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有执法权吗在每个城市都有很多的城管,城管管理着城市中的秩序,那么城管是否有执法权?在我们国家有执法权的,包括哪些相关的规定是怎样的?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城管有执法权吗城管不是公检法机关,没有强制执法权。但城管可不管??有没有这个权利,都会按??的主观意思去做的。这也是?前城管部门的??特点,市民的?碑也极其不好。?前,法律没有赋予城管强制执法权,同样,也没有罚款权.所以城管总是收费,从来不罚款,可以说是乱收费。1、关于城管局的执法权问题。执法主体有三种:法定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法定机关委托?政机关。《中华?民共和国?政处罚法》(以下简称?政处罚法)第?六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可以决定?个?政机关?使有关?政机关的?政处罚权,但限制???由的?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使。”根据国发〔2002〕17号国务院关于进?步推进相对集中?政处罚权?作的决定,各省政府是否给区市城管局授权应当有?件依据,即使授权,区城管局的单位性质为事业单位。不具备授权执法主体资格。2、有的?城市通过地??法,授予城管?法权,只是局部城管有执法权,不代表全国各地城管都有权执法。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通常情况下,如果是?些城管的话,他们并不是公检执法机关是没有强制执法权的,虽然有很多的城管并没有这个权?,但是他们会按照??的主观意思去进?,所以有很多的城管会胡乱收费。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店铺相关律师。
城管属于什么部门
城管属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属于政府下属的一个组织,全称是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行政单位。主要工作内容是研究制定城市市容环境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管理手段、组织草拟管理办法、会同有关部门对市容环境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主管城市环境卫生工作,负责对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停车督管等。
一般市区的城管机构中,局长、副局长、大队长等领导职务为公务员编制,他们主要工作就是指导并带领城管队进行执法,并监督执法情况。而城管队大多都是参公编制,或者事业编制,不同市区有不同安排。
对于县级的城管部门,也有非常多的事业编制人员,城管局下属的执法队伍大多属于公益一类的事业单位,且编制比较多。可以充实团队的执法力量。执法支队会设置相应的股室,用来承担城管局的具体工作,这个时候通过招聘进来的成员基本上都是事业编制。
无论以上哪个地方的城管局,都少不了通过劳务派遣,或者城管部门自行招聘的临时工和劳务派遣工。
城管的工作多而繁杂,一个小街道有时就能耗费十余人力,更何况一个城市之大。即使城管局里的员工很多,但奈何编制没有那么多。所以只能聘用临工人员来协助执法,同时也能降低成本。
可能很多人觉得临时工不是公务员也不是事业编,没有执法权力,凭什么有那么大的底气,做出“暴力”执法等行为呢?
确实平时大家看到的街上执法行为,大部分都是由临时工来完成的,而且这些工作算不上执法,顶多是维持秩序。
只有在真正开展一些大型活动的时候,才会由正式人员带领临聘人员去执法,保证执法工作程序的合法。
城管局各项规章制度
1.总则
城管局是市政府下属的管理部门,负责城市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等工作。为了规范城管局的工作,保障城市的公共秩序和市民的正常生活,制定了以下规章制度。
2.城市管理
2.1行政执法
城管局承担着维护城市的正常秩序和环境的责任。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城管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持有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执法活动;
行政执法人员应做到文明执法,不得出言不逊、殴打或滥用职权;
执法过程中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严禁超越职权行使权力。
2.2市容环境管理
城管局负责市容环境的管理和维护,以下是相关规定:
加强市容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保障城市的整洁和美观;
严禁乱倒垃圾和乱堆乱放,加强市容环境的保洁工作;
打击非法广告,规范市区的广告设施和内容;
加强对市容违法行为的监督和处罚,维护市容秩序。
2.3市政设施管理
城管局负责市政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以下是相关规定:
维护市政道路的畅通和公共交通的正常运行,加强对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
加强对城市公共设施的管理和维修,确保市民的基本生活需求;
维护公园绿地和其他市政设施的良好状态,提供良好的市民休闲环境。
3.监督与投诉
城管局接受市民的监督和投诉,以下是相关规定:
建立健全投诉受理机制,及时受理并处理市民的投诉;
对于涉及城管局工作的投诉,进行调查和处理,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给投诉人;
加强与市民的沟通与交流,及时解决市民的问题和困难。
4.奖惩制度
为提高城管局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制定了相关的奖惩制度,以下是相关规定:
对于在城管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集体进行公开表彰和奖励;
对于违反城管法规和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监督和处罚。
5.附则
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并由城管局负责解释。
本规章制度属于城管局内部管理制度,适用于城管局内所有工作人员。
结束语
以上是城管局各项规章制度的概述,通过制定这些规章制度,可有效管理城市的秩序和环境,维护市民的合法权益。希望广大城管工作人员能够严格遵守规章制度,为市民提供更好的城市环境和公共服务。
城管全称是什么,属于哪个部门?
城管全称是城市管理执法,属于城市管理执法局。2017年根据《城市管理执法办法》成立,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属于行政执法类公务员,通过公务员考试并接受正规训练后,按照局、队的执法人员编制而调配。城管执法,事实上是将过去中国城市各政府机构所拥有的各自范畴内的城市执法职能集中行使,包括市容环境卫生、城市规划管理(无证违法建设处罚)。城管执法道路交通秩序(违法占路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无照经营处罚)、市政管理、公用事业管理、城市供水管理、停车管理、园林绿化管理、环境保护管理、施工现场管理(含拆迁工地管理)、城市河湖管理、黑车、黑导游等各方面需要出动执法的事宜。拓展资料:2017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了《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供应管理办法》统一全国城市管理执法制服和标志。
由国徽、飘带、盾牌、牡丹花和橄榄枝组成,国徽象征国家,以飘带组成“人”字代表人民,体现了为人民管理城市的理念,盾牌象征依法行政,牡丹花和橄榄枝组成装饰图案,表示城市让生活更美好,五朵牡丹花表示构建权责明晰、服务为先、管理优化、执法规范、安全有序的城市管理体制。
城管执法的法律地位分析
目录
1摘要和关键词..................................................................................................22城管执法的概述..............................................................................................33城管执法的法律依据......................................................................................34城管执法存在的问题......................................................................................34.1行政主体问题...............................................................................................44.2城管执法中执法程序的问题.......................................................................44.3城管的行政自由裁量权问题......................................................................45解决城管执法中存在的问题的对策..............................................................56总结..................................................................................................................67参考文献..........................................................................................................摘要:我国城管执法发展至今,取得成就的同时也暴露出很多问题,引起许多争议,城管执法的法律依据,法律地位较为模糊,因此在执行过程中也出现了许多问题,本文通过分析现阶段城管执法的法律依据,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对应的解决对策,浅析城管执法的法律地位。
关键字:城管执法,行政主体,执法程序,自由裁量权
城管执法的法律地位分析
一.城管概述
城管的全称是“市容城管行政执法局”,城管执法即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根据法律规定,它把原来分属于环保、环卫规划、工商等职能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全部或部分集中于一体,以履行城市管理中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的职责,完成对违反城市管理法规定的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维护城市管理秩序的任务。
从2002年发展至今,目前,我国城管队伍是除了公安队伍之外人数最多、机构最大、全国普遍设置的行政执法类队伍,城管执法在一定程度上对城市管理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其中的城市市容市貌、占道摆摊、乱搭乱建等影响市容的现象整顿治理由于经常引发社会矛盾而引起媒体关注和热点报道。近年来屡屡爆出城管执法中的与当事人发生冲突,暴力执法问题,更是引起了公众对城管执法的法律依据,法律地位以及城管人员素质和执法方式的热烈讨论,人们越来越多的对城管执法的合法性和法律地位提出质疑。
二.
城管执法的依据
城管执法的法律依据从大的方面来说有两点:
第一,法律依据:城管执法起源于1996年10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
第二,行政法规依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进一步明确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试点工作,结合本地方实际提出调整行政处罚权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在这两条的基础上,各省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城管管理职能也有一些不同,各地出台了适用于自己的《条例》、《规定》、《实施细则》等,这些往往是城管执法主要依据。从这些依据的组成不难看出,目前我国城管执法的依据主要是一些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条例等,而没有一部特别的专门的法律对其进行明确规定。
三、城管执法存在的问题
1、行政主体问题。
现实中城管在一定程度上行使了行政主体的权利,那么城管到底是不是行政主体?首先明确,行政主体是指依法享有行政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行政管理活动,并能独立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的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根据行政职权产生方式的不同又可以分为职权行政主体和授权行政主体。职权行政主体指的是依照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在其成立时就具有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授权行政主体指的是因宪法和组织法以外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而获得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在宪法中并没有对城管做出规定,因此城管应该不属于职权行政主体,再次,国家法律法规也没有明确授权城管行政职权,城管也不能算作是授权行政主体。但现实表明城管确实在执行行政管理活动而且范围还相对较为广泛,法律依据不足以支撑城管执法,这使得城管处于一个比较尴尬的状况,一方面实施行政处罚是其责任,另一方面又受到行政相对人对其执法合法性和法律地位的质疑。
2、城管执法中执法程序的问题
法律可以分为实体法和行政法,在依法行政的过程中,既要符合实体法规范也要符合程序法规范,如果程序严重违法,实体结果即使是正确的,也往往不会受法律的保护。在我国的传统中有“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而在城管行政执法由于缺少法律明确、具体、系统的规定,以及城管执法人员法律意识不强等原因城管执法过程中违反程序的事件也是屡见不鲜。很多媒体曾报道出城管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不出示证件,不按规定扣留物品,不制作有关单据,剥夺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申辩权,执法不公正等问题。
3、城管的行政自由裁量权问题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主体依据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权限,基于法律、法规及行政的目的和精神,针对具体的行政法律关系,自由选择而作出的公正而合理的行政决定的权力,它是行政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政主体提高行政效率所必需的权限,也是现代行政的必然要求。行政自由裁量权在城管执法中表现三个方面:
第一、对行政相对人的行为性质或者被管理事项的性质的认定,即认定该种行为或事项属于什么类型的违法或违规。
第二、对情节轻重的认定。行政法律、法规不少都有“情节较轻的”、“情节较重的”“情节严重的”这样的词语,在没有规定认
定情节轻重的法定条件时,城管执法人员对情节轻重的认定就有自由裁量权。
第三、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即城管做出行政处罚时,可在法定的处罚幅度内自由选择,包括在处罚种类幅度的自由选择和处罚种类的自由选择。如可以处罚选择警告或者罚款以及罚多少等。
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我国对城管执法的法律不健全导致了在城管执法中裁量权具很大的弹性,当裁量权被不合理运用时就会出现负面效应,行政行为中前后不一,不同情况相同对待,相同情况不同对待等。对待同样是占道摆摊行为有的罚款有的没收东西,而没有一致系统的规范。滥用自由裁量权很容易引起行政相对人以及公众的不满情绪和冲突行为,此时,如果城管不能很好处理好很容易发生暴力执法事件。
四、解决城管执法中存在的问题的对策
针对上述城管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这里提出一下四个对策:
第一,完善城管执法法律制度和法律保障。城管执法具体的依据主要还是各地方性行政法规,存在很大的法律空白地带,且存在着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模糊不清楚的问题,在立法方面存在较大可发展的空间。针对城管执法中存在的少法可依、执法不严、执法不公以及行政执法模糊的法律地位问题,国家应加紧立法工作,借鉴国外经验,根据我们国家城管执法方面的特殊国情和现状制定一套相对健全完善的法律,地方政府则应该规范其行政法规、条例、实施细则等具体内容,使城管执法有一套完善、健全、系统、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同时对城管行政执法机关倒是是不是行政主体的身份在法律中予以明确说明,解除公众对城管象征执法机构法律地位及其行政执法合法性的质疑。
第二,规范城管行政执法机关和人员的执法程序、加强监督。程序合法是实体合法的保障,应在重视实体合法的基础上重视程序,严格的执法程序是限制随意执法,执法不公的重要手段,是保证执法过程公正、合理,维护行政相对人权益,调解执法人员与行政相对人矛盾冲突的重要保障。城管行政执法机关应该根据《行政处罚法》及相关的法律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一系列针对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规范、具体的执法程序。如行政处罚分级管理制度,备案制度,调查取
证制度,听证制度审查决定制度,错案追究制度等。执法人员要熟悉这些制度并在执法过程中严格程序执法,保证执法程序落到实处,执法公平、公正、公开,对于违反执法程序的行为应给与相应处罚。同时,应加强监督工作,可以通过设立专门的监督人员监督执法过程。建立投诉制度,民众在受到不公平处罚时,可以遵循投诉程序进行投诉维护自己的权益。另外,传媒高度发达的今天,媒体的监督作用不容小觑,媒体可以通过加大对违规执法行为的曝光行使监督。
第三,限制行政自由裁量权,防止城管权力的任意扩张。行政主体的任何权力都需要通过法律赋予,同时法律也是制约和限制这些权利的重要手段。我国在这方面法律较为模糊,这就容易导致行政权力被过份扩大或滥用,因此应该通过法律法规将行政权力与责任分配到具体的岗位级别甚至是具体的执法人员,避免执法人员因私利而滥用行政权力
第四,和谐执法,重在督促改正违法违规行为。近年来报道出城管执法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发生激烈的矛盾冲突,甚至是暴力执法的事件。这与建设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理念是不相符的。我们提倡和谐执法,除了给与相应的处罚外,重要的是督促改正违法违规行为,规范人们的行为,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执法必严,但也要注意软硬兼施,对于情节不严重或是初犯,可以给与警告和较轻的处罚。对于那些屡犯不改或情节严重者,则应严格处理,使其认识到法律的严肃性。
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律制度也需要正在摸索实践中不断加以完善,任何完善的法律都不是短时间内能够制定并实施的,发现问题,面对问题,解决问题是关键,城管执法的法律地位至今存在着许多的争议和问题,但是相信通过不断的立法以及法律完善,这种情况会得到很好的改善。
参考文献:
《法治政府下城管执法法律地位浅析》
《现阶段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法律地位探析》
《城管执法的困境分析》
《城管执法的法律地位》
百度百科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责任制
一、执法单位及性质
执法单位:北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单位性质:参公事业单位
二、法定职权
受委托,负责全市市容环境卫生(含在城市建构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的监督、检查、处置)
、市本级管
理的房产、建筑业、城市园林绿化、城市道路桥梁、城市排
水、城市户外广告、城市照明、燃气等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责。
三、行政执法工作规范
1.查处违法案件必须做到主体合法、程序合法到位、违
法事实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法
定、处罚公正公开、一事不再罚、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和保障
权利等五条原则。
2.调查取证人员不少于
2人,且必须持有《行政执法证》;
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规范,调查人员和被
调查当事人均在每页上签字。
3.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诉讼
权利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加盖行政处罚机关公章。
4.执法人员不得捏造事实,滥用处罚权;
5.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四、行政执法工作流程
(一)
行政处罚程序:
发现违法行为——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填写立案表并按程序报领导审批——由两名以上执
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进行调查,依法收集证据材料,并制作
笔录——调查终结后,填写案件调查审批表并按程序报领导
审批——送达处罚告知书,告知拟处罚的事实、依据及陈述
申辩权(符合法定听证条件的,送达听证告知书,告知拟处
罚的事实依据及要求听证的权利)的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
述申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依法定程序组织听证会)——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行政
处罚决定——填写案件结案报告,并立案存档。
(二)行政检查程序:对全市市容环境卫生(含在城市
建构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的监督、检查、处置)
、城市园林绿化、城市道路桥梁、城市排水、城市户外广告、城市照明、燃气等城市管理方面的巡查检查——发现有违反
市容环境卫生、城市园林绿化、城市道路桥梁、城市排水、城市户外广告、城市照明、燃气等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
规、规章规定的行为——现场做好拍照、录像等证据收集
——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填写立案表并按程序报领导审批
——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进行调查取证——
调查终结后,填写案件调查审批表并按程序报领导审批——
送达处罚告知书,告知拟处罚的事实、依据及陈述申辩
权
(符
合法定听证条件的,送达听证告知书,告知拟处罚的事实依
据及要求听证的权利)的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当
事人要求听证的,依法定程序组织听证会)——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填写案件结案报告,并立案存档。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行政机关依法作出
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下达催告
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不成立或者当事人仍不履行
义务——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行政执法岗位设置及职责
(一)办案人员:
1.负责对市本级管理的城市园林绿化、城市道路桥梁、城市排水、城市户外广告、城市照明、燃气等方面的日常巡
查或者专项检查的具体事项;
2.负责办理违反市本级管理的城市园林绿化、城市道路
桥梁、城市排水、城市户外广告、城市照明、燃气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案件的调查取证、送达文
书等方面的具体事项;
3.负责做好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执法大队负责人:
1.负责实施市本级管理的城市园林绿化、城市道路桥梁、城市排水、城市户外广告、城市照明、燃气等的法
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责;
2.负责主持大队全面工作,组织制定并实施大队工作计
划和起草工作总结,执行上级的指示和决定,及时完成各项
工作任务;
3.负责做好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审核人:
1.负责职责范围内案件审查、上报、跟踪、落实及案卷
的归档管理工作;
2.负责协助做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行政复议
案件和行政诉讼工作;
3.负责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案件评审工作;
4.负责配合相关部门草拟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管理办法;
5.负责组织制定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相关制度和
执法程序规定;
6.负责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工作;
7.负责执法人员资格证件管理和执法业务培训工作;
8.负责普法工作;
9.负责做好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四)批准人
1.负责组织实施市本级管理市本级管理的城市园林绿
化、城市道路桥梁、城市排水、城市户外广告、城市照明、燃气等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
政强制职责;
2.负责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市有关城市管理综合行
政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方针政策和本局各项制度
制定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目标、方案和局年度工作计
划并组织实施;
3.负责组织制定本局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工作秩序;
4.负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
律、法规;
5.负责协调指导、监督检查三个城区(海城区、银海区、铁山港区)和涠洲岛旅游区城管分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
工作;
6.负责组织抓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督查(纠
察)工作;
7.负责组织抓好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和各项执法机动任
务;
8.负责组织抓好局人事工作和财务装备工作;
9.负责组织抓好局的信息公开、安全生产和节能减排工
作;
10.负责领导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工作任务。
六、行政执法项目
(一)行政处罚事项
51项
行政处罚事项一:
对擅自占道摆摊、有损市容环境卫生
的处罚
依据:【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
卫生管理条例〉
办法》(已经
2007年
11月
15日自治区第十
届人民政府第
8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
2008年
1月
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八项。
行政处罚事项二:
对日常生活中单位和个人有损市容和
环境卫生行为的处罚
依据:【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国
务院令第
101号
自
1992年
8月
1日起施行,根据
2011年
1月
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
订)第三十四条。
【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
管理条例〉
办法》(已经
2007年
11月
15日自治区第十届人
民政府第
8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
2008年
1月
1日起施
行)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八项。
行政处罚事项三:
对非法设置、张贴广告的处罚
依据:【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
卫生管理条例〉
办法》(已经
2007年
11月
15日自治区第十
届人民政府第
8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
2008年
1月
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行政处罚事项四:
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处
罚
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经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
2014年
4月
24日修订通过,自
2015年
1月
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
条,第五十九条。
行政处罚事项五:
违法露天烧烤食品的处罚
依据:【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
(经
1999年
3月
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于
2006年
2月
1日起实施)第二十一
条,第三十九条。
行政处罚事项六:
对随地吐痰、便溺和乱扔瓜果皮核、烟头、纸屑、食品包装等废弃物的处罚
依据:【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国
务院令第
101号
自
1992年
8月
1日起施行,根据
2011年
1月
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
订)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一项。
【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
管理条例〉
办法》(已经
2007年
11月
15日自治区第十届
人
民政府第
8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
2008年
1月
1日起施
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四十二条第八项。
行政处罚事项七:
对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罚
依据:【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国
务院令第
101号
自
1992年
8月
1日起施行,根据
2011年
1月
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
订)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
理条例〉办法》(已经
2007年
11月
15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
政府第
8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
2008年
1月
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一项。
行政处罚事项八:
对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
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罚
依据:【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国
务院令第
101号
自
1992年
8月
1日起施行,根据
2011年
1月
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
订)第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
理条例〉办法》(已经
2007年
11月
15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
政府第
8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
2008年
1月
1日起施
行)第十五条,第四十三条第二项。
行政处罚事项九:
对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
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罚
依据:【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国
务院令第
101号
自
1992年
8月
1日起施行,根据
2011年
1月
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
订)第三十六条第三项。
【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
理条例〉办法》(已经
2007年
11月
15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
政府第
8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
2008年
1月
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三条第三项。
行政处罚事项十:
对超出门槛和窗经营、作业以及摆放
广告牌、灯箱或者展示商品的处罚
依据:【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
卫生管理条例〉
办法》(已经
2007年
11月
15日自治区第十
届人民政府第
8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
2008年
1月
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事项十一:
对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
境卫生的行为的处罚
依据:【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国
务院令第
101号
自
1992年
8月
1日起施行,根据
2011年
1月
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
订)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
【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
管理条例〉
办法》(已经
2007年
11月
15日自治区第十届人
民政府第
8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
2008年
1月
1日起施
行)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七条。
行政处罚事项十二:
对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
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的处罚
依据:【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国
务院令第
101号
自
1992年
8月
1日起施行,根据
2011年
1月
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
订)第三十七条。
【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
管理条例〉
办法》(已经
2007年
11月
15日自治区第十届人
民政府第
8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
2008年
1月
1日起施
行)第四十八条。
行政处罚事项十三:对
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
设施的行为的处罚
依据:【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国
务院令第
101号
自
1992年
8月
1日起施行,根据
2011年
1月
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
订)第三十八条。
【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
管理条例〉
办法》(已经
2007年
11月
15日自治区第十届人
民政府第
8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
2008年
1月
1日起施
行)第四十九条。
行政处罚事项十四:
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丢弃生
活垃圾的或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罚
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三次会议于
2004年
12月
29日修订通过,自
2005年
4月
1日起施行)第七十四条。
【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
157号
已于
2007年
4月
10日经建设部第
1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
过,自
2007年
7月
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第四款,第四十
二条。
行政处罚事项十五: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及
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
依据:【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
157号
已于
2007年
4月
10日经建设部第
123次常务会议
讨论通过,自
2007年
7月
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第四
十六条
行政处罚事项十六:
对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处置建筑垃圾
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依据:【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
139号
已于
2005年
3月
1日经第
53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
过,自
2005年
6月
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
行政处罚事项十七:
对处置建筑垃圾单位在运输建筑垃
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
依据:【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
139号
已于
2005年
3月
1日经第
53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
过,自
2005年
6月
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
行政处罚事项十八:
对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城市道路
管理条例》的行为进行处罚
依据:【行政法规】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198号
1996年
6月
4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自
1996年
10月
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
行政处罚事项十九:
对损害、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处罚
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003年
10月
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2007年
12月
29日第一次修正,2011年
4月
22日第二次修正后
2011年
5月
1日起施行)第一百零四条。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198号
1996年
6月
4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自
1996年
10月
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事项二十:
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
复的处罚
依据:【行政法规】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198号
1996年
6月
4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自
1996年
10月
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第一项。
行政处罚事项二十一:
对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但未在施
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处罚
依据:【行政法规】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198号
1996年
6月
4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自
1996年
10月
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行政处罚事项二十二:
对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
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处罚
依据:【行政法规】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198号
1996年
6月
4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自
1996年
10月
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第三项。
行政处罚事项二十三:
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
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处罚
依据:【行政法规】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198号
1996年
6月
4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自
1996年
10月
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第四项。
行政处罚事项二十四:
对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后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处罚
依据:【行政法规】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198号
1996年
6月
4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自
1996年
10月
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第五项。
行政处罚事项二十五:
对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
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处罚
依据:【行政法规】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198号
1996年
6月
4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自
1996年
10月
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第六项。
行政处罚事项二十六:
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
气经营活动的处罚
依据:【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
583号
已由
2010年
10月
19日国务院第
12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
2011年
3月
1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事项二十七:
对不按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燃气
经营活动的处罚
依据:【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
583号
已由
2010年
10月
19日国务院第
12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
2011年
3月
1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行政处罚事项二十八:
对燃气经营者不当经营行为的处
罚
依据:【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
583号
已由
2010年
10月
19日国务院第
12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
2011年
3月
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二
行政处罚事项二十九:
对燃气经营者违反工程建设标准
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处罚
依据:【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
583号
已由
2010年
10月
19日国务院第
12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
2011年
3月
1日起施行)第四十八条。
行政处罚事项三十:
对燃气用户和相关单位违反用气规
定的处罚
依据:【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
583号
已由
2010年
10月
19日国务院第
12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
2011年
3月
1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
行政处罚事项三十一:
对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的处罚
依据:【规章】《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4号
由第
5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
过,自
2010年
7月
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
行政处罚事项三十二:
对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
等超能耗标准行为的处罚
依据:【规章】《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4号
由第
5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
过,自
2010年
7月
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
行政处罚事项三十三:
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未按
照规定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或
者未经批准即实施的处罚
依据:【规章】《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建
设部令第
118号
由
2003年
7月
1日经第
11次部常务会议
讨论通过,自
2004年
1月
1日起施行)第十条,第二十五
条第一项。
行政处罚事项三十四:
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未按
照规定对城市桥梁进行养护维修的处罚
依据:【规章】《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建
设部令第
118号
由
2003年
7月
1日经第
11次部常务会议
讨论通过,自
2004年
1月
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第二十
五条。
行政处罚事项三十五:
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未按
照规定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保持其完好、清晰的处罚
依据:【规章】《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建
设部令第
118号
由
2003年
7月
1日经第
11次部常务会议
讨论通过,自
2004年
1月
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第二十
五条。
行政处罚事项三十六:
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未按
照规定制定城市桥梁的安全抢险预备方案的处罚
依据:【规章】《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建
设部令第
118号
由
2003年
7月
1日经第
11次部常务会议
讨论通过,自
2004年
1月
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第二十
五条。
行政处罚事项三十七:
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未按
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对城市桥梁进行检测评估
的处罚
依据:【规章】《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建
设部令第
118号
由
2003年
7月
1日经第
11次部常务会议
讨论通过,自
2004年
1月
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第二
十五条。
行政处罚事项三十八:
对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
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的处罚
依据:【规章】《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建
设部令第
118号
由
2003年
7月
1日经第
11次部常务会议
讨论通过,自
2004年
1月
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
行政处罚事项三十九:
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与城市人民
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
范围内从事未采取保护措施施工的处罚
依据:【规章】《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建
设部令第
118号
由
2003年
7月
1日经第
11次部常务会议
讨论通过,自
2004年
1月
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
行政处罚事项四十:
对超限机动车辆、履带车、铁轮车
等经过城市桥梁未经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的处罚
依据:【规章】《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建
设部令第
118号
由
2003年
7月
1日经第
11次部常务会议
讨论通过,自
2004年
1月
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第二十
八条。
行政处罚事项四十
对承载能力下降尚未构成危桥的城市桥梁和对判定为危桥的城市桥梁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
并立即采取加固等安全措施的行为的处罚
依据:【规章】《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建
设部令第
118号
由
2003年
7月
1日经第
11次部常务会议
讨论通过,自
2004年
1月
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第二
十八条。
行政处罚事项四十二: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
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
水管网的处罚
依据:【行政法规】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国务
院第
641号
由
2013年
9月
18日国务院第
24次常务会议
通
过,自
2014年
1月
1日
起
施
行)
第
四
十
八
条,第四十九条。
行政处罚事项四十三:
对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
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或者排水户不按照污水
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处罚
依据:【行政法规】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国务
院第
641号
由
2013年
9月
18日国务院第
24次常务会议
通过,自
2014年
1月
1日起施行)第五十条。
行政处罚事项四十四:
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
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处罚
依据:【行政法规】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国务
院第
641号
由
2013年
9月
18日国务院第
24次常务会
议
通过,自
2014年
1月
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第五十一
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
行政处罚事项四十五:
对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处罚
依据:【行政法规】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国务
院第
641号
由
2013年
9月
18日国务院第
24次常务会议
通过,自
2014年
1月
1日起施行)第五十四条。
行政处罚事项四十六:
对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
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依据:【行政法规】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国务
院第
641号
由
2013年
9月
18日国务院第
24次常务会议
通过,自
2014年
1月
1日起施行)第五十六条。
行政处罚事项四十七:
对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
水处理设施的处罚
依据:【行政法规】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国务
院第
641号
由
2013年
9月
18日国务院第
24次常务会议
通过,自
2014年
1月
1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行政处罚事项四十八:
对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处罚
依据:【行政法规】
《城市绿化条例》
(国务院令第
100号
已由
1992年
5月
20日国务院第
10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
1992年
8月
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
【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
(1997年
12月
1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14号发布,1998年
1月
1日起施行。
2004年
6月
29日修正)第十五条,第
二十二条。
行政处罚事项四十九:
对损害城市绿化及绿化设施的行
为的处罚
依据:【行政法规】
《城市绿化条例》
(国务院令第
100号
已由
1992年
5月
20日国务院第
10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
1992年
8月
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
【地方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
法
(1997年
12月
1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14号发布,1998年
1月
1日起施行。
2004年
6月
29日修正)第十六
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
二十五条。
行政处罚事项五十:
对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
业、服务摊点的处罚
依据:【行政法规】
《城市绿化条例》
(国务院令第
100号
已由
1992年
5月
20日国务院第
10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
1992年
8月
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
行政处罚事项五十一:
对在城市绿地范围内对城市生态
环境造成破坏的活动的处罚
依据:【规章】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
[2002]112号
已经
2002年
9月
9日建设部第
63次常务会
议审议通过,自
2002年
11月
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
(二)行政检查事项
7项
行政检查事项
一: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检
查监察
依据:【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国
务院令第
101号
自
1992年
8月
1日起施行)第四条
第三
【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
理条例〉办法》(已经
2007年
11月
15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
政府第
8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
2008年
1月
1日起施行)
第三条第二款。
行政检查事项二:
对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
的监督检查
依据:【行政法规】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198号
1996年
6月
4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自
1996年
10月
1日起施行)第六条。
行政检查事项三:
对城镇燃气管理的监督检查
依据:【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
583号
已由
2010年
10月
19日国务院第
12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
2011年
3月
1日起施行)第五条。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
(2006年
9月
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8年
2月
1日起施行)第三条。
行政检查事项四:
对城市照明管理的监督检查
依据:【规章】《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
4号
第
5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
2010年
7月
1日起施行)
第
四条。
行政检查事项五:
对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活动管理
的监督检查
依据:【规章】《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建
设部令第
118号
由
2003年
7月
1日经第
11次部常务会议
讨论通过,自
2004年
1月
1日起施行)第三条。
行政检查事项六:
对排水户排放污水情况的监督检查
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主席
令第八十七号
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二次会议于
2008年
2月
28日修订通过,自
2008年
6月
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第三款。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国务院第
641号
由
2013年
9月
18日国务院第
2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
2014年
1月
1日起施行)第五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行政检查事项七:
对城市绿化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依据:【行政法规】
《城市绿化条例》
(国务院令第
100号
已由
1992年
5月
20日国务院第
10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
1992年
8月
1日起施行)第七条。
【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
(1997年
12月
1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14号发布,1998年
1月
1日起施行。
2004年
6月
29日修正)第三条。
六、行政执法考核规定
1.考核主体为:北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考核对象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各辖区分局(大
队);
3.考核内容为城管执法部门对占道经营、非法“小广告”和运输车辆撒漏等违法行为的执法情况
;
4.考核应坚持科学检查、客观考核、公正评价的原则;
突出重点、兼顾全面的原则;严格标准、注重实效的原则
5.考核评议的方法与程序按照《北海市城管执法标准及
考核制度》,结合社会、上级部门意见进行评议。
七、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
必究、公开公正、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追究相结合的原则。
(二)具体实施行政执法岗位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
均为实施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并根据责任和过错大小承担
相应的责任:
1.承办人未经审核人、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行政行为
或者虽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但不按照审核、批准事
项实施行政行为或者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审核人、批
准人未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导致行政执法过错或者
错案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2.承办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负直接责任;审核人或者
批准人指令承办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作出指令的人员负直
接责任;审核人作出的指令经批准人同意的,审核人负直接
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3.承办人提出的方案或者意见有错误的,审核人、批准
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行政执
法过错或者错案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审核人负主要
领导责任,批准人负重要领导责任;
4.审核人不采纳或者改变承办人的正确意见,经批准人
批准导致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
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5.审核人未报请批准人而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执法
过错或者错案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6.批准人不采纳或者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
致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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