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体会

中小学校长聘任制(6篇)

时间:2024-08-26 19:32:02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中小学校长聘任制

  

  四川省中小学校长聘任管理办法(试行)

  四川省中小学校长聘任管理办法(试行)

  (川教【2004】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化全省中小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建立竞争激励机制,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校长任用制度,规范我省中小学校长管理工作,加强中小学校长队伍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学校长是根据中小学校工作需要设置的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的学校领导职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校长聘任制,是指通过签定聘任合同,确立教育行政部门和受聘者之间的聘任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

  第四条

  实行中小学校长聘任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制度,坚持“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严格考核、合同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由国家举办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校长(以下简称校长)的聘任。

  第六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法支持和指导校长正确履行职责,完善校长负责制,落实和保障学校依法办学权。

  校长要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和考核,接受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对学校教育工作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评估、指导,接受教职工的民主监督。

  第七条

  校长要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校长任期届满或因终止、解除聘任合同等原因离任时,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按规定作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中小学校长聘任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中小学校长聘任工作的指导、监督、管理,直接负责所属中小学校校长的聘任工作。

  第二章

  校长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中小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主持学校全面工作。校长的主要职责是:全面、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以教学为中心,提高教育质量,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负责学校工作,依法治校;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中小学校长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履行校长职责和义务应当具有的职权和工作条件。

  (二)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政策,组织制定、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和学校具体规章制度,对学校的教育教学、教研教改和行政工作进行决策和统一指挥。

  (三)根据国家政策和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工作的需要,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推荐或选聘副校长,确定学校内设机构及其负责人人选。

  (四)在学校编制定额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内,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聘任、考核、奖惩教职工。

  (五)按照国有资产的管理规定,管理学校财产;对财政拨款、学杂费留成、勤工俭学以及社会赞助或个人捐赠等学校的各种收入,按照财经制度和有关规定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六)参加培训。

  (七)对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行使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其他职权。

  (九)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解聘、停聘、辞退或者处分。

  第十一条

  中小学校长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

  (二)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方针、政策,正确履行校长职责。

  (三)认真执行国家规定的教学计划,按《教学大纲》要求开齐各门课程,建设好各类教学设施、基地,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坚持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的工作方针,把德育工作放在学校工作的重要位置,抓好教风、学风、校风建设,优化育人环境。

  (四)维护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五)关心、尊重教职工,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组织和支持教职工参加必要的学习、培训和进修,抓好师资队伍和学科梯队建设。

  (六)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管好校产和财务,确保学校财产、物资安全。

  (七)努力学习,钻研业务,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

  (八)尊重和依靠学校党组织,定期向学校党组织通报工作。

  (九)实行校务公开,尊重教职工的民主权利,支持教职工代表行使民主管理和监督职权,依靠广大教职工办好学校;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群众组织在办学育人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十)建立与家长及社区的联系制度,发挥家长委员会、社区教育委员会等对学校工作的参谋、咨询与监督作用,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密切合作,形成协调一致的育人环境。

  (十一)接受法律监督、上级行政机关监督、专门监督机关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第三章

  聘任的基本条件和要求

  第十二条

  中小学校长拟聘人选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法律赋予的政治权利;

  (二)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

  (三)有较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四)具备相应的合格学历;

  完全中学和高级中学校长拟聘人员应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初级中学、城镇小学校长拟聘人员应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农村小学校长拟聘人员应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

  (五)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熟悉中小学教育的基本规律和特点,具有中、小学一级(含)以上的教师职务;

  (六)具有一定的学校管理工作经历,具有较强的领导决策能力、行政管理和组织协调能力、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七)具有中、小学校长任职资格;

  (八)身心健康;

  (九)符合岗位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聘任中小学校长应严格执行校长的基本条件。

  市、州县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对中小学校长的任职条件提出更高的要求。

  第十四条

  全省中小学校长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含试岗期)任期届满,重新选聘,校长在同一学校受聘相同职务一般不超过三届。

  在同一学校任职超过规定届数,但成绩突出的校长,可以聘任到其他学校任职。校长的交流应坚持有利于实现教育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利于学校长远发展的原则,合理、有序地进行。鼓励优秀校长到薄弱学校、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学校受聘。

  第十五条

  凡出现校长职务空缺或校长任期届满而需要重新确定校长人选时,应以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作为主要方式。

  第十六条

  各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成立校长遴选聘任委员会。校长遴选聘任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所主管学校校长选拔、聘任、年度考核、解聘等事项进行集体讨论和组织实施。

  校长遴选聘任委员会由教育行政部门和同级党委组织部门负责人、拟聘职位学校的教职工代表等7-9人组成,其中教职员代表应不少于1/3。

  第四章

  聘任的程序

  第十七条

  聘任中小学校长的基本程序是:制定公选方案,公布空缺职位及其职责、聘任条件等事项,公开报名,资格审查,笔试和面试,确定考察人选,组织考察,确定拟聘人员,报批或备案,公示,签订聘任合同等。

  (一)制定公选方案。校长遴选聘任委员会根据有关校长选拔的规定和公选职位所在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具体的实施方案。方案的内容应包括指导原则、拟聘职位、任职条件、选拔范围、方法、程序、时间安排、组织领导、纪律要求等。制定的公选方案须报经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党委(党组)同意后,对外发布和组织实施。

  (二)公布空缺职位及其职责、聘任条件等事项。校长遴选聘任委员会向社会公布拟公开选拔校长的职位和职数、任职资格和条件及公开选拔的范围、程序和要求。

  (三)公开报名。凡是具备规定任职条件的人员,均可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报名登记,报名的形式可以由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个人推荐、群众推荐,也可以本人自荐。

  (四)资格审查。校长遴选聘任委员会按照公布的任职资格条件和要求,对报名者进行资格审查,合格者参加笔试。

  (五)笔试。笔试采取闭卷方式进行,内容分为公共知识考试和专业知识考试。按照公选职数1:3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面试的人员。

  (六)面试。主要测试应试者在领导能力素质、个性特征、语言表达等方面对选拔职位的适应程度。一般采用结构化面试方式进行。

  (七)确定考察人选。校长遴选聘任委员会根据笔试和面试成绩的总情况,按照公选职数1:2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考察人选,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考察预告。

  (八)组织考察。校长遴选聘任委员会派出考察组对确定的考察人选进行全面考察。考察工作一般通过个别谈话和民主测评等方式进行,考察结束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

  (九)确定拟聘人员。根据笔试、面试成绩和考察情况,按照公选职数1:1的比例,由教育行政部门党委(党组)集体研究确定拟聘人员。

  (十)报批或备案。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报批或备案手续。

  (十一)公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经批准同意的拟聘人选予以公示。公示期7-10天。

  (十二)签订聘任合同。在公示期,未听到不同意见或虽有不同意见但经核实不影响聘任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人员与受聘者签订聘任合同。

  新聘任校长实行一年试岗期,在试岗期内履行相应职责,享受相应待遇。试岗期满,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考核考察,合格者,正式聘任并签定聘任合同。

  第十八条

  在竞聘校长职务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聘任:

  (一)伪造学历、学位、职称、培训、奖励等证书;

  (二)以不正当手段拉拢或贿赂校长遴选聘任委员会成员;

  (三)威胁、恐吓校长遴选聘任委员会成员;

  (四)诽谤、诬告其他候选人;

  (五)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五章

  聘任合同的订立

  第十九条

  订立聘任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经教育行政部门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人员签字、加盖印章以及受聘人签字后生效。

  聘任合同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存入本人档案一份。

  第二十条

  聘任合同必须包括下列内容:

  (一)受聘岗位名称、工作目标及要求;

  (二)合同期限;

  (三)岗位工作的基本条件;

  (四)岗位工作报酬及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五)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

  (六)违反合同的责任;

  (七)其他有关聘任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再聘任相同职位:

  (一)在同一学校连续受聘同一职位满三届的;

  (二)本人申请不再受聘的;

  (三)经考核不具备胜任本职工作能力的;

  (四)没有完成任期目标的。

  第六章

  聘任合同的履行与考核

  第二十二条

  受聘校长履行合同的考核和奖惩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教育行政部门应按照德才兼备,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制定中小学校长考核的具体标准和办法。

  第二十三条

  中小学校长的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届满考核。年度考核一般每学年进行一次;聘期届满考核应在任期届满前三个月内进行。根据考核结果,对校长作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评价。考核结果记入本人档案,作为续聘、晋级、评优、奖惩等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校长的年度考核通过校长述职、民主评议的方式进行。校长的聘期届满考核,应通过校长公开述职、民主评议、个别访谈、抽查资料、形成结论、评定等次等程序,检查任期目标完成情况,做到客观、公正,全面考核校长的德、能、勤、绩、廉等情况。

  第二十五条

  建立校长任期考核档案。上级督导部门对学校工作的评估,教育行政部门对校长工作的考察,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对校长工作的评议,以及年度考核,均应记入校长任期考核档案。

  第二十六条

  对在学校管理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校长,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采取多种形式予以表彰奖励,广泛宣传他们的先进事迹,推广其先进的办学经验。

  第七章

  聘任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第二十七条

  聘任合同依法订立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由于法定原因或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需经双方协商一致,按照法定程序可以变更合同内容,也可以变更聘任合同。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任合同终止:

  (一)聘任合同期满,或者合同约定终止的条件出现的;

  (二)受聘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三)受聘人员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四)学校被依法撤销或合并的。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聘任合同:

  (一)受聘人员被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二)本人申请辞职的;

  (三)拒不履行工作岗位职责和要求;

  (四)工作失职、渎职,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或违反工作纪律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经考核认定不合格的,或者民主评议时,满意度未超过实际参评人员半数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有损教师形象的;

  (八)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九)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要求罢免,经调查确认不宜继续担任校长职务的;

  (十)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三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解除校长聘任合同,必须提前6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校长本人,并且在书面通知中说明解除合同的理由。

  第三十一条

  受聘校长在聘期内申请辞职,本人必须提前60天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本人情况和学校实际在收到申请书的6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其辞职的决定,并书面答复本人。未经批准,受聘校长应继续履行其职责,不得擅自离职;擅自离职的,教育行政部门可以给予纪律处分后,解除聘任合同。

  第三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要求罢免校长的,须向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提出建议,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

  建议后60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并作出答复。在调查处理期间,校长是否继续履行职责,由教育行政部门决定。

  第三十三条

  受聘校长经司法机关或者县级以上纪检、监察机关批准立案审查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宣布暂停其职务。

  第八章

  受聘校长的培训

  第三十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社会和教育发展需

  要,按照校长职务要求,有计划地对校长进行培训,全面提高中小学校长的素质。

  第三十五条

  中小学校长培训以在职或短期离职的非学历培训为主。对现有不具备合格学历的中小学校长,应通过各种培训途径达到合格学历,对具备合格学历的校长可以进行提高学历层次的教育。

  中小学校长非学历培训主要包括:任职资格培训、提高培训、研修培训和高级研修培训。

  第三十六条

  新任中小学校长必须参加累计不少于300学时的任职资格培训,取得“任职资格培训合格证书”,实行持证上岗;

  受聘校长每届必须接受累计不少于150学时的提高培训,并取得“提高培训合格证书”,作为继续聘任的必备条件;对富有办学经验并具有一定理论修养和研究能力的骨干

  校长,要进行旨在培养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专家的研修培训或高级研修培训。

  第三十七条

  接受培训是中小学校长的权利和义务。中小学校长培训期间的学习成绩和鉴定存入本人档案,作为校长续聘、考核、晋级和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三十八条

  没有按计划接受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时数的提高培训,或者培训考核不合格者,教育行政部门应令其在一年内补正;期满仍未能取得“提高培训合格证书”者,不能继续聘任校长职务。无正当理由拒不按计划参加培训的中小学校长,教育行政部门应督促其改正,并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直至解除聘任合同。

  第三十九条

  中小学校长参加培训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和一切福利待遇,培训费、差旅费按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第九章

  福利待遇

  第四十条

  按照“按岗定薪、优绩优酬”的原则,中小学校长应享受与其职责和业绩相应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第四十一条

  中小学校长在搞好学校管理工作的同时,应兼任一定的教学工作,按评聘教师职务的有关规定参加相应教师职务的评聘,在评聘教师职务时,其学校管理工作的业绩作为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一项主要内容。

  第四十二条

  中小学校长受聘期间,可领取校长岗位津贴。中小学校长的岗位津贴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社

  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学校规模及校长的德才表现、工作业绩确定。校长岗位津贴的数额一般不超过本校教职工平均工资的2/3,副校长岗位津贴的数额一般不超过本校教职工平均工资的1/2。

  第四十三条

  经济条件较好的地区,应实行中小学校长职级制度。中小学校长的职级工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确定。实行中小学校长职级制后,中小学校长不再确定行政级别。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聘任合同当事人违反聘任合同时,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四十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相关法定义务的,受聘校长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其履行法定义务,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还应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六条

  受聘校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或因指挥不当、管理不善,致使学校发生重大事故,或给国家、学校和群众利益造成损害的,除可以根据本办法予以解聘或停职外,还可以视其情节,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实施中小学校长聘任工作机构的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省内厂矿办子弟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校长的聘任可以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

  社会力量办学和中外合作办学的校长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九条

  此前制定的有关中小学校长管理的各类文件,与本办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条

  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篇二:中小学校长聘任制

  

  学校校长负责制、教职工聘任制实施细则

  (试行)

  3、全面负责学校工作,____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发挥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努力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协调一致和相互配合,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4、校长的职权

  (1)对学校行政管理和教育、教学工作有决策权、指挥权。

  (2)提名副校长、中层领导,任免负责教师、教研组长。

  (3)按规定对教职工进行考评、奖惩,在双向选择的基础上,实行教职工二级聘任制,并且有相应报酬____决定权。

  (4)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合理使用各项经费。

  5、校长的考评

  校长每年接受市教委的考核,并向教代会进行年度工作述职,由教代会进行民主测评,民主测评中不信任票超过三分之一的,应由市教委给予免职。

  5、由聘任工作领导小组____研究决定聘任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

  二、聘任方法

  1、聘任工作分三个阶段实施。

  (二)高聘。按其实有专业技术职务的高一档职务进行聘任,称为高聘。高聘的期限为一年。被高聘教师的待遇可按原职务工资就近就高套入新聘职务工资并相应调整职务岗位津贴。

  教职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被高聘:

  1、师德修养好;

  2、履行岗位职责及教育教学业务能力强,教育教学实绩突出;

  3、与同职务相比,在班主任工作、教育科研、教学水平等方面有显著成绩和突出表现;4、最近两个学年的年度考核,至少有一次为优秀等次;

  5、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其中的三项条件:

  ①获桐乡市级以上先进荣誉称号。

  ②获县(市)级学科带头人或评优课、优质课、双高课二等奖以上。

  ③承担教育、教学科研课题、研究成果获县(市)级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者。

  ④有二篇以上论文在县(市)级以上学术交流会或报刊上发表,或获得优秀论文评

  选县(市)二等奖以上者。

  ⑤学科抽测或期末检测成绩优异。

  ⑥指导学生参加竞赛,获县(市)级一等奖以上,地(市)级二等奖以上,省级三等奖以上。

  ⑦在其它方面有突出成绩,突出贡献,并且经聘任工作领导小组认可。(以上七项条件均指近三年内)(三)低聘。按其已取得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低一级职务聘任,称为低聘。低聘的期限分为一年和二年两种。被低聘教职工的待遇按其原职务工资就近就低套入新聘职务工资并相应调整职务岗位津贴。教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予低聘:

  1、教育教学业务能力较低,不能较好地履行本职务岗位职责,教育教学质量低劣。

  2、因身体等个人原因,无法或不愿担任主课,要求给予照顾者。

  3、因学校岗位设置限额,本职务岗位已满,不能按原职聘任者。

  4、小学高级教师在二年内(小学一级在三年内)没有在校级以上交流或发表过论文。

  5、未履行相应职务职责,群众反响较大,意见较多,聘任工作领导小组认为应该低聘的教职工。

  6、学科抽测或期未检测中教学质量明显落后。

  7、专任教师指导学生参加全市____的小学体育比赛、运动会、文艺演出、书画、科技作品评比,在任职期内累计二次名次处于全市农村组倒数1――____名者。

  (四)试聘。因岗位要求与当事人表现有明显差距,实行试用性聘任的,称为试聘。试聘的期限为半年和一年两种。被试聘教师的待遇为:原职务(等级)工资照发,职务岗位津贴和奖金按____%计发。教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试聘:

  1、师德表现较差,有违法乱纪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受记过及以下处分者,或重大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2、不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工作纪律松驰,造成较差影响者;或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教育教学质量较差或学生、家长有较大意见者。

  3、不接受学校拟聘岗位,另行安排工作者。

  4、拟聘岗位与当事人的政治业务素质有明显差距,须实行试用者。

  5、其它认为应予试聘者。

  (五)待聘。因本人表现或其他原因,未被本校聘任,又未被跨校聘任的,称为待聘。待聘期限为半年和一年两种。待聘教职工的待遇为:半年内由学校按职务工资(含____%工资)、____%工资、教龄津贴及职务岗位津贴的____%发给;超过半年的,从第七个月起发给最低工资。满一年后仍未被聘用的,根据国家人事部《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由学校报请市教委办理辞退手续

  教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待聘:

  1、因犯有错误受行政记大过或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

  2、有品行不良,工作纪律松驰,教育教学工作极不负责任等表现,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等次的。

  3、教学质量和业务水平极差,误人子弟,且又不服从学校安排的。

  4、本人不接受校长聘任的。

  5、连续两次试聘期满后仍达不到岗位要求未被正式聘用的。

  6、其他认为应予待聘者。

  (六)缓聘。教职工因本人行为能力受到限制,因病医治请长病假,或因出国探亲等原因而不能正常上岗的,可以缓聘。缓聘教职工的待遇,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上述教职工回校正常上班时,仍应办理聘用手续。

  (七)内退。根据桐教[____]____文件。

  1、凡连续工龄满二十年,因身体原因或教育教学水平低、能力差、履行职务岗位职责有困难,学校又难以安排其他合适工作的,学校认为确实不宜再上岗的,报乡镇政府同意后,可____决定该教师内退,不须教师本人申请。

  2、离岗退养期间的待遇按以下规定执行:

  ①生活费按其本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的工资年限打折计发;②职务岗位津贴按退休人员规定比例计发;③退养期间按退休人员增加退休费的办法和标准增加生活费;④继续按有关规定交纳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

  退养期间的生活费由所在单位发放并计入单位的工资总额,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

  3、办理离岗退养手续程序。学校向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报告,镇教委审批,再报市教委审批。

  (七)本细则解释权在校长室。

  (八)未尽事宜由聘任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学校校长负责制、教职工聘任制实施细则(2)

  学校校长负责制是指学校校长对学校的全面负责,担负起学校的领导责任和管理职责。学校校长负责制的实施细则包括以下内容:

  1.校长的权力和职责:明确校长在学校中的权力范围和职责,包括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师生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的责任。

  2.校长的选拔和任命:规定校长的选拔和任命程序,包括选拔条件、选拔方式和程序等,确保校长的素质和能力与学校的需求相匹配。

  3.校长的任期和绩效评估:规定校长的任期和绩效评估机制,明确校长的任期长度,以及任期结束后的绩效评估标准和程序。

  4.校长的权威和自治:强调校长在学校中的权威和自治,保障校长在学校管理中的决策权和执行权。

  5.校长的培训和专业发展:为校长提供培训和专业发展的机会,提升校长的领导能力和管理水平。

  教职工聘任制是指教职工的聘任和管理方式,包括以下内容:

  1.教职工的选拔和录用:规定教职工的选拔和录用程序,包括教职工的招聘条件、选拔方式和程序等,确保教职工的素质和能力与岗位要求相匹配。

  2.教职工的任期和绩效评估:规定教职工的任期和绩效评估机制,明确教职工的任期长度,以及任期结束后的绩效评估标准和程序。

  3.教职工的权益保障: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包括工资福利、职业发展等方面的保障措施。

  4.教职工的培训和发展:为教职工提供培训和发展的机会,提升教职工的教育教学水平和专业素养。

  5.教职工的考核和奖惩:建立教职工的考核和奖惩机制,对教职工的表现进行评估,对优秀者给予奖励,对不称职者进行处罚。

  教育部门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以确保学校校长负责制和教职工聘任制的有效实施。

  学校校长负责制、教职工聘任制实施细则(3)

  一、学校校长负责制实施细则

  1.校长的选聘和任免

  校长的选聘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通过公开选聘程序进行。校长应具备相应的学术水平和管理能力,并具备一定的教学或科研经验。校长的任免由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

  2.校长的职责和权力

  校长是学校的行政负责人,负责全面领导和管理学校的各项工作。校长应积极推动学校的发展和改革,制定学校的发展战略和规划,并组织实施。同时,校长应负责校内的各项管理工作,包括人事管理、财务管理、教学管理等。

  3.校长的绩效考核

  校长应接受定期的绩效考核,评估其在学校发展和各项管理工作中的表现。绩效考核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和指标,包括学校整体发展水平、教职工的工作满意度、学生的学习成绩等。

  二、教职工聘任制实施细则

  1.教职工的招聘和选拔

  学校应建立公平公正的教职工招聘和选拔制度,通过公开招聘程序进行。招聘时应根据岗位要求和教育教学需要,制定相应的招聘条件和标准,并对招聘过程进行监督和评估。

  2.教职工的任免和晋升

  教职工的任免和晋升应基于其教学、科研和管理能力等综合素质进行评估。任免和晋升一般应通过评审委员会或专家评审机构进行评审,并经学校最高决策机构审批。

  3.教职工的职责和权力

  教职工应按照学校的工作要求和职责,承担相应的教学、科研和管理任务。同时,教职工应享有相应的权利,包括教学自主权、科研自由和言论自由等。

  4.教职工的培训和发展

  学校应为教职工提供必要的培训和发展机会,提高其教学、科研和管理能力。培训可以通过内外部交流、研讨会、学术交流等形式进行,培训内容应与学校的发展和需求相适应。

  以上是学校校长负责制和教职工聘任制的一些实施细则,具体实施细则可根据各个学校的实际需求和特点进行调整和完善。

篇三:中小学校长聘任制

  

  中小学校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央组织部,教育部

  【公布日期】2017.01.13?

  【文

  号】

  【施行日期】2017.01.13?

  【效力等级】办法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组织建设

  正文

  中小学校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中小学校领导人员管理,完善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机制,建设一支符合好干部标准的高素质领导人员队伍,根据《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办中小学校领导班子成员。

  法律法规对中小学校领导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中小学校领导人员管理,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依法依规办事,坚持从严管理监督与激励关怀相结合,注意体现中小学教育的基础性、办学的公益性、育人的长效性、岗位的专业性等特点,不简单套用党政领导干部管理模式,公道公平公正地对待、评价和使用领导人员,充分调动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第四条

  主管机关(部门)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中小学校领导人员管理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任职条件和资格

  第五条

  中小学校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重视政治理论学习,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于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具有胜任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职业素养和实践经验,熟悉中小学教育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坚持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质量观和人才观,了解和掌握中小学生健康成长规律,业界声誉好。

  (三)具有较强的教育教学管理和组织协调能力,自觉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富有改革创新精神,善于规划学校发展、营造育人文化、领导课程教学、引领教师成长、优化内部管理、调适外部环境。

  (四)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爱岗敬业,乐于奉献,淡泊名利,甘为人梯,富有教育情怀,能够全身心投入工作,实绩突出。

  (五)具有良好的品行修养,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恪守职业道德,立德树人,为人师表,尊师重教,关爱学生,严于律己,廉洁从业。

  第六条

  中小学校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中学领导人员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一般应当具有一定年限的教育教学工作经历。其中,校长一般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党组织书记一般应当具有学校党务和行政岗位工作经历。

  (三)一般应当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和已担任中小学一级教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其中,高级中学校长应当已担任中小学高级教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四)提任学校正职的,一般应当具有两年以上学校副职岗位任职经历或者三年以上学校中层管理工作经历;提任学校副职的,应当具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管理经验。

  (五)应当经过任职资格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七)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要求。

  第七条

  农村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的优秀教师直接提任中小学校领导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任职资格。

  第三章

  选拔任用

  第八条

  选拔任用中小学校领导人员,应当充分发挥主管机关(部门)党委(党组)的领导和把关作用,坚持正确选人用人导向,严格标准条件和程序,按照核定或者批准的领导职数和岗位设置方案,精准科学选人用人。

  第九条

  主管机关(部门)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选拔任用工作启动意见,在综合研判、充分酝酿的基础上形成工作方案,并按照组织考察、会议决定等有关程序和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第十条

  选拔中小学校领导人员,一般采取学校内部推选、外部选派、竞争(聘)上岗、公开选拔(聘)等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确定考察对象,应当综合考虑工作需要、人选德才条件、一贯表现、人岗相适和征求意见等情况,防止简单以票或者以分等取人偏向。

  在教育教学和管理活动中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不力、偏离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师德师风存在问题或者有学术不端行为受到查处,有伪造学历学位、奖励证书、档案材料等行为受到责任追究,以及具有其他有关政策规定明确限制情形的,不得作为考察对象。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考察制度,依据任职资格条件和岗位职责要求,全面了解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表现,着重了解政治品格、作风品行、廉洁自律等情况,深入了解教学教研水平、学校管理能力、师德师风和工作实绩等情况,实事求是、客观准确地作出评价,防止“带病提拔”。

  第十三条

  任用中小学校领导人员,区别不同情况实行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

  对行政领导人员,加大聘任制推行力度。在条件成熟的中小学校,可以对行政领导人员全部实行聘任制。

  第十四条

  实行聘任制的领导人员,以聘任通知、聘任书、聘任合同等形式确定聘任关系,所聘职务及相关待遇在聘期内有效。

  第十五条

  提任领导人员的,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提任校长、副校长的,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为一年。

  第四章

  任期和任期目标责任

  第十七条

  中小学校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实行任期制。

  校长、副校长每个任期一般为三至六年,注意与中小学学制学段相衔接。党组织领导人员的任期,按照党内有关规定执行。

  领导人员在同一岗位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十二年。工作特殊需要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后可以延长任职年限。

  第十八条

  中小学校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

  领导班子的任期目标,应当贯彻党和国家对基础教育改革发展的要求,体现学校办学规划、课程建设、教学质量、德育建设、教师队伍、管理创新、安全稳定和党的建设等内容,注重打基础、利长远、求实效,具体内容根据学校实际确定。

  领导人员的任期目标,根据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和岗位职责确定。

  第十九条

  制定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应当充分听取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家长等方面意见。

  任期目标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一般应当报经主管机关(部门)批准或者备案,并在校内公布。

  第五章

  考核评价

  第二十条

  完善体现中小学校特点的领导人员考核评价制度,充分发挥考核的激励和鞭策作用,推动领导人员树立正确业绩观,潜心育人、积极作为、无私奉献。

  第二十一条

  对中小学校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实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第二十二条

  考核评价应当以任期目标为依据,以日常管理为基础,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注意与中小学教育质量综合评价工作相衔接,防止单纯以学生学业考试成绩和学校升学率评价领导人员的倾向。

  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步考核,实行抓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制度,可以与年度考核等结合进行,重点了解学校党组织履行抓党建主体责任、党组织书记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履行职责范围内党建责任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

  根据中小学校不同规模、类型、学段实际,兼顾城乡差异、办学特色等情况,科学合理确定考核评价指标,积极推进分类考核。

  注意改进方法,简化程序,提高考核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二十四条

  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评价等次,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领导人员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评价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第二十五条

  考核评价结果应当以适当方式向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反馈,并作

  为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等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职业发展和激励保障

  第二十六条

  加强中小学校领导人员教育培训,重点加强政治理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政策法规、教育管理理论和实践、人文社会科学等方面的培训,视不同对象有针对性地开展任职资格培训、提高培训、高级研修和专题培训,着力提高政治素质、管理能力和专业水平。

  实施校长国家级培训计划,面向农村特别是边远贫困地区着力培养实施素质教育、推进基础教育改革发展的带头人;面向教育发达地区着力培养具有先进教育思想、能够创新办学治校实践的优秀校长。

  第二十七条

  完善领导人员交流制度,鼓励引导城镇学校、优质学校领导人员到乡村学校、薄弱学校任职。有组织地选派乡村学校、薄弱学校领导人员到城镇学校、优质学校挂职锻炼,或者到校长培训实践基地跟岗学习。

  第二十八条

  加快推行中小学校长职级制改革,拓宽职业发展空间,促进校长队伍专业化建设。

  第二十九条

  鼓励退出领导岗位的领导人员继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支持其后续职业发展。

  第三十条

  完善领导人员收入分配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和落实工资福利待遇,注重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作用。

  实行校长职级制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探索相应的收入分配办法。

  第三十一条

  领导人员在履行学校管理职责、承担专项重要工作、应对学校突发事件等方面表现突出、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主管机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探索行之有效的表彰奖励措施,激励领导人员干事创业。

  第三十二条

  落实中小学校长负责制,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支持领导人员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倡导教育家办学,鼓励领导人员在实践中大胆探索创新,形成教学特色和办学风格。

  加强人文关怀,关心领导人员身心健康,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培育理性平和的健康心态,营造尊师重教的良好氛围。

  第三十三条

  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宽容领导人员在工作中特别是改革创新中的失误,旗帜鲜明地为敢于担当者担当,为敢于负责者负责。正确对待犯错误的领导人员,不得混淆错误性质或者夸大错误程度作出不适当的处理,不得利用其所犯错误泄私愤、打击报复。

  第七章

  监督约束

  第三十四条

  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完善中小学校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充分发挥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的作用,督促引导领导人员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三十五条

  加强对学校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履行政治责任、行使职责权力、加强作风建设等方面的监督,重点监督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加强党的建设,依法依规办学治校,执行民主集中制,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校风学风和师德建设,收入分配,廉洁自律等情况。

  根据学校层次、规模和发展实际,聚焦突出问题,加大对招生录取、职务(职称)评聘、基建项目、物资采购、财务管理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监督力度。

  第三十六条

  主管机关(部门)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综合运用考察考核、述职述责述廉、民主生活会、谈心谈话等方式,对中小学校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进行监督。

  充分发挥学校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作用,党员领导人员应当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或者党小组的组织生活,坚持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和民主评议党

  员制度,开展严肃认真的党内政治生活,营造党内民主监督环境。

  第三十七条

  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和内控机制,实行权力清单制度,明确权力运行程序、规则和权责关系,公开权力运行过程和结果,健全不当用权问责机制。

  推进校务公开,注意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家长委员会等组织在学校民主管理方面的作用,畅通师生员工参与讨论学校事务的途径,拓宽表达意见的渠道。

  第三十八条

  领导人员应当正确对待监督,主动接受监督,习惯在监督下开展工作,自觉检查和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八章

  退

  出

  第三十九条

  完善中小学校领导人员退出机制,促进领导人员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增强队伍生机活力。

  第四十条

  领导人员达到退休年龄界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免职(退休)手续。因工作需要而延迟免职(退休)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第四十一条

  领导人员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应当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第四十二条

  领导人员因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

  (一)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上级党组织指示和决定不及时不得力的;

  (二)存在师德禁行行为,或者有其他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年度考核、任期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

  (四)存在其他问题需要调整或者处理的。

  第四十三条

  领导人员违纪违法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实行领导人员辞职制度,辞职程序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校,包括小学、初级中学(含九年一贯制学校)、高级中学(含完全中学、十二年一贯制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央组织部、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3日起施行。

篇四:中小学校长聘任制

  

  浅谈校长队伍建设

  浅谈校长队伍建设

  中小学校长处于学校管理的主导地位,是中小学教师队伍的带头人。如何加强和改进校长队伍建设,造就一支优秀的中小学校长队伍,是推进教育改革发展的一项重要课题。我个人认为,比较理想的校长管理机制是:校长公开>竞聘制、任期目标责任制、校长职级序列制、培训提高制和民主监督制。

  一、完善校长职务聘任制。

  我国中小学校长的选用大致有两种方式:委任和聘任。

  长期以来,我国教育行政部门选任中小学校长,主要是采取传统的做法实行委任制。其主要程序是先由教育行政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根据校长任职的条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提出人选对象,然后经过考察,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可否选用的意见,最后按当地任免校长的规定审批。这种校长选拔任用方式在一定历史时期曾产生过一定的积极作用。

  近年来,我国很多地区、学校纷纷进行校长职务聘任制试点试验,积累了许多好的经验和做法。聘任制又可以分为两种途径:一是直接聘任,合同管理;一是公开>竞聘,民主选举。

  (1)直接聘任。所谓校长职务直接聘任,就是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学校工作需要和职位要求,按照一定程序,采用合同方式聘任校长的一种选拔任用方式。校长聘任的一般程序是:民主推荐、组织提名、考察确认、讨论决定、办理聘任手续。在校长聘任的过程中,重视加强对中小学校长的合同管理。中小学校长的聘任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聘任合同,经校长聘任主管部门法定代表人或合法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加盖印章以及受聘人签字后成立。聘任合同一般包括下列内容:聘任岗位、工作目标及要求;合同期限;岗位工作的基本条件;岗位报酬和福利待遇;合同终止条件;违反合同的责任;其他有关事项。新任校长年龄一般要求在40周岁以下。对新聘任上岗的校长,实行任前公示和一年试用期制度。

  (2)公开>竞聘。所谓公开>竞聘,就是在教育行政部门的主持下,根据工作需要,在一定范围内通过民主选举、竞争上岗的形式,公开选拔校长。一般程序是:①制定并公开校长招聘方案;公布空缺岗位及其职责、聘任条件等事项;②个人申请、群众推举或组织推荐产生候选人;③对参加>竞聘人员进行资格、条件初审;④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进行公开演说和现场答辩⑤现场民主测评打分(包括教职工、相关领导人员、学生及其家长代表和社会各界关心教育事业的有识之士代表);⑥提出拟聘人员名单,予以公示;⑦组织考察,领导审议批准;⑧签订聘任合同,下发聘书。⑨被聘校长提名组建

  包括副校长、主任等在内的学校领导班子,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由委任制转化为聘任制,一定程度上把校长的选拔任用纳入了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并且有助于淡化校长的“官本位”思想,加强校长的责任意识和目标意识。华中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博士生导师王坤庆教授于2004年在湖北省崇阳县曾组织过一次深入细致的调查。问卷调查的对象共分四组:小学教师组,中学教师组,中小学校长组,社会其他身份人员组。回收的问卷反映出,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由上级考察任命或通过教职工民主选举的方式产生校长,是普遍认同的方式。从认同比例情况可以看出,前者四组平均值为31%,中小学校长组占90%;后者四组平均值为50.6%,其中小学教师组认同率73.7%。赞成由上级教育或组织部门直接任命的比例最低,四组平均值仅为3.8%。在座谈中,教师们普遍认为,对校长的任用和评价应“从官本位到民本位”转变,充分体现民意。他们认为,民主途径产生的校长会把学校的发展、教职工的工作与生活、学校的前途和命运时时挂在心中。而通过上级直接任命产生的校长,容易“眼睛向上”,他们往往会把主要精力放在如何处理好与上级的关系上,难以关注学校教育教学的实际情况。

  要改革和完善中小学校长选拔任用机制,真正有效的实行校长聘任制,教育行政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应该注意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建立人才库。建立人才库,目的是储备校长后备队伍,更好的举贤任能、择优聘用,保证选用校长的质量;并且能进一步摸清和明确教育系统的优秀人才,规范和激励他们的成长。人才库的组建原则是“群众公认、领导认可、德才兼备、实绩突出”。认真制定相应的人才库管理条例,由教育行政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备案。选择对象主要是思想政治素质高,热爱人民的教育事业,有开拓精神和创新意识,并有局部管理经验的学校中层干部(包括有突出成绩的年级组长和教研组长)。为了不拘一格选拔人才,应尽可能广开选拔渠道,在岗校长也要慧眼识人,"举贤择能"(校长能否选准苗子,培养接班人,也作为考察校长工作实绩的内容之一);亦可通过社会招聘,广揽人才;也不妨在教师中公开招考,经筛选后进行培训;有条件的学校可以在校内设校长助理一职。

  2、走群众路线。群众认可、社会认可,是校长聘任的必备条件之一,不被公认、在教师中没有威信的人是不可能当好校长的。因此,选拔每一位校长时,都应该坚持民主推荐或民主选举,落实广大教师对校长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在聘任参与的范围上,学校教职工应全部参加,以保证教师参与的广泛性。无论选任哪类学校的校长,采用何种聘任方式,事前都必须通过多种途径,将选任职位、选任范围、选任条件、选任程序等有关情况向广大教职工及社会各界公布,同时注意吸纳各方面建议。候选人确定后,要向群众进行公示,充分接受群众监督。

  3、全方位考察。组建中小学校长队伍,必须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坚持重德才、重实绩、重民意,看本质、看主流、看发展,大胆起用德才素质好、开拓创新能力强、教育教学实绩突出、广大教师公认的优秀年轻干部,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在考察的内容上,重点考察候选对象的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既不重才轻德,也不重德轻才。同时将8小时内的学校工作和8小时以外的生活表现结合起来,以延伸考察的广度;在考察方式上,以民主推荐和民意测评为基础,采取个别调查、专项考察、与考察对象面谈等方式,从一般教师到学校和主管部门的领导,广泛座谈,以提高识别的准确度。

  4、严格按程序操作。公开>竞聘校长时要把握好>竞聘>演讲、民主测评、组织考察以及张榜公示等各个环节,实行阳光操作。首先,实行公开>演讲,当场评议打分,并运用提问答辩方式,实现考察者与被考察者双方交流互动。其次,坚持考察预告,畅通信息渠道,实行考察责任制,并对正式校长人选进行至少为期一周的公示,再次倾听群众反映。另外,要坚决监控和制止校长>竞聘中的不正当竞争,对搞不正之风的校长候选人坚决取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促进校长队伍奋发工作,能上能下。

  二、推行校长任期目标责任制

  2006年党中央出台了《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届满,组织人事部门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可续聘,可连聘连任两届。在实行任期制的同时,还要实行干部交流制。《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可以说也是校长职务实行任期制的政策依据。实行校长任期制,改变过去那种一旦被任命为校长,只要不出现严重的工作事故,就一直干到退休的保险状态。实践证明,由终身制转变为任期制,能够增大一校之长的工作压力和时间紧迫感,加强校长的责任意识和目标意识,促进校长奋力进取、努力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对于少数卓有成就的专家学者教育家型校长来说,规定校长任期可能会影响他的学校管理科研和实践成果,但对一般中小学校长来说,在一所学校任职时间过长,超过七年八年以上,就有可能出现工作精神倦怠、因循守旧,不求进取,裹足不前、难以开辟新局面新境界的状态。也许换一个环境,管理一所新学校,更能增强新鲜感,让他不敢掉以轻心,更能激活他的工作智慧和激情。

  学校校长实行任期制。校长每届任期可规定为3年,任期内原则上不调离、不交流。校长任期届满,经考核称职的可以连任,除专家学者型名校长外,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两届。

  校长目标责任制。教育行政部门与新聘任校长签订任期目标责任书,明确任期内的工作目标和工作责任,促使校长在任期内更好地履行职能,努力工作,实现目标。校长上任后首先要向全体教职工陈述自己的任期目标。任期届满时对校长的考核考察,以校长任期目标完成情况为主要权重。

  建立校长交流制。对于超过规定届数的校长,经考核认定管理能力强、工作业绩突出的,可以交流聘任到其他学校。鼓励优秀校长到薄弱学校、偏远学校应聘。

  坚持校长述职制度,完善校长考核机制。考核奖惩是管理工作中调动积极性的必要手段,有利于促进校长将主要精力放在抓教育、抓管理、抓质量上。对中小学校长实行年度考核、届中考核和届末任期目标考核。校长任期内的考核,由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依据校长任期目标,按年度进行。着重考核校长的个人行为、基本素质和工作实绩。在校长任期届满前三个月内进行届末考核,届末考核主要考核校长的思想政治素质、组织领导能力、教育理论水平、工作作风、廉洁自律、工作实绩特别是履行职责实现任期目标情况等。考核结果作为校长奖惩、岗位津贴以及续聘或解聘、任免的主要依据。

  成立校长考核委员会,由校长管理部门领导、有关专家、教师代表组成,校长考核委员

  会集体研究对校长作出考核结论。考核程序主要有校长述职、问卷答辩、民主测评、个别访谈、查阅材料、分析业绩等。校长考核要建立专项档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凡通过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的,即予以解聘或免职;确定为基本称职的,由聘任或任免机关对其进行诫勉谈话,连续两次确定为基本称职的,也应该解聘或免职。

  开展多渠道考察,以保证信息的准确性。可以通过电话、网络、局长信箱、意见箱、征求意见表、书面评议等,多渠道采集对校长的工作与思想品德情况的反馈信息。同时要构建校长自我评价制度、校长述职制度、民主测评制度、教代会代表评议制度、上级领导评价制度、分级考核制度等。为保证考察结论可靠,还须建立考察人员资格制、考察岗位职责制、考察责任追究制。

  三、实行校长职级序列制

  我国中小学校长过去一直按行政级别管理,享受相应待遇。这种挂靠行政机关级别的做法,有意无意中强化了校长的“官本位”意识。并且按照现在的地方用人体制,一名教师一旦当上校长,在某种程度上事业也就达到了顶峰,再干多么好也无非仍是校长,基本没有了发展的空间,这不利于调动校长们的办学积极性。有的地方,农村中小学校长一旦做出业绩,就调其进城或调往规模更大、经济条件较好的学校。如此安排虽可体现对有能力的农村中小学校长的关心和重用,但此举会进一步拉大城乡学校或学校与学校之间管理水平和教育质量的差距,产生其他负面影响。特别是一些薄弱学校刚有好转就校长易人,则很难百尺竿头更进一步,更别说建成名校、特色学校。对业绩突出的校长如何肯定和激励,推行校长职级制,应该是科学、可行的管理举措。

  所谓校长职级制,是指对普通中小学专职从事学校行政领导工作的校长职务所设置的岗位等级系列。它既是一种职务(岗位)的标志,也是校长学识、资历和管理能力以及业绩的综合体现。校长职级制是对校长业绩评价的一种科学机制。它有利于强化校长的职业意识,引领校长走职业化发展的道路,使校长姓“教”而不姓“官”。它有助于激励校长主动积极地钻研业务、研究管理、提升自身素质能力、提升办学层次。

  上海市从1994年起,开始试行中小学校长职级制改革,初步积累了一些有益的经验。国务院于2001年也提出全国要“积极推进校长职级制”。但是中小学校长职级制如何推行,到现在仍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我的看法是:

  第一,构建职级序列的科学结构。中小学校长可各设四级八等:一级甲等、一级乙等,二级甲等、二级乙等,三级甲等、三级乙等,四级甲等、四级乙等。也可以直接设为适应期校长、成熟期校长、骨干校长、优秀校长、特级校长五个等级。按照校长职级制评估细则,达到哪一等级标准,就聘为哪一等级校长,级别越高把关越严,宁缺勿滥。新聘任的校长暂不评职级,试用一年工作后根据标准,评定相应职级。

  第二,下大力量严谨制定校长职级标准,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劳动人事部门组织起草,听取校长、教师及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反复论证修定,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审批,经核准公布后,再正式执行。

  第三,评审办法:

  1、市、县分别成立校长职级评审委员会。市级评审委员会负责中小学优秀校长、特级校长(或一级)的评审,县级评审委员会负责中小学骨干校长及其以下(或二级校长及其以下)等级校长的评审。评审委员会由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负责,吸收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参加,并可聘请少数老校长、优秀教师、特级教师及关注教育事业的社会贤达人士参加。

  2、采取校长自报,学校推荐相结合的办法。无论自报或学校推荐的,均需提供实事求是的工作实绩报告。凡申请评为二级校长(或骨干校长以上级别)的,还需提交本人达到发表水平的文章(包括教育论文、或科研成果、或校长>工作总结、或校长工作随笔等一类材料)。

  3、评审工作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并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学校教代会(或全校教职工大会)首先听取校长申报职级的述职报告,教代会代表(或全体教职工)采取无记名的方式进行投票。然后市、县的专家评审委员会通过查阅材料、面试答辩等途径,按照校长职级制评估细则,结合校长参加提高培训、参与管理科研的情况,对校长做出整体性的评价,在充分酝酿讨论的基础上确定校长的职级。依据评审结果,表现达标的校长“正常晋级”,表现突出的校长“跨越晋级”;表现一般的校长“暂时停级”,表现不佳的校长“给予降级”。

  4、校长职级的评审,原则上每2至3年一次。评审结果,于教师节公布。

  第四,实行校长职级津贴制。校长职级制是从事该职务人员的能力标志,又是校长资格、水平、实绩的体现。校长职务等级是将校长职务所应具备的资格、条件、岗位职责要求,通过职务分析,设置若干职等的任职条件,形成职务等级系列。在推行职级制的同时,需建立校长职级津贴制,切实提高校长待遇,实现其责权利的统一。校长职级的工资金额应高于相应的教师职级,要建立科学合理、比较丰厚的校长职级津贴标准。中小学校长实行职级津贴制度,职级能上能下,待遇随职级的变化作相应调整。一般来讲,对校长的素质能力要求要高于一般教师,校长的工作量、工作强度也高于一般教师。校长的工作不仅仅是上班时间做好学校日常行政管理和业务管理,他更重要的是要提出先进的办学理念、谋划学校的发展远景和近期目标,对外处理好人际交往,对内凝聚师生人心。并且一天二十四小时不敢关机,唯恐出现师生安全事故,每天一进入校园,头脑就处于高度紧张状态,节假日、礼拜天也常常加班。有人曾形容校长,“工作像战斗一样艰辛”,真一点不假。但校长们为了便于做群众工作,体现一校之长的风格,往往坚持与教职工待遇相当。实行校长职级制,既可以使校长的付出得到合理的回报,又可以使他们的回报有政策支持和机制保障。

  四、强化校长培训提高制

  校长的素质能力是决定办好一所学校的关键因素。他既要具备一般行政领导干部的基本素质,还必须具备校长职业本身要求的一些专业素质。作为校长,既要正确把握办学方

  向,规划办学目标,领导教育、教学改革,又要懂得教育、教学的基本规律,懂得青少年的心理特点和成长规律,还要懂得知识分子政策及知识分子特点,善于引导全体教师教书育人,因此校长应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学校建设发展的经营、公关能力。一名好校长应是长、宽、高均合乎国家人才要求的典范。长,就是学有专长,能成为一个好的教育专家;宽,就是心胸宽广,严于律己,公正无私;高,就是思想境界和道德品质高。只有不断致力于培养和造就这样的校长人才队伍,提高教育执政能力才不是空话。

  当前,我国校长队伍的整体水平可以说有了很大提高。大部分校长都基本上熟悉教育、教学业务,初步掌握了一定的教育理论及管理科学知识,学校管理工作明显改进;各校均开展了教育教学环节的改革,促进了教育新理念的正确运用;校长队伍整体治学严谨,作风正派,求真务实,正由事务型向研究型、学者型转化,在办特色学校的认识上也有了新的突破。但我们也发现中小学校长队伍中还较普遍的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一是学校管理流于一般。大多数学校有较明确的常规管理要求,学校工作也能正常运转,但往往停留在制订各项>规章制度,局限于维持工作秩序上,办学层次较低,还难以形成具有特色的优良校风与校园文化。二是教育理论功底较薄弱,教育思想不够活跃。现在中小学对学校常规的任务能勤勤恳恳地完成,而结合学校实际,结合地方经济建设需要,进行开创性工作则不够。这是教育改革既要深化又难以深化的主要障碍之一。如果校长队伍不解决这些问题,就谈不到办一流学校,出一流质量。因此,教育行政部门有必要根据社会和教育发展的需要,按照校长职务要求,有计划有系统地对校长进行培训,全面提高中小学校长的素质。

  第一,有计划有系统地对校长进行培训,减少随意性,增强实效性。

  过去我们对校长不是没有培训,但那种培训往往缺乏明确的中长期规划和培训目标,每一期培训之间也缺乏连续性和系统性。有些培训经常是邀请全国各地的一些教育专家作报告,但各位专家术有专攻,自己兴趣在哪方面就开讲哪方面,每一期培训邀请的几位专家一般是各自为政,讲授内容很难构成完整的系统性,并且有的还偏重理论或远离我们管理一线的实践,对校长们少有实际效用。定期安排专家讲座对于长期奋战在基层的校长们充实头脑、开阔视野是完全必要的,专家学者高屋建瓴、大气磅礴、新颖独到的讲授内容常常令台下的听众感到振聋发聩、受到启迪引导、群情振奋,心神向往。但是我们各级教育干部培训机构,应该是校长培训的基本平台,我们必须构建与完善校长培训的长效机制,充实培训力量,加强培训机构的建设,充分发挥各校长培训机构的作用和职能,对校长进行有组织、有计划、成系统、讲实效的培训。

  1、分层培训。

  由于校长的成长过程具有阶段性,因此应区别不同情况,不同需求,不宜搞大一统的培训。要结合校长任期,制定校长培训中长期规划,并根据不同层次的需求适时培训。可以考虑每年至少搞一期教育后备干部培训,主要对象为经过群众推荐、组织考察、按规定程序确定的校级后备干部;搞一期在职校长岗位培训,中小学校长全员参加;搞一期高级研修班培训,主要对象为办学经验丰富、理论水平较高、管理能力较强的骨干校长。另外根据教育改革形势,适时举办各类短期专题培训,满足校长学习理论、提高认识、交流信息的需要,如暑假校长培训班、校长论坛、教育管理沙龙等。同时要积极选派校长参加全国、省、市培训机构组织的有关培训,选派校长、副校长到先进地区、先进学

  校去挂职锻炼,为校长成长创造条件,搭建平台。

  2、注重实效。

  培训要侧重在校长工作和发展最需要的内容上,不空谈理论,注意理论密切联系实际,引导校长立足理论高度研究教育教学改革、发展问题,提高工作的科学性和实效性。要全面开展专业培训,校长的专业发展是其职业生涯的重要内容,因此要加强以学校创新管理为主的专业理念培训,加强以课程改革为主的专业知识培训,加强以教育教学管理为主的专业能力培训。为了有助于校长们开拓思路,扩大视野,培训中应有意识的为校长提供新的信息,介绍当今社会经济、文化、科技各领域中的新成就、新趋势,使他们从未来教育的角度认识到教育适应社会经济、文化、科技等发展的需要,这有利于形成他们自己的教育思想和办学思路。

  要规范培训内容。在培训内容和目标上要力求达到“四加强四做到四提高”,努力提高校长队伍的综合素质。一是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做到讲政治,讲纪律,讲奉献,提高政治思想、道德修养水平。二是加强教育政策法规学习,做到自尊、自爱、自省、自励,提高依法治校、洁身端行的自觉性。三是加强教育教学新理论新思想学习,做到勤思考、勤研究,勤动笔,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四是加强领导科学和教育教学管理知识学习,做到善待人,办实事,言必信,行必果,提高领导艺术和效益。总之,培训工作一定要讲究实效,理论学习要少而“精”,讲课内容要有针对性,要与一线实践相结合。

  3、形成系统。

  有计划有系统的培训,是

  提高校长素质的有效办法。它可以使校长尽快具备所需的思想、业务和管理等方面的理论知识,正确理解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有机会获取更多的信息和他人成功的经验,开拓视野,活跃教育思想,加快自己的成长。形成系统就是加强计划性,减少随意性。对校长半年或一年一次的培训要形成制度,每次培训的内容既要相对独立,又要前后联系,争取用三五年的时间,把校长应该了解掌握的有关学校管理诸方面的知识全面而系统地武装校长的头脑。要编写校长培训的专门教材,让培训者和接受培训者都有本可依。校长培训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办学理念、素质修养、治校方略、管理创新、人际交往、团队建设、德育创新、教学改革、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物管理、文化环境、未来发展、国外借鉴等。

  第二,形式多样,讲究互动,督促、指导中小学校长养成爱学习勤思考的习惯,努力建设学习型、研究性的校长队伍。鉴于中小学校长都具备自学能力,都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因此培训方法不宜一概采用“班级授课”的方式。可以针对校长的不同需求,采用多样的方式,如组织读书班,由培训机构指定必读书籍,规定阅读进度,进行适当辅导,让校长结合自己工作实际,写出读书报告,并在读书班内宣读,进行交流、评议;也可以组织研讨班,选定若干专题(这些专题都应是基于教改实践中提出来并有一定理论价值的),由校长本人自愿选择,结合自己的工作,进行专题研究,写出论文,同类专题或相近专题可以组织交流研讨。也可以组织专项调查活动,通过调查,弄清问题,分析原因,调查内容应以当前深化教育改革中碰到的重大问题为主,切忌一般性的"走马看花"式的调查。通过调查研究,帮助校长们提高认识,增加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要督促校长们自我学习,带着问题学习,通过作业、考试、考察、问卷、述职、答辩等不同的方式,促使校长主动学习,研究教育教学管理和学校管理。中学校长与小学校长应分开培训。可以按学校的不同层次,组织不同的活动。不论是参加或不参加培训的校长,每人均需选择一项科研课题,与学校教师一起进行科学研究,写出科研论文。每学年结束,校长均需亲自写出>工作总结。这些材料都作为校长的业务档案,连同参加上级培训的记录和成绩,都是今后考核校长工作和评定校长职级的依据。教育行政部门结合日常工作对校长进行指导帮助,是教育行政领导义不容辞的责任。要指导、帮助校长订好学校>工作计划,认真做好>工作总结;要深入学校,了解情况,发现好的典型要及时表扬推广。对校长要多一点教育思想的启发;要多介绍一些中外教育的新情况、新观点、新思路;多进行分类指导,分层研讨,少开一些“一揽子”事务会议。第三,健全校长培训措施,完善校长资格证书制度。1999年12月30日教育部颁发8号令,即《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对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做出了明确规定。参加培训既是中小学校长的权力,也是中小学校长不可推卸的义务。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忽视对各级各类校长的业务培训,不创造条件提高校长的素质能力,就是缺乏对校长队伍的关爱和保护,这当然是不对的。但是也有一些校长,总是借口工作忙没时间等理由放弃自己的学习提高,有了很好的培训机会,却不认真利用,三天打鱼两天晒网或根本不去参加,这实际上是对工作对自身的极大不负责任。大连市政协委员屠广越女士曾大声疾呼,“要建立中小学校长任职准入制度”,这是非常有见地的建议,也是向校长职业化迈进的关键举措。屠广越指出:目前很多农村中小学校长年龄结构老化,学历层次不高,工作能力与年龄结构呈反比,而且自主发展意识薄弱,学习能力不强。很多校长现代意识不强,信息化程度不高,有的校长甚至从不上网,无法成为学校进行教育现代化建设的领头人。很多中小学校长平时只是忙于应对各种检查,对学校的主要教学领域深入程度不够。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除了学校体制调整、校长自身素质所限等原因外,还与目前各地区在中小学校长的管理体制和遴选任免程序及方法有很大关系。校长的职业能力和素养已成为学校发展的关键点之一,根据当前基础教育发展的现状,有必要建立规范、科学的中小学校长任职准入制度,以推进教育的现代化建设。要真正落实中小学校长“持证上岗”制度。达到一定的素质、能力和水平,通过测试考察合格,取得校长任职资格证书,这应该逐步成为聘用校长的首要条件。新任校长必须经过培训取得“任职资格合格证书”才能上岗;在职校长每年都必须接受国家规定时数的提高培训,并取得“提高培训合格证书”,才能继续任职或升级;有条件的地方要选派新任校长或后备干部到同类管理水平高、办学成绩突出的学校挂职跟班研修。要加强培训纪律,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按计划参加培训的中小学校长,教育行政部门应督促其改正,并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行政处分。同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培训机构,要重视和加强对副校长和中层教育干部的培训。怎样当好副校长?怎样当好一名学校中层干部?这是学校管理科学中研究比较薄弱的一页,甚至说是一片空白。认真研究这项内容,对副校长和主任进行切切实实的培训,用以规范和指导副校长、主任的工作,才能够使整个学校领导班子真正成为团结、高效的领导集体,副职和正职形成有效的互动和默契,才能更好更轻松的做好学校各项工作。五、健全校长民主监督制在学校内校长拥有最高权力。没有监督的权力容易产生腐败。有效的监控机制能帮助管理者正确运用权力,搞好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效益;能使管理者少犯错误,加速自己的成长。因此要建立和健全校长队伍监督管理的规范化体系和长效的运行机制,扩大监督范围,突出监督重点,把党内监督,行政监督、审计监督、执法监督、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多层次,多渠道,多角度的监督网络,使每位校长时时处处都置身于组织和群众的监督之下。监督关口要前移到选拔阶段,监督范围要延伸到8小时以外,监督内容侧重在行政管理、教育管理和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监督方法和目标要坚持预防为主,防重于

  治,防治结合。例如经济责任审计监督,实行上任交底,任中监察,离任审计。重大事情实行事前监督,严格约束;事中监督,及时纠偏;事后监督,总结教育。这是爱护校长,鞭策校长,保证校长健康成长,造就高素质校长队伍的重要举措。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大对校长的监管力度。实行校长负责制后,学校的办学自主权扩大了,要帮助校长用好手中的权力。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要建立健全学校领导班子议事制度、学校重大经济活动操作规程、学校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制度、上级领导谈话诫勉制度、离任审计制度、校长请假制度、校长住校制度、局长反映热线等。要每年与校长签订行风建设责任状,经常进行违法犯罪案例的警示教育,筑起拒腐防变的坚固防线。要建立民主评议校长的通报制度,及时让校长知道自己在群众中的形象和群众对自己的意见。要稳步推行会计委派制度,强化监督职能,杜绝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要建立内审机构,有组织有计划的对教育经费的使用和校长任期内的经济情况进行审计,加强监督。要配强、配足纪检监察干部,严肃查处各类违纪事件,及时有效的揭露和遏制各种违规、违纪乃至腐败行为。建立完善学校内部民主管理制度。要充分发挥全体教职工大会和教师代表大会的民主监管作用。凡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有关教职工切身利益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校长都应该向教职工公开,由教代会同意、批准。群众要定期对校长的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评价。同时发挥学校党支部的作用,逐步完善学校内部的监控机制。建立校长定期向师生通报办学情况制度,以增强学校工作的透明度。设立“学校办学情况通报栏”,定期通报学校的学年(期)>工作计划和教学计划、学校和学生在各方面所取得的各种成绩、获奖以及模范评选、职称评聘等情况。建立“学校工作报告制度”,每周通过集会、校园广播等途径及时向广大师生通报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动态、重大活动开展情况、学校安全管理等日常工作动态。建立“校园信息网站”,有条件的学校可以通过校园局域网、电子信箱、博客等方式把学校的管理动态、教育教学工作和师生活动等情况向全体师生公布。实行社会监控,运用社会力量对学校工作进行调查、评估,并帮助学校改进工作。这是教育行政部门对校长工作进行监控的辅助手段。校长每月都要设立定期的群众或学生家长接待日。学校要聘请社会有识之士、学生家长代表、人大政协委员担任学校的社会监督员。教育行政部门要常年设立群众监督举报信箱和电话热线,随时掌握校级干部的各种动态,对人民群众关心的事项予以监督;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校长进行批评;对于群众要求解答的问题,要责成有关校长解答;对于群众对学校或校长提出的具体要求,则要及时予以研究并反馈结果,要求学校和校长改进工作,以实际行动给群众满意的答复。对工作不作为或违规违纪校长予以必要处理。1、免职:因年龄到岗或在任期内发生不宜继续担任校长职务的情况,应予免职。2、辞职:校长因为自身工作能力、身体健康等原因,不能胜任现职或难于履行职责,不适宜继续担任校长职务,由本人提出辞职报告,经同意后可以辞去校长职务。3、引咎辞职:在任职期限内,任职学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校长应引咎辞职。(1)学校出现重大政治事件;(2)学校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或学校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3)学校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4)在学年度全校教职工民主评议中,评议校长不称职人数占实际参评教职工数的30%及以上,或基本称职和不称职人数之和在40%以上;(5)校长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或行政记大过及以上处分。)

篇五:中小学校长聘任制

  

  中小学校长聘任制改革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如下:

  一、背景和目的中小学校长聘任制改革旨在优化学校领导力结构,提升校长的专业素质和管理能力,促进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本方案的目标是建立科学合理的中小学校长聘任机制,确保校长的选拔和任职具有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二、改革内容

  1.修改学校校长职位说明书,明确校长的职责和任职资格要求,并根据学校类型和级别的不同,制定相应的差异化要求。

  2.设立中小学校长任职委员会,由学校、教育局和相关专家组成,负责校长的选拔、评估和任命工作。委员会成员应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管理经验。

  3.采取公开招聘制度,广泛征集校长候选人,并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估和面试。选拔过程应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避免任何形式的人为干预和腐败现象。

  4.根据评估结果和面试表现,确定最终的中小学校长人选,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5.建立中小学校长聘任周期制度,任期一般不超过五年。校长在任期内需要接受定期评估和考核,评估结果作为续聘或解聘

  的主要依据。

  三、实施步骤

  1.制定《中小学校长聘任制改革实施细则》,规范中小学校长的选拔和任命程序,并明确相关责任单位。

  2.组织省、市、县三级教育行政部门召开培训会议,宣传解释新聘任制改革政策,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间进度。

  3.学校成立中小学校长任职委员会,制定具体操作细则,明确评估标准和面试流程。

  4.各学校依据实施细则的要求,制定校长职位说明书,并通过公开渠道公布。

  5.开展校长候选人征集工作,同时召开信息发布会,公布招聘信息和资格要求。

  6.由中小学校长任职委员会组织专家评估和面试过程,按照评估标准对候选人进行综合评价。

  7.委员会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最终的中小学校长人选,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8.选定的校长按照约定任期开始履职,同时接受定期评估和考核。

  四、保障措施

  1.加强对中小学校长聘任制改革的宣传和解释工作,确保各相关方明确政策内容和操作流程。

  2.校长评估工作应公开透明,建立举报和监督机制,及时处理涉及腐败和不公正行为的投诉。

  3.组织校长培训和学习交流,提升校长的专业素养和管理能力。

  4.逐步完善中小学校长聘任制度,根据实践和经验,及时进行调整和改进。

  五、预期效果

  1.提升中小学校长队伍的整体素质,增强学校的领导力和管理水平。

  2.实现校长的公正选拔和职位任命,避免任命过程中的人为干预和腐败现象。

  3.增强学校的环境和教学质量,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和成长。

  4.推动中小学校长聘任制改革向全国范围内推广,建立长效机制。

篇六:中小学校长聘任制

  

  学校校长职级制与聘任制试行初步方案

  教育局直属学校校长职级制与聘任制试行初步方案

  (讨论稿)

  为激励校长的积极性、创造性,建设一支职业化、专业化、高素质的校长队伍,适应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与政治改革的需要,进一步提升学校管理水平,经研究,拟从2011年起,在局直属学校(含普通中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教学校、幼儿园)试行校长职级制和聘任制。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进一步增强中小学校长办好学校的责任心、紧迫感和规范办学的自觉性,树立依法办学、以德立校的理念,促进基础教育均衡发展和和谐健康发展,努力培养一支具有国际教育视野,适应素质教育发展需要,推进基础教育现代化的中小学校长队伍。(转载请注明来自:http:///)

  二、基本原则

  1、职业化原则。校长身份由行政干部身份逐步向职业身份转变,把校长作为一种职业岗位而非行政岗位,并实行岗位特别津贴。

  2、专业化原则。校长的职业应有专业性且不同于教师专业,校长职级的评定及校长职务的聘任除其他条件外,应强调教育思想、教育理论水平和学校管理能力,具有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方面的要求。

  3、事权与人权相互兼顾的原则。去行政化后,还暂时保留行政级别的情况下,一定职级的校长的任免由市教育局组织实施,并报组织部门备案。

  4、经济利益独立化原则。校长职级工资由市教育局统一分配、发放与管理,校长享受职级工资后不再在任职学校领取任何津贴、补助、奖金及福利。

  5、任期合同制原则。取消校长任命制,面向社会聘任校长,签定聘任合同,依法管理,依合同实行任期考核并决定是否续聘。

  6、重能力、重业绩原则。校长职级评定的条件,重点在能力与业绩。

  三、法规与政策依据

  1、《教育法》第三十条第二款:“校长……其任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2、1999年第三届全教会《决定》:“试行校长职级制,逐步完善校长选拔和任用制度。”

  3、中共中央、国务院2003年12月《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以推行聘用制和岗位管理制度为重点,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结合事业单位体制人事制度改革,逐步建立符合各种类型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责管理的事业单位薪酬制度。”

  4、国务院2001年《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第24条:“积极推行校长聘任制。”

  5、人事部、教育部2003年9月《关于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的实施意见》第6条:“积极推行中小学校长聘任制”,第条“中小学校长任职的资格是:具有教师资格;具有中级(含)以上教师职务任职经历;一般应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上;身心健康,第9条“中小学校长实行任期制”,第10条“逐步取消中小学校的行政级别,……积极开展中小学校长管理改革的试点工作。”

  6、省委、省政府2004年《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第26条:“全面推行中小学校长聘任制和任期制。”

  7、省教育厅2003年《关于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第4条:“全面推行中小学校长聘任制,……在高中和完全中学逐步推行校长职级制。”

  8、2010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召开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明确:“逐步取消各类学校实际存在的行政级别和行政化管理模式,克服行政化倾向。”

  9、**省2007年8月下发的《**省建设教育强省”十一五”规划》中明确:“在中小学全面推行校长聘任制和校长负责制。”

  10、**市委、市政府2008年7月下发的《中共**市委、**

  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教育强市的决定》中明确:“在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全面推行校长聘任制和校长任期制,加强校长培训,完善校长队伍的考核制度,逐步取消校长行政级别,实行校长职级制和年薪制,引导校长向专业化、专家型发展。”

  四、范围和对象

  1、范围:市教育局直属普通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市特殊教育学校、市幼儿园。

  2、对象:上述学校的正、副校长(园长)。

  3、上述学校的党委(总、支部)书记、工会主席、纪委书记参照执行。

  五、保障措施

  1、校长职级制与聘任制的实施,由市教育局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具体执行,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支持与协助。

  2、成立领导机构。成立由市教育局党委书记、局长任组长,局党委委员为成员的领导小组。由政治处牵头,人事科、基教科、职成科、计财科等参与,组成“市校长职级制与聘任制工作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政治处。

  3、组建专家委员会。市教育局组织成立“市校长职级评定与聘任评审委员会”,共9-11人,设主任一人,副主任1-2人,成员包括厅局领导、名校长、教育专家各三分之一,任期三年,可以连任。

  附件1:校长职级制实施办法(试行)

  附件2:校长聘任制实施办法(试行)

  附件3:**市教育局直属中学校长职级考核方案(试行)

  附件1:

  校长职级制实施办法

  一、校长级等

  中学校长职级分四级八等。即:特级;一级一等,一级二等;二级一等,二级二等,二级三等;三级一等,三级二等,三级三等。

  对校长职级的评定,以考核其能力、业绩为主,特别强调其把握正确办学方向、依法治教、科学管理、民主管理、教育改革等方面的态度和实绩,兼顾其原任职学校由规模、结构、条件、生源等因素所形成的管理工作量和管理难度,且不受原任职学校性质、类型、级别的限制。

  二、评定条件和比例

  1、评定职级的条件

  评定校长职级坚持德才兼备原则,重在能力与业绩,同时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学历:具有教育类本科毕业或以上学历。

  (2)岗位培训:评定三级二等及以上级等校长职级的须受过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学校长岗位培训并持有上岗证书。

  (3)专业技术职务:评定特级校长职级的,须具有中教高级职务;评定其他级等校长职级的,须具有中教一级以上职务;具有教师资格。

  (4)任职年限:

  计算方法:从上岗任职的次月起算,累计实际任职总月数(含暑假、脱产进修时间)除以十二后四舍五入为任职年限,其中任副校长的月数折半计算,任党(总)支部书记或任主持全校工作副校长的月数等量计算。

  年限资格:评定特级校长职级的时间不少于六年,评定二级一等至一级一等校长职级的时间不少于三年,评定三级二等至二级二等校长职级的时间不少于二年,评定三级三等校长职级的时间不少于一年。

  (5)评定特级校长职级的,除须具备上述各资格条件外,必须是具有良好教育理论修养,在学校管理或教学的研究与改革方面有显著成果,学校管理成效突出,在全市乃至全省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正校长。

  2、职级**等**级条件

  评定校长职级后,年度考核为优秀或连续两年考核为称职的,原则上可在本级内升一等;已在本级内为一等的,年度考核为优秀或连续两年考核为职称的,有申报**级评定的资格。

  3、职级降等和降级办法

  评定校长职级后,年度考核为不称职或连续两年为基本称职的,经市教育局研究决定可在本级内降一等;已在本级内为最低等的,年度考核为不称职或连续两年考核为基本称职的,经市教育局研究决定可降为下一级的一等;年度考核前出现重大违纪违规行为或重大工作失误且影响严重的,经市教育局研究决定可即时降等、降级或免职。

  4、比例

  各等级校长应保持合理的比例。首批校长职级的评定比例原则上为:特级校长控制在20%以内;除特级校长外,一、二、三级校长的比例为3:4:3。

  三、考核办法及考核、认定程序

  1、考核办法

  考核的内容和方法,按《**市教育局直学校校长(园长)职级考核方案(试行)》(见附件)组织实施。

  2、考核、认定程序

  (1)个人申报。由具备校长职级评定条件的申报人填写申报表(另拟),并提交本人工作总结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汇报及有关资格的原始凭证,交市校长职级评定与聘任办公室(以下简称职聘办)审核。

  (2)述职和评议。由职聘办组织申报人现任职学校的中层管理人员与教职工代表听取申报人的述职报告,并组织评议。

  (3)考核与评鉴。职聘办在听取申报人述职并广泛听取意见及进行必要的调查考核的基础上,写出考核、评鉴意见。

  (4)评审与推荐。职聘办对申报人的考核、评鉴意见提交市校长职级与聘任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会),并组织现场评审。评审结束后,职聘办整理评审得分,并依据评定比例,按由高分到低分的原则拟出申报人校长职级推荐方案,提交评审会审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通过。

  (5)初步认定。职聘办向市教育局党委会议报告评审工作与申报人校长职级推荐方案,由局党委会议通过予以初步认定。

  (6)公示。职聘办将初步认定的申报人拟认定职级在市教育局及申报人现任职单位进行公示。

  (7)正式认定。公示结束后,职聘办汇总公示结果向局党委汇报,由局党委正式认定校长职级。

  四、工资与待遇

  1、评定了校长职级且经聘任上岗的校长,从上岗的次月起

  领取由级等工资、津贴工资和能绩工资三部分组成的校长职级工资。

  2、原任校长但未聘任上岗而改任其他职务的,按其所任职务的相应标准与办法领取工资;因任期年限不足半年尚不能申报三级三等职级的副校长,按原规定办法与标准领取工资。

  3、工资结构与标准(单位:元/月)

  校长职级

  校长职级工资

  级等工资

  基本工资

  绩效工资

  特

  级

  500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含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及教龄工资)发放

  绩效工资总额每年按市财政统一标准,依据年度考核结果发放

  一

  级

  一等

  400二等

  300二

  级

  一等

  250二等

  200三等

  150三

  级

  一等

  130二等

  120三等

  100(说明:拟此标准的出发点:一是保证校长的收入不低于甚至高于骨干教师,具体为三级二等不少于5000元/月;二是

  适当拉大差距,争取一级一等年收入不少于10万,是三级二等的2倍。)

  4、其它有关政策

  (1)工资的升降与校长职级的升降协调,且从职级升降的次月起执行。

  (2)享受校长职级工资的校长离退休时,计发离退休费的工资数应为级等工资与津贴工资之和。

  (3)享受职级工资的校长,其病、事假等待遇,按级等工资与津贴工资之和作为计算基数。

  (4)校长的职级工资由市教育局统一组织实施、统一按月发放、统一日常管理。

  (5)享受职级工资的校长,不得再在任职学校获取各种实物和货币收入,一经发现即按违纪予以严肃处理。

  5、实施校长职级工资办法所需经费,由市财政统筹并专项列支。

  6、校长原享受的政治待遇,实施校长职级制后按另行规定享受。

  附件2:

  校长聘任制实施办法

  一、聘任主体与应聘者范围

  1、聘任主体为市教育局。

  2、应聘者范围:

  (1)报名应聘正校长的应为局直属中学的在职正、副校长,在职党委(总支、支部)书记,局机关或局二级机构的在职副科职以上干部。

  (2)报名应聘副校长的,应为直属中等学校在职正、副校长,在职党委(总支、支部)书记,在职中层干部,局机关或局二级机构的在职干部。

  二、应聘条件

  1、正校长应聘条件

  (1)符合前述应聘者范围的规定。

  (2)资格条件:达校长职级制三级二等资格的要求;如果局机关或二级机构干部,其任副科职级不少于二年,且不作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与校长岗位培训条件限制。

  (3)身心健康

  (4)年龄:男50周岁以下,女45周岁以下。

  2、副校长应聘条件:

  (1)符合前述应聘者范围的规定。

  (2)资格条件:达校长职级制三级三等资格的要求;如系学校中层干部,不受校长岗位培训条件限制,但任职不少于二年;如系局机关或其二级机构干部,不受校长岗位培训条件限制,其任职须不少于二年。

  (3)身体健康。

  (4)年龄:男50岁以下,女45岁以下。

  三、聘任程序

  1、公布聘任职位与职数。由职聘办向局机关、二级机构、各直属中学公布拟聘的正、副校长职位与职数。

  2、报名。符合前述应聘者范围规定的申报者,填写申报表,提交个人工作总结及资格条件的原始凭证,由职聘办审核。

  3、公布应聘者名单。职聘办审核申报人材料后,公布其中符合应聘条件的应聘者名单,其中正、副校长应聘者的人数均须多于规定职数。

  4、笔试。正、副校长笔试内容相同,分类阅卷、计分。由职聘办组织试题和组考,评审会组织阅卷、计分,职聘办组织统分、排队。

  5、面试。职聘办将笔试结果报告局党委,由局党委按考试成绩择优的原则确定参加面试的名单。职聘办公布面试名单,职聘办组织面试题,组织并主持面试,评审会计分。职聘办统分并排队。

  6、考试成绩合成。职聘办按笔试、面试成绩各占50%的办法将应聘者考试成绩合成并排队并报局党委审定,按择优原

  则等额确定考核名单。

  7、考核。职聘办组织对考核对象的考核,了解其各方面实际表现及群众反映,并将考核结果报局党委。

  8、确定聘任对象。局党委审查考核结果,确定聘任对象。

  9、公示。职聘办在市教育局及拟任职学校公示拟聘名单,并整理公示结果报局党委会。

  10、聘任。局党委决定聘任方案,并与受聘者签订聘任合同。

  四、校长聘任合同的主要内容

  1、受聘校长的义务

  (1)完成市教育局下达的任期教育教学工作任务,达到各项任期内学校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目标。

  (2)实现国有与校有财产的保值与增值。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遵守市教育局制定的规

  章制度和工作纪律。

  (4)保证教职员工民主管理学校权力的履行,尊重并不侵犯教职员工的人权,保证教职员工的收入适度增长及工作条件、生活条件的改善。

  (5)维护学校由市教育局确定的性质、结构、规模。

  2、受聘校长的权利

  (1)在履行上述义务的前提下,对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教育教学、教研教改、招生、基本建设、后勤服务、教职工聘任、管理与培训等重大事项有决定权。

  (2)受聘后一个月内通过校长职级制的评定,享受校长职级工资;若未评定最低级等,按原规定享受相应标准的校长工资。

  (3)参与市教育局召开的有关重要会议,发表自己的意见。

  (4)参加市教育局组织的培训、参观等。

  (5)经营、管理校办产业。

  3、聘任主体(市教育局)义务

  (1)提供办学经费。

  (2)及时为受聘教职工办理有关聘任手续。

  (3)及时为学校提供物资采购、基建设施、教研指导、师资培训等方面的服务。

  (4)有关学校运行发展的重大决策,征求校长的意见。

  4、聘任主体(市教育局)的权利

  (1)决定学校的性质、结构、规模。

  (2)决定任期内学校在基本建设、国有及校有资产经营、教育教学、教研教改、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工作任务与发展目标。

  (3)依法监督、检查、评估学校各方面工作及组织财务审

  计。

  (4)对校长实施年度考核、任期考核及离任审计。

  5、续聘、解聘与中止合同

  (1)任期期满,根据任期考核的结果,市教育局可决定续聘或解聘。

  (2)任期未满,因合同履行任一方的重大违约,另一方可提出中止合同,且违约方应负相应的民事责任。

  (3)解聘或中止合同后的校长,从次月起不再享受相应校长职级工资,而按其新任职务领取相应工资,但其任职月数可保留并计入其校长任职年限。

  6、其他附则条款

  (说明:双方的义务、权利应依任职学校而异具体写明。)

  五、组织与管理

  1、校长聘任制的实施,由市教育局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具体组织与管理,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给予支持与协助。

  2、市教育局成立的“市校长职级评定与聘任评审委员会”与“市校长职级制与聘任制工作办公室”的组织办法、工作职责及工作方式与校长职级制实施办法同。

  附件3:

  **市教育局直属中学校长职级考核方案(试行)

  一、使用说明

  1、本方案认为中学校长是一种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且其专业性不同于党政干部或教师,其主要特点是:第一,校长首先要争取成为教育家,即应具有一定的教育理论素养,努力形成自己的教育思想或观点;第二,校长要争取成为学校管

  理专家,即应长于依据国家法规、政策和管理规律,优化学校的管理体制与人、财、物、事的具体管理;第三,校长要争取成为市场经济中的经营专家,即学会经营学校各种物质的、精神的资源,努力创造学校最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第四,校长应是教育教学的专家,懂教育教学规律,能指导学校的教育教学和教研教改。

  为此,本方案将主要从教育理论水平、学校管理水平、教育教学工作水平、主要业绩四个方面考核中学校长的水平。

  2、本方案在测评技术上不同于近来教育评价中经常采用的逐级量化评定技术。这是因为:一方面对内行的评价者而言,经过适当的现场考察、访问,对校长各主要方面的水平已经会有明晰的判断,强制他们三级、二级、一级各指标逐级逐项量化计分,反而干扰了他们的正确判断;另一方面,在众多实际的评价过程中,很少有内行的评价者逐级逐项计分再合成的,而大多采用的是整体直觉判断,如硬要他们计分,他们往往是先定上级指标后定下级指标地计算。此外,指标体系的繁杂,三级指标均量化计分,实际上并不科学。因此,近年来教育增加了对崇尚量化的批判及对质的评价的提倡。

  本方案采用直觉定位量化技术。信任内行的评价者,让他们

  对每个二级指标参照三级指标的提示,通过现场观察、访谈、查阅资料、听取汇报等途径,作出整体性的直觉判断,并对各二级指标直接计分。

  3、由于学校之间有多方面的不同,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校长的工作业绩。为此,本方案采用难度系数,特色加分两次矫正,以使评价结果更加公正。

  4、考虑到国家、社会对学校工作的要求及对校长的要求时有更新,考虑到我市中学校长队伍素质的现状和应有的发展,本方案不取绝对评价法而取相对评价法,即主要依参评校长之间的水平差异确定评价结果,且评价指标可逐年修改。

  二、指标体系

  本方案采用三级指标体系,共四个一级指标、8个二级指标和32个三级指标,具体如下:

  (一)教育理论水平

  1、教育思想

  (1)有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其内容体现先进教育思想。

  (2)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的内容体现先进教育思想,无违背素质教育的条款。

  (3)学校的校园设置、教学与生活的设施设备能有效促进全体学生的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与个性特长的培养。

  (4)学校的管理行为、教学行为符合教育法规、政策,能促进全体学生健康主动、生动、活泼的发展。

  2、教育改革

  (1)校长能针对学校自身特点,提出切合实际的学校特色发展目标,制定实施方案并努力实践。

  (2)积极构造校本研究制度,内容具体、充实,实施好,用教育科研带动学校各方面的改革与改善。

  (3)积极开展校本培训,积极探索校本管理,并将其与校本研究融为一本,互相促进。

  (4)积极创造条件,努力提供教育改革所需的人、财、物。

  (二)学校管理水平

  1、常规管理

  (1)实行校长负责制,党的作用发挥好,工会、职(教)代会等组织的民主管理与监督好。

  (2)学校有明确的决策、议事程序,有完整、明确的日常管理规章制度,执行好,管理效率高。

  (3)学校机构设置精当,编制使用合理,岗位设置与岗位职责管理符合有关规定且落实好。

  (4)资产管理好,对现有资产用出效益,并努力争取资产的保值增值。

  2、事业发展

  (1)在校长的努力下,学校的办学条件逐年有所改善。

  (2)学校能面向社会、面向教育市场,积极争取社会各方面的支持,促进学校的发展。

  (3)重视教师队伍学历结构、学科结构、年龄结构、能力结构等方面的优化,有“名师”培养措施且实施好。

  (4)以课程改革为中心的教研教改顺利推进,并不断取得阶段性成果。

  (三)教育教学水平

  1、教育工作

  (1)校长重视学校文化建设,对学校的精神文化、制度文化、物质文化的建设及师生校园文化活动有明确的、符合现代教育理念的设想,并努力实践。

  (2)校长善于团结人、教育人、指导人,干部、教师队伍团结向上、积极肯干、敢于创新。

  (3)学校重视学生的品德发展与心理发展,德育工作与心

  理健康教育工作开展好,学校风貌好,学生风纪好。

  (4)校长熟悉学生心理发展规律与年龄特征,熟悉学生品德现状,能具体、有效地指导学校德育工作。

  2、教学工作

  (1)校长熟悉学校教学、教研教改管理,学校有简明、高效的教学、教研管理制度和诊断,调控全校教学质量的措施与方法。

  (2)校长熟悉主要学科的教学,在1-2门学科中具有较高的水平。

  (3)校长熟悉教学理论和课堂教学策略,具有较强的听课、评课和指导课堂教学改革的能力。

  (4)校长在指导与培养青年教师或骨干教师方面付诸实践并有成绩。

  (四)主要业绩

  1、办学成效

  (1)学校有较好的社会声誉,得到家长、用人单位或高一级学校的认可,或得到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方面的嘉奖。

  (2)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稳定,教学质量不断提高

  (3)学校的基本建设,校园绿化美化有发展,且财务状况良好。

  (4)积极创造有个性的办学经验与学校特色,有实践、有成效。

  2、个人成就

  (1)校长本人有一定社会知名度或得到某种嘉奖。

  (2)校长有教学领域或管理领域的科研课题或研究成果,或在前述领域有正式发表(获奖)的论文(专著)。

  (3)校长勤政廉政,待人诚信,在全校师生员工中有较高**,并能得到学生家长的好评。

  (4)校长在同类学校或同一学科教学中有一定影响力,能在一定范围介绍经验,发表有影响的见解或展示成果。

  三、考评办法

  1、本考评采用直觉定位量化法。先由评价专家各自对8个二级指标参照其下属各三级指标的提示,通过观察、访谈、查阅等获得主观感受后,直接在0-10分之间给出评价分(可保留一位小数)。然后由评价组织人员合计各评价专家的计分。凡某个二级指标所有专家的计分差距在2分(含2分)之内的,平均后作为该二级指标最终得分,如差距大于2分,须请专家们审议并修改计分,差距不大于2分后再算出最终得分。

  2、评价得分矫正

  (1)运用难度系数的第一次矫正。考虑到申报者现任职的各学校办学基础与条件不同,需对前述8个二级指标的评价最终得分之和乘上难度系数以作第一次矫正。难度系数的范围为0.9-1.1,确定办法如下:

  对各校生源、师资、规模、原有教育质量四个方面由职聘办初定每一项的数值(“上”为0.9,“平均水平”为1.0,“下”为1.1,根据各校实际给出0.9-1.1之间的一个数值,保留一位小数),再求**均得出各校的办学难度系数,报评审委员会审查批准后生效。

  (2)特色加分的第二次矫正。对校长办学过程中取得的某些方面特殊成绩,可进行特色加分,作第二次矫正后得出评分结果,特色加分的分值为0.5、1、1.5、2、2.5、3,视成绩影响范围的大小而定:

  在本市范围内,单项特殊成绩,加0.5分,综合特殊成绩,加1分;

  在本省范围内,单项特殊成绩,加1.5分,综合特殊成绩,加2分;

  在全国范围内,单项特殊成绩,加2.5分,综合特殊成绩,加3分。

  四、级等评定办法

  1、先对每个二级指标定评定等级。低于3分的为D等,3-5分(不含5分)的为C等,5-7(不含7分)的为B等,7-10分为A等。

  2、再按下述办法评定申报者级等(两项标准合计)。

  级

  等

  标

  准

  二级指标等第分布

  评价总分

  特

  级

  7个或8个是A等,其余

  70分及以上

  B等

  一级

  一等

  A等4-6个,其余

  60分及以上

  二等

  B等

  A等2-3个,其余B等

  57分及以上

  二级

  一等

  1个A等、其余B等,或全为

  B等

  54分及以上

  二等

  C等1或2个,其余

  51分及以上

  三等

  B等或A等

  C等3或4个,其余B等或A等

  48分及以上

  三级

  一等

  C等5或6个,其余

  B等或A等

  45分及以上

  二等

  C等7或8个,其余

  42分及以上

  B等或A等

  三等

  D等1或2个,其余C等或B等、A等

  39分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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