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上访的成因及对策
第一篇:探讨上访的成因及对策
探讨上访的成因及对策
近年来,上访问题有增无减,上访者有进省的,进京的。上访者中各色人物都有,各种问题都有。上访问题是各级领导十分关注的问题,也是最劳心的问题。这个问题解决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单位和领导者的声誉,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到单位的经济发展。如何解决好这个问题?以保持相对稳定,经过调研,笔者谈点不成熟的看法,同大家商榷。
一、上访的成因。
上访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上访者的心态也是复杂多变的。上访者的心态导致了上访结果的发生,其原因有以下几方面。
1、干部行政违法,损害了群众利益,导致了上访事件的发生。
在现实的工作中,个别干部主观主义色彩太浓厚,办事凭想当然,不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不问群众愿意不愿意,行政命令似的,叫群众干什么或不干什么?不按客观规律,自然规律,市场经济规律办事,主观臆断的下结论,作指示,严重损害了群众的利益。还有的干部在工作中,不按行政法规办事,自己说了算,一手遮天,把群众的得失抛在脑后,这样的结果,没有不上访的。
2、法律裁判不公,导致了上访。
现在涉法上访的案件不少,当事人主要的反映是裁判不公。
一是办案人员在认定事实上有出入,证据采信不合理;二是在办案程序不公,有的办案人员违反程序办案;三是适用法律不正确。因而导致了裁判结果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的差异,由此引起上访。
3、案件执行不力,导致上访。
殊不知,现在案件执行特别难,不少上访者是因案件判决了,得不到执行,或执行不到位,引起的上访。一是当事人诉讼前或诉讼中没有财产保全措施,官司胜诉后,被执行人没有执行能力,拿不回钱来;二是虽有财产保全,由于办案人员疏忽,造成财产被转移、灭失等,而无法执行;三是由于地方保护的干扰或个别被执行人的地方势力的影响,办案人员不敢采取强制措施,使当事人的案件得不到有效执行,因而引起上访。
4、违法办案引起的上访。
在现实,真正违法办案的几乎没有,但也不能排除,极个别办案人员,由于思想不正,职业道德意识差,受腐朽思想的影响,办人情案,关系案,直接损害了一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导致的上访。
5、土地发包中的合同违约,引起上访。
土地发包和承包问题,是一个较复杂的问题,近年来由于土地承包纠纷引发的案件逐年上升,上访的时有发生,典型的是过去的开发性家庭农场主。由于当时的土地开发、经营、利费税上缴等,都是有国家、垦区、农场的政策扶持,大部分农场主或土地承包者靠优惠政策挣了钱。后来政策发生变化,合同应及时调整或变更。但由于这方面的工作做的不细,不到位,手续不健全,造成土地承包中的合同违约,引起上访。
6、房屋拆迁、补偿资金不到位引发上访。
近年来,各地都在搞开发热,修路、建楼、搞小城镇建设,形象工程建设、涉及到很多动迁户,有时往往是农场或主管单位一纸文件,就要求群众拆迁,群众很不满意。主要是资金不到位,一是补偿的资金太少,同开发商售楼的价格差距太大;二是补偿金不能一步到位;三是不能合理安排拆迁户拆迁后的去处,有的拆迁户,原是门市房,拆迁后断了生活来源,引发上访发生。
7、一些基层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引发上访。
现实社会纷繁复杂,各种矛盾和焦点不断涌现,在老问题没有解决时,新问题又来了。农场接触群众最直接,矛盾也最多,如老干部问题,老职工问题,工资问题,职工应付款问题,医疗保险、社会保险,教育收费,职工下岗等等,这些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如得不到及时合理的解决,最能引起集团或群体上访。
总之上访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因人而异,因事而异,访者有自已的缘由,有自已的目的,不访是相对的,上访是绝对的。
二、解决的办法及对策。
1、多教育干部和执法者,依法行政,严格执法。
应经常组织行政干部和执法人员学习法律法规,懂得依法行政和按法律程序办案,在处理群众问题时,不违法,同时还应加强对干部和执法人员的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教育,树立公正办案,为民服务的意识,使之减少或避免引起上访事件的发生。
2、做好上访人员的思想工作,保持稳定,让上访人员息访。
各级领导干部和执法者,凡涉及到上访人员来访,都要耐心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认真听取他们的诉说,做好记录,能解决的问题当场解决,解决不了的给一个答复的期限。千万不要推诿,不要烦,更不能说,你这事我管不了,你愿去哪儿访就去哪儿访吧!这是不负责任的态度,一定要做好上访人员的思想稳定工作,让他们就地息诉或息访。
3、实行属地管辖、专人包案。
所谓属地管辖是指,上访人员的户籍在哪个单位或上访人员是哪个场的就由哪个场负责,由最初的办案人员或最初的办事人员把上访人员包管下来,专门负责解决上访人员的问题。必须责任到人,限期解决问题,严格控制上访人员越级上访。
4、对上访者既要做工作,又不要大开方便的绿灯,有关部门要协调配合,既不鼓动,又不强行阻止,多作劝导工作。
现在上访人员都摸透了各级领导干部的心理,怕访,怕上级领导施加的压力,于是这些上访者专门找总局党委开扩大会议期间,省和中央开“两会”期间去上访,给下面造成压力。一些上访者公开说“爱哭的孩子有奶吃”。我们的各级领导不要怕访,不要回避矛盾,要面对现实问题,主要做好上访者的思想疏导和劝导工作,一定要防止个别人鼓动上访者或者为上访者大开方便之门。殊不知,有的上访者是有理的,而有的是无理缠访的,要分清情况,不要单方面听上访者一面之词,多做调研,不要枉下结论,也不要强行阻止上访者,要以理服人。
5、对上访者的问题,该解决的按法律法规一定解决,达到他们的要求,不该解决的,超出原则范围的也不要拿钱买平安。
现在中国的法律已经很健全了,上访者的问题完全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得到解决,没必要去上访。造成目前这种局面,上访者往往有3种心理,一是怕走法律程序花诉讼费;二是怕事情得不到解决;三是他们的事情如按法律程序办,没有合法有效的证据,即使有证据,诉讼时效已过,未必能打赢官司,因此只好走上访,在上面“五马长枪”的一闹,上面重视了,给基层造成了压力,本身有的问题不该解决的,为了稳定,也解决了。殊不知,有的上访者的问题,都有很多历史遗留问题,年限长,事情复杂,代有连带性,该解决的不要拖延,按规定办;不该解决的,也不要花大钱搞稳定。如果你今天给他解决了100元,他明天会要你1000元,暂时的平安,可能造成长久的后患。花钱买稳定,会起到鼓动怂恿上访的结果。
6、以开证会的方式,解决上访问题,办法最有效。对上访者的问题,一定要疏理好事情的来龙去脉,因果关系,由有关部门牵头召开听证会,让各界代表,权威人士参加,让上访者及上访者信得过的人一同参加,把上访者的问题摆出来,由大家来明辩是非,解决问题,可当场在听证会上达成各种协议,签字划押,使问题得到解决。
7、对那些不按信访条例办事的无理上访者,按法律法规办。
上访使有的人尝到了甜头,他成了上访专业户,但这是个别的。大部分的上访户是有怨屈的,他们有的问题不通过上访是得不到解决的。只是这其中有的属于无理搅三分的,沾边就赖的情况。经作工作不听劝阻的,继续缠访闹事的,严重影响社会公共秩序的,要5按治安处罚条例办,实行拘留或收容,刹一刹组织上访、串访、无理上访者的歪风,这样才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综上所述,上访问题是个严肃问题,也是事关全局的问题,在当前稳定压倒一切的情况下,各级领导千万不要忽视这个问题,一定要下决心办实事,解决好上访问题,使垦区的各行业在健康有序和谐的环境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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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涉法上访案件的成因及对策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法院日益成为解决社会矛盾的渠道,法院受理的各类案件日益增多,诉讼主体呈多元化趋势,有的案情复杂、矛盾容易激化,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有的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不服,不是按照法律程序进行上诉或者申诉,而采取到进省、进京上访,有的甚至缠访不休。这些上访事件的存在,既增加了上
访当事人的经济、精神负担,也严重影响了国家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既有损法院的形象,也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更损害了司法权威。
一、涉法上访的特点广义上的涉法上访,包括涉及到法院、检察院、公安等部门与法律相关的各类上访,狭义的仅指涉及到法院的上访。本文从狭义的角度进行讨论。当前涉法上访呈现出一些特点,主要表现在:⒈涉法上访的数量不断上升。在各类上访案件中,涉及到与人民法院各类裁判有关的上访居高不下,有的甚至达到30。其中不少当事人越级上访,有的一上访就到北京,以期问题迅速解决。有的反复上访、重复上访,有的到多个机关、部门上访,有的互相结合形成上访团体,息诉难度大。⒉上访的对性明显增强。法院所面临的社会矛盾总体来说属于人民内部矛盾,但它的对抗性色彩却越来越明显。有的当事人在上访中采取闹事的方式以期引起注意,如长期纠缠、冲击机关、阻碍交通等,有的打横幅、竖标语、呼口号,有的身穿“冤”字白衣在机关门口喊冤纠缠,拦截领导车辆;有的直接采用暴力手段,如爆炸、投毒、毁容、自杀或他杀。⒊群体性涉法上访增多。一些案件由于涉及的不是个别人的利益而带有明显的群体性。如破产企业职工安置问题、农村集体诉讼问题、国有资产流失问题。群体性事件往往具有较大的社会破坏性,影响生产生活秩序、法院乃至行政机关的工作秩序,有的还会采取一些过激的行为,有的还聘请律师、寻求媒体支持,把经济问题政治化。
二、涉法上访的成因造成涉法上访不断增加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主要表现在:⒈社会治理方式的变化。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加快,法院在解决矛盾中的地位日益突出。过去有很多通过行政手段解决的事,现在逐步由法律手段来调整。法院处理的纠纷、矛盾越多,产生上访的可能性也就越大。之所以涉法上访的绝对总量在上升,就在于法院处理的案件、矛盾比以前多了。涉法上访中,许多其实并不是法院的问题,只是矛盾最后到了法院。相反,过去主要通过行政途径解决纠纷,涉法上访当然也就较少。⒉法治观念尚未植根。人们的思想观念尚未完全转移到法治轨道上来,遇事找政府仍然习惯做法。加上行政权的扩张,司法权威不足,既判力得不到尊重,客观上也助长了一些通过上访来解决问题。上访就其实质来讲,是当事人之间矛盾的体现。由于现行的司法权威尚未得到足够的尊重,解决问题的渠道并不通畅,就导致人们更多选择上访作为解决问题的对策。⒊社会利益调整的结果。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在市场经济体制在逐步完善的过程中,每项改革措施的推行,必然会触动一些人的利益。比如在企业改制、破产的过程中,有一些企业在出售、产权转让、破产的过程中,对原有职工的安置工作未能妥善解决,或者拖欠职工工资、养老金、劳动保险、医疗保险费用等,引发职工群体上访。其他如征地拆迁安置问题、农村土地调整、村组债务等问题,在法院受理的相关案件中,都容易产生上访。⒋法院没有正确处理好裁判与调解的关系。在推进审判方式改革中一味强调提高当庭宣判率,重判轻调,认为只有当庭宣判才规范,才符合“公正与效率”要求;调解是过时做法,不符合现代司法理念,未能建立和完善激励调解工作的有效机制。忽视了依法调解同样可以实现公正与高效,成功调解更能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⒌法官司法为民的意识不强。特别是对一些婚姻、赡养、相邻关系、人身损害赔偿、借贷、合伙、土地承包等纠纷,只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能判则判,“不服上诉去”,缺少耐心,怕麻烦,不愿意做过细的调解工作,导致一些案件“官了民不了”,有的甚至激化了矛盾。同时,一些执行案件久拖不执,特别是“涉府”、“涉村”案件执行难问题仍未解决,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⒍当事人诉讼能力较低。基层人民法院面临的绝大部分当事人是农民群众,文化水平低,观念较落后,法律意识薄弱,对法院审判方式改革不能适应和理解,特别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
规定》更不适应,尽管基层法院采取多种方法宣传法律、指导诉讼、履行释明义务,但是当事人仍觉得取证难、举证难、打官司难。加上当事人缺乏必要的证据意识、诉讼风险意识,稍有不满,就会上访。当事人对上访存在错误认识,寄于过高希望,也是造成上访的重要原因。有的案件由于客观原因没有执行到位,这本属于正常的诉讼风险,但当事人却把责任归咎于法院。也有的案件本身处理正确,但当事人认为其权益未得到保护,于是反复上访,要求推翻原裁判文书。有的上访当事人本来是有理上访,却提出许多无理要
第三篇:涉诉上访的成因及对策
近年来,法院系统涉诉上访案事件呈逐年增多趋势,有些案件当事人在案件审理中,或案件审理后,多次到上级法院或有关党政机关上访,有的甚至采取公开静座、威慑、滞留不归、自杀等形式,严重影响了社会秩序与机关办公秩序,涉诉上访已经成为法院工作的重中之重,对法院的告诉申诉和息访稳定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涉诉上访案事件的成因是多方面的,归纳下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司法腐败问题,不依法办案,办人情案、关系案、态度蛮横及枉法裁判现象,引起了当事人对审判结果的不满,越级上访。
(二)反映司法效率与公正的有关问题,不按时结案,久审不决,止兑应付,兜圈子,审理中程序违法。
(三)司法公信度不高,司法严肃性与权威性缺失问题,有些案件当事人“唯大、唯官、唯上”,在法院判决后,即便对判决不服,不上诉而去上访。某些党政领导大包大揽的作法也加深了当事人对法律的误解信任程度。
(四)缠访、闹访现象。有些案件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抛开法律,寻找“捷径”,“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通过上访对法院施压,从而希望达到自己的目的。
如何化解以上社会矛盾,正确解决涉诉上访问题呢?
一、提高认识。
首先认识到涉诉上访工作的艰巨性、复杂性。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稳定压倒一切,没有一个稳定的社会秩序和环境,就搞不好
发展,司法建设这个上层建筑也就缺乏经济基础的支撑。其次态度务实。在处理涉诉上访过程中,不能采取草率应付思想,撩汤止沸,不能一蹴而就,盲目答复,已承诺按期答复的,要守时答复,以免授人一柄,引起新的矛盾激化、反弹。第三,处理过程中强化五个意识:全局意识、稳定意识、服务意识、司法为民意识、求真务实意识,以“三个代表”思想统揽工作全局,扑下身子,耐心工作,换位思考,设身处地地为他人着想,以诚相待,与上访者交心、交朋友,使其态度转化,由对立转向对话,由对话转为理解、诚服。
二、加强领导,确立上访包案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上访问题存在五个难点:一是越级上访,二是重访缠访,三是集体访,四是上访老户,五是闹访、暴力访。要处理好以上问题,要加强领导,采取领导包案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涉诉上访绝大多数属于申诉问题,领导包案了,问题清楚了,能及时答复的予以及时答复,需要研究处理的,也要在研究处理后予以及时答复。属于再审的要予以立案再审,达不到再审条件的要耐心解释,属于廉洁自律方面的转入纪检监察处理,以上这些问题的处理定论是一般同志期及不了的,这也是之所以领导包案解决问题的职责范围所在。
三、确立“大信访”格局,建立预防与解决上访问题的长效机制。
解决涉诉上访问题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不是单靠法院能解决的,也不是一朝一夕能解决的,应齐抓共管、综合治理。首先,加强法院自身建设,打铁还要自身硬,要预防上访,每个案件就要办成“铁案”,法官也就必须有较高的素质,因此,要常抓不懈地加强法官素质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使每个法官都成为“公正”的“化身”,正义的“天平”。其次,加强各级各部门的协调、联动。涉诉上访既是法律问题,又是社会问题,它不仅涉及审判程序与法律实体,也涉及党委、政府和其各个部门的意见、处理,具有较强的综合性,各部门要及时沟通,若答复口径和处理原则不一致,就会自乱阵角,增加处理的难度。第三,建立惩戒机制。在接访过程中,对于确属无理纠缠、缠访、闹访的,或造谣惑众或冲击国家机关,打骂工作人员的,要及时与上访者所在单位和公安机关联系沟通予以法纪处理,构
成犯罪的,予以追究刑事责任。第四,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意识,进行全民普法教育,树立公民学法、知法、守法观念,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四、加强司法改革,确立三审终审制和提高审理法官级别的上诉审制。
当前,涉诉上访的最主要内容之一,就是反映上诉法院二审裁决不公,随意驳回、改判,确立三审终审制等于给当事人又一个司法救济的手段,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另外,现行的法院上诉审理模式也出现许多不合理现象。如下级法院一级法官审理的案件,可以被上级法院四级法官改判,下级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过的案件,可以不必经过上级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而被上级法院合议庭改判,这些本末倒置的作法、规则,难使人信服
第四篇:涉法上访案件的成因及对策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法院日益成为解决社会矛盾的渠道,法院受理的各类案件日益增多,诉讼主体呈多元化趋势,有的案情复杂、矛盾容易激化,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有的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不服,不是按照法律程序进行上诉或者申诉,而采取到进省、进京上访,有的甚至缠访不休。这些上访事件的存在,既增加了上访当事人的经济、精神负担,也严重影响了国家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既有损法院的形象,也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更损害了司法权威。
一、涉法上访的特点广义上的涉法上访,包括涉及到法院、检察院、公安等部门与法律相关的各类上访,狭义的仅指涉及到法院的上访。本文从狭义的角度进行讨论。当前涉法上访呈现出一些特点,主要表现在:⒈涉法上访的数量不断上升。在各类上访案件中,涉及到与人民法院各类裁判有关的上访居高不下,有的甚至达到30%。其中不少当事人越级上访,有的一上访就到北京,以期问题迅速解决。有的反复上访、重复上访,有的到多个机关、部门上访,有的互相结合形成上访团体,息诉难度大。⒉上访的对性明显增强。法院所面临的社会矛盾总体来说属于人民内部矛盾,但它的对抗性色彩却越来越明
显。有的当事人在上访中采取~的方式以期引起注意,如长期纠缠、冲击机关、阻碍交通等,有的打横幅、竖标语、呼口号,有的身穿“冤”字白衣在机关门口喊冤纠缠,拦截领导车辆;有的直接采用暴力手段,如爆炸、投毒、毁容、自杀或他杀。⒊群体性涉法上访增多。一些案件由于涉及的不是个别人的利益而带有明显的群体性。如破产企业职工安置问题、农村集体诉讼问题、国有资产流失问题。群体性事件往往具有较大的社会破坏性,影响生产生活秩序、法院乃至行政机关的工作秩序,有的还会采取一些过激的行为,有的还聘请律师、寻求媒体支持,把经济问题政治化。
二、涉法上访的成因造成涉法上访不断增加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主要表现在:⒈社会治理方式的变化。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加快,法院在解决矛盾中的地位日益突出。过去有很多通过行政手段解决的事,现在逐步由法律手段来调整。法院处理的纠纷、矛盾越多,产生上访的可能性也就越大。之所以涉法上访的绝对总量在上升,就在于法院处理的案件、矛盾比以前多了。涉法上访中,许多其实并不是法院的问题,只是矛盾最后到了法院。相反,过去主要通过行政途径解决纠纷,涉法上访当然也就较少。⒉法治观念尚未植根。人们的思想观念尚未完全转移到法治轨道上来,遇事找政府仍然习惯做法。加上行政权的扩张,司法权威不足,既判力得不到尊重,客观上也助长了一些通过上访来解决问题。上访就其实质来讲,是当事人之间矛盾的体现。由于现行的司法权威尚未得到足够的尊重,解决问题的渠道并不通畅,就导致人们更多选择上访作为解决问题的对策。⒊社会利益调整的结果。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在市场经济体制在逐步完善的过程中,每项改革措施的推行,必然会触动一些人的利益。比如在企业改制、破产的过程中,有一些企业在出售、产权转让、破产的过程中,对原有职工的安置工作未能妥善解决,或者拖欠职工工资、养老金、劳动保险、医疗保险费用等,引发职工群体上访。其他如征地拆迁安置问题、农村土地调整、村组债务等问题,在法院受理的相关案件中,都容易产生上访。⒋法院没有正确处理好裁判与调解的关系。在推进审判方式改革中一味强调提高当庭宣判率,重判轻调,认为只有当庭
宣判才规范,才符合“公正与效率”要求;调解是过时做法,不符合现代司法理念,未能建立和完善激励调解工作的有效机制。忽视了依法调解同样可以实现公正与高效,成功调解更能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⒌法官司法为民的意识不强。特别是对一些婚姻、赡养、相邻关系、人身损害赔偿、借贷、合伙、土地承包等纠纷,只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能判则判,“不服上诉去”,缺少耐心,怕麻烦,不愿意做过细的调解工作,导致一些案件“官了民不了”,有的甚至激化了矛盾。同时,一些执行案件久拖不执,特别是“涉府”、“涉村”案件执行难问题仍未解决,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⒍当事人诉讼能力较低。基层人民法院面临的绝大部分当事人是农民群众,文化水平低,观念较落后,法律意识薄弱,对法院审判方式改革不能适应和理解,特别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更不适应,尽管基层法院采取多种方法宣传法律、指导诉讼、履行释明义务,但是当事人仍觉得取证难、举证难、打官司难。加上当事人缺乏必要的证据意识、诉讼风险意识,稍有不满,就会上访。当事人对上访存在错误认识,寄于过高希望,也是造成上访的重要原因。有的案件由于客观原因没有执行到位,这本属于正常的诉讼风险,但当事人却把责任归咎于法院。也有的案件本身处理正确,但当事人认为其权益未得到保护,于是反复上访,要求推翻原裁判文书。有的上访当事人本来是有理上访,却提出许多无理要求。⒎法院接处访存在推、拖现象。当事人对法院的判决不服,采取上访的方法为自己讨说法,在接处这样的上访问题时,法院认为对判决不服应当按法律程序处理,又不上诉、申诉而到处上访,错不在法院,是当事人自身原因造成的,一审法院不好处理;另一方面,上级法院接待这样的上访,常常一转了之,仍交给下级法院处理;还有的答复复查的,往往几个月都没有回音,导致当事人上访不休。⒏一些法官的业务水平不高。在审判工作中,有的法院对案件事实认定不清、案件定性把握不准,有的还违反程序,有的案件质量不高,这些极易引发当事人的不满情绪,导致上访。⒐信访处理机制不完善。在上访群众中有的是有理上访,也有的是无理上访,错误地认为,“地方党委政府都怕上访,不
管有理无理,反正跑跑,只有好处没有坏处”。而事实上也是如此,有些地方由于害怕进京去省上访,不是依法处理信访问题,对无理缠访的人也不敢处理,害怕造成不好影响,一味妥协迁就,使得无理上访人尝到些甜头,掌握其心理,动辄以上访相要挟;对涉诉上访人以同样方法处理,有的地方还以此考核、评价法院,使法院陷入被动局面。
针对以上问题,笔者认为要减少涉诉上访,解决涉诉上访问题,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法院除了坚持党的领导,积极主动争取地方党政和人大的支持外,还需从以下方面狠下功夫。第一,树立司法为民思想,确保公正司法。人民法院要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法院工作,牢固确立正确的审判工作方向,坚持司法为民的根本宗旨,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要大力加强法官的四项教育,即:“公正与效率”主题教育、“司法为民”教育、科学发展观的教育、法官职业道德教育,努力提高法官的政治素质和道德休养;着力抓好“公正司法树形象”活动,加强作风建设,切实转变审判作风,坚持群众利益无小事,从思想上解决“为谁掌权、为谁服务”的问题,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各项措施,依法保护人民群众和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主题,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坚持公开审判、公正办案,努力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紧紧依靠党委的领导、人大的支持,社会各界的理解,着力攻克执行难关,加大执行力度,提高案件的执结率;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塑造良好司法形象,提升司法公信度,增强司法权威。第二,强化调解工作,加大诉讼调解力度。基层人民法院尤其是人民法庭的法官一定要增强调解意识,把调解作为减少涉诉上访的重要手段,充分发挥诉讼调解定纷止争、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职能作用。认真分析研究调解与裁判的关系,正确理解调解自愿原则和调解内容合法原则的基本内涵,积极探索调解工作新机制,变重判轻调为调判并重。加大调解力度,讲究调解艺术,提高调解的成功率。建立和完善激励调解工作的考核评价机制,提高调解率,保证调解结案的案件占办结案件的60%以上。同
时,要建立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工作的衔接机制,认真履行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职责,与司法行政机关配合,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形成合力,最大限度地钝化矛盾,促进社会关系稳定,减少申诉、上访,也减轻法院执行的压力,实现公平正义的目的。第三,加大法律宣传力度,坚持以案释法。宣传法律是法院的基本职责之一,要持之以恒地采取多种方法宣传法律,通过散发宣传材料、举办法律讲座、提司法建议、公开法律文书、公开审判等等,让群众学法、懂法、守法,特别是要善于运用典型的案例宣传相关法律,对一些常用的法律,如民诉法、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刑法、婚姻法、合同法、担保法和处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等相关司法解释,结合审判实例教育当事人,让当事人了解法院为什么这样判处,其法律依据是什么,从而明白自己的主张和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从中学到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提高遵守法律、按法办事的自觉性。第四,加强对法官的培训,努力提高业务水平。随着社会的发展、民主法制建设步伐的加快,对法官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人民法院要保证司法公正,必须不断提高法官的职业技能和业务水平。在当前,要着力抓好法官“四个方面”能力的提高。一是提高诉讼调解能力。积极探索调解方法和调解艺术,不断丰富和完善调解经验,提高诉讼调解率。二是提高驾驭庭审能力。加强学习、实践,多开观摩、示范庭,庭审中把握重心、明确焦点、查清事实、引导举证质证、大胆认证、掌握庭审节奏,提高开庭成功率。三是提高适用法律能力。法官必须加强法学理论的学习和研究,搞清立法本意,正确适用法律,把案件办成铁案。四是提高法律文书写作能力。作为一名法官要写好法律文书,必须有较高的法律专业水平、写作基础知识水平以及必要的政治理论水平、综合的社会知识和实践经验,还要有责任心。有的上访人员就因为法律文书中错字、表述不清而不服上访。法院必须加强对法官这方面能力的培训。第五,明确责任,建立大信访格局。涉诉上访案件增多不仅影响法院形象、损害司法权威,而且牵扯法院精力,法院领导必须正视这一问题,加强向党委、人大的汇报,多与有关方面沟通、协调,积极争取对法院工作的支持,坚决杜绝因工作处置不当而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把解决涉诉信访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创新机制,长效管理。以立案庭为接处信访职能部门,建立接待、登记、处理等一系例规范的工作制度;一把手院长负总责,分管院长具体抓,建立信访工作责任机制,明确责任,分级管理、层层抓落实,在全院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建立信访工作考核激励机制,纳入岗位目标责任管理,同检查、同考核、同奖惩,确保把问题解决在基层、信访率降到最低。第六,完善信访法制建设。目前,调整信访的法律法规并不完善。法院在处理信访时,也是参照xx的《信访条例》执行。上访是公民的一项权利,但任何权利的行使都不是无限制、无制约的。由于法律不完善,导致对无理纠缠的当事人法院也往往束手无策,甚至只能息事宁人。这在客观上也助长了一些当事人以上访为手段进行要挟。因此,对上访的行为要引导到法治轨道上来,即使是有理上访的,也要按程序办事。对无理上访,扰乱、冲击国家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的,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第五篇:最新群众集体上访的现状、成因及对策-精品
群众集体上访的现状、成因及对策
根据《XX市委办公厅关于开展群众集访问题专题调研的通知》精神,结合XX实际,现对我市群众集访的现状、成因及对策汇报如下:
一、群众集访的基本情况
(一)群众集访的主要数据情况
今年以来,我市群众集访的频率急剧上升,重复集访增加,异常集访时有发生,信访稳定形势严峻。X—X月,群众集体上访X批、X人次,较去年同期分别上升了X%,X%。其中,到市集访X批、X人次,到XX集访17批、X人次,到京集访X批、X人次,分别占集访总批次的90.7%,7.9%,1.4%,占集访总人次的94.4%,5.0%,0.6%。与去年同期相比,到市集访批次、人次分别上升了134.9%,345.9%;到XX集访批次上升了41.7%,人次下降了8.6%;到京集访去年同期为0批、0人次。在这些群众集访中,重复集访79批、3784人次,批次、人次分别占集访总批次和总人次的36.7%,46.5%;异常上访19批、660人次,批次、人次分别占集访总批次、总人次的8.8%,8.1%。与去年同期相比,重复集访批次、人次分别上升了393.8%,858.0%,异常集访批次、人次分别上升了137.5%,633.3%。
(二)集访反映的主要问题
我市群众集访反映的问题涉及企业改制、土地征用补偿、人事劳动及社会保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三农”、商贸、市政、环保、纠纷等方面。其中,企业改制问题70批、3884人次,占集访总量的32.6%,47.8%;人事劳动及社会保障问题42批次、375人次,占集访总量的17.7%,2.0%;土地征用补偿问题34批、642人次,占集访总量的15.8%,7.9%;房屋拆迁安置补偿问题17批、571人次,占集访总量的7.9%,7.0%;“三农”、纠纷等其它问题52批、2771人次,占集访总量的24.2%,33.9%。与去年同期相比,企业问题批次、人次各上升了250.0%,439.4%;人事劳动问题批次和人次分别上升了425.0%,380.8%;土地征用问题批次、人次各上升了277.8%,483.6%;房屋拆迁问题批次、人次各下降了29.2%,23.9%;“三农”、纠纷等其它问题批次、人次分别上升了52.9%,446.5%。
(三)群众集访的主要特点
一是集体上访数量增多、规模增大。我市今年集体上访增多,其批次和人次较去年同期均有大幅上升,且发生时间较为集中,有时一天到市集访多达7、8批。集体上访规模增大,特别是在涉及企业改制、土地征用安置补偿等方面表现突出,在X—X月的群众到市集访中,50—100人的集访65批,占到市集访总批次的33.3%;100人以上的集访30批,占到市集访总批次的15.4%。二是重复访、到XX进京访和异常访增多。重复集访占集访总量的比重大,且较去年同期大幅增加,如在群众到市集访中,重复集访批次几乎占市集访总批次的50%。到XX集访批次与去年同期相比明显上升,到京集访的批次和人次骤增。异常上访的批次、人次较去年同期大幅上升,有的围堵纠缠领导,有的阻拦领导车辆,有的在市机关大院高声喧闹,甚至损毁机关办公设施等,无序上访现象较为突出。
三是集体上访反映的问题较为集中。集访问题集中反映在企业改
制、人事劳动保障、征地补偿三方面。特别是在到市集访反映中尤其突出,反映这三方面问题的集访约占到市集访总量的65%,其中企业改制问题约占45%左右。
四是上访呈现组织化趋势。群众集访的组织化程度日渐提高,同一上访批次内出现精心策划组织、筹集上访经费、寻求外援扩大影响等行为,不同批次集访之间相互串联现象有所显现。
五是劝返处置和矛盾化解难度大。少数集访群众行为极端,不听劝解,长时间滞留不归;也有少数别有用心的人为达一己之私,通过组织、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集体上访,给市委、市政府施加压力,劝返处置难。当前群众信访反映的热难点问题涉及面大、矛盾复杂、尖锐,有的是已积压多年的老问题,有特定的历史背景,化解难度大。
六是消极影响较为严重。集访、重复访、异常访不断增多,影响到了党委、政府及各部门的正常办公,分散了党委、政府集中抓发展的精力,影响到了党委、政府的形象和在群众中的威信。
二、群众集访问题的原因分析
当前,随着我市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利益格局的不断调整,问题和矛盾不可避免地增多、复杂化,导致群众集访增多。总的来看,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一)部分因改革引发的矛盾和问题未得到及时妥善解决。一是企事业单位改制逐年积累和沉淀下来的矛盾和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部分职工在心理上无法接受“国营待遇”、“下岗失业”这个现实,提出许多超越政策性的无理要求,因无法满足便群起而闹事。二是为加快XXX经济建设速度,高速公路、XX快速铁路、XX电站和旧城改造等一批重点工程项目相继开工,这些项目都因占用地多,涉及到城乡居民和农民要离开祖辈世代生活的家园,心里上部分群众本身就有抵触情绪,加之对征地撤迁政策不理解,尽管政府完全按有关政策进行征地、拆迁补偿,但仍不能满足群众的需要,这又产生新的矛盾,导致不断围攻政府,甚至阻挡施工的大规模群体性集访闹事。三是少数干部因为群众反映的问题处理难度大,接待群众存在作风粗暴、工作方法简单、不文明行政行为,或者采取躲、拖的办法,致使小问
题拖成了大问题,引发集体上访。
(二)信访工作机制不健全。一是信访工作责任制未完全落实。个别镇街和部门对信访稳定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深,重视不够,信访工作责任心不强,处理问题责任不明,使得相当部分的信访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致使矛盾积压,群众集访增多。二是信访问题处置机制不健全。信访信息的获取、掌握、报送和信访问题的处置脱节,工作较为被动。在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方面,普遍存在“重排查、轻调处”、“重汇报、少措施”的现象。排查出问题后相应的处置预案不充分,出现群众集访或群体性事件仍有盲目应付的;有少数单位对排查出问题置之不理,使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在具体问题的处理上办法不多,力度不大,这是造成群众集访、重访、越级上访的重要原因之一。三是信访工作的监督制约和责任追究机制尚不够健全。对因工作不力、处置不及时、不妥当而造成矛盾激化引发群众集访、群体性事件、越级上访、重复上访的责任单位、责任人没有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
(三)信访工作开展不够扎实。一些基层干部遇事不愿管、无力管,矛盾纠纷出现后未予有效的疏导化解;有的问题涉及需由多个部门联合处理的,相关责任单位主动性差,不牵头解决,甚至“踢皮球”,使矛盾积存、恶化,造成越级集访。
(四)信访部门自身建设不够。信访部门人力、物力、财力保障不足,未能很好的发挥其统筹、协调、参谋职能。信访部门的人员综合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工作方式方法有待进一步改善。
(五)宣传、疏导工作未做到位。部分群众不能很好地看待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足部利益与整体利益,不能正确理解政策,自私心太重,行为偏激,存在“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错误思想。也有少数别有用心的人,专门组织、煽动群众集体上访给市委、市政府施加压力,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六)现行信访法规还不完善。对少数上访人违反《信访条例》的一些行为还缺乏刚性较强的处罚规定。
三、解决群众集访的对策及建议
群众集访事件的产生是当前社会政治、经济生活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一种社会矛盾,其性质还是人民内部矛盾。应采取教育、解决实际问题为主,站在稳定大局的高度,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标本兼治,遏制当前群众集访增多的势头。
(一)进一步提高做好集访工作的思想认识。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从维护政治稳定、社会安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集访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积极稳妥地解决集访问题,为改革、发展和稳定创造良好的大环境。
(二)进一步做好群众集访处置工作。严格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高度重视、妥善处置群众问题。对已出现的群众集访问题,一要避免与其发生正面冲突。应要求其推选出代表,再与接待人员或领导直接对话,对他们提出的合理要求,应予以当场答复,对他们提出的无理要求要态度鲜明,讲清法律和政策规定,打消其幻想。二要不惧怕群访集访。积极争取大多数,孤立少数,可以面对面开展宣传攻势,讲明依法解决的方法和闹事的危害。争取大多数群众的支持,对少数不法分子也绝不手软,坚决绳之以法。三要分类处置。对于反复性的集访事件,应采取分门别类、归口负责,做好问题产生的专题调查研究,制定出彻底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案,使其尽快息访。四要齐心协力,共同化解矛盾。处置群体性集访事件涉及多个部门,有关部门必须步调一致,研究处置方案,明确部门分工,并按照分工各司其职,齐心协力做好集访工作,争取在短时间内达到明显的效果。
(三)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信访工作机制。一是强化信访工作责任制度,完善“一把手”担负信访稳定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相关人员直接负责、相关单位协调配合的责任体系。二是完善办信制度。纠正“重访轻信”的认识偏差。及时妥善处理群众来信反映的问题,重视群众初信初访的处理,努力提高一次性办结率,减少重复信访。特别是对联名来信反映的一些群体性问题,要明确责任,落实措施,限时解决,避免“信”转为“访。三是强化矛盾纠纷排查
调处机制。立足抓小、抓早、抓苗头,及时准确捕捉可能引发群众集访的信息,把工作做在前头。特别是对群众思想上的问题,要耐心细致地做好疏导工作,不能激化矛盾,努力将矛盾在基层得到依法、及时、妥善地解决。同时,严格依法行政,按程序办事,减少因行政执法行为不当而引发的各种信访问题。四是强化督查督办。对一些重点突出信访问题,信访部门和党委政府督查室要联合督查督办,确保问题得到及时处理。特别是对承诺解决的问题,应加大协调力度,加快督办进度,尽快予以落实和解决,取信于民。五是强化责任制度。把信访工作纳入综合目标考核,并实行单项考核和“一票否决制”,以强化责任,并更好地调动信访工作积极性。对工作不力、激化矛盾等的相关单位和人员,要严格责任追究。
(四)进一步加强基层信访工作。基层工作既是群众信访的源头,又是解决信访问题、减少群众集访的关键环节。一是要树立群众观点,牢记“群众利益无小事”,正确对待信访群众,及时解决他们的实际问题和困难。二是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对重大问题要亲自过问、亲自部署,亲自督查,认真研究处理办法,有力协调各方力量开展工作。三是信访机构要积极主动,认真负责,深入到信访群众中去开展疏导化解工作,并直接了解处理结果,督促问题的解决。四是对已经引起群众集访的信访问题,相关单位要组织力量,深入调查,研究落实措施,妥善解决集访群众反映的问题,避免发生重复集访。五是创新信访工作方式。信访工作要变被动为主动,增强敏锐性、前瞻性和创新性,做到“未雨绸缪”。例如,在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征地方面,由于补偿标准总体偏低,失地农民的生计如何解决的问题。可以通过提前介入,采取“培训一批、教育一批、处置一批”的办法避免或减少群众集访。即统一组织一批被征地年轻人员学习培训实用技术使其更好的自谋生计;对因不懂政策有意见的被征地户,加强政策宣讲和思想教育工作;对为达个人目的而挑唆、串联群众闹事的,要在进行思想教育工作的同时,依法予以处置。
(五)进一步规范群众上访秩序。希望进一步完善信访法规,加强对异常上访的处理。对蓄意制造影响,组织大规模群众堵路、堵门,对受理机关施加压力的过激行为,公安部门要积极配合信访部门坚决地予以制止和依法处置。要用行政、经济、法律等多种手段和办法,坚持教育和处理相结合,说理和顺气相结合,普法和执法相结合的原则,果断处理,规范上访秩序,树立起党委、政府的权威。
(六)进一步提高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在酝酿出台涉及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政策时,一定要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同时要估计决策出台可能给群众带来的影响和问题,做好信息的搜集和反馈,及早制定预案,有针对性地做好工作。对于确属因政策失当、决策失误而侵犯群众利益的,要及时予以纠正。
进京信访治理情况汇报
尊敬的领导:
根据您的要求,我对进京信访治理情况进行了汇报。在过去一段时间内,进京信访治理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但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
首先,关于信访案件的受理和处理情况。我们加强了信访案件的登记和分类管理工作,建立了健全的案件处理机制,确保了信访案件的及时受理和妥善处理。同时,我们还加强了对信访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了他们的法律意识和信访素质,有效减少了不必要的信访案件。
其次,关于信访群众的维稳工作。我们加强了对进京信访群众的排查和管理工作,建立了健全的信息登记和核查制度,有效防范了一些不法分子的入京信访行为。同时,我们还加强了对进京信访群众的安置和帮扶工作,确保了他们的基本生活和安全。
再次,关于信访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挑战。在开展进京信访治理工作的过程中,我们也面临着一些困难和挑战。首先是工作人员的压力较大,工作量较大,需要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和培训,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其次是一些信访案件的处理周期较长,需要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办案效率,确保信访群众的合法权益。
最后,关于下一步工作的思考和计划。我们将继续加强进京信访治理工作,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同时,我们还将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共同推动进京信访治理工作取得更大的成绩。
总之,进京信访治理工作是一项重要的社会管理工作,我们将继续加大力度,不断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效率,确保信访群众的合法权益,为社会的和谐稳定作出更大的贡献。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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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反映三原因致基层“恐闹”
当前,群众维权意识不断增强,但对信访渠道却缺乏相应的认知,部分群众仍习惯于以“闹访”“群访”向政府施压。乡镇干部处于上压下挤的“夹层”,为了不出事、不把事情闹大,一般习惯于选择无原则的息事宁人,无原则地妥协,即为基层“恐闹症”。
一是“闹访”致基层政府耗费大量财力人力。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很多信访问题最终都将责任落实到了乡镇,但是随着乡镇政府职能的不断弱化,乡镇一级政府手中的权力越来越轻,在处理信访问题上缺乏解决问题的有效资源和实际权力,而信访反映的问题往往涉及各个层面的问题,却让缺乏权力的乡镇出面处理。这与乡镇政府担负的维护社会稳定的责任很不适应,乡镇责重权轻,权责出现错位,基层无奈只有选择施以小恩小惠以便稳控度过重要节点。如鱼山镇东魏庄村村民徐金明,因早年民事纠纷不服法院判决成为信访户,每逢重要节点就会越级上访。鱼山镇为稳控此人付出大量精力、财力,凡符合规定的优惠政策都向此人倾斜,逢年过节还安排村干部或管区干部进行慰问,但当事人一直要求重新判决,且经常向镇政府提出一些不合理要求,镇政府在与法院协商未果后仅能维持现状。
二是“闹访”致基层维稳干部易被追责。当前,一些信访人员为了向党和政府施加压力,跨地区、跨部门串联越级上访,如民师群体、退伍军人等。还有少数上访人不按法定程序、不到法定机关反映问题,而是频繁到京省敏感地区和重要场所聚集甚至滋事。有的采取一些极端方式,制造扩大社会影响,带来社会负面效应,影响社会稳定,如有的上访户采取在天门广场、国家信访局门口打横幅的方式向所在地政府施加压力。同时,进京或进省上访户一般都要求当场答复解决问题,但这部分上访人反映的问题大部分时间跨度长、解决难度较大,所以很难劝返。而一旦处置不力,地方政府相关责任人员就面临被追责的风险,这也导致了维稳干部在面对“闹访”群众时多是采取息事宁人的方法,甚至答应部分不合理条件,主动给予解决低保、救助资金等,以防事态扩大。
三是打击缠访闹访缺少政策支持。受上级政策等各种因素的影响,打击违法信访行为还不够有力。在处理信访问题时,过分强调基层政府应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和稳控工作,使得极少数信访人误认为党委政府软弱,不敢对其采取措施,有的更是借着年老、体弱、多病而故意耍赖,甚至心存讹诈,故意找茬。如陈集乡胡庄村一信访户,十余年间不间断到上级上访,特别在全国两会、党代会期间故意到京上访,在其本人未受任何惩戒的情况下,县、乡多名责任人受到不同程度的处分,最后乡镇府在新农村改造时给与其优惠政策才逐渐息访。另外,基层特别是乡镇有非同一案件的信访人相互串通、结为一体联合对乡镇政府上访施压的现象。若其中一人缠访闹访得不到有效打击,多人便乘势而起,纷纷效访,使得基层缠访闹访问题变得更加难以处理。
建议:
一是建立健全信访维稳机制。应明晰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的权责划分,完善基层考核制度,改变一切问题向下压的现状,部门联合共同研究解决问题方案,坚决杜绝推诿扯皮。二是畅通群众信访渠道。加大宣传力度,改变以往遮遮掩掩的状
上访乱象折射信访三?困境2019-07-11改?开放30多年来,中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活取得了令?瞩?的成就。但是,许多社会信息亦表明,中国在经济繁荣的背后积聚着?量社会?盾和利益冲突。各种社会纠纷新旧交织、错综复杂。民众通过各种途径反映利益诉求、寻求公权?救济的情况越来越多、形式也越来越多样化。在此过程中,信访作为公民利益表达渠道的重要性和特殊性不??喻。功能的偏离长期以来,中国?直将信访定位为中央与?民群众直接联系的重要渠道、是各级党委和政府倾听?民群众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民监督的重要途径。然?,现在的问题是,由于信访制度在运?中偏离其应有的功能定位,不可避免地出现了许多违背这?制度设计初衷的“乱象”。时下,信访?作成为影响官员升迁的“帽??程”。换?之,“进京上访”?员的数量和规模成为评价地?官员政绩的重要指标。减少本地上访?员的数量与?部考核被紧密地挂钩。在社会稳定成为各级的“第?责任”之后,“上访”与“维稳”被?为地对?起来。?些地?政府将信访看成是社会不稳定的征象,是影响其政绩的负?因素。因此,如何减少本地上访量成为地?维稳?作的主要?标,如何处置越级访、群体访、缠访和闹访事件,很?程度上成为地?政府的“?病”和地?官员的“紧箍咒”。这就很容易理解,为什么在实践当中,原本是?百姓向政府反映问题、?使民主监督权利、实?“下情上达”的信访活动,在?些地?被演变成党委、政府草?皆兵、如临?敌的危机治理和突发性事件应对。可以作这样?个?喻,本地百姓“进京上访”就像是悬在地?政府头上的?把随时都可能落下来的利剑,?官员们都怕这把剑掉在??的?上,从?谈“访”?变。在“不惜代价、只求稳定”的巨?压?之下,许多地?在处理上访问题上出现了超越法律底线的两种极端做法。?种是变相安抚,即常说的“天价息访”和“花钱买太平”,通过给付巨额赔偿?、安抚费或给访民分地、安排?作等?式息事宁?。另?种就是刚性压制,即采取“暴?截访”、将访民投?“?监狱”“劳动教养”“游街?众”或“被精神病”等强硬?式恐吓、威慑上访群众。不管是“软”的安抚还是“硬”的压制,这些做法的本意??是息事宁?、“杀鸡儆猴”、让“访民”断了进京的念想。但实际上,不管是花钱摆平还是打击迫害,都有可能诱发和推动新?轮的闹事、上访,?使得以前的各种“摆平”“搞定”上访?的成果付之东流。尤其是近些年来地?政府偏离法治轨道的暴?截访、?法侵犯访民??权等恶性事件频发,造成了严重的政治后果,??动摇了全社会对法治的信?。在这种没完没了、?轮接?轮的“上访”与“接访”“截访”的?争和博弈之中,地?政府定然是疲于奔命、防不胜防。处于中央和上级政府的“上压”和?百姓的“下顶”之间的地?官员,难免??疲惫、不堪重负。更为严重的是,?些民众通过进京上访成功地解决了??的问题,不管是确有冤情或确实需要解决实际问题的,还是通过胡搅蛮缠获得各种“法外利益”的“?理上访”,都会严重助长“会哭的孩?有奶吃”、“不闹不解决”和“越闹越有理”的社会?理,促?和激发更多?百姓在上访过程中的?理性?为,客观上还会??提?民众对于上访的期望值,错把“进京上访”当做要挟地?政府的“法宝”和解决问题的“灵丹妙药”。可以毫不夸张地说,“进京上访”已成为个别民众与地?政府展开博弈、获取“制度外”利益的?种有效?段。事实上,许多?百姓已将“上访”看做优于其他?政救济和司法救济的最管?办法和解决问题的最后希望所在,?将本应作为公民权利救济最主要形式和社会正义最后防线的司法救济置于?旁。这些实际上都已严重偏离了信访制度本来的价值定位和社会功能。对于实践当中愈演愈烈的上访乱象,如果得不到有效的治理,不仅会影响正常的?政秩序、消解国家司法机关的权威、耗费?量的经济成本,从?动摇现代国家治理的基本原则,还会给民主法治建设和整个国家的长治久安构成巨?的威胁和挑战。也许会有?提出,既然上访在很?程度上违背了制度设计者的初衷,并且带来了诸多负?效应,那就?脆废除信访制度。但是,换?个?度思考这个问题:假如取消了信访制度,现实中的上访?为是否就会因为制度的废除??定减少、消失?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在民众利益表达途径还不尽完善的状况之下,假如把信访这条道都堵死了,将要发?的结果是我们都不愿意看到的。??以蔽之,如果?百姓有了问题既不去司法机关,也不能找党委、政府通过信访寻求救济,?是直接上街、发泄对社会的不满,那才是真正值得担忧的。三??盾诸多上访乱象,折射出当前信访?作?临的三??盾或?三?困境。只有充分理解和化解这三个困境,才能找到产?“上访乱象”的深层次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改?与完善现?信访?法和相关政策,才能最终理清信访制度的功能定位,找到遏?与治理“上访乱象”的突破?:其?,“敏感时期零进京”与保障公民的信访权利。根据中国宪法、信访条例及相关规定,信访是公民的?项重要的民主监督权利,也是实现公民权利救济的特殊形式。从执政党的信访政策来看,也是允许甚?是?励民众通过信访渠道加强党与?民群众的联系,实现“民情上达”。然?,如果?百姓主要以信访这种本应起辅助功能的?政救济?式来维护权益,那么,在社会?盾解决?式上就会“喧宾夺主”,构成对诉讼等司法渠道的挑战,浪费司法资源、冲击司法权威,增加化解社会?盾成本。绝?危?耸听的是,如果全国的?百姓有冤屈或其他利益诉求都到北京来“告御状”、到北京来找“青天??爷”,到中南海、使馆区等敏感地区喊冤,那么,不仅是“京?宁?”,?且是“国?宁?”。因此,中央就信访问题再次强调“?要回去、事要解决”“敏感时期零进京”。?对中央进京上访“零指标”的压?,?些地?就不惜代价、想?设法要将访民稳控在本地、或将进京访民接回原籍。这样就容易给?百姓?个错觉:“上头让上访,下头不让上访”。?这势必激化基层政府与底层民众之间的?盾和摩擦,从???增加地?治理的难度。
其?,“问题回到基层解决”与?百姓“信上不信下”。各种社会问题和?盾焦点都堆积到中央,?中央也不是万能的,不可能解决所有的问题。但是,如果?量访民的利益诉求在北京得不到解决,他们就会对整个国家和执政党产?怨?,容易导致中央政治权威的流失。因此,在处理进京上访问题上,中央?直要求“谁家的孩?谁抱回去”和“问题回到基层解决”。然?,?百姓?直?存“信上不信下”的观念,认为中央的政策都是好的,只是到了地?“歪嘴和尚把经念歪了”。“村?都是坏?,乡?都是敌?,北京才有好?,中央才是恩?”,以及“中央不批不办,中央?批就办”的顺?溜,就反映出访民的这种普遍?理。只要?百姓的这种?理没有改变,很多上访案件就不可能回到基层解决。当然,我们并不是说地?政府消极不作为、不愿意解决问题,许多问题不是哪?个地?政府就可以解决的。实践当中,中央要求“问题在基层解决”,在很多地?看来,就是千?百计不让本地的百姓进京上访。地?越是怕?百姓进京上访、越是压制上访?员,?百姓就越是要进京上访,并以此迫使地?政府解决??的问题。其三,“集中处理问题”与社会的常态、长效治理。为了化解社会?盾,?些地?主要领导甚?是?把?“?接访”“?排查”,集中处理?批信访案件。有些地?还提出“万?千案?下访”。这些实践做法在短时期内的确起到了安抚民?、集中时间和精?解决当地重?社会问题的作?。但是,这毕竟只是?种?常态、运动式的解决问题的思路。在化解社会?盾过程中,也容易出现“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治标不治本的情况。信访?作呈现出“??切”“?阵风”的“运动式”特点。这些做法不仅可能增加化解社会?盾的成本,还会助长民众的机会主义?理。这与社会的常态化、长效治理,与规范化、法治化的信访?作局?,与国家的长治久安还有相当?的距离。“上访乱象”是中国改?开放和社会转型过程中的?种客观存在,是经济社会发展必然要付出的代价,也是中国社会在不断成长、壮?过程中难以避免的痛苦。从?定意义上说,上访乱象的治理、?出当前信访?作的困境,理应成为中国社会?明与进步的?个重要拐点,关系到民主法治建设的命运和国家的未来。解决问题的基本思路,就是要让信访制度回归其本来的公民政治参与和民主监督两项功能。在信访与司法?者关系的处理上,?定要明确信访只是解决社会?盾的?种辅助、补充性质的渠道。?量的?盾化解、权利救济只能依靠国家解决社会纠纷的正式机制――司法去解决。应有效实现信访制度与司法制度的对接,确?司法作为社会纠纷最终解决机制的地位与权威。解决问题的价值取向,就是按照依法治国、依法?政的要求,将信访?作逐步纳?法治化轨道,严守信访制度的法治底线。这需要正确处理信访?法与信访政策的关系,改?信访机制和规范信访法律关系。需要通过不断的制度创新,开辟公民利益表达的新渠道,拓展权利救济的多种途径。只有当民众拥有多种合法、便捷、有效的利益表达、权利救济的途径和?法时,他们中的许多?才不会千军万马过独?桥,?上访?条路。(摘?《中国改?》2011年第5期。作者为中央党校政法部教授、法理室主任)注:本?为?友上传,不代表本站观点,与本站?场?关。1好?章需要你的?励你需要服务吗?提供?对?服务,获得独家原创范?了解详情期刊发表服务,轻松见刊提供论?发表指导服务,1~3?即可见刊了解详情被举报?档标题:上访乱象折射信访三?困境被举报?档地址:
赴京到省信访问题久拖不决的原因分析及对策
近年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不断强化信访举报工作,加大重信重访和赴京到省越级访的专项治理力度,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还存在一些赴京到省的疑难信访问题久拖不决;面对这一情况,迫切需要我们创新工作思路,探索建立有效解决疑难信访问题的工作机制;
一、促使赴京到省信访问题久拖不决的原因分析
一个别干部思想认识不到位;一方面从基层纪委信访工作的组织建设来看,目前虽然已经成立了处置赴京到省信访问题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了信访工作职责,但部分领导干部对信访工作还存在口头上重视,行动上难于落实到位的情况,对群众的诉求敷衍了事、推诿扯皮等不作为的现象还时有出现;
二纪检监察信访部门力量不足,工作精力不到位;现在虽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已层层建立了信访机构,但信访工作人员严重不足;县纪委信访室人员疲于应对日常的收信接访和文书报表等工作,没有足够的人手和精力投入到疑难信访案件的查处和督办上来;许多乡镇纪检信访干部都身兼数职,真正投入到信访案件处理中的精力不够,碰到信访问题,往往形成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情况,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疑难信访问题,造成这些问题久拖不决;
三部分信访人法制意识不强,利益诉求期望值过高;有的群众出于个人目的,借信访来发泄对干部的不满情绪;有的信访问题本身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由于信访人缺乏法制意识,喜欢通过信访来解决问题;部分信访人更是将信访渠道作为各方利益博弈的重要方式,通过信访活动特别是非正常上访给政府部门施加压力,争取最大的利益;信访活动尽管有法可依,但不如法律行为那么规范和刚性,对各种非正常上访行为的制约和规管措施比较无力,只要信访人不停访息诉,信访事项就无法终结,最后迫使有关部门作出让步,最常见的就是满足信访人的经济利益,花钱买稳定;
二、化解赴京到省疑难信访问题的对策建议
一强化纪检监察信访督查机制;有些疑难信访问题并非难以解决,而是缺乏有效的督办机制,对信访事项存在重交办轻督办的现象,只满足于一般性的电话了解,深入基层,深入实际具体指导督办少,致使一些信访问题久拖不结;纪检监察信访部门要加大建立和健全信访督查机制力度,采取事前督查、跟踪督查、事后督查的方法,加强对信访热点、难点、焦点问题的督查,推动有关职能部门加快办事节奏,提高工作效率,积极为群众排忧解难,减少推、拖、顶、踢现象;
二整合各部门信访资源,加快推进纪检监察接访大厅建设,健全疑难信访问题“部门联调”机制;赴京到省疑难信访问题普遍具有问题交叉、错综复杂、调处难度大等特点,往往问题涉及到方方面面,解决要牵涉多个部门;这些问题的解决不仅需要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同时还需要多个职能部门联动协调才能落到实处;因此,应整合各部门信访力量,健全疑难信访问题“部门联调”工作机制,通过多部门配合、联动调处,合力解决一个部门难以解决的交叉、复杂、疑难信访问题,减少疑难信访问题调处中存在的力量分散、多头调处、推诿扯皮的问题,形成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
三充分利用“三级会审”机制,建立信访案件终结制度;有些久拖不决的信访问题经过多次重复处理,事实清楚,定性准确,信访人的诉求没有依据也不合理,但信访人就是不肯罢休,坚持自己的观点,誓要讨回“公道”;因此,有必要尝试推行信访案件终结制度,对疑难重复信访案件进行清理,事情清楚处理恰当的信访问题,报上级部门复查通过后作终结处理,不再重复受理;
涉法上访案件的成因及对策
涉法上访案件的成因及对策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法院日益成为解决社会矛盾的渠道,法院受理的各类案件日益增多,诉讼主体呈多元化趋势,有的案情复杂、矛盾容易激化,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有的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不服,不是按照法律程序进行上诉或者申诉,而采取到进省、进京上访,有的甚至缠访不休。这些上访事件的存在,既增加了上访当事人的经济、精神负担,也严重影响了国家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既有损法院的形象,也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更损害了司法权威。
一、涉法上访的特点
广义上的涉法上访,包括涉及到法院、检察院、公安等部门与法律相关的各类上访,狭义的仅指涉及到法院的上访。本文从狭义的角度进行讨论。当前涉法上访呈现出一些特点,主要表现在:
⒈涉法上访的数量不断上升。在各类上访案件中,涉及到与人民法院各类裁判有关的上访居高不下,有的甚至达到30%。其中不少当事人越级上访,有的一上访就到北京,以期问题迅速解决。有的反复上访、重复上访,有的到多个机关、部门上访,有的互相结合形成上访团体,息诉难度大。
⒈上访的对性明显增强。法院所面临的社会矛盾总体来说属于人民内部矛盾,但它的对抗性色彩却越来越明显。有的当事人在上访中采取闹事的方式以期引起注意,如长期纠缠、冲击机关、阻碍交通等,有的打横幅、竖标语、呼口号,有的身穿“冤”字白衣在机关门口喊冤纠缠,拦截领导车辆;有的直接采用暴力手段,如爆炸、投毒、毁容、自杀或他杀。
⒈群体性涉法上访增多。一些案件由于涉及的不是个别人的利益而带有明显的群体性。如破产企业职工安置问题、农村集体诉讼问题、国有资产流失问题。群体性事件往往具有较大的社会破坏性,影响生产生活秩序、法院乃至行政机关的工作秩序,有的还会采取一些过激的行为,有的还聘请律师、寻求媒体支持,把经济问题政治化。
二、涉法上访的成因
造成涉法上访不断增加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主要表现在:
⒈社会治理方式的变化。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加快,法院在解决矛盾中的地位日益突出。过去有很多通过行政手段解决的事,现在逐步由法律手段来调整。法院处理的纠纷、矛盾越多,产生上访的可能性也就越大。之所以涉法上访的绝对总量在上升,就在于法院处理的案件、矛盾比以前多了。涉法上访中,许多其实并不是法院的问题,只是矛盾最后到了法院。相反,过去主要通过行政途径解决纠纷,涉法上访当然也就较少。
⒈法治观念尚未植根。人们的思想观念尚未完全转移到法治轨道上来,遇事找政府仍然习惯做法。加上行政权的扩张,司法权威不足,既判力得不到尊重,客观上也助长了一些通过上访来解决问题。上访就其实质来讲,是当事人之间矛盾的体现。由于现行的司法权威尚未得到足够的尊重,解决问题的渠道并不通畅,就导致人们更多选择上访作为解决问题的对策。
⒈社会利益调整的结果。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在市场经济体制在逐步完善的过程中,每项改革措施的推行,必然会触动一些人的利益。比如在企业改制、破产的过程中,有一些企业在出售、产权转让、破产的过程中,对原有职工的安置工作未能妥善解决,或者拖欠职工工资、养老金、劳动保险、医疗保险费用等,引发职工群体上访。其他如征地拆迁安置问题、农村土地调整、村组债务等问题,在法院受理的相关案件中,都容易产生上访。
⒈法院没有正确处理好裁判与调解的关系。在推进审判方式改革中一味强调提高当庭宣判率,重判轻调,认为只有当庭宣判才规范,才符合“公正与效率”要求;调解是过时做法,不符合现代司法理念,未能建立和完善激励调解工作的有效机制。忽视了依法调解同样可以实现公正与
高效,成功调解更能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⒈法官司法为民的意识不强。特别是对一些婚姻、赡养、相邻关系、人身损害赔偿、借贷、合伙、土地承包等纠纷,只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能判则判,“不服上诉去”,缺少耐心,怕麻烦,不愿意做过细的调解工作,导致一些案件“官了民不了”,有的甚至激化了矛盾。同时,一些执行案件久拖不执,特别是“涉府”、“涉村”案件执行难问题仍未解决,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⒈当事人诉讼能力较低。基层人民法院面临的绝大部分当事人是农民群众,文化水平低,观念较落后,法律意识薄弱,对法院审判方式改革不能适应和理解,特别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更不适应,尽管基层法院采取多种方法宣传法律、指导诉讼、履行释明义务,但是当事人仍觉得取证难、举证难、打官司难。加上当事人缺乏必要的证据意识、诉讼风险意识,稍有不满,就会上访。当事人对上访存在错误认识,寄于过高希望,也是造成上访的重要原因。有的案件由于客观原因没有执行到位,这本属于正常的诉讼风险,但当事人却把责任归咎于法院。也有的案件本身处理正确,但当事人认为其权益未得到保护,于是反复上访,要求推翻原裁判文书。有的上访当事人本来是有理上访,却提出许多无理要求。
⒈法院接处访存在推、拖现象。当事人对法院的判决不服,采取上访的方法为自己讨说法,在接处这样的上访问题时,法院认为对判决不服应当按法律程序处理,又不上诉、申诉而到处上访,错不在法院,是当事人自身原因造成的,一审法院不好处理;另一方面,上级法院接待这样的上访,常常一转了之,仍交给下级法院处理;还有的答复复查的,往往几个月都没有回音,导致当事人上访不休。
⒈一些法官的业务水平不高。在审判工作中,有的法院对案件事实认定不清、案件定性把握不准,有的还违反程序,有的案件质量不高,这些极易引发当事人的不满情绪,导致上访。
⒈信访处理机制不完善。在上访群众中有的是有理上访,也有的是无理上访,错误地认为,“地方党委政府都怕上访,不管有理无理,反正跑跑,只有好处没有坏处”。而事实上也是如此,有些地方由于害怕进京去省上访,不是依法处理信访问题,对无理缠访的人也不敢处理,害怕造成不好影响,一味妥协迁就,使得无理上访人尝到些甜头,掌握其心理,动辄以上访相要挟;对涉诉上访人以同样方法处理,有的地方还以此考核、评价法院,使法院陷入被动局面。
针对以上问题,笔者认为要减少涉诉上访,解决涉诉上访问题,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法院除了坚持党的领导,积极主动争取地方党政和人大的支持外,还需从以下方面狠下功夫。
进京信访治理情况汇报
尊敬的领导:
根据您的要求,我对进京信访治理情况进行了汇报。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进京信访的情况也日益复杂。针对这一情况,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信访工作,提高治理效果。下面我将就此进行详细汇报。
首先,政府加大了对信访工作的投入,增加了信访部门的人力资源,提高了工作效率。同时,加强了对信访事项的跟踪和督办,确保信访问题能够及时得到解决。此外,政府还加强了对信访人员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了他们的法律意识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减少了不必要的信访。
其次,政府加强了对信访工作的监督和评估,建立了健全的信访工作考核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同时,政府还加强了对信访工作的宣传,鼓励信访人员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减少不必要的进京信访。
另外,政府还加强了对信访工作的统筹协调,建立了信访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了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作,形成了多部门联动的工作格局。这样一来,能够更好地解决信访问题,提高治理效果。
总的来说,政府对进京信访治理情况的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加大对信访工作的投入,加强对信访工作的监督和评估,推动信访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进一步提高治理效果。
以上就是我对进京信访治理情况的汇报,希望领导能够给予指导和支持,共同推动信访工作的健康发展。
谢谢!
劝返进京信访人交流材料
尊敬的进京信访人:
您好!作为劝返进京信访人的一员,我们郑重呼吁您,希望您能够认真阅读以下内容。
首先,我们理解您心中的疑虑和困扰,我们知道您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和公平正义而选择进京信访。然而,从长远来看,我们相信通过合理渠道和方式解决问题,是更为明智和有效的做法。
进京信访可能会对您个人、家庭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产生负面影响。行程费用、食宿费用等都是需要自己承担的,而您在北京可能会面临住宿、就医等方面的困扰。与此同时,信访过程可能也会引发一些社会问题,甚至会对您自身的安全形成威胁。
除此之外,北京市信访工作机构已经建立了完善的信访制度,具备专业的调查员和律师团队,他们将会认真受理您的问题,并根据信访规定予以适当回复。信访机构拥有更多的资源和信息,可以更准确地了解和解决您的问题。我们鼓励您通过这些合法渠道寻求帮助,并相信您将获得更好的解决方案。
最后,请您记住,稳定社会秩序和谐稳定的发展,是衡量一个国家文明程度和政府能力的重要指标。放弃进京信访,不仅可以保护您个人的安全和利益,也是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做出贡献。
感谢您对我们的耐心阅读,并希望您能够慎重考虑我们的呼吁。如果您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欢迎您与我们联系。
祝您身体健康、生活幸福!
进京劝返团队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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