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体会

城市社区治理中公众参与意愿及影响因素研究论文(4篇)

时间:2024-09-05 13:48:11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城市社区治理中公众参与意愿及影响因素研究论文

  

  城市社区治理中公民参与的研究

  城市社区治理是指城市社区居民与政府、社区组织等各方共同参与、共同管理和共同决策社区事务的过程。公民参与作为城市社区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推动社区的发展和改善居民生活具有重要作用。本文将从公民参与的概念、现状和影响等方面,对城市社区治理中公民参与进行研究,以期为进一步推动城市社区治理水平提供参考。

  一、公民参与的概念和类型

  公民参与是指居民通过各种形式主动参与社区事务的过程,包括对社区政策、规划和项目的制定、实施和评估等环节的参与。公民参与的形式多样,主要包括居民代表制、公民投票、公众听证、社区问卷调查、居民议事会等。这些形式既可以由政府主导,也可以由社区居民自发组织。

  1.公民参与意识逐渐增强。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居民对社区事务的关注和参与意识逐渐增强,对肆意改变社区环境、破坏社区利益的行为持更加积极的态度,要求政府、社区组织等各方更多地倾听和回应居民的声音。

  2.政府主导型公民参与仍占主导地位。目前大部分城市社区在治理中公民参与还以政府主导为主,居民参与的权力和渠道仍不够充分,往往只是履行形式上的义务,缺乏真正的影响力。政府力量较强,居民对政府的信任度相对较高,容易形成政府主导的公民参与模式。

  3.公民参与形式多样化。城市社区治理中的公民参与形式多样化,如居民自治委员会、居民议事会、投诉举报热线等。不同形式的公民参与可以借鉴和互补,提升整体参与水平。

  公民参与对城市社区治理具有以下几个重要影响:

  1.促进社区发展。公民参与使社区治理更加民主、公正和透明,居民可以直接参与社区事务的决策制定和实施过程,提出意见和建议,推动社区发展和改善。

  2.提升居民满意度。通过公民参与,居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得以充分实现,居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好保护,提高了居民对社区治理的满意度。

  3.增强社会凝聚力。公民参与能够促进社区居民之间的互动和沟通,凝聚居民之间的共识和共同体意识,增强社区的凝聚力和稳定性。

  为了加强城市社区治理中的公民参与,需要采取以下途径与方法:

  1.建立健全公民参与的制度机制。政府应积极推动公民参与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明确公民参与的对象、方式和程序,并建立健全公众参与的平台和机制。社区居民也需要自发组织,大力推动自身权益的维护和社区治理的改善。

  2.加强公民参与的教育与培训。政府和社区组织应加强对居民参与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居民参与的意识和能力,使居民更加主动参与社区事务,形成更加积极向上的社区治理氛围。

  3.建立激励机制和奖励制度。政府应建立公民参与的激励机制和奖励制度,鼓励并肯定有突出贡献的公民参与者,提高公民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篇二:城市社区治理中公众参与意愿及影响因素研究论文

  

  社会治理中公共参与的意愿、能力与平台研究发表时间:2016-07-27T14:38:14.407Z来源:《基层建设》2016年10期

  作者:

  李茂[导读]在平台上表现为种类较多但数量较少且质量较低。通过对以上问题分析,指出原因,给出优化措施。北京社科院市情调研中心助理研究员

  北京100101摘要:公众参与社会治理是我国社会治理的重要发展趋势。公众参与社会治理的意愿、能力与平台共同决定了公众参与社会治理的水平。我国正处于社会治理初创期,公众参与在意愿上表现为“热情”与“冷漠”并存,在能力上表现为“胜任”与“不足”同在,在平台上表现为种类较多但数量较少且质量较低。通过对以上问题分析,指出原因,给出优化措施。关键词:社会治理;公众参与;参与意愿;参与能力;参与平台

  一、引言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改革总目标,要求政府“创新社会治理体制,鼓励和支持公众参与”,提高社会治理水平。改革总目标的设定是我国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当前阶段,我国正处于全球化与市场化的浪潮之中,社会生活日益复杂,社会矛盾愈加凸显。以往单纯由政府制定决策的社会管理模式,由于忽视或曲解了公众的真实意愿,常常造成公众对政策的抵制。政策执行效率十分低下甚至根本无法执行。“政府+市场”的模式虽然增加了治理主体,但同样面临着在解决社会问题过程中政府与市场双双失灵的难题。面对日趋复杂的社会问题,我国学者借鉴西方社会治理的理论与实践,提出了在政府与市场之外,健全与丰富社会主体,允许与鼓励社会主体参与公共事务,提升公众参与水平,最终形成“政府、市场、社会”三大主体协同共治的崭新局面。

  然而,提高公众参与水平,最终形成三大主体协同共治的新局面并不是一蹴而就的。公众参与水平的高低取决于公众参与社会治理的意愿强弱、能力大小以及平台强弱等因素。基于此,本文从提升公众参与水平,创新社会治理角度,对以上三个因素进行剖析,提出对策建议,以期为相关工作者提供参考。

  二、社会治理中公众参与的意愿

  公众参与社会治理的水平首先取决于公众参与意愿的大小。所谓公众参与是指,具有共同利益和兴趣的社会群体对政府涉及公共利益事务的决策的介入,或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活动。参与意愿是指内心参与社会治理的愿望,它并不一定外化为参与的行为。公众参与了社会治理中的某项活动,并不代表其真正具有参与社会治理的意愿;相反,公众也可能具备强烈的参与意愿,由于信息不畅、能力不足等原因,没有真正参与的行为。公众参与的意愿是决定公众参与的基础因素。当前我国正处于公众参与社会治理的初创期,部分群众对于参与抱有较高热情,其他群众对参与社会治理相对冷漠。

  在我国,部分公众具有较高的社会治理参与意愿。一方面,这与近年来政府的管理思想转变密切相关。早在2004年,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就第一次提出了“公众参与”社会管理的理念。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些思想的提出与宣传使得部分公众的社会主义民主意识不断增强,“人民当家作主”理念逐渐入脑入心。理念的宣传极大的激发了公众参与社会治理的意愿。当具有先进思想的部分公众参与社会治理并取得相应成绩时,形成良好的带动示范效应,其他群众竞相效仿。在现实世界中,公众参加价格听证会、组织环保公益活动、参与社区物业自治等逐渐成为时代潮流,人们竞相参与。另一方面,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也极大地激发了部分公众的参与意愿。近年来互联网快速发展,微博、微信等新媒体风头正劲,其便捷性强、互动性高、传播性广的特性使得其成为公众参与社会治理的良好平台。虽然部分公众在现实世界中缺乏参与社会治理的意愿,但在网络世界中激扬文字、点评时事的意愿十分强烈。

  但是,从整体上说,我国具有较高的参与意愿的公众比例并不高,大部分公众对参与社会治理十分冷漠。公众参与冷漠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条:

  第一,缺乏公众参与文化。两千多年形成积淀的封建等级思想与家族本位理念,使中国缺少了梁漱溟所谓的西方社会中的“集团生活”,更缺少了在“集团生活”下产生的人人平等、强调个人权力与义务的观念。以此,建构出来的社会伦理秩序削弱了社会个人参与公众事物的能力与权力。这样的传统仍然影响着人们的思想观念与行为方式。“事不关己高高挂起”、“不在其位不谋其政”、“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等思想侵蚀着人们的头脑,许多人民群众不愿参与公共治理。

  第二,公共参与有效性较低也是影响公共参与热情的重要因素。以“价格听证会”为例,由于政府大多采取“走过场”的形式象征性邀请公众参加,公众的意见在听证会中并不起决定作用,“逢听必涨”的现象大大降低了公众参与社会治理的意愿。

  第三,经济落后的现实影响。人民首先解决了吃饭、穿衣、住房等问题,才有时间与能力从事政治活动。然而,我国部分地区仍然十分贫困,公众常常为生活奔波,难以顾及到参与社会治理等政治活动。面对社会治理参与意愿不足的公众,政府应当加大力度宣传多元治理文化,提升公众参与社会治理的有效性,切实改善公众生活水平,以此激发公众参与社会治理的热情。

  三、社会治理中公众参与的能力

  参与意愿是公众参与社会治理的基础,参与能力是公众参与社会治理的质量保障。参与意愿主要从数量上决定了参与水平,而参与能力主要从质量上决定了参与水平。公共参与社会治理的能力主要包括参与意识、参与知识以及参与理性等。参与意识并不等同于参与的意愿,参与意愿是指在已经意识到或者被告知可以参与的情况下是否有意参与,而参与意识是指公民是否能意识到可以参与到社会治理之中。

  公众参与的能力首先表现在参与意识之上。参与社会治理所需要的知识与技能也是参与能力的重要表现。只有具有一定专业知识,了解参与目的,明了参与流程的公众才能保障参与过程的合法性与有效性。公众参与社会治理的能力还表现在参与过程的理性程度。即使部分公众具备参与的意识,懂得参与相关的知识,但参与过程十分感性,任性胡为,不能真正反映公众意愿,对政策的制定起到一定的负面作用,参与能力也较为低下。我国公众参与社会治理尚处于起步探索阶段,公共参与能力表现为“胜任”与“不足”共存。

  第一,可以胜任公共参与的公众。部分公众所表现出的能力完全胜任于其所参与的社会治理事务。根据国家统计局今天发布201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主要数据公报显示,全国大陆人口中具有大学(指大专以上)教育程度人口为17093万人,同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每10万人中具有大学教育程度人口由8930人上升为12445人,而且今后这种比例还在提升①。这些受过高等教育公众,参加过相关培

  训与讲座或者多次参与过社会治理事务之中,表现出良好的参与意识,具备较好的参与知识与技能,同时参与过程十分理性,能够很好地完成社会治理的部分工作,对于社会治理工作完全胜任。

  第二,我国也存在着大量不能充分胜任社会治理事务的公众。部分公众受教育与阅历等因素限制,参与社会治理的意识淡薄,认为社会治理的主体应当是政府,自己并不是参与社会治理的主体,普通群众不能参与到社会治理之中,只能被动接受政府的决策。部分群众虽然具有“主人翁”意识,但是参与治理的知识与技能明显不足,缺乏必要的财务知识、法律知识以及某专业领域知识,获取信息能力、沟通协调能力与组织管理能力存在缺陷,难以完成社会治理中的部分工作。还有部分公众,可能具有较高的参与意识、较好的参与技能,但参与社会治理过程理性程度匮乏。尤其在网络世界当中,由于网络的匿名特点,部分公众在未明晰事情真相时便占领道德制高点对舆论中心人物使用羞辱性、攻击性语言,甚至“人肉”出当事人诸多隐私,而真相大白之后,事情远非人们想象那样,公众又一哄而散,对当事人的心灵造成了严重的伤害但并无任何歉意。对于参与社会治理能力不足的公众,政府应当应通过教育、培训、宣传等方式提升公众在社会管理中的参与感、责任感,树立起公众的主体意识、权利意识,告知公众其在参与社会治理过程的权力与义务。对于缺乏参与知识的公众,政府应引导公众参与听证会、论证会与座谈会等社会治理形式,让公众在参与过程中了解参与流程,增长参与知识,提升参与能力。此外,政府应加强网络监管,遏制网络暴力,通过更有针对性的法律来规范公众在网络中的言行,提升公众参与社会治理的理性程度,保护受害者权利。

  四、公众参与社会治理的平台

  公众参与社会治理的水平不仅取决于公众参与意愿的大小、能力的强弱,同时也取决于公众参与社会治理平台搭建的质量。公众参与社会治理的平台,从某种角度讲,就是社会权力主体的不同形式。郭道晖先生在其经典著作《社会权力与公民社会》中指出:“在我国,社会权力的最高主体是全体公民,社会权力的核心主体是社会组织,社会权力的潜在支柱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权力的强势主体是政党,社会权力的‘无冕之王’是媒体②。全体公民是公众参与的最高主体,后四者构建为公众参与的四种平台,即:社会组织、社区组织、各级政府与媒体网络。由于他们形式、内涵各异,其在公众参与社会治理中所承担的功能,运行的方式也各有不同。社会组织主要面对问题驱动型的公众参与,社区组织主要面对某领域特定功能的公众参与,各级政府主要承担政策制定中公众参与功能,而网络媒体主要承担社会热点所带来的公众参与。

  (一)问题驱动型公众参与——以社会组织为平台

  问题驱动型公众参与是指某一社会问题引起普遍关注,公众借助社会组织进行热烈讨论或付诸行动,以期改进公共政策的公众参与模式。社会组织是为了实现某一领域的特定目标而结成的社会群体平台。不同的社会群众关心的社会问题有较大差异,社会组织将具有相同兴趣,关注同一问题的群众集合在一起,以此为平台制定宏伟愿景与行为规范,引导公众参与社会问题。常见的社会组织有环保组织、慈善组织、文化组织、科技组织等。以雾霾治理为例,众多环保组织数年如一日地积极参与、身体力行,为空气质量的改善做出了巨大的贡献。部分环保组织开展雾霾知识宣传活动,帮助群众预防雾霾天气带来的健康危害;部分环保组织坚持走访观察燃煤锅炉烟气排放情况,举报、曝光超标排放点;也有部分环保组织积极推动我国大气治理的法制体系的建设与完善,为污染案例提供法律帮助。

  发展问题驱动型公众参与的关键在于发展壮大社会组织,鼓励公众积极加入并发挥自身力量,为社会治理做出自己的贡献。目前我国社会组织的发育尚处于萌芽状态,需要政府的大力孵化与培育。政府在管理权限上不应再大包大揽,而应将部分权限还给公众,引导公众积极参与到社会组织之中,社会组织在实践中不断探索、不断积累,才能不断发展壮大,最终实现由“大政府,小社会”向“小政府,大社会”的积极转型。

  (二)功能主导型公众参与——以社区组织为平台

  功能主导型公众参与是指在某个特定区域内特别是某个社区之内,公众建立社区组织,通过自治方式参与公共事务,改善社区功能的公众参与方式。一般来说,同一社区的居民对于社区功能的发展往往表现为意见一致,而社区功能的发展对于居民生活又有较大的改善作用,因此基于社区组织的功能主导型公众参与积极性相对较高。传统视角下,社区内的问题应该由政府牵头解决,而在社会治理背景下,社区内的问题往往以社区自治组织为主导进行解决效果较好。以社区拆迁为例,以往以政府为主导的拆迁常常遭遇“钉子户”、“暴力拆迁”、“三年拆不了一个小区”等诸多问题。在社会治理的宏观背景下,政府采用全新的“自治拆迁”模式,将拆迁自主权交给居民,拆迁意愿、拆迁时间、选房方式等诸多拆迁要素均由居民代表落实,政府提供相关服务与政策加以支撑。“自治拆迁”模式最大限度的尊重了公众意愿,最高效率地统一了居民意见,有效地破解了拆迁难题。功能主导型公众参与充分发挥了社区组织的“亲民”优势,提升了社区公共事务的参与度,应当成为社区治理的主要形式。

  发展功能主导型公众参与,应立足社区居民最现实、最关心、最迫切的问题,引导成立相应的公众自治组织,在实践中不断提升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能力,通过社区组织搭建公众与政府沟通的桥梁,完善社区功能,协同共治共建。

  (三)行政主导型公众参与——以各级政府为平台

  这种公众参与是指政府借助制度措施在公共决策和公共事务处理的过程中规定公众参与的形式,可以是通过选举、民主代表和政协委员推选等方式主导公众参与政策的制定,也可以是政府在政策实施的过程中采用官方或非官方的方式进行咨询,或者借助政府信息网站、听证制度等方式主导公众参与协商等方式。行政主导型的公众参与是公众参与的重要方式,是实现公民与政府合作的关键措施,能够最大程度上实现公众利益。群众对关乎切身利益的事物关注度较高,政府在进行公共事务决策之前必须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同时还必须充分沟通,严格落实,并且将最终结果在反馈机制中得以体现,真正解决公众关注的事务,使与公众自身利益相关的事务得到快速解决。在政策落实和具体实施的过程中,要全面收集并充分尊重公众意见,将公众意见落到实处。

  行政主导型公众参与的关键在于完善参与的渠道。当前,行政主导型公众参与的渠道尚不完整与通畅。公众缺乏建议意见渠道,部分市民热线形同虚设;公众缺乏政府问责渠道,只能借助网络进行监督。政府应当让渡社会权力,引导公众发表意见、监督审查,拓宽行政主导型公众参与的渠道。

  (四)媒体驱动型公众参与——以媒体网络为平台

  这种公众参与是指公众借助以广播、电视、互联网等为代表的大众传媒参与事件的评论,影响公共决策的参与方式。互联网的兴起,尤其是微博、微信等新媒体的兴起,以期无以伦比的便捷性、互动性与传播性开辟了公众参与社会治理的新平台。众在互联网中参与社会治理,常常形成全社会热议的焦点,给予政府巨大压力,迫使政府积极做出相应对策。以2015年10月“青岛38元大虾”事件为例,一名网友于微博中声称其在一家海鲜大排档吃饭,结账时发现一盘标价38元大虾竟然不是以38元一盘售卖,而是以38元一只售卖。该事件在微博中立刻成为“热门微博”,无数网友转发、评论,批评店主的敲诈行为以及青岛官方的不作为行为。此后,相关部门对该店做出了罚款、责令停

  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并公布了青岛市消费领域投诉监督电话。该事件借助网络得以广泛传播形成公共“议题”,给予政府以巨大压力,政府在短时间内立案查处,对事件妥善处理,是媒体驱动型公众参与的典范。

  发展媒体驱动型公众参与的关键在于促进媒体网络的健康发展。媒体与网络的快速发展为公众参与开辟了新平台,从趋势来看,媒体与网络将成为公众尤其是年轻一代参与社会治理的主要途径。但是网络平台上同样存在着谣言泛滥、网络暴政等诸多问题,需要政府出台有关政策与法规加以正确引导,以提高公众参与的质量与效率。

  五、结束语

  柏拉图在“理想国”中设想公共决策应留给那些具有参与意愿与知识专长的人来决策,普通公众对参与公共决策漠不关心而且能力低下。事实上,当政府能够充分让渡社会权力,激发社会活力,宣传参与方式,拓展参与路径,公众常常十分愿意参与公共决策,参与能力也能得到迅速提高。也只有通过上述模式,提升公众参与社会治理的意愿、能力,优化公众参与的平台,才能真正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改革总目标。

  参考文献:[1]郭道晖.社会权力与公民社会[M].凤凰出版传媒集团.2009.[2]尹文嘉,王惠琴.社会治理创新视域下的公众参与能力、意愿及形式[J].广西师范学院学报,2014,35(2):117-120.

  [3]周进萍.社会治理中公众参与的意愿、能力与路径探析[J].中共南京市委党校学报,2014,(5):54-58.

  [4]徐琳,谷世飞.公民参与视角下的中国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J].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35(4):36-42.

  [5]宋煜萍.公众参与社会治理:基础、障碍与对策[J].哲学研究,2014,(12):90-93.

  [6]胡仙芝.公众参与制度化是我国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必由之路[J].理论研究,2015,(3):7-13.

  [7]武小川.论公众参与社会治理的法治化[D].武汉大学.2014.

  [8]朱西括.在社会治理创新中切实推进公众参与[J].理论研究,2014,(3):75-79.

  注释:①国家统计局:全国人口受教育程度提升明显②郭道晖.社会权力与公民社会[M].凤凰出版传媒集团.2009.

篇三:城市社区治理中公众参与意愿及影响因素研究论文

  

  城市居民对于社区治理的参与意愿调查

  近年来,城市人口的快速增长和社会变革的不断加深,给城市社区治理带来了新的挑战。作为城市居民的我们,在社区治理中应该扮演什么角色?我们对社区治理的参与意愿如何?本文将进行一项调查,了解城市居民对于社区治理的参与意愿,并分析其中的原因和影响因素。

  调查方法:本次调查采用了问卷调查的方式,共发放了500份调查问卷,覆盖了多个城市的不同社区。我们特别强调了问卷的匿名性和隐私保护,以确保回答者能够真实表达自己的观点。

  一、调查结果

  1.对社区治理的关注程度

  调查结果显示,绝大多数城市居民(超过80%)对社区治理表示较高的关注程度。他们认为社区治理是一个重要的议题,直接影响到自己的生活环境和福利。仅有少数城市居民(不到10%)对社区治理持不关注态度。

  2.参与社区治理的意愿

  在参与社区治理的意愿方面,调查结果显示了一些有趣的现象。约有60%的城市居民表示愿意积极参与社区治理,包括投票选举、参加居民议会、提出建议和意见等。另外,还有约30%的城市居民表示愿意参与社区活动,为社区居民提供帮助和支持。相比之下,只有约10%的城市居民对社区治理表示不太愿意参与。

  二、参与意愿的原因

  1.生活环境和福利的改善

  多数城市居民愿意参与社区治理的主要原因是希望改善自己的生活环境和福利。他们认为通过积极参与社区治理,可以提出自己的建议和意见,推动社区发展,从而改善居住环境、增加公共设施和服务,提高社区居民的幸福感。

  2.社区归属感和责任感

  另一个促使城市居民参与社区治理的因素是社区归属感和责任感。居民认为社区是自己的家园,应该为社区的发展和繁荣贡献力量。通过积极参与社区治理,他们能够更好地了解社区的需求和问题,并为解决这些问题贡献自己的智慧和力量。

  3.社交和互助关系

  一部分城市居民表示愿意参与社区治理是出于对社交和互助关系的需要。他们希望通过参与社区活动和治理,与邻居和其他社区居民建立更紧密的联系,增进相互了解和信任,提高社区凝聚力和合作力。

  三、影响参与意愿的因素

  1.教育程度和职业状况

  调查结果显示,城市居民的教育程度和职业状况对于参与社区治理的意愿有一定的影响。受教育程度较高的居民更愿意参与社区治理,他们具有更高的社会责任感和公共参与意识。而职业状况较为稳定的居民,也更有时间和精力参与社区活动和治理。

  2.社区治理效果和透明度

  调查结果还显示,城市居民对社区治理的参与意愿与社区治理的效果和透明度密切相关。居民更愿意参与那些治理效果显著、决策透明的社区。他们希望通过参与,能够真正改变社区的现状,并且能够了解社区决策的过程和原因。

  3.社区组织和动员能力

  最后,社区组织和动员能力也是影响城市居民参与社区治理意愿的关键因素。一个有组织、有激励和有能力的社区组织,能够更好地将居民的参与意愿转化为实际行动。相反,如果社区组织的能力较弱,难以提供有效的参与渠道和机会,可能会削弱居民参与的积极性。

  四、结论与建议

  通过本次调查,我们了解到城市居民对于社区治理的参与意愿普遍较高。居民希望通过积极参与社区治理,改善生活环境、增进社区归属感和责任感,并与邻居和社区居民建立更紧密的联系。教育程度和职业状况、社区治理效果和透明度,以及社区组织和动员能力等因素对于参与意愿具有一定的影响。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1.政府和社区管理者应积极创造有利于居民参与的环境和渠道,鼓励居民参与社区活动和治理,提高社区的治理透明度和效果。

  2.加强教育和宣传,提高居民的公共参与意识和社区责任感,培养他们的参与能力和意愿。

  3.支持和扶持社区组织的发展,增强它们的动员能力和组织能力,为居民提供更多的参与机会和平台。

  通过城市居民对于社区治理参与意愿的调查,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居民的期望和需求,促进城市社区治理的提升和改善。只有通过居民的积极参与和共建,我们才能建设更美好的城市社区。

篇四:城市社区治理中公众参与意愿及影响因素研究论文

  

  基于城市社区治理的贵阳市G社区公众参与研究

  作者:钟祥蒞

  刘棋棋

  来源:《国际公关》2023年第22期

  摘要:城市社区作为人民群众生活的一个重要场所,其治理的水平与成效,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社会治理的水平。从政府治理的视角来看,要使民众参与到社区治理中来,需要对社区的治理进行深化和完善,统筹公共发展和社会治理,使政府和民众之间形成良好的互动关系。本文通过对贵阳市G社区公众参与问题的剖析,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一是加强法制建设;二是改变政府治理思路;三是加强社区在社会治理中的角色,改进工作方式,反映社会职能,使其更好地发挥管理职能。并在此基础上,充分发挥广大群众的积极性,积极参与社区管理,成为社区的真正主人。

  关键词:城市社区;社区治理;公众参与;贵阳市G社区

  在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一个城市的综合实力并不只是它的经济产值,而是一个城市的整体实力,它包含城市的基础设施、人文情怀、居民的生活状态和幸福程度。[1]社区作为政府和人民之间最方便的沟通纽带,对社区治理进行创新和强化是非常必要的。在当今全民参与、公正民主的时代,公众参与社会治理已成为一种趋势和必然的选择。社会的组织形态是随时间而变化的,因此,社区也必将从单一形态走向更加复杂多样的形态。本文以贵阳市G社区作为研究对象,对其进行探讨。

  一、存在的问题

  (一)参与人员结构与形式单一

  在贵阳市G社区的调研中,参与社区活动的居民以退休、失业人员居多,中小学生次之,其他行业人数相对较少。研究对象中有70%是50岁及以上的人。研究结果表明,我国社区管理中的公众参与结构呈现

  “老龄化”等特点。此外,由于参与主体类型的缺乏,使参与主体不具有很强的代表性。

  由于社区居委会承担着大量的公共事务,加之资金、物资等各方面的制约,使社区居委会难以扮演好公众参与的主体角色。从目前贵阳市G社区公众参与的现实状况来看,除社区之外,还需加强其他社会团体的力量。但是,由于受政策、法规等方面的制约,这些社团很难迅速发展壮大,从而导致了各个社区的公众参与平台的构建存在一定的难度。[2]目前,贵阳市G社区公众参与的组织方式单一,导致了居民参与的渠道不畅。

  (二)社区公众参与效率低下

  通过对贵阳市G社区的调查发现,社区居民在参与率方面较为低下。由于受参与者数量、参与者类型和参与者水平的影响,只有一小部分受访者参与了社区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活动。贵阳市G社区居民的低参与率和低效率对整个社区管理的创新进程产生了阻碍作用,最终造成政府政治体制改革的民主化进度缓慢。

  (三)社区公众参与范围窄

  当前,贵阳市G社区的居民在参与G社区活动的过程中,主要关注的是政治环境、社区公益活动等方面的非政治性问题,退休的老年人和部分中小学生是活动的主要参与者。而党员对社区志愿服务的积极参与,是当前环境整治的一项重要内容,其活动形式单一,不能满足人们多样化的需要。此外,居民一般都不参加包括居民委员会议在内的各种社会政治生活,在政治上是被动的,这就导致了他们的权利得不到充分的发挥。

  二、问题的原因

  (一)外部原因

  1.政府与社区权责不明

  居民委员会是基层人民自治组织的代表,它和政府之间并非隶属关系,更像是一种向导的关系。[3]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贵阳市的G社区居委会对政府具有较强的依附性,基本上完全听从政府的安排。因此,贵阳市G社区居委会就像是一个非独立的、没有话语权的政府机关,其各項权力受到很大的制约。贵阳市G社区存在着大量的以

  “应对上级督察”为目的的文化娱乐项目,这造成了居民对社区治理的积极性不高。

  2.资金投入不足

  贵阳市G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组织架构与社区组织架构存在着一定的互动关系,由政府来主导居民委员会的工作。但是,居民委员会和政府二者之间是上下级的关系。尽管公用资金的核定是根据其管辖范围内的当地居民人数来确定的,但是,在公用设施建设方面仍需追加资金,若遇到维修经费困难等问题,也要向街道提出专项资金申请。由于缺乏财务上的独立性,居民委员会很难行使自主权,在解决社区问题的过程中,如果得不到充足的经费支撑,就很难开展各种活动,不能充分发挥社区的自治作用。[4]

  (二)内部原因

  1.公众参与意识淡薄

  长期以来,民众由于受到传统政治文化的影响,其权利观念普遍不高。目前,中国的基层民主建设正在逐步推进,通过对基层政治的参与,其最根本的利益得到了最大限度的满足,同时也得到了最大限度的保障。但是,在实际工作中,贵阳市G社区的许多居民的权利意识还不够明确,仍然处于一种被动的状态。对居民来说,社区管理只是政府、居民委员会的事情,与他们无关。贵阳市G社区的居民对公共服务的主动性不强,导致了他们对公共服务的重视程度不高。

  2.公众缺乏社区归属感

  对贵阳市G社区来说,社区认同和归属感是影响其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在社区中,家庭和睦、邻里和睦、社会资本平均分配等会使居民对社区的归属感更强,对社区的管理也更好。但实际情况是,贵阳市的G社区人口流动性大,多数集中在商业区,居住着高度异质的居民,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有很大的不同,居民之间缺少沟通,有些人把社区仅当作自己的居所,在这样的观念下,社区的居民对自己的身份和归属没有任何的认同感,在对社区的管理上,缺乏积极性和主动性,不愿意过多地参与到社区管理中。

  3.公众缺乏动力支持

  城市社区公众参与是为满足城市社会公众的需要而产生的。公益是指公民在工作、学习和生活中所享有的最基本的权益。居民需要认识到自己的利益和城市社区建设紧密相连,如生活品质的提升、居住环境的改善、优质的教育资源的获取以及个人的自我价值的实现等。只有他们的利益要求得到了充分的满足,才能真正地调动起他们的参与热情,从而促进城市社区的发展。从贵阳市G社区现状来看,与居民利益紧密相连的活动只占很少一部分,更多的时候是为达到政府的目的而开展的,因此,贵阳市G社区的活动存在着一定的利益导向,由于未能满足居民真正的需要,造成了贵阳市社区公众参与社区事务的积极性不高,致使其缺乏足够的动力来参与社区治理。

  三、改善对策

  (一)健全社区公众参与的规章制度

  当前,贵阳市G社区的公众参与政策、法规等都比较滞后,究其原因,是因为社区公众的参与程度与相关法规的制定出台脱节。当前,贵阳市G社区的公众参与主要表现为:形式单一、权力和责任界定不清。然而,由于我国现行的立法规定,居民参与社区治理的途径受到很大的限制,因此,“公众参与”只是一种有名无实的形式。为此,应尽快制定和完善有关公众参与的立法,并在立法上予以明确规定。在此基础上,明确各参与方的相关权利和义务,以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对其他社会团体,也应鼓励积极参与,加强扶持,使其内容具有针对性;通过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推动我国社区治理的健康、有序发展。贵阳市G社区要真

  正让公众参与,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要完善相关的法律和制度,让市民的权利得到切实的保障,这样才能增强他们的参与积极性。

  (二)重构政府与社区权责

  贵阳市G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权利和义务上均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严重制约它的发展。加之国家对其财力和物资的直接配置,使它成为一个服务于政府的事业单位,导致公众参与极大滞后。面对权力与职责不明的现状,必须重塑政府与社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作为政府,应转变现行全方位的集权治理方式,矫正居民委员会的管理偏向。政府应从政策上、财政上给予更多的支持,要让社区治理回到自己的本源,让公众参与在城市社区管理中发挥更好的作用。

  (三)加大保障公众参与社区治理的资金投入

  充足的经费是社区治理的重要保证。当前是以政府为主导的财政投入,要满足城市社区管理的需要较为困难。为此,应构建和完善贵阳市G社区治理的财政支持体系,拓宽筹资渠道,动员群众主动参与,切实发挥居民委员会的职能。此外,为全面保证其资金的合理运用,可建立专门的基金,鼓励公司和个人参与公益活动。在经费的运用上,可采取

  “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在指导的过程中,社区居委会不能进行直接控制,而应该作为第三方来决定他们的参与方式以及费用的分配方式,经过双方的协商来决定。此外,贵阳市G社区还应加强改革,加强对资金的监督,明确经费的用途,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率[5]。

  (四)大力推动基层协商民主,积极强化公众参与意识

  就贵阳市G社区来说,增强社区意识是其发展的先决条件,而公民意识又是其核心所在。党的二十大提出要

  “积极发展基层民主”。浓厚的社区意识代表居民共同的价值观。只有培养居民的参与意识,居民才能更好地参与到社区的管理中来,才能真正地调动起他们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此外,它还能促进社区文化的生成。为此,我们要以培育社区居民的社区意识为首要任务,使其能够更好地发挥主动性。

  對于贵阳市G社区教育,主要涉及以下几方面:一是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宣传,在社区治理中,充分发挥道德教育的作用,在社区内部形成道德模式选择、文明家庭传统等道德评价机制;二是进行法制意识教育,通过举办相关的讲座与讲堂,向居民传授相关的权利义务知识,将法律意识灌输到居民心中,增强居民的所有权意识。

  (五)增强公众社区归属感

  要提升市民对社区的归属感绝非易事,必须要有多方面的配合,最关键的是要继续提高社区的服务能力,加强社区硬件和软件建设,提升市民的归属感,让他们的切身利益得到有效的保护,绝不能做出任何损害当地居民权益的事。唯有如此,方能让居民认同社区文化,让居民

  有足够的归属感。要提供多样化和综合性的公共服务,基于这种多元化的公共服务,居民与社区之间的利益联系日益紧密,从而使他们对社区有了认同感和归属感,能够更主动地参与到社区治理中来[6]。

  (六)建立公众积极参与社区治理的动力机制

  在新时期,城市社区的各项活动已经不能满足公众的需要,社会大众的不同利益需要通过多种途径得到满足。公众社区治理参与程度不高的根本原因在于缺少利益的驱使。为此,贵阳市G社区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以公共利益为导向,鼓励社区公众参与。与此同时,贵阳市G社区应当构建一个长效的公众参与动态机制,逐步使群众意识到公共利益高于个体利益,最终达到贵阳市G社区居民归属认同的目的,并从源头上构建居民主动参与社区管理的动力机制。

  四、结束语

  在贵阳市G社区的管理实践中,公众参与是最重要的一环,充分体现了

  “人民民主”的理念。本文在剖析贵阳市G社区公众参与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基础上,提出拓展其理论内涵,使之更好地充实社区治理的理论。同时,通过以贵阳市G社区为例,剖析了当前公众参与社区治理的现状,剖析了其中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这对贵阳市G社区的治理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促进了G社区在社区治理中保持平稳、有序的发展。

  参考文献:

  [1]秦攀博.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下的社区公众参与:取向和趋向[J].探求,2023(04):29-36+77.[2]史鸿基,邵志芳.公众参与的深圳共建花园实践探索[J].现代园艺,2023,46(15):141-144.[3]刘洋.公众参与式的老旧社区空间环境更新探析:基于LQC模式下的艺术与活动介入视角[J].城市建筑,2023,20(14):78-81.[4]王恬.共生视域下公众参与提升社区治理能力的作用机制与路径[J].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50(03):92-97.[5]李永胜,权小虎.科学提升城市社区治理的公众参与度[J].人民论坛,2023(08):83-85.[6]封华,郭浩原.公众参与视角下的社区营造与更新治理[J].合肥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37(02):135-144.

  作者简介:

  钟祥蒞,女,汉族,贵州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社会治理和社区发展;

  刘棋棋,女,侗族,贵州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儿童、青少年社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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