部门(单位)每年年底应将本年度签订的合同及相关资料整理后移交档案馆保管。

  /11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学校所属各单位及其直接责任人在订立、履行合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其行

  7政处分及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一)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学校名义订立合同的。

  (二)未经授权,擅自以本单位名义订立合同的。

  (三)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学校利益的。

  (四)恶意串通,循私舞弊,损害国家、学校利益的。

  (五)玩忽职守,损害学校利益的。

  [合同管理制度]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

  为规范县政府及其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签订行为,减少因合同签订、履行不当造成的损失,有效维护政府及部门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办法。

  下面是其内容,欢迎阅读。

  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县政府及其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签订行为,减少因合同签订、履行不当造成的损失,有效维护政府及部门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责、提供公共服务或从事

  8民事法律行为时,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经协商一致,订立合同、协议及其他合意性法律文书(以下统称合同),适用本办法。

  /11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是指县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派出机构、直属机构、开发区管委会和各乡镇人民政府。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合同,主要包括下列类型:(一)国有土地、滩涂、水域、森林、荒山、矿山等自然资源的租赁、发包、承包、出让合同;(二)国有资产的建设、养护、出租、承包、买卖合同;(三)行政征收、征用、委托合同;(四)政府采购合同;(五)政府特许经营合同;(六)政策信贷合同;(七)行政事业单位委托的科研、咨询合同;(八)行政事业单位签订的招商引资合同;(九)行政事业单位;(十)计划生育管理合同;(十一)行政事业单位签订的其他合同。

  第四条政府及政府部门的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本单位的合同管理工作。

  政府各部门应协助政府法制机构做好政府合同的管理工

  9作。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签订合同的,应当明确承办部门和承办人具体负责合同的谈判、起草、履行等事宜。在以县政府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中,承办部

  /11门是指具体负责合同前期工作的有关部门;在以县政府部门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中,承办部门是指县政府部门的办事机构。

  第六条合同承办部门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合同项目的调研、评估、提供初步意见;(二)审查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履约能力;(三)负责订立合同的协商与谈判,合同文本的拟定与修改;(四)将合同文本等资料报本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五)县政府或县政府授权或委托签订的合同应当及时报送县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六)根据法制机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配合法制机构对合同进行监督、检查;(七)负责合同履行,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和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八)负责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九)保管合同文本及与履行、变更、解除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负责按规定整理、移交。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10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订立合同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市场调查。凡需要订立合同的项目,应当进行市场调查,形成书面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根据合同标的物的市场状况和合同内容的具体要求,提出要约邀请或要约事项,报送单位负责人审定并签署意见。

  (二)资信调查。对潜在的签约对象,应当对其注册登记情况、股权结构、经营业绩、管理水平、财务状况、行业声誉、以往信用情况等进行调查研究,形成书面资信调查报告报送单位负责人审查。(三)谈判。合同标的额巨大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应由单位负责人和具有相应技术、经济和法律知识的人员组成谈判小组或招标小组。

  /11(四)拟定合同文本。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内容的具体要求,做到标的明确、内容齐全、条款完备、责任明确、用语规范严密。国家和省市政府有关部门已印制格式合同的,按格式合同要求确定合同内容。

  (五)合法性审查。合同在正式签约前,应当交由单位法制机构或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签订合同。

  第九条县政府重点工程项目或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并且合同标的额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在合同签订前报送县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11以县政府或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签订合同,由县政府法制机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条合法性审查采用书面审查方式,送审单位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送审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合同当事人身份证明;合同当事人资信证明;合同文本以及相关法律文书。

  第十一条需要办理合同所涉及事项的审批、合同登记、备案或者需要办理合同公证等法律事务的,依法或者依合同约定办理。

  第十二条合同一般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合同主体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合同标的或者项目的详细内容;(三)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四)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五)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六)合同变更、解除及终止的条件;(七)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11(八)生效条件、订立日期。

  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在订立合同时,禁止有下列行为:(一)以欺诈、胁迫、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订立合同的;(二)超越行政事业单位职权范围作出承诺或义务性规定的;(三)利用合同低价折股或者无偿、低价转让国有资产的;12(四)利用合同违法发包、分包、转包,牟取非法利益的;(五)利用合同垄断经营、限制竞争,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直接或间接以行政机关名义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提供担保的;(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订立合同应当注意以下事项:(一)对合同当事人的资产、资质、信用、履约能力等情况进行全面了解;{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二)选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时,优先选择临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涉外合同应当优先约定适用我国的法律和仲裁规则;(三)合同履行的期限应当明确,并设立合同变更和终止条款,如:遇到国家政策、法律变化,本地规划调整、本地重大市政工程项目建设等,难以履约的,合同无条件变更或终止;(四)涉及国有资产出租的,合同期限不高于五年;(五)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应当做好保密工作。

  /11第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法制机构应当从以下方面对合同进行法制审核:(一)合同主体的资格、资质及履约能力;13(二)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三)合同文本的规范性;

  11/11

篇五:县政府合同管理办法最新

  

  XX县政府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建立政府合同部门内控机制,规范政府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减少合同纠纷,保障国有资产和财政资金使用安全,实现自然资源和公共资源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合同,是指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产业示范区、乡镇人民政府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和民事经济活动中,所签署的合同、协议、意向书、备忘录等法律文件。

  县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临时协调机构,包括各类领导小组、指挥部等,不得对外签订任何合同。

  政府合同签订部门与其工作人员签订的人事管理合同及应对突发事件而采取应急措施订立的政府合同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政府合同包括下列类型:

  (一)土地(含滩涂)、河道、森林、山岭、荒地、矿藏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承包等合同;

  (二)公共服务、公共基础设施、生态环境保护、社会管理、其他使用财政资金及政府性资金(资产)的投资、建设、承包、租赁、转让、担保、出借、养护、托管等合同;

  (三)行政征收、征用补偿合同;

  (四)政府特许经营合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合同;

  (五)招商引资合同;

  (六)借款、资助、补贴、科研、咨询、委托等合同;

  (七)经招投标、政府采购等公开程序签订的合同;

  (八)战略合作、交流合作等合同;

  (九)其他政府合同。

  第四条

  政府合同的磋商、起草、审查、签订、履行、变更、解除、争议处理、档案保管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涉及重2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政府合同,遵循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县政府常务会讨论决定的决策程序。

  第五条

  政府合同管理遵循事前法律风险防范、事中法律风险控制和事后法律补救的原则。按照“谁承办、谁负责”原则,实行承办单位负责制,并采取闭环监管、全程留痕、分类审查、履约监管、备案存档等管理措施。

  第六条

  合同承办单位、县纪委监委、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司法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各司其职,依法加强对政府合同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合同承办单位、审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知情人员应当严格保守秘密,不得擅自对外披露或向他人提供有关政府合同磋商、履行、争议处理等相关信息或资料。

  第八条

  订立政府合同的禁止性规定:

  (一)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和法定条件订立合同;

  (二)临时机构或内设机构作为一方当事人订立合同;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作为合同担保人;

  (四)承诺合同相对方或者第三人提出的不合法要求;

  (五)有违反公平竞争的排他性、独占性内容;

  (六)在合同中约定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内容。

  第二章

  磋商与起草

  第九条

  合同承办单位磋商与起草阶段主要职责:

  (一)负责合同主体审查。对合同相对方资格、资质、资信和履约能力等真实情况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调查;

  (二)负责合同项目调研论证。对合同的法律、经济、技术、环境和社会稳定等方面风险进行预先研判分析。必要时可以进行风险论证和经济效益论证。涉及重大、疑难或者风险较大的合同,应当邀请有关部门、专家和人员参加论证;

  (三)负责合同订立磋商谈判。涉及重大、疑难或者风险较大的合同,应当邀请法律顾问参与磋商谈判,并就协商、议4定合同条款情况进行记录,必要时合同双方应在记录上签字确认;

  (四)负责合同起草意见建议征求。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应当征求其他相关部门意见建议;

  (五)负责合同文本拟定与修改。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政府合同,省、市有合同示范文本的,应当优先使用合同示范文本;

  (六)负责对合同文本等资料进行内部审核;

  (七)其他应当履行的工作职责。

  第十条

  政府合同一般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合同的名称;

  (二)合同主体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三)合同标的或者项目的详细内容;

  (四)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五)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六)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

  (七)合同变更、解除及终止的条件;

  (八)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九)生效条件、订立日期。?第十一条

  政府合同应当保密或者需要保密的,合同承办单位应当与合同相对方签订保密协议或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并采取合理有效的保密措施。

  第十二条

  政府合同原则上应当约定由本地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管辖。

  第十三条

  政府合同涉及境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约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两种或两种以上文字版本的,应当约定以中文版本为准。

  第三章

  合法性审查

  第十四条

  政府合同实行分类合法性审查制度。未经合法性审查的合同,不得签订。

  第十五条

  以县人民政府名义签订合同应当由合同承办单位法律顾问进行内部审核并出具书面合法性审查意见,呈报县6人民政府办公室签批后由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涉及保密事项,不宜法律顾问内部审查的,合同承办单位应当书面予以说明。

  县直各有关部门、产业示范区、乡镇人民政府等拟定的下列政府合同应当按程序由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合同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招商引资合同;

  (二)合同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需经招投标、政府采购等公开程序签订的合同;

  (三)合同标的额在10万元以上的转让、出租、承包、借款、资助、补贴等其他合同。

  其他政府合同由合同承办单位的法制机构、承担法制工作职责的部门或法律顾问负责合法性审查,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合同承办单位应当提供下列合法性审查材料,并对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一)合同文本;

  (二)法律顾问的书面合法性审查意见;

  (三)相关部门反馈的书面意见;

  (四)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等相关法律证件;

  (五)合同项目调研论证、风险评估、存在问题及拟采取解决措施等资料;

  (六)合同订立的依据和批准文件;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七条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查内容:

  (一)合同主体是否适格(包括合同相对方是否为依法成立的民商事主体或行政主体,是否具备签约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二)合同内容是否合法(包括是否违反本办法第七条涉及的禁止性规定);

  (三)合同订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四)合同主要条款是否完备,表达是否严谨(包括权利义务是否对等,违约责任是否公平合理等);

  (五)合同文本是否规范、完整(包括合同用语准确性和逻辑严谨性等);

  (六)合同文本是否存在无效、可撤销情形;

  (七)合同发生争议救济途径及其他应当审查的内容。

  第十八条

  合法性审查机构应当自收到送审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专业性强、工作量大、争议及风险较大的合同,经审查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并可以委托或组织法律顾问、专家等进行审查、咨询或者论证。补正材料或组织论证等时间不计入合法性审查期限。

  第十九条

  合同承办单位应当按照合法性审查意见,对合同进行修改。确因特殊情况无法采纳或无法完全采纳的,合同承办单位应向审查机构出具书面说明,并报承办单位负责人研究决定。

  第二十条

  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查程序终结但未正式订立,对合同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的,应当按程序重新提请合法性审查,并注明变更内容、说明理由。

  第四章

  签订与履行

  第二十一条

  合同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形成合同正式文本,并呈报主要领导签字确认或召开专门会议决策后方可签订合同。政府合同由合同签订部门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政府合同应当由合同相对方先行用章。

  政府合同应当明确签订的份数,两页及以上的应当加盖骑缝章,保证合同文本完整。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备案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政府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确需变更合同实质性条款,包括合同履行主体、标的、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变更的,合同承办单位应就变更事项与合同相对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第二十三条

  以县人民政府名义签订的政府合同实行合同年度履约监管报告制度。合同承办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度1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提交合同年度履约情况报告。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督促合同承办单位推进合同履约,对合同年度履约情况报告提出评价意见建议后报县人民政府。

  第二十四条

  合同年度履约情况报告应包括合同双方履约情况、合同相对方存在的违约情形及应对方案等内容。出现下列情形,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向合同相对方主张权利,与相关职能部门、项目属地单位采取措施,应对合同风险:

  (一)合同相对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存在违约行为或预期违约;

  (二)合同相对方财产状况恶化、丧失商业信誉或者丧失、可能丧失履行能力;

  (三)合同依据的法律法规、政策修改或者废止,订立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四)收到合同相对方的催告、异议、律师函或涉及法律问题通知的;

  (五)出现不可抗力;

  11(六)其他可能存在合同风险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政府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合同承办单位应当注意收集有关证据材料,及时与合同相对方协商解决。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做好诉讼或仲裁应对工作。

  以县人民政府名义签订的合同,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将纠纷事项、处理情况等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六条

  政府合同纠纷处理,严格落实合同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做好充分应诉准备。政府合同纠纷处理过程中,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放弃属于政府方在合同中享有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

  政府合同因故确需解除的,合同承办单位应进行风险评估。经风险评估后,仍决定解除合同的,经相关程序审批后向合同相对方发出书面解除通知并协商合同解除有关事宜。

  第五章

  备案与归档

  12第二十八条

  政府合同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凡经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查的政府合同,必须由县司法局统一备案存档。合同承办单位在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报县司法局登记备案,县司法局应及时登记、编号和备案存档。

  合同承办单位申请登记备案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政府合同审签单》;

  (二)正式合同文本原件1份;

  (三)其他登记备案需要的材料。

  其他政府合同由合同承办单位负责登记编号并备案留存。

  第二十九条

  政府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的下列材料,由合同承办单位归档留存:

  (一)合同及其补充协议、解除协议原件;

  (二)合同相对方资产、信用、履约能力等情况的调查材料;

  (三)合同谈判、协商过程中的背景资料、往来函电、会谈纪要及与合同签订有关的会议纪要、传真、视听资料等;

  13(四)合同订立的依据、批准材料;

  (五)合法性审查意见及相关部门意见;

  (六)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的处理情况的有关材料;

  (七)争议处理过程中形成的和解协议书、仲裁调解书、仲裁裁决书、决定书、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等;

  (八)其他需要归档的材料。

  合同承办单位应当结合合同履行的期限、标的额、标的物的性质、重要程度、风险层级等因素,确定合同档案的保管期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县司法局可以调阅政府合同档案资料,对承办单位、审查机构的政府合同定期进行抽查,监督政府合同管理。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有关单位及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在政府合同签订管理过程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由其主管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违纪、职务违法的,按规定移交县纪委监委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县司法机关处理。

  14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部门、现代农业产业示范区对所辖国有企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等签订的涉及财政资金、国有资产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自然资源、公共资源利用等合同进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由县司法局负责解读。

篇六:县政府合同管理办法最新

  

  和顺县招商引资协议(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招商引资协议(合同)签订、履行、备案等行为,贯彻落实依法行政,提高招商引资工作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和顺县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招商引资工作促进项目落地建设的意见》(和政办〔〕号),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办法。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軔。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招商引资协议(合同)是指招商引资单位(人)(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单位部门及其下属机构在内的单位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对外招商引资过程中,与外来项目投资单位(以下称为投资方)签订的招商引资项目协议(合同)。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測。

  第三条

  招商引资协议(合同)起草、签订,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签约双方合法权益受到保护。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骒。

  第二章

  协议(合同)起草

  第四条

  招商引资协议(合同)文本由项目引资单位(人)与外来投资方共同起草修订,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其他相关县直职能部门应予以协助,提供相关咨询服务。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顧荭。

  第五条

  招商引资协议(合同)应按照《和顺县招商引资项目协议(合同)文本格式规范》起草。协议(合同)内容一般包含以下条款: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诒尔。

  协议(合同)标题,签约双方名称;

  签约双方权利和义务;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违约责任;

  解决争议的方法;

  生效条件、订立日期、签约地点。

  第六条

  项目引资单位(人)应对外来投资方当事人的资质、资产、信用、履约能力等真实性情况进行充分了解,对协议(合同)的经济、技术、环境和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风险进行科学论证和评估,与投资方讨论协商形成成熟的协议(合同)文本。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點鉍。

  第三章

  协议(合同)审查

  第七条

  招商引资项目在协议(合同)签订之前必须经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八条

  项目引资单位(人)将成熟的协议(合同)报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进行核审,并提出各自书面意见,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报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查通过。厦礴恳蹒骈時盡继價骚卺癩。

  项目协议(合同)审查时,项目引资单位(人)应一并提供以下材料:

  招商引资项目协议(合同)文本草稿纸质及电子稿;

  项目选址及建议书;

  主体单位资格、资质证明材料;

  其他相关批准材料或说明。

  第九条

  对于事关全县发展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协议(合同)文本,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会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进行核审的同时,将协议(合同)送县政府法制办或县政府法律顾问进行法律风险评估把关,形成法律意见书。项目引资单位(人)和投资方根据意见或建议对协议(合项目概况(项目内容、投资额、实施规划、合作方式等);

  0/4同)文本进行修改完善。茕桢广鳓鯡选块网羈泪镀齐。

  第十条

  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经过法律风险评估把关的或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协议(合同)文本,应提请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专题审查会,形成审查意见,报县政府常务工作会,集体研究通过。必要时,报县常委会审查通过。鹅娅尽損鹌惨歷茏鴛賴縈诘。

  第四章

  协议(合同)签订及履行

  第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原则上不参与市场经营性招商引资项目协议(合同)的签订。由政府承担建设责任的公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协议(合同)或重大战略合作意向、框架性协议应由县人民政府或政府授权行业主管单位与投资方签约。籟丛妈羥为贍偾蛏练淨槠挞。

  第十二条

  县政府授权行业主管单位签约的,由县政府主要领导签署授权文书并加盖政府公章。

  第十三条

  招商引资协议(合同)审查通过后,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合作双方签约。

  第十四条

  招商引资协议(合同)签约生效后,项目引资单位(人)应负责对协议(合同)履行情况的督促管理,负责签约双方依照协议(合同)约定条款履约;发现投资方违反约定的,应及时督促其履行协议(合同)义务,经督促后在合理限期内仍未履行的,依照约定追究相应违约责任;对履行中的突出问题,应及时向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預頌圣鉉儐歲龈讶骅籴買闥。

  第十五条

  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相关部门单位负责做好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协议(合同)的监督管理工作,促进协议(合同)全面履行。渗釤呛俨匀谔鱉调硯錦鋇絨。

  第五章

  协议(合同)管理

  第十六条

  招商引资项目协议(合同)实行台账管理制度,项目引资单位(人)留档存查的资料包括:

  项目协议(合同)正式文本;

  项目协议(合同)签订的相关批准文件、法律(审查)意见;

  项目可研报告、批复文件等;

  协议(合同)履行中产生的各类往来函件、会议纪要、补充协议、报告等资料;

  协议(合同)阶段性及履行结束后的验收报告资料;

  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七条

  招商引资项目协议(合同)正式签订生效后,项目引资单位(人)应将协议(合同)正本报送县政府办公室进行存档备案。同时,应将协议(合同)连同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项目相关材料副本整理成册,报送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留档存查。铙誅卧泻噦圣骋贶頂廡缝勵。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招商引资项目协议(合同)未经审查、备案,或协议(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失或负面影响的,对相关单位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擁締凤袜备訊顎轮烂蔷報赢。

  第十九条

  本办法在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和顺县招商引资项目协议(合同)文本格式说明》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民法院,县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和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年月日印发

  1/4投资方的工商营业执照、资质、资信、证书、委托书等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和顺县招商引资项目协议(合同)文本格式说明

  为统一项目协议(合同)文本格式,规范我县项目协议(合同)管理工作,减少协议(合同)争议,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作如下格式说明。贓熱俣阃歲匱阊邺镓騷鯛汉。

  本格式说明适用于招商引资单位(人)(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单位部门及其下属机构在内的单位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对外招商引资过程中,与外来项目投资单位签订的招商引资项目协议(合同)。由外单位(企业)负责制作的协议(合同)以及国家另有规定的,不适用该格式说明。坛摶乡囂忏蒌鍥铃氈淚跻馱。

  一、标题格式

  协议(合同)采用“项目名称+合作协议书合作意向书补充协议”形式,项目名称以具体投资建设内容填写,例如:新型空气净化装置项目合作协议书。蜡變黲癟報伥铉锚鈰赘籜葦。

  二、封面格式

  封面应注明协议(合同)签订双方、协议(合同)编号、协议(合同)名称及制作时间。协议(合同)编号在封面第一行三号仿宋右对齐,格式为“【】

  .

  ”,依次排序;协议(合同)签订双方字体一般为一号宋体加粗居中;项目名称,字体为一号宋体加粗居中;协议(合同)类型名称,字体为小初宋体加粗居中。合同封面最后一行为合同制作时间,字体为三号仿宋居中。合同签订方、合同名称、合同制作时间处于页面居中位置。買鲷鴯譖昙膚遙闫撷凄届嬌。

  三、正文格式

  (一)正文内容

  协议(合同)的内容包括项目背景、项目概况(项目名称、项目简介、项目投资协议额或意向额)、项目建设规划、甲乙双方责任和义务、争议及解决、保密条款、生效时间等内容。綾镝鯛駕櫬鹕踪韦辚糴飙钪。

  (二)正文字体

  第一行为项目名称,字体为二号宋体加粗居中;第二行为协议(合同)类型名称,字体为小一号宋体加粗居中;第三行为协议编号,字体为四号宋体居中;另协议编号下空一行顶格写协议(合同)双方名称(甲方、乙方分两行写),字体为三号宋体;协议(合同)双方名称下空一行写正文,一般采用四号仿宋字体。驅踬髏彦浃绥譎饴憂锦諑琼。

  (三)正文页面及间距

  文本页面为,页边距分别为上,下,左,右;正文一般采用倍行距。

  (四)正文结构

  合同结构层次序数一般采用:第一层为“条”,第二层为“、···”,第三层为“、···”。如合同条文较多,可采用如下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章”,第二层为“条”(条为全文连续编号),第三层为“、···”,第四层为“、···”。其中“第×章”、“第×条”字体为四号仿宋加粗,“第×章”、“第×条”与后文间隔个字符,“、···”、““、···””与后文间隔个字符。猫虿驢绘燈鮒诛髅貺庑献鵬。

  四、签章栏

  签章栏与上文之间间隔行。合同签章栏的必备要素包括:协议(合同)签订双方、协议(合同)签订双方法人(授权)代表、协议(合同)签订时间等。其他要素包括:协议(合同)签订地点、联系方式等,签订方如为个人还应注明身份证号码等。锹籁饗迳琐筆襖鸥娅薔嗚訝。

  五、简称

  协议(合同)内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应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简称全文要统一。使用国际组织外文2/4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構氽頑黉碩饨荠龈话骛門戲。

  六、数字与计量单位

  协议(合同)中的数字,除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词、具有修饰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輒峄陽檉簖疖網儂號泶蛴镧。

  协议(合同)应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如确有需要使用其他计量单位,应同时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标明。

  七、装订

  合同应左侧装订,不掉页。订位为两钉钉锯外订眼距书芯上下各处。无坏钉、漏钉、重钉,钉脚平伏牢固。若装订材料大小不一致,则遵循“下对齐、右对齐”原则进行装订。尧侧閆繭絳闕绚勵蜆贅瀝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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