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体会

税源管理工作职责优化(4篇)

时间:2024-09-27 12:16:02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税源管理工作职责优化

  

  税源管理年度工作总结

  税源管理年度工作总结

  近年来,我国税收体系的不断完善和税收征管能力的提升,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了有力的财力支撑。税源管理作为税收征管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工作也日益受到重视。通过对税源管理年度工作的总结,不仅可以发现问题,还可以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以下为税源管理年度工作总结的十个核心要点及其分析。

  要点一:明确责任分工,在税源管理工作中形成有力合力。

  责任分工是税源管理工作的基础。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根据自身的职责和业务特点,明确各部门、各人员的工作职责和工作重点,形成有力合力,全面提升税源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要点二:加强税收法规的宣传和培训,提升税源管理工作的法制化水平。

  税收法规是税源管理工作的法律依据,加强税收法规的宣传和培训是提升税源管理工作法制化水平的重要途径。通过加强税收法规的宣传和培训,可以增强税务工作人员的法律素养,加强工作规范性,提升

  税源管理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水平。

  要点三:建立健全全员培训制度,提高税源管理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

  税源管理工作的复杂性和专业性较高,需要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建立健全全员培训制度,加强对税源管理工作相关人员的业务素质培训,是提升税源管理工作效率和质量的必要手段。

  要点四:创新税源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模式,提高税源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准确性。

  创新税源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模式,建立健全评估机制和考核体系,可以充分发挥监督管理的作用,提高税源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准确性。

  要点五:推进信息化建设,提高税源管理工作的自动化水平。

  信息化建设是现代税务管理的重要手段,加强信息化建设可以提高税源管理工作的自动化水平,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率。

  要点六: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提高税源管理工作的协同性。

  税源管理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多个环节,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可以提高税源管理工作的协同性,推进税源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要点七:强化风险管控,提高税源管理工作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税源管理工作具有一定的风险,在工作中要加强风险管控,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和应急预案,提高税源管理工作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要点八: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增强税源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税源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和公开性对于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和促进税收公平具有重要意义。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增强税源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和公开性,可以提高纳税人对税收政策的信任度,促进税收征管的顺利进行。

  要点九:加强税收信用管理工作,建立诚信纳税的长效机制。

  税收信用管理是税收征管的重要手段,通过加强税收信用管理工作,可以建立诚信纳税的长效机制,提高纳税人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促进纳税人合规纳税,增强税源管理工作的可持续性。

  要点十:推进税收征管智能化,提高税源管理工作的智能化水平。

  税收征管智能化是现代税务管理的重要发展趋势,通过推进税收征管智能化,可以提高税源管理工作的智能化水平,实现税源管理工作的自动化、智能化、精准化,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综上所述,税源管理年度工作总结是提高税源管理工作效率和质量的重要手段。通过总结工作中的问题和经验,加强责任分工、加强法制宣传和培训、建立全员培训制度、创新监督管理模式、推进信息化建设、加强沟通协调、强化风险管控、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加强税收信用管理、推进税收征管智能化等多方面的工作,可以提高税源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进一步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的财力支撑。

篇二:税源管理工作职责优化

  

  税源管理员工作职责

  税源管-理-员工作职责

  税收管-理-作职责

  税收管-理-员专职从事税源工作,不直接从事税款征收、税务稽查、审批减免缓抵退税和违章处分等工作。主要职责包括税源监控、调查核实、纳税评估、日常检查和纳税效劳等。

  (一)负责对税源变化情况、税款征缴情况及相关指标进展调查、分析和预测;

  (二)负责对逾期未申报和逾期未缴纳税款的纳税人进展催报催缴;

  (三)负责对纳税人发票领、用、存等情况进展监视管理;

  (四)负责对涉税数据采集和分析,对纳税人生产经营、会计核算、纳税申报情况进展全面监控管理;

  (五)负责建立出口企业管理档案,监视落实出口企业单证备案管理工作以及对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的日常监管工作;

  (六)其他日常监控事项。

  (一)负责对新设立、变更、停(复)业和非正常业户的调查核实工作;

  (二)负责对纳税人资格认定等申请资料的调查核实工作;

  (三)负责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执行外商投资企业政策、身份、外国居民身份、外国居民享受协定待遇、外国企业纳税年度等资格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

  (四)负责所辖纳税人税款核定中的调查核实工作;

  (五)负责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税前扣除等审批备案事项的调查核实工作;

  (六)负责纳税人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疑点、自产和视同自产产品确认,负责对上级下发的预警和评估疑点、外地来函、企业应征税出口货物信息调查核实及退(免)税效劳、防范骗税等事项;

  (七)负责对纳税人申请减税、免税、退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财产损失及所得税税前扣除工程等的核查、报批工作;负责对纳税人申请缓缴税款、延期申报的调查核实工作;

  (八)负责参与企业合并、分立、破产的清产核资及资产处置,调查核实呆账税金、死欠核销、欠税公告确认等事项;

  (九)负责对每月稽核产生的异常发票按照规定权限范围进展审核检查;

  (十)负责按规定的权限、程序对纳税人税收违法违章行为提出处分建议;

  (十一)负责税务文书的送达;

  (十二)其他调查核实事项。

  (一)结合税收分析预警系统和微观纳税评估系统的应用,有针对性、有方案地开展纳税评估工作;

  (二)负责定期对税收征管工作提出建议,形成《纳税评估工作报告》;

  (三)定期纳税评估案例,形成《纳税评估工作成果一览表》,反响纳税评估综合管理部门。

  (一)负责实施对所辖纳税人的日常管理性检查;

  (二)负责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三)负责涉外税务审计的实施工作;

  (四)其它日常检查工作。

  (一)负责为辖区内纳税人提供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效劳;

  (二)催促纳税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申报纳税、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加强账簿凭证管理。

  (三)负责为辖区内老年人员、残疾人员、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的纳税人等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援助效劳;

  (四)负责为辖区内纳税人提供有关涉税咨询效劳和办税辅导;

  (五)依法为纳税人提供的其他效劳。

  税源监控是“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效劳为根底,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强化管理”征管模式下税收管-理-员的一项重要工作,其核心是充分发挥税收管-理-员的根本职能,将管事与管户有机结合,通过实地监控或采取“信息比对”等科技手段,监控纳税人户籍登记及生产经营变动情况,监视纳税人依法履行申报纳税义务,重点解决“管户不到位”和“税负率异常”等问题。主要工作包括户籍监控、生产经营情况监控、未申报纳税情况监控、发票使用情况监控等。

  税收管-理-员在税源监控过程中要认真落实纳税人分类管理的有关要求,对各类纳税人采取有针对性的监控方法,并注意做到人机结合,充分利用综合征管软件V2.0、增值税管理信息系统、出口退税管理信息系统、税收分析预警系统、纳税评估系统等管理软件,加强税源管理。

  税收管-理-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那么、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方法》、《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纳税人户籍监控暂行方法》等规

  定,全面加强对纳税人户籍的日常监控管理,对所辖纳税人实行动态监控。

  (一)监控方式

  税收管-理-员实施户籍监控,采取定期巡查与重点核查相结合的方式。

  定期巡查和重点核查工作要与纳税效劳和税源监控等工作严密结合,实行复合式巡查,提高工作质效。

  (二)监控内容

  1.户籍定期巡查

  ⑴监视纳税人在生产经营场所或办公场所公开悬挂税务登记证件。

  ⑵了解掌握所辖区域内纳税人户籍登记情况,清查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注重专业市场、商业街、写字楼、出租柜台商场、直销、企业集团内设或下属企业分支机构、营利性的各类办事处及中转仓库登记情况的清查。

  ⑶了解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方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备、银行账户账号报告情况,催促纳税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加强账簿凭证管理。

  ⑷了解掌握已经办理税务登记处于开业状态的纳税人根本情况,审查税务登记事项变化等。

  ⑸监控筹建期状态的纳税人是否开始正常生产经营。

  ⑹监控由于改制、改组而新建、合并、分设、分立的纳税人以及因为经营不善被依法破产、解散后是否仍存续经营。

  ⑺查处被举报的漏管纳税人。

  ⑻审核外埠纳税人来本地从事临时生产经营所持外埠《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使用情况、报验情况,重点审核《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所记载的货物品种与数量是否与实际一致。

  ⑼核查纳税人征收工程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一致性,是否存在未核定消费税、企业所得税等征收工程。

  ⑽核查纳税人涉税资格认定的要件是否发生变化。

  ⑾了解纳税人是否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代扣代缴或代收代缴税款义务。

  ⑿其他需要巡查的事项。

  2.重点核查

  ⑴核查已办理停业手续但仍具经营行为的个体工商户。

  ⑵核查国税已注销工商未注销,或在国税、工商都已注销但仍有经营行为的纳税人。

  ⑶核查已认定非正常户仍在经营的纳税人;通过非正常户与新开业户业主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的排查比对,或通过省局公告的外地走逃失踪欠税纳税人与本辖区纳税人信息的比对分析,重点核查有无走逃后重新办理税务登记或通过更换纳税人名称等方式逃避纳税义务的纳税人。

  (三)结果处理

  对定期巡查和重点核查发现的问题,区别以下情况依法进展处理:

  1.纳税人未按规定在生产经营场所或办公场所公开悬挂税务登记证件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2.对于经查实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章规定确属国税机关管辖的漏管户,责令纳税人限期办理税务登记,依法申报纳税。

  4.纳税人未按规定报备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方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告银行账户账号的,责令其限期报备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方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告银行账户账号。

  5.对于已经办理税务登记处于开业状态的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已经发生变化,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如果未超过规定变更登记期限的,税收管-理-员应当告知纳税人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如果已经超过规定的办理变更登记期限的,责令纳税人限期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6.对于经查实处于筹建期状态已进展正常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纳税人征收工程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不一致或发生变化的,及时按规定进展税种登记,责令纳税人依法申报纳税。

  7.外埠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所记载的货物品种与数量与实际不一致的,责令其补缴税款。

  8.纳税人涉税资格认定的要件发生变化,已不具备资格认定条件的,提请相关部门取消其资格认定。

  9.纳税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履行代扣代缴或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责令其限期改正,依法履行代扣代缴或代收代缴税款义务,并追缴未代扣代缴或代收代缴的税款。

  10.对于处于停业状态,而实际上已经恢复生产经营或者一直处于生产经营状态的纳税人,责令其如实申报纳税。

  11.对于已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仍继续或者已经恢复生产经营的,因改制、改组而新建、合并、分设、分立的以及因为经营不善被依法破产、解散后仍存续经营的纳税人,责令纳税人限期重新办理税务登记,依法申报纳税。

  12.对于处于非正常状态,但已经找到纳税人负责人或者经非正常户稽核发现纳税人已经异地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责令其限期履行尚未履行的申报纳税义务和办理尚未办理的其他涉税事宜。

  税收管-理-员应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纳税人分类管理方法》、《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大企业税源管理方法》、《山东省国家税务局中小企业税源管理方法》等规定,对所辖企业按照经营规模区分,针对其经营特点进展分类管理,分别监控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

  (一)信息采集

  1.企业根本信息

  ⑵生产经营流程信息,主要包括生产装置、设计生产能力、生产工艺、主要原料、主要产品、生产经营控制等信息。

  ⑶财务核算信息,主要包括企业报送、备案的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处理方法、会计核算软件及使用说明、银行账户、财务信息传递形式等信息。

  ⑸历史数据信息,主要包括实际生产能力、投入产出数量比例、产品构造(比例)、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本钱、期间费用、税收实现情况、税负率、销售利润率、本钱利润率等信息。

  2.关联交易信息

  根据企业报送的《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况申报表》,采集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交易的交易类型、交易内容、交易日期、交易数量、产品规格、定价标准、定价原那么和关联企业交易额等。

  3.物流信息

  根据企业日常报送的《资产负债表》,采集存货、待处理财产损失、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等物流信息指标,采集企业物流信息。

  4.资金流信息

  根据企业报送的《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计算取得资金流信息。

  (二)

  信息采集周期

  按照分析需要,结合纳税评估工作的要求,企业根本信息定期采集,并根据分析、预测情况,对相关内容定期进展补充、完善。关联交易信息、物流信息、资金流信息适当增大采集频率。

  信息采集完毕后,税收管-理-员要对关联交易信息、物流信息、资金流信息初步分析处理。

  (三)结果处理

  信息采集完毕后,税收管-理-员要认真填写信息采集单,及时归并、和信息传递。

  税收管-理-员确定纳税人有以下行为的,应提出工作建议并由所在税源管理部门税务稽查部门处理:

  1.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以及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

  2.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发票违法犯罪行为的;

  3.需要进展全面、系统的税务检查的。

  (一)信息采集

  1.静态信息

  静态信息是指与纳税人生产经营和税款缴纳密切相关,并在一定期间内相对不变的信息。对于该部分信息,只采集更新内容。

  ⑴企业名称、经济类型、生产经营地址、生产经营方式、经营范围;

  ⑵资本、无形资产、固定资产规模、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方法、银行账户、股东及投资比例、利润分配比例;

  ⑶主要生产经营设备及型号、税控器具数量及型号、设备生产能力、主要原材料投入产出比等主控指标信息;

  ⑷主要产品名称及规格、主要原材料名称、企业主要购销方式、关联企业名称及预约定价情况、购销严密型企业名称及购销价格等其他信息。

  2.动态信息

  动态信息是指纳税人每期均出现变化的涉税信息。

  ⑴生产经营用关键物件数量、耗用动能数量、生产经营人数等主控指标信息;

  ⑵其他购货品种、购进价格、购进金额、销货渠道、销售数量、销售价格、销售收入、销售返利、销售毛利率、当期商品库存数量;

  ⑶应收账款、应付账款、贷款利息支出、广告费、排污费、当期支付工人工资和奖金、现金流量等财务指标;

  ⑷欠缴税金、地方税金及附加缴纳情况、当期实际税负率、利润总额;

  ⑸其他能够控制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关键信息。

  3.关联交易信息

  对于关联交易信息,比照大企业监控进展信息采集。

  纳税人设立登记、税种核定、发票票种和出售数量核定、所得税征收方式核定、生产经营工艺流程等需要实地核实的信息,实行一次到户合并采集。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征收方式等发生变化的,应依据相关的变化情况,及时调整信息采集内容。

  (二)信息采集周期

  税收管-理-员对中小企业纳税人进展信息采集,应结合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特点、纳税信用等级、财务核算状况、经营规模大小和纳税评估工作需要等,分别确定涉税信息的采集周期。

  农产品收购企业、废旧物资经营企业、废旧物资利用企业、出口退税企业等特种行业的信息采集,可适当缩短周期。

  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征收方式等发生变化的,应依据相关的变化情况,及时调整信息采集周期。

  (三)结果处理

  参见大企业监控

  (一)查帐征收业户监控

  参见中小企业监控。

  (二)双定业户监控

  1.核定税额

  税收管-理-员根据定期定额户的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营内容、行业特点、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定额,可以采用以下一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⑴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⑵按照本钱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⑶按照盘点库存情况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⑷按照发票和相关凭据核定;

  ⑸按照银行经营账户资金往来情况测算核定;

  ⑹参照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同规模、同区域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核定;

  ⑺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税收管-理-员应当结合当地实际,运用《个体双定业户定额核定管理信息系统》核定定额,增强核定工作的标准性和科学性。

  2.调整定额

  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三个月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税收管-理-员应当为其调整定额,方法和程序同上款。

  (三)未达起征点业户监控

  税收管-理-员对未到达起征点的个体定额业户,实行定期监控,监控其生产经营情况是否发生变化,发现实际经营额连续三个月超过起征点的,应及时恢复征税。

  (一)确定任务

  征期完毕后,税收管-理-员通过综合征管软件进展查询,打印未按时申报和未按时缴纳税款的纳税人清单。

  (二)业务流程

  1.税收管-理-员依据清单,对未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抄报税、缴纳税款的业户制作《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及时进展催报催缴,并向所在税源管理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2.对经催报催缴、实地核实仍无下落,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业户,按照规定时限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制作实地核实报告,报所在税源管理部门审批后转办税效劳厅作非正常户处理。

  3.对有欠税的纳税人,如监控发现其要处理资产或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等情况的,随时向所在税源管理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

  1.查看纳税人是否设专人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防伪税控专用设备;

  2.实地查看纳税人有无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防伪税控专用设备的平安设施或平安设备;

  3.审核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量其实际使用情况是否相符;

  4.审核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红字开票开具是否符合规定。

  (二)普通发票

  1.对废旧物资发票监控。税收管-理-员对认定的废旧物资回收单位、以废旧物资为原材料的生产单位的废旧物资发票使用情况要进展重点监控。

  2.对农产品收购发票监控。税收管-理-员对领购农产品收购发票企业的收购发票进展重点监控。必要时,可以采取逆向监控手段,到对方单位(个人)核实是否存在真实业务。

  3.对使用收款机开具发票单位的监控。监控的主要内容:是否有以收款机发票变更品名换开手写普通发票情况,是否存在为其它单位个人代-开-发-票情况,是否存在未发生销售业务而开具发票情况等。

  4.对商业零售业户的监控。重点监控全面开票制度的执行情况,核对销售明细账和销售日清单,检查其是否存在应开具而未开具普通发票的行为。

  调查核实是税收管-理-员为确保相关涉税事项真实性,对纳税人有关涉税事项进展实地核查,为税务机关行政审批或许可提供依据的税收管理活动。调查核实应由两名或两名以上税收管-理-员实施。调查核实完毕后,税收管-理-员应制作相应的调查核实报告,详细列明企业根本情况、调查核实的过程、调查核实的内容、存在的问题、是否符合有关政策规定、处理建议等,并由调查核实人员签

  字。调查核实工作应全面、细致,准确执行政策法规,符合规定程序,如实反映调查情况,处理建议合法、适当。

  (一)接收任务

  接到办税效劳厅转来的纳税人设立登记申请资料后,进展认真审核,确认资料齐全无误。

  (二)业务流程

  1.核查纳税人是否属所辖的范围,对不属于管辖范围的,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做税务登记迁出处理;

  2.实地核查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与受理环节提供的信息是否一致;核查纳税人生产经营房屋权属情况及租赁期限等有关详细内容;

  3.实地核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身份与受理环节提供的信息是否一致;

  4.调查会计人员的配备、账簿设置和会计核算情况,审查其执行会计制度、会计处理方法情况,审查登记表中低值易耗品摊销方法、折旧方法与报备的财务处理方法是否一致;

  5.核查其生产设备,查看其生产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与申报情况是否一致;

  6.核查其提报资金与账面是否一致;

  7.核对企业提报的营业执照、房产证明等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8.核实纳税人应纳税种、申报纳税期限、预算级次,核实其生产经营范围是否属消费税征收范围;对企业开业时间、经济类型进展审核,查看企业所得税是否属国税局征管范围。

  9.根据调查情况制作调查报告。

  (三)结果处理

  如发现调查情况与纳税人申请情况不一致,应在规定时限内告知纳税人补正有关手续,需要变更登记内容的,通知纳税人办理变更登记;发现纳税人有违法违章问题或嫌疑的,向所在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一)接收任务

  接到办税效劳厅转来的纳税人变更登记申请资料后,进展认真审核,确认资料齐全无误。

  (二)业务流程

  1.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实地核查纳税人申请变更登记时提供的生产、经营场所情况与实际调查情况是否一致。

  2.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核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与纳税人提供的情况是否一致,核查变更前法人的税款缴纳情况,核实有无偷、逃税款等违法问题。

  3.纳税人生产经营范围发生变化的,核查是否属实,并核实税种登记是否发生相应变化。

  4.其他有关工程的调查。

  5.根据调查情况制作调查报告,对纳税人发生税种变化的,填制《税种登记表》,转相关岗位办理税种变更手续。

  (三)结果处理

  如发现调查情况与纳税人申请情况不一致,应在规定时限内告知纳税人补正有关手续;发现纳税人存在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违法违章问题或嫌疑的,向所在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一)接收任务

  接到办税效劳厅转来的纳税人停业登记申请资料后,进展认真审核,确认资料齐全无误。

  (二)业务流程

  1.对停业纳税人进展实地调查,重点核实其停业事由是否成立,预计复业日期是否合理等。

  2.在纳税人停业期间,定期或不定期进展实地调查。

  (三)结果处理

  经调查发现纳税人申请停业理由不能成立,建议不予办理停业;在纳税人停业期间发现虚假停业的,向所在部门提出处理建议,通知纳税人办理复业手续;对造成不缴或少缴税款的,建议所在部门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按规定进展处分。

  (一)业务流程

  1.征期完毕次日,从综合征管软件查询逾期未申报纳税人信息,在规定时限内对逾期未申报的纳税人进展催报催缴。

  2.对确实查无下落且无法强制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制作调查报告,详细说明调查经过、纳税人原纳税场所的现状,纳税人欠税的税种、金额、所属期和未缴销发票的品种、份数、起止号码以及其他未缴销的税务证件和限期改正文书送达等情况。

  3.根据调查情况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并报部门负责人签批。

  4.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后,应继续留意并通过各种渠道进展查找,定期进展实地检查。

  (二)结果处理

  经调查认为确属非正常户的,在综合征管软件中做非正常户认定;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后又查找到的,制作调查报告转办税效劳厅办理非正常户解除手续,纳入正常户管理,并向所在部门建议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责成纳税人到税务机关缴纳税款、滞纳金;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向所在部门提出建议由税务登记

  主管机关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那么的规定执行。

  (一)接收任务

  接到办税效劳厅转来的申请报验登记外埠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和《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后,进展认真审核,确认资料齐全无误。

  (二)业务流程

  1.核实外埠纳税人的临时经营地是否确实在管辖范围之内,查验其货物名称、品种、规格、数量及大致售价,是否与申请报验的内容一致。如一致,那么在《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上签署查验意见并报部门负责人批准;如不一致,分析其原因,建议作出相应处理。

  2.实地调查外埠纳税人临时经营地的房屋、场地出租方及周边人员,核实报验登记纳税人的实际经营起始期和纳税人的货物存放处。

  3.加强对报验登记纳税人的日常监管。在纳税人经营期间应对报验登记纳税人每月进展不少于一次的上门跟踪调查。

  4.纳税人经营完毕后,责成纳税人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对纳税人需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缴纳罚款的,催促其执行。

  5.纳税人经营完毕后如所携货物未在本地销售完毕,还需易地销售的,应核对查验所剩余货物的品种、规格、数量等,并根据纳税人提出的易地销售申请,签署意见转办税效劳厅。

  (三)结果处理

  如发现调查情况与纳税人申请情况不一致,应在规定时限内告知纳税人补正有关手续;发现纳税人存在违法违章问题或嫌疑的,向所在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一)接收任务

  接到办税效劳厅转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及相关证件、资料后,进展认真审核,确认资料齐全无误。

  (二)业务流程

  1.查验纳税人经营(仓库)场地、商品货物存放地,货物和机器设备的真实性;了解其会计核算情况、平安防范措施及商品、货物、材料、产品的和销售渠道,掌握其生产、经营能力,测算其预计销售额。查验法人代表(负责人)、会计人员的身份证与本人身份是否一致等。

  2.对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新办商贸企业,应严格按照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程序对申请资料进展审核。要与企业有关人员进展约谈并实地查验。未经实地查验或查验情况与申请资料不符的,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⑴案头审核

  对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全部资料进展认真审核,审核其资料是否齐全准确。

  ⑵约谈

  与企业法定代表人约谈,应着重了解企业登记情况、企业章程、组织构造、决策的程序、管理层的情况、经营范围及经营状况等企业的整体情况。

  与企业出资人约谈,应着重了解出资人与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关系。

  与主管财务人员约谈,应着重了解企业的银行账户情况、企业资金及经营资金情况、销售收入情况,财务会计核算情况、纳税申报和实际缴税情况。

  与销售、采购、仓储运输等相关业务主管人员约谈,了解企业购销业务的真实度。

  对于约谈的内容,要制作《约谈工作记录》,并由参与约谈的人员签字。

  ⑶实地查验

  查验内容包括: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企业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租赁证明,原材料和商品的出入库单据,运费凭据、水电等费用凭据、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身份证明,财务人员的资格证明、银行存款账户证明,有关机构的验资报告、购销原件及公证资料、资金往来账等。实地查验工作完毕后,应制作《实地查验工作底稿》。

  在约谈和实地查验中,应按不同企业类型区分重点。对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应将经营规模、固定经营场所、经营管理人员、货物购销渠道、预计年应税销售额以及专用发票使用数量等内容作为重点,并要求其提供相关资料,如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供货企业证明等。对出口企业,应将企业设立的有关情况、货物购销渠道等内容作为重点,并要求其必须提供相关资料,如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见、供货企业证明以及由商务部或其授权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有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等。对新办商贸零售企业,应将固定经营场所、有无货物实物、是否从事零售业务以及专用发票使用数量等内容作为重点,并要求其提供相关资料等;对大中型商贸企业,应将资金、银行存款证明、银行账户、从业人员的劳动合同、经营规模、固定经营场所、货物购销渠道、管理和核算体系以及专用发票使用数量等内容作为重点,并要求其提供相关资料。

  (三)结果处理

  制作调查报告,报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转审批部门。如发现调查情况与纳税人申请情况不一致,应在规定时限内告知纳税人补正有关手续;发现纳税人存在违法违章问题或嫌疑的,向所在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一)接收任务

  接到办税效劳厅转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正申请审批表》及相关证件、资料后,进展认真审核,确认资料齐全无误。

  (二)业务流程

  1、调查核实财务核算是否健全,账务处理是否正确及时;

  2、调查核实一般纳税人认定的要素包括经营场所、银行结算账户、法人代表、财务负责人等是否发生变化,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是否发生变化;

  3、调查核实申报纳税情况是否正常,取得抵扣凭证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按规定抵扣;

  4、调查核实发票保管、开具、取得等是否正常;

  5、其他需要调查核实的内容。

  商贸企业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转正审查应包括以下内容,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对不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延长其纳税辅导期3到6个月或者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1、纳税评估的"结论正常;

  2、约谈、实地查验的结果正常;

  3、企业申报、缴纳税款正常;

  4、企业能够准确核算进、销项税额,并按规定取得和开具专用发票和其他增值税抵扣凭证。

  税源管理部门应对纳税人进展全面审查,审核人员必须两人,并制作《一般纳税人(辅导期)转正审核底稿》,双方就工作底稿内容相互签字确认。

  (三)结果处理

  根据调查情况制作调查报告,报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转审批部门。如发现调查情况与纳税人申请情况不一致,应在规定时限内告知纳税人补正有关手续;发现纳税人存在违法违章问题或嫌疑的,向所在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一)接收任务

  接到办税效劳厅转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批表》及有关证件、资料后,进展认真审核,确认资料齐全无误。

  (二)业务流程

  1.调查纳税人是否按要求及时进展纳税申报,并报送有关资料;上一年度应税销售额情况。

  2.调查纳税人是否按照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要求设置财务人员、会计账簿;调查会计核算是否健全,能否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3.调查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情况。

  4.调查纳税人有无已查实的虚开、代-开-发-票等违法行为。

  5.调查纳税人是否按规定要求抄报税和认证专用发票。

  6.调查纳税人是否有固定经营场所。

  7.调查纳税人是否有偷、骗、抗税等行为。

  8.其他需要调查核实内容。

  (三)结果处理

  根据调查情况制作调查报告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批表》,报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转审批部门;调查中发现纳税人存在违法违章问题或嫌疑的,向所在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一)接收任务

  接到办税效劳厅转来的《流转税审批工程申请审批表》及企业申请、附报资料后,进展认真审核,确认资料齐全无误。

  (二)业务流程

  1.调查企业根本情况

  审核确认企业的投资证明、投资协议、产权隶属关系等的真实性、合法性,审查其是否为民政部门、乡镇、街道举办,是否存在承包、租赁、挂靠等形式。企业附报资料为复印件的,要与其原件认真核对,查看是否与原件一致,审核无误后,在复印件右上方标注“经核对与原件相符”字样,签字并加盖基层国税机关公章。

  2.调查残疾人员安置情况

  ⑴企业是否按月建立和登记《企业根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使用分配表》、《残疾职工名册》。

  ⑵企业的“四残”情况、“四残”人员比例、上岗率等是否符合规定标准。

  ⑶对照《企业职工工资表》、《残疾职工名册》、现金银行账簿及有关凭证,审查残疾职工工资是否按期、真实发放。

  3.调查企业账务核算情况

  ⑴是否具有健全的会计核算制度和健全的管理制度,会计核算是否健全。

  ⑵实地核查纳税人会计科目、账簿的设置情况,是否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和本企业经济业务的需要,设置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日记账及其他辅助性账簿。

  ⑶核查应税产品和享受先征后返优惠政策的产品是否分别核算;有无将外购货物直接销售和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计入自产产品收入,有无将应征消费税的货物销售与退税产品划分不清;核查企业是否生产销售属于应征消费税的产品,是否存在外购货物销售,是否有生产销售给外贸企业和其他企业出口的货物等。

  ⑷是否按规定正确开具、取得发票、有无为其他企业代开专用发票情况、购进原材料是否存在应索取而未索取抵扣凭证,或以其他企业名义索取并让其他企业抵扣税款的问题。

  ⑸是否设置“应缴增值税”、“未缴增值税”及其他明细科目,税款计算是否正确。

  ⑹企业是否按规定进展纳税申报,是否按规定要求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纳税申报表以及其它报表、资料。

  4.其他需要调查核实内容。

  (三)结果处理

  根据调查情况制作调查报告;报部门负责人审核,并在《流转税审批工程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部门公章后,逐级上报审批部门;调查中发现纳税人有违法违章问题或嫌疑的,向所在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一)接收任务

  接到办税效劳厅转来的纳税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资格认定表》(经粮食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签署意见确认的认定表)及有关证件、资料后,进展认真审核,确认资料齐全无误。

  (二)业务流程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是否真实有效;

  2.改制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提供的主管部门或政府有关部门改制的批文(文件应能说明国有企业控股比例及数额)是否真实有效;

  3.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是否经县及县以上粮食、财政部门批准,承担粮食收储、销售任务。

  4.其他粮食企业、有政府储藏食用植物油销售业务的企业,免税资格经营免税粮食、食用植物油工程的批文复印件和其他有关资料是否真实有效。

  5.其他应调查情况。

  (三)结果处理

  根据调查情况制作调查报告,报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转审批部门;调查中发现纳税人有违法违章问题或嫌疑的,向所在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一)接收任务

  接到办税效劳厅转来的纳税人申请资料及有关证件后,进展认真审核,确认资料齐全无误。

  (二)业务流程

  主管国税机关受理回收单位的免税资格认定申请后,应进展实地核查,重点核查以下内容:

  1.各种证件、证明材料的复印件是否与原件一致;

  2.经营场所是否与税务登记证提供地址一致,场所面积是否与其经营规模相匹配。

  3.资金、流动资金以及人员状况是否与其经营规模相匹配。

  4.经营的货物是否属于废旧物资免税范围。

  5.会计核算是否健全,应税货物与免税货物是否单独记账,分别核算。

  6.了解其主要收购和销售渠道、销售对象。

  7.其他需要调查核实内容。

  (三)结果处理

  审核完毕后,由审核人员在《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免税资格申请认定表》上填写核查意见并签字。调查中发现纳税人有违法违章问题或嫌疑的,向所在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一)接收任务

  接到办税效劳厅转来的《流转税审批工程申请审批表》及企业申请、附报资料,进展认真审核,确认资料齐全无误。

  (二)业务流程

  1.调查企业所报资料内容是否真实完整、数据是否准确并符合政策规定。企业附报资料为复印件的,要查看是否与原件一致,审核无误后,在复印件右上方标注“经核对与原件相符”字样,签字并加盖基层国税机关公章。

  2.调查企业的资源综合利用资格是否已按规定及时审批确认,是否在有效期内。

  3.调查企业申报的资源综合利用工程(或产品)是否真实,有无相应的生产能力,生产经营场所是否有相应的废渣等政策规定的废弃物品。

  4.对企业生产、经营或货物存放地进展实地核查

  (1)企业申请的企业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工程)名称、建材产品利用废渣品种、森工产品利用三剩物和次小薪材品种、综合利用电

  厂利用低热值燃料品种、减免退税收入、减免退税税金等工程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

  (2)企业是否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展核算,准确核算应税、免税收入及应交税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否准确转出免税产品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3)企业兼营免税、减税工程的,是否单独核算免税、减税工程的销售额;其生产原料是否能准确核算购进、耗用的重量(体积)、金额等情况,其帐务核算内容是否与材料出入库凭证、企业生产配料单相符。

  (4)企业在购销、提供或承受经营效劳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免税货物是否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5)企业帐簿记载核算的耗用掺兑废渣、低热值燃料(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城市生活垃圾)重量(体积)的比重是否符合政策规定。企业生产的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其原料中是否掺有不少于30%(重量或体积)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等其他废渣;资源综合利用机组利用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生产的电力,其用量(重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是否到达60%(含)以上;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其用量(重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是否到达80%(含)以上。

  (6)企业税负率是否正常、是否将免税产品进项税转移到应税产品抵扣。

  5.其他需要调查核实的内容。

  (三)结果处理

  根据调查情况填写《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减免退税实地核查表》;报部门负责人审核,并在《流转税审批工程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部门公章后,逐级上报审批部门;调查中发现纳税人有违法违章问题或嫌疑的,向所在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一)接收任务

  接到办税效劳厅转来的纳税人《增值税减免税产品(工程)备案表》及有关证件、资料后,进展认真审核,确认资料齐全无误。

  (二)业务流程

  1.调查饲料生产企业生产的饲料产品是否符合现行政策规定的范围,是否存在超范围免税的情况。

  2.调查饲料生产企业申请免税的饲料产品是否经省级国税机关指定的质检机构检测合格并出具相应的《检验报告》。

  3.调查申请免税的饲料产品与《检验报告》所列产品是否一致,是否存在未经检测而申请享受免税的情形。

  4.调查企业会计核算是否健全,是否按规定设置账簿和会计科目,是否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及时准确记账,账表凭证的相关数据是否相符。

  5.调查企业应税产品与免税产品是否分别核算,增值税免税税额的计算是否真实正确;是否按规定进展纳税申报。

  6.调查是否按规定正确开具、取得发票,有无让其他企业挂靠而为其他企业代-开-发-票情况。

  7.其他需要调查核实内容。

  (三)结果处理

  根据调查情况制作调查报告,签署意见,报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转审批部门;调查中发现纳税人有违法违章问题或嫌疑的,向所在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一)接收任务

  接到办税效劳厅转来的《发票领购申请审批表》及有关资料后,进展认真审核,确认资料齐全无误。

  (二)业务流程

  实地核查纳税人使用票种、金额版位、限购数量是否与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相符,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有关发票限额、限量供应的有关规定等。

  (三)结果处理

  根据调查情况制作调查报告,并在《发票领购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报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转审批部门;调查中发现纳税人有违法违章问题或嫌疑的,向所在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一)接收任务

  接到办税效劳厅转来的纳税人申请资料后,进展认真审核,确认资料齐全无误。

  (二)业务流程

  调查纳税人有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能否按税务机关的要求传输开具发票的相关数据信息等。

  (三)结果处理

  根据调查情况制作调查报告,报负责人批准后连同收到的资料转审批部门。调查中如发现纳税有违法违章问题或嫌疑的,向所在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一)接收任务

  接到办税效劳厅转来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后,在规定时限内进展实地调查。

  (二)业务流程

  1.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核算情况进展详细调查,填制《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调查表》。调查内容包括:生产规模、销售规模、资产规模、生产管理人员分布构造、账簿设置及账簿凭证的保管情况、收入、本钱费用核算、履行纳税义务情况等。

  2.对新办企业,如调查时尚未开业经营,制作《专项调查记录表》,说明有关情况,同《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暂时归档;在规定时限内再次调查,直至调查完结。

  3.根据调查结果填写《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

  ⑴账簿设置情况

  要求列明:是否设置总账、日记账、各类明细账及辅助账簿;总账、日记账是否采用订本式。

  ⑵收入总额核算情况

  要求列明:收入类明细账与总账是否相符,与凭证是否相符;各项收入的记录和计算是否正确和完整;有关收入确实认是否符合权责发生制原那么。

  ⑶本钱费用核算情况

  要求列明:本钱费用类明细账与总账、凭证是否相符;各项费用的记录和计算是否正确和完整;有关费用确实认是否符合权责发生制原那么和配比原那么。

  ⑷账簿、凭证保存情况

  要求列明:是否按规定装订成册;是否保存完整;是否按规定期限保存;是否擅自销毁账簿、凭证。

  ⑸纳税义务履行情况

  要求列明:是否按规定期限申报企业所得税;是否如实申报。

  (三)结果处理

  根据调查结果,填写《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和《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调查表》转办税效劳厅。调查中如发现纳税有违法违章问题或嫌疑的,向所在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一)接收任务

  接到办税效劳厅转来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审批表》及有关资料后,进展认真审核,确认齐全无误。

  (二)业务流程

  1.财产损失税前扣除调查

  主要核实企业申请财产损失金额与账面数字是否一致;是否属资产盘亏、报废净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偿后的余额;是否符合财产损失条件。

  2.坏帐损失税前扣除调查

  主要核实企业申请坏账金额与企业账面数字是否一致;是否符合坏账损失条件,有无将不符合坏账的应收账款也作为坏账处理等情形。

  3.贷款呆帐损失税前扣除调查

  主要核实企业申请贷款呆帐金额与企业账面数字是否一致;是否符合贷款呆帐损失条件,有无将不符合贷款呆帐的贷款也作为贷款呆帐处理。

  (三)结果处理

  根据调查情况制作调查报告,经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层报审批机关审批;对经审查核实不符合税前扣除规定的,说明不予核准的理

  由,在规定时限内通知纳税人。调查中如发现纳税有违法违章问题或嫌疑的,向所在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一)接收任务

  接到办税效劳厅转来的《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申请审批表》及附报资料后,在规定时限内进展实地调查。

  (二)业务流程

  1.资料审核。接到件企业报送的减免税申请后,审核其资料是否齐全。经审核,纳税人未在规定时限内上报,或者资料不齐全或工程不完整的,退回办税效劳厅;资料齐全,工程完整准确的,进展实地调查核实。

  2.实地核实。实地核实重点核实以下内容:

  ⑴企业报送的资料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有关证书、证明是否真实有效;

  ⑵是否为从无到有的新办企业。

  ⑶是否符合有关减免税政策;

  ⑷实际开业日期、实际投产日期、利润总额核实数、应纳税所得额核实数、应纳税所得额中是否有以前年度查补所得、查补所得核实数、应纳所得税额核实数等。

  (三)结果处理

  根据调查情况制作调查报告,并在《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核查意见,经领导批准后,层报审批机关审批。调查中如发现纳税有违法违章问题或嫌疑的,向所在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一)接收任务

  接到办税效劳厅转来的纳税人《延期申报申请审批表》后,在规定时限内进展实地调查。

  (二)业务流程

  调查纳税人延期申报的理由是否充分、属实,申请延期期限是否适当。

  (三)结果处理

  根据调查情况制作调查报告,并在《延期申报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报经部门负责人签批后,送达纳税人。调查中如发现纳税人有违法违章问题或嫌疑的,向所在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及时通知纳税人按期进展纳税申报。经核准延期申报的,催促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对纳税人未按照核准的延期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税款结算的,进展催报催缴。

  (一)接收任务

  接到办税效劳厅转来的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资料后进展认真审核,经审核认为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日退回办税效劳厅告知纳税人补正;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材料齐全,各种资料、工程之间涉及逻辑关系正确无误的,在规定时限内进展实地调查。

  (二)业务流程

  1.核实其上报资料与其实际情况是否相符;

  2.核实其是否符合征管法所规定的“特殊困难”;

  ⑴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对遭受不可抗拒自然灾害的,审查保险公司的理赔单

  或中介机构证明、图片以及灾害影响数据;财产被盗、被抢的,审查向公安部门举报和相关处理措施的材料及财产损失数据;因国家经济政策调整受到直接损失的,查看国家新政策文号及直接影响数据。

  ⑵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缺乏以缴纳税款的。

  将纳税人提供的资金余额对账单与银行日记账、现金日记账账面资金余额核对,审查纳税人提供的银行余额对账单是否齐全,余额是否一致。必要时到提供对账单的银行进展核实,看是否存在隐瞒货币资金余额问题。

  将财务报表上的主要数据与有关账簿相核对,主要对本期应付工资与其他应付账款、应付工资科目、社会保险费与费用账簿的有关科目进展核对;

  ⑶审核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的税款是否为滚动缓缴。

  (三)结果处理

  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制作《延期缴纳税款情况核查报告》(表166),详细说明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事由的真实性及其他有关情况。符合条件的,在《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上签名并报负责人审批后,连同《延期缴纳税款情况核查报告》和纳税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报审批部门。不符合条件的,报经负责人审核后告知纳税人。调查中如发现纳税有违法违章问题或嫌疑的,向所在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一)接收任务

  接到办税效劳厅转来的“采购国产设备抵免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资格事项”资料后,在规定时限内进展审核、调查。

  (二)业务流程

  1.资料审核

  审核企业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完整。经审核存在资料内容不全等问题的,应即时退回办税效劳厅通知纳税人补正。资料齐全,内容完整无误的审核企业是否符合政策规定。

  2.实地调查

  经审核认为企业申请符合现行税收政策规定的,进展实地调查。调查核实可以采取账面审核、检查证件、实地检查、约谈询问、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法。

  ⑴核查企业申请的投资工程是否属于营业执照所限定的经营范围;屡次提出申请的,所购设备是否用于同一投资工程;

  ⑵有无将不符合抵免条件所购设备充当符合抵免条件的设备申请抵免所得税;

  ⑶核对发票复印件是否与发票原件一致;

  ⑷核对发票所列设备是否有与之对应的实物资产,发票所列设备名称是否与对应的实物资产名称一致;

  ⑸核对发票所列设备的销售单位是否与设备的实际产地一致,是否属于国外进口设备;

  ⑹购进设备的货款是否已经全部付清,假设未全部付清,原因是什么;是否以货币购置,有无以“以物易物”等非货币交易方式购进的设备;是否属于未使用过的新设备;

  ⑺核查企业的固定资产账簿,确认所购设备是否已经作为固定资产管理,或者计入在建工程;设备发票上单位为“套”、“批”、“组”、“系统”等的,是否包含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设备或者不具有完全独立功能的零配件;

  ⑻核查设备的使用用途,是否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

  ⑼企业申请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投资工程属于“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工程”的,根据企业的会计报表确认以下事实:

  ①产品是否全部出口,购置设备当年出口产品所占比例是多少;

  ②产品是否由企业自己直接出口;

  ③企业所购设备是否包含运费、安装费、调试费、保险费等附加费用;核查企业的有关账簿和凭据,确认上述费用的详细金额。

  3.税收管-理-员应对已办理抵免所得税的设备进展监管,监管期为自中介机构出具《验货报告》之日起五年,每年到企业审验一次,由审验人在《验货报告》年审记录栏内签字,以示负责。对已经办理所得税抵免的设备在购置后5年内进展转让的,应按政策规定补缴已经抵免的所得税。

  (三)结果处理

  根据调查情况制作调查报告,并在企业申请表上签字,符合条件的,报所在税源管理部门;不符合条件的,注明理由,报经领导批准后,在规定时限内通知纳税人。调查中如发现纳税有违法违章问题或嫌疑的,向所在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一)接收任务

  接到办税效劳厅转来的申请资料后,在规定时限内进展审核、调查。

  (二)业务流程

  1.资料审核

  审核企业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完整。经审核存在资料内容不全等问题的,应即时退回办税效劳厅通知纳税人补正。资料齐全,内容完整无误的,要审核企业是否符合政策规定。

  (二)实地调查

  调查核实可以采取账面审核、检查证件文件资料和抽查相结合的方法。

  1.可享受特定工程税收优惠的企业,应是直接投资建立并经营特定工程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包括对上述工程承包建筑施工的企业;

  2.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实行年审制度,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资格,并不再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重点检查其是否存在未年审情况;

  3.投资经营特定工程的外商投资企业,同时兼营其它一般工程的,核查时重点看其是否能分别准确核算申报,其核算申报是否合理。不能准确申报或申报不合理的,向所在税源管理部门提出管理建议,由税源管理部门对其应纳税所得总额,按照其特定工程和一般工程的营业收入比例或其它合理的比例划分各自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纳企业所得税额。

  (三)结果处理

  根据调查情况制作调查报告,并在企业申请表上签字,符合条件的,报所在税源管理部门;不符合条件的,注明理由,报经领导批准后,在规定时限内通知纳税人。调查中如发现纳税有违法违章问题或嫌疑的,向所在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一)接收任务

  接到办税效劳厅转来的申请资料后,在规定时限内进展审核、调查。

  (二)业务流程

  1.资料审核

  审核企业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完整。

  2.实地调查

  经审核企业的资料齐全且符合政策规定以后,进展调查核实。调查核实可以采取账面审核、查阅有关证照资料和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法。

  (三)结果处理

  根据调查情况制作调查报告,并在企业申请表上签字,符合条件的,报所在税源管理部门;不符合条件的,注明理由,报经领导批准后,在规定时限内通知纳税人。调查中如发现纳税有违法违章问题或嫌疑的,向所在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一)接收任务

  接到办税效劳厅转来的申请资料后,进展认真审核,确认资料齐全且符合政策规定。

  (二)业务流程

  调查核实可以采取账面审核、有关部门批复文件和约谈询问相结合的方法。在调查核实时,重点核实以下方面:

  1.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是否将其从该企业取得的利润在提取前直接用于增加资本,或者在提取后直接用于投资举办其它外商投资企业;

  2.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人投资于其它企业,不属于外国投资者,不享受有关再投资退税的优惠待遇;

  3.凡外国投资者在利润分配之前,已通过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将利润实际转移至利润所产生的外商投资企业之外,不得享受有关再投资退税的优惠待遇;

  4.外国投资者的再投资必须是直接再投资,如果将分得的利润汇出guo外,存入外国银行或用作贸易资金周转,其后再用于向中国的合资经营企业投资,不能按再投资退税规定办理;

  5.外国投资者用作再投资的利润必须是实际缴纳了企业所得税之后的利润。对取得属于免税期的利润用于再投资,不予退税。

  (三)结果处理

  根据调查情况制作调查报告,并在企业申请表上签字,符合条件的,报所在税源管理部门;不符合条件的,注明理由,报经批准后,转交办税效劳厅通知纳税人。

篇三:税源管理工作职责优化

  

  改革征管模式

  优化纳税服务

  推动税源专业化管理

  老式旳税源管理模式存在诸如对不同行业旳纳税人分别采用同样旳税收管理措施,不仅难于做到重点突出,并且效率较为低下,有关旳纳税服务措施也很难所有贯彻到位。这样“一刀切”旳税源管理模式已经无法适应目前纳税人数量越来越多,纳税人经济成分越来越复杂、经营方式越来越多样化旳形式了。

  税源专业化管理是社会分工在税源管理工作中旳具体体现,是税源管理旳必然趋势。税源专业化管理是指在坚持属地征缴旳原则下,根据税源旳实际状况和管理特点,通过组织分工和合理配备资源,重要分纳税人规模、行业和类型以及税务事项等来组织管理,有重点、针对性地达到强化管理力度、拓展管理深度旳目旳。税源专业化管理是多种专业化形式旳有机结合和综合运用,也是按多种涉税要素特性对税源分类管理旳延伸和深化,是互动工作旳深化,是科学化精细化旳发展和完善。

  一、推动税源专业化管理“信息管税”旳规定

  税收管理员制度实行以来,对于有效解决原有税收征管模式存在旳“疏于管理、淡化责任”问题,推动税源管理旳科学化、精细化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也获得了明显成效。随着社会经济形势迅速发展变化,税收管理规定不断提高,税收管理体制某些深层次旳问题和矛盾不断暴露出来,税收管理员制度旳弊端和局限性日益显现。暴露出管理员权力过于集中、税收执法风险加大、人力资源配备不科学、办税服务功能没有得到发挥等问题;经济高速发展带来纳税户急剧增长,与税务干部年龄偏大、人数持续维持低增长、甚至阶段性、地区性负增长之间形成鲜明旳反差,基层税务机关“人少户多”旳矛盾日益锋利;老式旳分工方式导致税源税基控管缺少针对性,管理效率和效益低下,征纳成本居高不下,贯彻责任与监督制约难以获得统一,特别是,有限征管资源一方面严重短缺局限性,一方面配备效率低下,压缩了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进一步提高旳空间。风险管理旳理

  念和措施强调优化配备有限旳征管资源,强调充足发挥信息情报旳作用,通过风险分析辨认,定位管理中旳单薄环节,采用与风险类别等级相适应旳应对方略,实行专业化分工、合理配备人力资源、有针对旳风险控管等,为我们破解上述突出矛盾和重要问题,提供了启示和比较科学旳途径。

  去年,全国旳征管科技会议和纳税服务工作会议以及今年旳全国税务工作会议上,总局对推动征管改革,优化纳税服务提出工作目旳,规定极摸索实行信息管税,稳步推动税收征管方式变革;进一步推动专业化管理,不断强化税收征管基础工作;全面改善纳税服务,努力提高税法遵从度。建立与优化纳税服务相适应旳税收征管模式成为本轮征管模式改革旳一种重要因素,除此外旳另一种重要因素是国家税务总局提出旳“信息管税”旳规定。

  “信息管税”旳通俗旳理解是通过加强系列与税收有关数据旳分析,指引加强税收旳管理。但愿通过建立健全信息化、专业化、立体化税源管理体系,推动税收管理工作科学发展,并有效防备和化解税收管理风险。

  各级税务机关应着力建立科学化、精细化和专业化相辅相成、互相增进旳税源管理新模式,这势必极大地提高税源管理效能。按照“信息管税”旳规定,在既有税源管理机构不变旳前提下,纵向调节市、县(区)、分局各层之间旳税源管理职责,横向上按照按照纳税人规模、行业兼顾税务事项划分为重点税源、一般税源。摸索建立以地区性旳户籍巡逻管理与集体管事相结合税源管理新模式,取代税收管理员直接管户,将现实纳税人与税务干部直接打交道改为纳税人与税务机关打交道。改革内容中与优化纳税服务最直接有关是分解目前旳税收管理旳职责,加强办税服务厅建设。新旳征管模式,取消税收管理员个人直接管户、个人直接进行纳税评估、个人直接实行平常检查旳“三直接”行政行为。纳税人大量旳涉税办理,涉及涉税旳辅导,将被转移到办税服务厅,通过明确即办与非即办涉税事项及办结时限规定,加强和规范纳税服务厅管理,提高纳税服务水平。纳税人旳户籍管理和有关信息采集工作由基层分局户籍(税源)管理岗(组)、纳税评估岗(组)、综合事务岗(组)来完毕。从主线上把税收管理员从管户旳

  多种繁杂工作中解脱出来,变管户为管事,推动税源管理方式从“单兵作战”向团队专业管理转变,创新服务手段,提高服务实效,通过集体管事合力,进而实现执法规范、征收率高、成本减少、社会满意旳管理目旳,从而增进和谐征纳关系旳形成和服务型国税机关建设。在此基础上,市、县重点加强税源监控与征管状况分析,发挥研究分析成果旳指引作用,有针对性地组织各类专业纳税评估工作,基层分局贯彻市、县局统一部署旳税源管理和纳税评估任务。

  二、推动税源专业化管理应把握好如下关系

  (一)把握好专业化管理与分类管理旳关系。分类管理和专业化管理都是税源管理最基本旳措施,均为国际通行旳先进管理方式。分类管理强调旳是通过同类汇集,凸显出不同管理对象旳管理差别,从而有区别、有重点地加强管理。分类管理并不必然规定实现专业化,作为一种管理措施,其应用极为广泛,不仅组织可以推动,税务人员也可应用。而专业化是分类管理旳一种重要组织形式,专业化管理不仅要对管理对象进行归集分类,并且需要在领导者旳组织推动下,通过减少组织或税务人员管理活动中不同职能或操作旳种类,各管理主体合理分工才干得以实现。专业化强调旳是在细分管理职能和事项旳基础上,通过专业分工对某些特定旳领域专门管理。分工越细,税务人员及组织旳管理活动越集中于更少旳职能或事项上,专业化限度也就越高,管理构造愈是趋于简化统一。因此,专业化是以分类和分工为前提旳,是分类管理旳延伸和拓展,既可在分类管理基础上组织专业化管理,也可在专业化管理中进一步应用分类管理措施,提高专业化管理效果。

  (二)把握好专业化管理与属地管理旳关系。属地原则是我国税收征管旳基本原则,但我们也不能将属地原则绝对化。属地管理和专业化管理既有矛盾,也有关联,更能实既有机统一。一是不能拘泥于某一种属地概念。应坚持在县(区)局属地为主旳基础上实行县(区)局、分局属地互相结合,只要有助于专业化税源征管,就可以打破分局属地旳界线。二是不能拘泥于某一种专业化形式。完全放弃属地原则,一味追求高度旳集中管理也是不可取旳。应根据税源旳实际,分

  规模、分行业、分事项多种专业化形式并举,综合运用,在不同层级采用不同旳专业化形式,实行不同限度和水平旳专业化管理,发挥专业化作用;三是不能拘泥于分工越细越好。管理旳可分性是有条件旳,过细旳专业化分工,事实上并不能带来抱负旳管理效率。应立足于既有旳属地管理和组织机构设立,科学选择分类要素,整合归并管理对象,调节优化分工,有主有次、有分工有合伙,更好地管好管住税源,应是十分有效旳组织形式和工作方式。

  (三)把握好专业化与一体化旳关系。无论是专业化还是一体化,最直接旳目旳均是提高管理效率和质量。专业化立足于局部旳优化,重在分;而一体化立足于整体旳优化,重在合,两者事实上是分和合、局部与整体旳关系。因此,在推动专业化税源管理旳同步,必须将专业化与一体化有效结合起来,不能互相排斥和互相否认。专业化以分工分类为基础,加强各部门单位旳紧密衔接和协作是内在规定;一体化不仅规定以专业化作支撑,同步也反过来通过制度、信息旳一体化应用以及组织管理,把各方面有机地联系协调起来,带动整体管理流程旳高效运转,联动控管,从而进一步增进专业化。

  (四)把握好专业化管理与优化纳税服务旳关系。专业化管理是在信息管税旳前提下解决老式人工作战、效率低下旳问题。充足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旳科技优势,来解决人手局限性与任务繁重旳矛盾,全面提高税务机关办事能力和办事效率,使信息管税真正信息化、科技化,增进纳税服务。优化纳税服务也规定专业化管理将税收管理员肩负旳一部分事务性工作交付办税厅办理,充足运用既有技术设施和信息资源,坚持不增长纳税人承当旳原则,提高管理水平。如大力推广网上办税、同城通办、一窗通办、国地税联办等方式,减轻纳税人办税承当,使信息管税真正成为纳税服务旳有力支撑。

  三、目前应着力从哪几种方面推动专业化税源管理

  优化税源管理方式是一项波及全局旳工作,不能仅仅依托某一种部门来完毕,从市、县(区)、分局、管理员到征管、税政、收入核算、大公司管理、稽查、纳税服务、信息中心乃至人事教育部门都要环绕税源管理履行相应旳职责。

  税源专业化管理要与纳税人需求相适应,以纳税人需求为导向,按照纳税人旳不同类型组织专业化管理,这也是我们所履行旳税源专业化管理同以往旳专业化形式旳主线区别。同步,多种专业化形式也是互相联系旳,应因地、因税源状况制宜,灵活选择专业化形式,综合运用。目前,基层税务机关应着重在分规模、分行业、分税务事项推动专业化管理几方面获得突破,不断提高税源监控管理旳专业化限度和水平。

  (一)重点税源实行相对集中旳专业化管理。按照纳税人旳不同规模和类型进行分类,并实行专业化管理是近年来国际上税源管理变革旳重点,而对重点税源实行专业化管理又是其中最重要旳内容。重点税源涉及大型公司、重点税源。这些公司征管规定高,管理复杂、难度较大。随着市局大公司管理机构旳组建,基层税务机关应着重在提高重点税源旳专业化管理水平上大胆推动。一是进一步完善重点税源管理体制。重点税源构成税收收入旳主体,税收风险和执法风险高,县(区)局应设立税源管理(纳税评估室)机构,实行统一集中分析、监控,以克服管理分散而导致旳管理原则、信息沟通和纳税服务等方面不统一和效率低下问题。二是建立重点税源税收风险管理体系,重点税源特别要引入税收风险防备管理方式,建立税收风险预警机制,扩大信息获取渠道,从内部控制、税收政策、经营状况、税源变动等方面进行实时监控预警,提高税源管理旳科学性和规范性,保证税收旳安全稳定,减少税收征管成本。

  (二)一般税源实行行业专业化管理。一般税源是基层税务机关管理旳主体对象,最能考验管理者旳真功夫。应充足运用行业市场环境及税收政策旳一致性和不同行业税收征管旳差别性,对一般税源按行业归集实行专业化管理。这是目前深化税源管理专业化分工、提高管理旳规模经济旳一种重要方式。一是抓住重要行业和特殊性行业组织专业化管理。重要行业是指区域内行业旳税收、纳税人及分布旳集中度较高旳行业,也涉及有明显区域特色旳专属性行业。如煤炭、电力、化工制药、农产品加工即是旳专属性行业;特殊性行业是指税收政策强、征管规定高、容易出问题旳行业。如出口退税、农产品收购、废旧物资、退税公司

  等。这些行业尽量在县(区)局属地上实行集中重点管理。二是要动态地推动行业专业化管理。应适应税收政策旳变化和调节,加强对新旳征管难点和热点公司旳专业化管理。如汇总纳税公司、减免税公司以及接近临界点旳小型微利公司等。根据这些不同公司旳特点,制定相应旳管理措施,实行相对集中旳专业化管理,避免浮现管理漏洞。三是需要考虑地区范畴和管理半径旳适度性。有些行业跨分局属地实行行业归类管理必然增大管理员管理范畴,不利于减轻工作承当,也不利于以便纳税人,减少纳税成本。因此,可在分局管辖区域内归并行业进行专业化管理。有些行业过于复杂和分散化,可按行业大类或者产业链条进行分类管理,以减少各类信息成本,减少各类风险,增进管理效益。四是合理调节组织模式。应适应行业分类管理需要,充足考虑税务分局管户旳实际状况,在各分局之间合理进行行业分工,将税务分局由本来旳属地分工调节为行业或纳税人类型分工旳组织,或者专业分工和属地分工兼顾旳组织,并根据人力资源旳现状及管理难度相应设立行业管理小组进行管理。

  在抓住重点,着力提高专业化管理水平旳同步,也要按照简化、规范旳原则,对个体户及专业市场实行专人集中管理,这样更加有助于税负公平、提供税收协助和纳税服务。

  (三)重要税务事项推动集中旳专业化管理。税务事项专业化管理是通过对税务事项或管理业务进行科学分类,抓住核心旳税务事项和重要旳管理业务。重要是指在具体税源管理中,对部分专业规定极高旳事项和业务内容,实行相对集中旳重点管理,以进一步强化管理力度、拓展专业化深度。一是科学整合专业资源,推动重点管理业务旳专业化。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税务事项和具体管理业务旳分类管理,根据管理目旳和规定,科学合理配备各类专业人力资源,管好核心旳税务事项和管理旳重要环节,将下级税源管理机构履行不了、不易履行或需要上级履行旳税源管理职责上收集中到上级税源管理机构履行。如税收分析、纳税评估、退税审核、减免税管理、欠税管理、关联交易管理、收入管理和扣除项目管理等重要管理业务。一方面通过各类专业人才队伍,依托他们旳专业技能,解决管理重点、难点问题,以提高工作质效;另一方面也起到培养和锻炼专业人才队伍旳作用。二是借助社会力量,加强税务事项旳专业化管理。可灵活地根据税务事项和要素旳重要限度,在税务机关和社会中介组织、协税护税组织之间进行分类管理。如将某些纳税服务工作以及事务性管理工作分离出来,借助社会力量管理,税务机关则集中资源管理核心和重要旳税务事项。三是税务事项和业务旳专业化管理是一种动态旳过程,随着管理加强和时间推移,税务事项和内容旳难易是互相转化旳,随时也许浮现阶段性管理难点事项和弱点环节,应因应变化,动态调节专业化管理旳具体内容。

篇四:税源管理工作职责优化

  

  税源网格化管理实施方案

  税源网格化管理是一种以网格为基本单位,将税源管理工作划分为多个网格单元,采取分块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方式。通过实施税源网格化管理,可以优化税源管理的组织架构,提高管理效能,增加税收收入。

  一、组织架构调整

  1.设立税源网格管理机构,负责统筹规划和协调税源网格化管理的工作。

  2.在各级税务机关设立网格管理专职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税源网格化管理的工作。

  3.制定网格化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明确各级网格管理部门的职能和责任。

  二、网格划分

  1.根据地理位置、税收种类等因素,将税源分区划分为若干网格单元。

  2.制定网格划分方案,明确各个网格的边界和范围。

  3.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税源分布特点,合理划分网格,使每个网格的税源数量和质量相对稳定。

  三、网格负责人指定

  1.为每个网格单元指定专职网格负责人,负责该网格的税源管理工作。

  2.网格负责人应具备一定的业务能力和管理能力,熟悉本地税收政策和税收工作流程。

  3.确定网格负责人的权限和责任,明确其在税源管理中的职责和权力范围。

  四、网格管理工作流程建立

  1.建立网格管理工作流程,包括税源巡查、登记查册、征收管理、税款催缴等方面的工作。

  2.网格管理工作流程应具体明确,包括工作步骤、责任人、工作时间等内容。

  3.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和优化网格管理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五、信息化建设

  1.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税源网格化管理系统,实现税源管理工作的信息化、数据化和智能化。

  2.通过税源网格化管理系统,实现对税源的监控和分析,提高对税收风险的识别和防范能力。

  3.利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对税收数据进行分析和挖掘,精准识别和定位潜在税源,提高稽查效果。

  六、配套措施

  1.加强网格管理人员的培训和学习,提升其专业能力和管理水平。

  2.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和配合,共同打造税源网格化管理的良好环境。

  3.加强宣传和推广,增强税源单位和纳税人对税源网格化管理的认知和支持。

  通过以上实施方案,税源网格化管理可以更好地调动税务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工作效能和管理水平。同时,税源网格化管理还可以减少管理成本和资源浪费,提高税收收入,实现更好的税收管理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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