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体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公布施行(附全文)(5篇)

时间:2024-09-20 19:16:03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公布施行(附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心得体会:落实监督责任

  建设忠诚干净担当队伍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公布施行以来,全国上下迅速掀起了学习的热潮,作为一名基层纪检工作者,我们更要学好用好《监察法》,把《监察法》贯彻落实到平时的纪检监察工作中来。

  一、端正态度,正确认识《监察法》的地位和作用

  不少人认为,《监察法》的颁布,监委和纪委的合署办公,让纪检机关的权利又大了几分。但是,我并不这么认为。首先,《监察法》的颁布实施,就是为了更好的实现监督全覆盖,不仅是对党内的监督,更是完善了对公职人员的监督,而《监察法》本身条文中也明确规定了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不会造成监督缺失的情况。其次,纪检机关本身也有一套完善的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机制,针对监督执纪中的关键环节都有相应的制度保障,设立有纪检检查干部监督机构,同时加强自我监督、自我净化,使党内监督、人大监督和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结合起来,做到把权利关进制度

  的笼子里。

  二、坚定理想信念,牢固树立自我监察意识

  纪检监察干部队伍中,也或多或少存在一些不正之风,有的人作风浮夸,有的监督流于表面,也有利用手中权力谋取私利的现象。习总书记提出“打铁还需自身硬”,忠诚、干净、担当是对纪检监察干部的基本要求和行为底线,纪检监察干部要以更严的纪律要求约束自己,处处发挥表率作用。

  全面落实从严治党,时时刻刻把规矩挺在前面,抓早抓小,落实好监督职责,不仅是对人民群众的负责任,更是对纪检干部的关爱。时常敲敲警钟、提提醒,也许就能将许多苗头性问题遏制住,阻止更大错误的产生。这才是监督的意义所在。

  三、学践结合,推进《监察法》入脑入心

  加强监督责任落实是时代所需、群众所盼,作为直接面向群众的基层纪检组织,我们更需要向官场不正之风“宣战”,不仅要严于律己,更要让党员干部时刻做到心怀敬畏、保持警醒,自觉接受监督,使权力运行置于有效监督之下,真正筑起拒腐防变的大堤,大力弘扬“宁愿苦干、不愿苦熬”的黔江精神,为促进舟白街道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自己的努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心得体会:做好监察法贯彻

  实施

  让法治反腐坚定前行

  今年3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为进一步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对做好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监察法的通过,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对于创新和完善国家监察制度,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败,具有重大深远意义。这就要求,必须要高度尊重监察法。要像尊崇宪法、推崇宪法一样,自觉以监察法来规范言行、推动工作,坚决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忠实履行监察法赋予的职责,自觉增强“四个意识”、做到“四个服从”,确保心有所畏,令行禁止。

  监察法的颁布,对国家监察工作起到了统领性、基础性作用,是监察机关依法开展工作的基础。这就要求,必须要深入学习监察法。通过原原本本学、逐条逐字学,准确熟练掌握监察法内容,明确深化改革、健全法治,有效制约和监督权力重要意义,深刻理解和把握国家监察工作的职能范围、程序措施和体制机制,努力提高执纪水平和执纪能力。

  监察法的实施,实现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

  职人员监察全覆盖,顺应了新时代新要求,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有效补充,必将在打通全面从严治党“最后一公里”,奋力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上发挥关键性作用。这就要求,必须要切实运用好监察法。不断加强执纪审查和依法调查的融合贯通,进一步提升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的能力和水平,推动监察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

篇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公布施行(附全文)

  

  监察法实施条例明确

  监察法实施条例明确:

  《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大部署,坚持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守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政治立场,加强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完善监察权运行机制,是纪检监察机关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推进监察法规制度建设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重大成果。

  《条例》分为总则、监察机关及其职责、监察范围和管辖、监察权限、监察程序、反腐败国际合作、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法律责任、附则等9章,共287条,与监察法各章相对应。《条例》在监察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廓清公职人员外延,对监察法规定的六类监察对象逐项进行细化,以明文列举的方式作出规定,明确监察全覆盖的对象范围。

  《条例》明确监察机关调查范围,分别对监察机关调查违法和犯罪职责作出规定,列出了职务违法的客观行为类型,列举了监察机关有权管辖的101个职务犯罪罪名。这101个罪名既是监察机关调查职务犯罪的责任清单,也是对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履行职责的最底线要求和负面清单,是公权力行使的制度笼子,有利于教育警示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敬畏纪法、尊崇纪法,做到依法用权、秉公用权、廉洁用权。

  《条例》按照职权法定的原则,进一步明晰监察职责边界和措施使用规范,推进监察机关依法充分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紧盯监察措施使用中的关键点和风险点,对15项监察措施的适用条件、工作要求、文书手续以及告知义务等事项作出详细规定,并对监察证据种类、证据审查、证据规则等作了规定,确保监察机关依法正确采取措施。

  《条例》将监察法规定的监察程序分解为线索处置、初步核实、立案、调查、审理、处置、移送审查起诉7个具体环节,在各环节中贯通落实法治原则和从严要求,形成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权责清晰、流程规范、制约有效的程序体系。同时,强调监察机关对于线索处置、立案调查、处置执行等重要事项严格按照权限履行请示报告程序,采取监察措施要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报批手续。

  《条例》专章规定了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完善接受各方面监督的体制机制,健全内部监督制约制度,构建系统化全方位的监督机制。《条例》的公布施行,充分彰显了纪检监察机关接受最严格的约束和监督的坚定决心,有利于纪检监察机关严格按照法定权限、规则、程序开展工作,更好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推动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篇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公布施行(附全文)

  

  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印发《纪检监察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4.01.15?

  【文

  号】

  【施行日期】2024.02.01?

  【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纪律建设

  正文

  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印发《纪检监察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监委,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各派驻机构、派出机构,各中管企业、各中管高校纪检监察机构:

  现将《纪检监察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中央纪委

  2024年1月15日

  纪检监察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

  (2024年1月2日中共中央纪委制定

  2024年1月15日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纪检监察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维护纪检监察法规制度体系协调统一,增强法规制度权威性和执行力,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等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地方各级纪委监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纪委监委制定的纪检监察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制定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备案。

  本规定所称纪检监察规范性文件,是指纪委监委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在其管辖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可以反复适用,以纪委监委或者其办公厅(室)发文字号印发的文件。

  下列文件不列入备案审查范围:

  (一)印发领导讲话、年度工作要点、年度工作方案、工作总结、分工方案等内容的文件;

  (二)关于人事调整、表彰奖励、处分处理等事项的文件;

  (三)仅适用于纪委监委机关内设机构、直属单位,规范机要收发、后勤保障、财务管理等内部日常管理的文件;

  (四)请示、报告、会议活动通知、会议纪要、情况通报等文件;

  (五)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能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

  备案审查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有件必备,凡属备案审查范围的都应当及时报备,不得瞒报、漏报、迟报;

  (二)有备必审,对报备的纪检监察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严格审查,不得备而不审;

  (三)有错必纠,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照规定作出处理,不得打折扣、搞变通。

  第四条

  纪委监委制定的纪检监察规范性文件应当向上一级纪委监委报备。上级纪委监委对下一级纪委监委报备的纪检监察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备案审查工作具体由法规工作机构或者承担法规工作职能的工作机构(以下统称法规工作机

  构)办理。

  第五条

  加强备案审查工作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覆盖全国纪检监察系统、互联互通、功能完备、操作便捷的备案审查平台,提高备案审查工作信息化水平。

  第二章

  报

  备

  第六条

  制定机关应当自纪检监察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以本级纪委监委办公厅(室)的名义进行报备。

  对未按照规定时限报备的,审查机关应当要求制定机关限期补报,必要时可以予以通报。

  第七条

  制定机关报备纪检监察规范性文件,应当提交1份备案报告、正式文本和备案说明,并报送电子文本。备案说明应当写明制定背景、政策创新及其依据、制定过程、向同级党委或者人大常委会报备等情况。

  已建立备案审查平台的,电子文本通过平台报送。尚未建立备案审查平台的,电子文本可以通过纪检监察内网电子邮件、机要交换光盘等方式报送。

  第八条

  对属于备案审查范围且报备材料符合要求的纪检监察规范性文件,审查机关应当予以登记接收。

  对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四款所列文件的,应当不予备案,并反馈报备机关。

  对报备材料不符合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要求的,应当暂缓备案,并要求报备机关限期补正材料。

  第九条

  报备机关应当于每年2月1日前,将上一年度以纪委监委或者其办公厅(室)发文字号印发的文件目录报送审查机关备查,并根据审查机关要求提供文件目录内相关文本。文件目录应当包括文件名称、发文字号、主送机关、定密情况、发布机关、发布日期、向审查机关报备情况等内容。

  第三章

  审

  查

  第十条

  审查机关应当从下列方面对纪检监察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一)政治性审查。包括是否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否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相一致,是否与党中央关于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以及深入推进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等决策部署相符合,是否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重要工作部署相符合,是否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

  (二)合法合规性审查。包括是否同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宪法和法律、上位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是否与同位规范性文件对同一事项的规定相冲突,是否符合制定权限和程序,是否落实精简文件、改进文风要求等。

  (三)合理性审查。包括是否适应推动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形势任务需要,是否可能在社会上造成重大负面影响,是否违反公平公正原则,对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履行职责设定的措施、程序、时限、内容等是否符合立规目的和实际情况等。

  (四)规范性审查。包括名称使用是否适当,体例格式是否正确,表述是否规范等。

  审查机关在审查中,应当注重保护报备机关结合实际改革创新的积极性。

  对事关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调整、涉及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重要修改等方面的纪检监察规范性文件,审查机关可以开展专项审查。

  第十一条

  审查机关及其法规工作机构对内容复杂敏感、专业性强、涉及面广的纪检监察规范性文件,可以征求有关单位、本机关有关部门的意见建议或者进行会商研究。必要时,审查机关可以提请上一级纪委监委进行指导。

  审查机关有关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积极协助开展审查工作,共同发挥审核把关作用。

  第十二条

  审查机关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可以与报备机关进行沟通,必要

  时要求其作出说明。报备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就有关事项说明理由和依据,同时可以提出处理措施。

  第四章

  处

  理

  第十三条

  审查机关根据不同情形,对报备的纪检监察规范性文件作出相应处理决定,并督促报备机关及时办理。报备机关应当落实审查机关的处理决定。

  第十四条

  对审查中没有发现问题的纪检监察规范性文件,审查机关应当直接予以备案通过,并及时反馈报备机关。

  审查机关发现已经备案通过的纪检监察规范性文件存在问题的,可以重新启动审查程序。

  第十五条

  对没有原则性问题,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纪检监察规范性文件,审查机关可以予以备案通过,并向报备机关提出建议:

  (一)有关规定基本合法合规,但需要在执行中把握好尺度;

  (二)有关规定实施后上级精神发生变化或者新的改革措施即将出台,需要报备机关了解掌握;

  (三)征求意见中有关单位、部门提出的意见建议具有较高参考价值;

  (四)其他需要提出建议的情形。

  第十六条

  对没有原则性问题,但存在名称使用、体例格式、文字表述等不规范情形的纪检监察规范性文件,审查机关可以予以备案通过,并将相关情况告知报备机关。

  报备机关多次出现不规范情形的,审查机关可以予以通报。

  第十七条

  对没有原则性问题,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纪检监察规范性文件,审查机关可以予以备案通过,并对报备机关进行书面提醒:

  (一)有关政治表述不够规范;

  (二)有关规定在执行中可能产生偏差或者引起误解;

  (三)有关规定不够合理;

  (四)制定程序不规范;

  (五)不符合精简文件、改进文风要求;

  (六)其他需要书面提醒的情形。

  对可以采用修改原文件、印发补充文件等方式进行整改的文件,报备机关应当积极整改,防止产生不良影响。对存在前款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情形、不适宜通过上述方式进行整改的文件,报备机关应当采取措施,避免再次出现同一问题。

  审查机关要求报告处理情况的,报备机关应当在收到书面提醒后30日内报告。报备机关未在规定时限内报告处理情况的,审查机关可以予以通报,或者约谈报备机关有关负责人。

  第十八条

  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纪检监察规范性文件,审查机关应当不予备案通过,并要求报备机关进行纠正:

  (一)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二)同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宪法和法律、上位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三)明显不合理;

  (四)不符合制定权限;

  (五)其他需要纠正的情形。

  在作出纠正决定前,审查机关认为纪检监察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立即停止执行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及时通知报备机关暂停执行该文件部分或者全部内容。

  审查机关法规工作机构发现纪检监察规范性文件存在第一款规定情形,且该文件同时向报备机关同级党委或者人大常委会报备的,应当征求报备机关同级党委或者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机构的意见。发现存在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向审查机关主要负责人报告。

  对审查发现的问题,审查机关可以发函要求报备机关纠正。审查机关依据本规定第十二条就有关问题与报备机关沟通的,报备机关可以主动纠正。报备机关应当采用修改原文件、印发补充文件、废止原文件等方式进行纠正,及时妥善处理复杂敏感、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事项,并在收到审查机关纠正要求之日起30日内向其报告纠正情况。

  审查机关对纠正后符合要求的纪检监察规范性文件,应当予以备案通过。报备机关未在规定时限内纠正问题或者报告有关纠正措施,且无正当理由的,审查机关可以作出撤销相关纪检监察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第十九条

  审查机关对纪检监察规范性文件作出审查处理决定,应当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批。其中,对需要发函要求纠正的,应当报审查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条

  审查机关法规工作机构一般应当在登记接收纪检监察规范性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处理工作。发现可能存在问题的,可以适当延长审查处理时间,但一般不超过3个月。

  审查机关应当将备案审查工作有关资料存档备查。

  第二十一条

  审查机关应当及时总结备案审查工作情况,采取下列方式加强对报备的纪检监察规范性文件的综合利用:

  (一)定期通报予以书面提醒和纠正的典型问题;

  (二)对有借鉴价值、示范意义的纪检监察规范性文件,发布全文或者编发工作信息;

  (三)定期发布备案文件目录;

  (四)提炼和吸收成熟经验做法,制定层级更高的纪检监察规范性文件;

  (五)其他可以进行综合利用的方式。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二十二条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负责统筹协调、督促指导各级纪委监委备案审查工作。省级和市级纪委监委负责统筹协调、督促指导下级纪委监委备案审查工作。

  第二十三条

  纪委监委应当注重开展备案审查工作业务培训,通过建立工作联系点、人才库等方式,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备案审查队伍。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纪委监委、领导干部以及工作人员的责任:

  (一)履行政治责任不到位,对备案审查工作不重视不部署,组织领导不力;

  (二)违反报备工作程序和时限要求,报备不规范、不及时甚至不报备,或者对审查机关指出的问题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及时、不到位;

  (三)违反审查工作程序和时限要求,审查不严格,出现明显错误;

  (四)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乡镇(街道)纪检监察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参照本规定执行。

  纪委监委派驻机构、派出机构,国有企业、普通高等学校等单位纪检监察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需要报派出机关或者上一级纪委备案审查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中央纪委办公厅2019年12月26日印发的《关于加强纪检监察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通知》同时废止。

篇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公布施行(附全文)

  

  第六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第六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1.《行政监察法》何时颁布施行、何时修正?

  《行政监察法》于1997年5月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1997年5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5号公布并施行;根据2010年6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决定》修正,2010年6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2.为什么要修改《行政监察法》?

  《行政监察法》自1997年5月9日公布施行以来,对于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提高行政效能,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依法行政进程的加快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行政监察的对象、方式、程序以及监察机关的职责等需要充实完善,有必要修改现行《行政监察法》。

  3.《行政监察法》的法律体系包括哪些内容?

  《行政监察法》的法律体系包括:《行政监察法》、《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中关于行政监察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规定,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中关于行政监察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规定。

  4.《行政监察法》规定的行政监察对象包括哪些?

  《行政监察法》第二条规定:“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照本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根据《行政监察法》第十五、第十六、第五十条的规定,行政监察的对象包括:

  (一)国家行政机关。

  (6)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7.监察机关依法可以行使哪些职权?

  根据《行政监察法》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监察机关依法可以行使检查权、调查权、决定权和建议权等四项基本权力。

  8.监察机关可以行使哪些检查权?

  (1)查阅、复制材料。《行政监察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监察机关有权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全面、如实地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以及其他有关材料。包括工作计划、报告、总结、有关决定、命令、合同、档案、账册、报表、会议记录、谈话记录、电话记录、电报、信件、工作笔记、光盘、磁盘等,并有权对其中可以作为监察事项证据的材料,采用拍照、复印、摘录、拷贝等方法复制。

  (2)要求解释和说明问题。《行政监察法》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监察机关可以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作出口头或书面的解释和说明,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有义务如实回答,不得拒绝或拖延。

  (3)责令停止违法违纪行为。

  9.监察机关可以行使哪些调查权?

  (1)暂予扣留、封存与案件有关的材料。《行政监察法》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案件过程中,可以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以及其他有关材料。但应当出具监察通知书、开列清单交由各方当事人当场核对签字,并妥善保管,不得损毁、丢失或挪作他用。在案件查结后,应及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责令涉嫌单位和人员保全与案件有关的财物。《行政监察法》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案件过程中,有权责令涉嫌单位和人员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①可以证明案件情况的财物;②涉嫌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③变卖、转移有可能影响案件调查处理的财物。

  在调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违纪行为时,经县级以上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批准,可以暂予扣留与贪污、贿赂、挪用公款有关的财物。

  采取措施应当出具监察通知书、开列清单交由各方当事人当场核对签字,并妥善保管,不得损毁、丢失或挪作他用。

  (3)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解释和说明问题。《行政监察法》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的“两指”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是在必要情况下采取的行政纪律约束,在性质上完全有别于司法、公安机关所采用的拘留、传唤等措施。因此,必须经县级以上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批准,不得实行拘禁或者变相拘禁。

  (4)建议暂停有严重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执行职务。

  (5)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人员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和提请法院予以冻结。

  (6)提请有关行政部门、机构予以协助。

  10.监察机关可以行使哪些决定权?

  《行政监察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监察机关根据检查、调查结果,可以作出:

  (1)依法应当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决定;

  (2)依法应当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违纪取得的财物的决定。

  根据《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监察机关依法作出的监察决定,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执行。”

  11.监察机关针对哪些情形可以提出监察建议?

  根据《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三、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监察机关在检查、调查基础上,针对以下十种情形,可以向被监察部门和人员或者有处理权的有关机关提出处理问题及改进工作建议:

  (1)拒不执行法律、法规或者违反法律、法规以及人民政府决定、命令,应当予以纠正的;

  (2)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命令、指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政策,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撤销的;

  (3)给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需要采取补救措施的;

  (4)录用、任免、奖惩决定明显不适当,应当予以纠正的;

  (5)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6)需要给予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问责处理的;

  (7)需要完善廉政、勤政制度的;

  (8)依法应当由有处理权的机关作出行政处分决定的;

  (9)依法应当由有处理权的机关作出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违纪取得的财物的决定的;

  (10)其他需要提出监察建议的。

  根据《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监察机关依法提出的监察建议,有关部门无正当理由的,应当采纳。”

  12.监察机关调查处理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要经过哪些程序?

  根据《行政监察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监察机关按照下列程序对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一)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进行初步审查;认为有违反行政纪律的事实,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予以立案;

  (二)组织实施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三)有证据证明违反行政纪律,需要给予处分或者作出其他处理的,进行审理;

  (四)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

  重要、复杂案件的立案,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

  13.监察机关对政纪案件实施调查包括哪些内容?

  主要包括收集证据和查明事实两个方面的内容。

  收集证据,即调查部门采取必要的手段和措施,获取能够证实被调查人有无违纪行为以及违纪行为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等。收集证据,必须合法、客观、全面。

  查明事实,就是要查明违纪人作案的时间、地点、手段、动机和目的,违法违纪程度,造成的危害和后果以及违纪人作案后的态度等。

  经调查认定的违法违纪事实,应形成书面材料并与被调查人见面。允许被调查人申辩。必要时应重新调查或补充调查。

  14.监察机关对政纪案件的处理有哪些方式?

  监察机关在立案、调查、审理的基础上,依法作出相应处理。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有违纪事实,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作出行政处分决定。

  (2)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或者具有减轻情节,不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经批评教育后作出免予行政处分的决定。

  (3)对需要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的违纪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内部通报或者公开报道。

  (4)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的非法收入,依法应当由监察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以及已经给国家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需要采取补救措施的,均要作出处理决定。

  (5)根据《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三、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提出监察建议。

  (6)认为需要由其他机关给予处理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7)经调查认定不存在违反行政纪律事实的,或者不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对案件予以撤销,并告知被调查单位及其上级部门或者被调查人员及其所在单位。重要复杂案件的撤销,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

  15.监察机关办理政纪案件的期限有哪些规定?

  根据《行政监察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结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并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

  16.监察机关实现自我约束应当建立健全哪些必要的工作制度?

  建立、健全监察机关的工作制度,是监察机关自我约束的重要内容,是防止行政监察权力任意扩张,避免监察工作主观随意的有效措施。这些制度主要包括:

  审批制度。即采取重要的监察措施,作出重要的监察决定,或是提出重要的监察建议,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进行审批,以保证上述行为的严肃性。

  查案、审案分开制度。即案件调查、审理应分别由两个部门负责。将查案和审案这两种权力分开由两个部门行使,有利于互相监督、互相制约,保证办案质量。

  备案制度。即重要检查事项的立项,重要、复杂案件的立案和销案等都要上报备案,以接受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监察机关的监督。

  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即对于立案调查的政纪案件,需要作出定性处理的,应经过集体审查、核议,并在集体审议的基础上作出决定,以防止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而导致在案件处理上出现偏差和错误。

  回避制度。即监察人员办理的监察事项是其近亲属的或是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以防止徇私枉法,确保事项得到客观、公正的处理。

  17.什么是政纪案件的复审、复核?

  复审、复核是监察制度中为保护监察对象的合法权益,对监察机关行使职权实施内部监督的一项重要工作制度。

  复审是指作出监察决定的监察机关受理当事人因不服监察决定而提出的复审申请,对自己作出的原监察决定进行重新审查并作出复审决定的活动。

  复核是指作出复审决定的上一级监察机关受理当事人因不服复审决定而提出的复核申请,对下一级监察机关作出的复审决定进行审查核实并作出复核决定的活动。

  监察机关对案件的复审、复核,是以被处理的监察对象提出复审、复核的申请为前提的,因此,它不是调查处理每个案件的必经程序。

  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18.监察机关可以受理哪些类型的申诉?

  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是当事人因不服行政纪律处分而提出的一种非诉讼性质的申诉。主要包括两类:

  (1)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

  (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19.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应具备哪些条件?

  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应同时符合实体性条件和程序性条件的要求。

  (1)实体性条件。

  ①申诉应当由受到行政处分的当事人提起,如当事人已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死亡的,可由其近亲属代为提起。

  ②有明确的作出行政处分决定的行政机关。

  ③有具体的申诉请求和申诉理由。申诉请求是指要求撤销行政处分决定或是变更行政处分决定。申诉理由是指提出申诉请求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④属于受理该申诉的监察机关管辖。

  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程序性条件。

  ①申诉人应在受到行政处分后的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诉,即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如果在法定期限内不提出,则其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的权利即丧失。

  ②申诉人应提交不服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书,申诉书应写明申诉人的基本情况、作出行政处分决定的机关名称、申诉的请求和理由及提起申诉的日期。

  ③申诉人应提供受到行政处分决定书的复印件。

  20.监察机关处理申诉的程序是什么?

  监察机关处理申诉实行复查、复核两审制,即申诉人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向监察机关提起申诉的,受理的监察机关应予审查,并作出复查决定。如申诉人对复查决定仍不服,则可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审查核实并作出复核决定。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复查、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21.监察机关对申诉的处理有哪几种方式?

  监察机关对申诉的处理主要有维持、变更和撤销三种方式。

  监察机关复查申诉案件,认为原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的,予以维持。

  监察机关复查申诉案件,认为原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直接变更或者建议原决定机关变更;上一级监察机关认为下一级监察机关作出的监察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直接变更或者责令下一级监察机关变更:

  (1)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2)违法违纪行为的情节认定有误的;

  (3)处理不适当的。

  监察机关复查申诉案件,认为原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直接撤销或者建议原决定机关撤销,撤销后,发回原决定机关重新作出决定;上一级监察机关认为下一级监察机关作出的监察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直接撤销或者责令下一级监察机关撤销,撤销后,责令下一级监察机关重新作出决定:

  (1)违法违纪事实不存在,或者证据不足的;

  (2)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3)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

  22.监察决定、监察建议如何送达和执行?

  监察决定、监察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单位、人员。

  监察机关对违反行政纪律的人员作出给予处分的监察决定,由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执行。

  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将监察机关作出的给予处分的监察决定及其执行的有关材料归入受处分人员的档案。

  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自收到监察决定或者监察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执行监察决定或者采纳监察建议的情况通报监察机关。

  23.哪些行为属于妨碍监察机关依法行使权力?

  根据《行政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属于阻碍、干扰监察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有以下六种:

  (一)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毁灭证据。这是指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为了逃避监察机关的制裁,或者为了包庇违反行政纪律的人员,或者为了陷害他人而隐瞒真实情况,掩盖违反行政纪律事实,提供虚假情况,以及隐藏、破坏证据的行为。

  (二)故意拖延或者拒绝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材料和其他必要情况。这是指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无正当理由故意拖延提供或者拒绝提供上述材料和情况,从而妨碍了检查、调查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

  (三)在调查期间变卖、转移涉嫌财物。这是指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为对抗监察机关的调查而故意变卖、转移涉嫌违纪的财物,从而影响调查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

  (四)拒绝就监察机关所提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这是指被监察部门和人员拒绝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公然抗拒监察机关的检查、调查活动的行为。

  (五)拒不执行监察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这是指被监察部门和人员拒不执行已经生效的监察决定和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已经送达的监察建议的行为。被监察对象对监察决定不服、要求复审,或者对监察建议有异议的,只能依照法定程序提出。如果不履行有关程序,又拒不执行监察决定、拒不采纳监察建议,就要承担阻碍监察机关依法行使权力的法律责任。

  (六)其他违反《行政监察法》规定且情节严重的行为。这是指除上述列举的五种情况外,被监察对象具有其他各种违反《行政监察法》规定且情节严重需要追究责任的行为。

  24.监察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有哪些?

  《行政监察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监察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滥用职权,是指监察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超越法定职责范围行使职权。行政监察职权具有较强的强制性,监察人员滥用职权,势必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徇私舞弊,是指为了私情和一己的私利,用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方式违纪违法的行为。包括监察人员利用本人职责范围内的权限或者本人职务、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袒护或者帮助违反行政纪律的人员掩盖错误事实,以逃避制裁,或者利用职权陷害他人的行为。

  玩忽职守,是指监察人员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监察人员玩忽职守有多种表现形式,如不履行监察职责,不实施岗位职务所要求实施的行为;对职责范围内管辖的事务不尽职责,敷衍了事;对于监察对象可能对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利益造成损失的行为不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等。

  泄露秘密,是指监察人员违反保密纪律,将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泄露出去的行为。国家秘密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这些秘密一经泄露,就可能给国家利益造成损失,或给监察工作带来不良影响,或给检举人、控告人和证人造成损害。

  监察人员以上的四种行为,都是监察机关的纪律所不允许的,必须追究其所应承担的责任。

  25.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应当承担怎样的赔偿责任?

  《行政监察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

  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国建立了国家赔偿制度,由国家承担最终的赔偿责任。行政赔偿是国家赔偿的一种。监察机关作为政府的工作部门,当其违法履行职责构成侵权时,应负赔偿责任。

  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承担赔偿责任,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对被监察部门和人员的损害是由于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造成的。违法行为既包括侵犯人身权的行为,也包括侵犯财产权的行为。(2)损害必须是现实已经产生或者必然产生的,而不是想象的、虚拟的;是直接产生的,而不是间接产生的。(3)赔偿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国家行政赔偿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只有当法律规定的各项条件具备后,才予以赔偿。

  附录:案例

  1.高某于2009年7月被某省人民政府任命为该省师范大学副校长,分管财务、后勤等工作。2011年3月,该省监察机关收到群众举报,称高某存在私存私放公款、以权谋私等问题。监察机关要求高某就被反映的问题作出说明。高某认为自己是专家学者,既非中共党员,又非国家机关公务员,行政监察机关无权调查自己的职务行为。请问:高某的说法对吗?

  高某的说法是错误的。根据《行政监察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对下列机关和人员实施监察:(一)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公务员;(二)本级人民政府及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三)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高某系由该省人民政府任命的人员,属于监察对象,省监察厅可以对其实施监察。

  2.某省监察机关的监察人员李某和于某在调查朱某涉嫌挪用公款案件时,凭监察机关领导人员签发的银行查询单到某银行提出查询朱某的存款,该银行营业部张主任对李某和于某说:“只有司法机关可以查询,监察机关不能查询。”请问:张主任的说法对吗?

  张主任的说法是错误的。根据《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时,经县级以上监察机关

  领导人员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

  3.2011年4月1日,某省司法厅对徐某作出了行政撤职处分,徐某自当日收到处分决定后一直不服。“五一”劳动节期间,徐某参加同学聚会,徐某的同学张某得知徐某的情况后,告诉徐某可以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假期结束后,徐某于5月5日到省监察机关提出申诉。请问:徐某是否有权申诉?

  徐某有权申诉,但已过了申诉期。《行政监察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主管行政机关作出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徐某于4月1日收到处分决定,依法应于5月3日前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但其于5月5日才提出申诉,已过了期限,监察机关可不予受理。

  4.某市某局副局长朱某被监察机关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后,打听到是监察机关李某负责调查其有关问题,便对李某心存怨恨。某天晚饭时,朱某找到李某的住处,用砖头砸烂了李某卧室的玻璃窗。请问:朱某的行为是否违反《行政监察法》?

  朱某的行为属于对监察人员报复的行为。根据《行政监察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申诉人、控告人、检举人或者监察人员进行报复陷害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某市监察局收到关于该市畜牧水产局局长廖某涉嫌贪污、受贿违纪问题的举报,遂展开调查。监察人员找到廖某进行谈话,廖某拒绝对该问题作出解释,并且态度蛮横。在调查过程中,监察人员发现廖某存在以其家属的名义变卖多处房产的情况,并指使单位会计销毁部分财务账目。请问:针对这样的情况,市监察局该如何处理?

  针对廖某上述对抗调查的行为,该市监察局根据《行政监察法》第二十、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可以采取如下措施:(1)对畜牧水产局的部分财务账目、文件、资料以及其他可以证明廖某贪污行为的有关材料暂予扣留、封存;(2)责令廖某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3)责令廖某端正其态度,配合调查,若廖某继续对抗调查,可以责令其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但不得对其实行拘禁或者变相拘禁;(4)可以建议有关机关暂停廖某执行畜牧水产局局长职务。

  6.2008年,某县境内发生一起煤矿瓦斯爆炸重大事故,根据上级联合调查组的要求,某县监察局对该事故的相关责任人员立案调查、追究责任。经调查认定县国土资源分局技材科原科长李某不需要追究失职、渎职责任,应当予以撤销对其的立案,县监察局在向李某告知该情况时,李某要求将撤销对其立案的决定也要向单位宣布。请问:李某的要求是否合理?

  李某的要求符合《行政监察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监察机关对于立案调查的案件,经调查认定不存在违反行政纪律事实的,或者不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应当予以撤销,并告知被调查单位及其上级部门或者被调查人员及其所在单位。”重要、复杂案件的撤销,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

  7.某市公安局局长王某因儿子上大学置办酒席20桌,收受亲属以外有关人员的礼金2万元,在群众中造成了不良影响。该市监察局对王某的上述问题进行了查处,给予王某行政记过处分,并将王某的违纪款2万元予以收缴。请问:市监察局的做法是否合法?

  王某作为市公安局局长,属于市监察局的监察对象,市监察局根据《行政监察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第(二)项的规定,对王某的违纪行为给予行政处分、收缴违纪取得的财物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8.2010年8月9日,某县发改局干部张某举报该局局长挪用国家专项资金为家乡修建亭台楼阁等违纪问题,并署本人姓名以及所在单位、联系地址。在举报中,张某要求上级监察机关进行调查处理,并提出有关举报问题不要转县级处理,以免遭到打击报复。请问:张某的要求合法吗?

  张某的要求合法,并应得到监察机关的保护。根据行政监察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监察机关对举报人的姓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等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对象以及其他无关单位或者人员,不得泄露举报材料和举报事项、举报受理及调查处理情况。本案中,张某属于实名举报,监察机关应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并对举报人和举报事项采取相关的保护措施。

篇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公布施行(附全文)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情况汇报4篇

  又到了每日范文模板时间,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了一些关于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情况汇报的非常好的范文,在工作中我们需要总结计划的地方有很多,有这方面需要的朋友,赶紧跟小编一起看看,参考一下吧!

  01近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标志着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依法治国掀开了新的篇章,备受期待的《监察法》从蓝图走进现实。连日来,滨江新城通过“带头学、集中学、自主学、灵活学、督促学”,借助网站、微信群等网络载体,积极进行自主学习和开展学习讨论,迅速掀起了学习宣传贯彻《监察法》的热潮,使《监察法》真正深入人心、落地生根。

  一、领导带头示范学。《监察法》公布施行后,滨江新城迅速召开党委会专题传达学习了《监察法》。通过领导带头学的示范作用,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明确学习意义,把《监察法》的学习作为一项重点任务。

  二、分类分层集中学。通过召开纪委工作例会、机关职工大会、党支部会、科室会等分类分层的开展《监察法》学

  习讨论,并结合各自工作职能,谈体会、谈认识,确保《监察法》入心入脑。

  三、线上线下自主学。通过组织学习原文、解读学习等形式迅速掀起学习热潮,并为全体干部职工订制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书籍。坚持集中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传统方式与新兴媒体相结合的方式,打造信息简报、宣传栏、互联网、手机为一体的综合宣教平台,使全体干部职工深刻理解《监察法》内涵精髓,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四、创新方式灵活学。灵活运用滨江新城“党群直通车”,把“党群直通车”开进工地、社区、院坝,对《监察法》进行详细宣传解读,在群众中普及宣传,让基层老百姓切身感受到正风反腐就在身边,从而实现反腐“最后一公里”的全面覆盖。

  五、健全机制督促学。将《监察法》的学习计划量化成表,督促各科室严格按照学习进度对表学习,让滨江新城全体干部职工“警钟长鸣”,确保在工作和生活中正确行使公权力,使权利戴上了“紧箍咒”。

  xx新城将《监察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作为一项基础工作和长期任务,并与推动宜居宜业美丽新城的建设实践结合起来,真正把学习宣传贯彻实施《监察法》的成果转化为新城建设的成效。

  02把监察工作写入宪法,明确监察工作的法律地位,是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的必要之举,充分体现了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更为开创监察工作新局面提供了重要的法治保障,切实为全面深化改革“斩妖除魔”,清除障碍。连日来,xx县纪委把学习《监察法》作为开展工作的重要遵循,原原本本学,领会核心要义,掌握精神实质,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自觉做到在思想上对标对表、在行动上紧跟紧随、在执行上坚定坚决。

  一是全员培训集中学。举办“能力提升大讲堂”活动,通过每周一次的集中学习活动,纪委领导干部先后作《监察法》专题解读,并安排纪检监察、信访、审理等科室骨干阐述学习心得,为机关干部进行集体“充电”。

  二是专题研讨深入学。由班子成员组织各分管科室,进行专题研讨,帮助领会核心要义。研讨中,班子成员对《监察法》的内容要点及大家的学习成效进行随机提问,机关干部结合工作实际逐人畅谈学习体会。

  三是及时宣传广泛学。利用“清风xx”微信公众号、“清风xx”网站、QQ群、微信群等“互联网+”渠道转发《监察法》全文,在全县纪检监察系统掀起学习热潮。机关以科室为单位,列出学习清单,原原本本学,逐条逐句学,每名纪检监察干部结合学习进一步梳理和规范自身工作,不断提升自身素养。

  0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公布后,区发展改革委立即行动,采取四项举措,坚持学用结合,深入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领导带头认真学。工委召开专题会议带头学习《监察法》,确保领导干部先学一步、学深一层、以上率下、层层引领,发挥学习贯彻的“头雁效应”。

  借助专题深入学。为了将学习引向深入,区发展改革委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原文和区纪委下发的每一期市纪委版“人大代表宣传监察法”微视频和“走进北京市监察委动漫”微视频等内容通过单位微信工作群、支部QQ群转发给全委工作人员,要求他们在读学原文的基础上,将学习引向深入。

  多种形式创新学。除了利用单位微信群、QQ群转发监察法原文和宣传视频,区发展改革委将区纪委下发的宣传海报分别张贴到三座办公楼的公示栏和会议室;将《监察法来了》宣传手册下发到每一名工作人员手中;将学习监察法纳入各支部必学内容、纳入党务干部培训必修课,实现学习、宣传、培训全覆盖。

  注重实践结合学。把学习宣传贯彻监察法与当前开展的实际工作相结合,使每名党员干部做到心中敬畏监察法,头上高悬法纪镜、把好用权“方向盘”,系好廉洁“安全带”。

  并在今后各自工作中,积极履职尽责,做遵法守法的模范。

  04为进一步贯彻学习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精神,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实在在利用好国家监察法开展监察工作,xx社区纪委“四举措”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宣传工作:

  一是搭乘各级会议顺风车,广泛宣传国家监察法。通过每周工作例会、主题党日活动、村支两委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等,从立法目的、监察内容、监察原则、监察范围、监察职能、监察权限等方面进行宣传,在学习了解监察法的基础上参与支持监察工作。通过群众座谈会面对面听取群众意见及建议的方式,既提高国家监察法及监察工作知晓率、群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也有利于督促国家监察法及监察工作监督力度、监督方式,有利于推进监察工作作风、水平、效率。

  二是进村入户口耳相传,提升知晓率和参与度。利用“相约星期三”、干部大下访、“访村寨、重监督、助脱贫”等时间,社区纪检监察干部深入村民群众家中,采取口耳相传的方式围绕国家监察法的立法目的,监察内容、监察原则、监察范围、监察职能、监察权限等方面进行宣传,提高群众的知晓率和参与度。同时,详细收集群众反映的实际问题,认真梳理分析并制定相应的整改方案限期督办整改,整改结果接受群众监督。

  三是利用新阵地、新途径,确保宣传部留死角。充分利用社区微信工作群、QQ工作群、钉钉工作群、村(居)广播进行宣传,同时印制3000余份《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在社区、村(居)委会宣传栏张贴,并在人群密集地设宣传点进行宣传。同时,在社区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监督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四是书写大型永久性宣传标语。拟在辖区醒目位置,书写10条大型永久性标语,确保社区及村(居)至少有一条。通过认真组织学习、广泛宣传,围绕老百姓反映和关心的热点、重点、难点问题,拟定xx社区监察工作的重点、亮点,为找准监察工作目标打好基础,更加突出社区党委在履行主体责任和纪委履行监督责任在监察工作方面的主责主业,不断加强自身体制机制的建设,更有力地为国家监察法全面有效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搞好监察工作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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