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医院党委议事决策制度4篇,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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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议事范围 .................................................................................... 3 第三章
议事程序 .................................................................................... 5 第四章
组织实施 .................................................................................... 7 第五章
议事纪律 .................................................................................... 8 第六章
附则............................................................................................. 8
第 2 页 共 9 页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提高民主决策和科学 决策水平,促进医院各项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 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意 见》、省委办公厅《关于加强我省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 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医院党委全体委员会议(以下简称“党委会议”,设 立党委常务委员会的为“常委会议”)是医院最高议事决策机构, 凡属医院“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 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等事项,必须经过党委会 议讨论作出决定。
第三条 党委会议一般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或由党委书 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参加人员为党委委员,不是党委委员 的院长、副院长可列席会议,党委办公室负责人列席会议。党委 书记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其他同志列席会议。
第四条 党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 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 能召开。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形式提交对议题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议事原则
第 3 页 共 9 页 1. 坚持以科学理论为指导的原则。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 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习近平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基本路 线、基本方针,坚持维护中央的权威,自觉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 致。
2. 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原则。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 立场、观点和方法,观察、分析和决策问题,努力把中央和上级的指 示精神与医院实际相结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3. 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 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三重一大”事项,在充分酝酿、协商和讨 论的基础上,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 原则,由集体讨论做出决定。党委书记应带头贯彻执行民主集中 制,主动接受其他党委委员监督。党委委员应认真执行党委集体 决定,自觉维护党委团结,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六条 党委会议议事范围 1.重大决策事项:医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法律法规和上级决定的重大措施;党的建设、意识形态、思想政 治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等重要工作;医院重要改革、发展建设和 学科建设等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医
第 4 页 共 9 页 院人才工作的规划、人才 引进方案与政策措施;医院重要规章制度;内部组织机构(包括 行政部门、业务科室、党组织和其他医院党委明确的实体机构, 下同)、人员岗位的设置和重要调整;职工薪酬分配及福利待遇、 评先评优及奖励和关系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医院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和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医院重要资产处 置、重要资源配置;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2.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医院管理的干部、内部组织机构负责 人以及享受相应待遇的职务人员的任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推 荐后备干部、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以及其 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3.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国家各级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国内国 (境)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大型医疗设备、大宗医院耗材、 器械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以 及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4. 大额度资金有关事项:大额度资金的具体界定额度,计划 内超过界定额度的大额度资金使用,以及计划外的资金使用。
5. 其他需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
党委会议决策事项范围实行清单式管理,根据工作需要适时 调整。
第 5 页 共 9 页 第三章
议事程序
第七条 议题的提出。凡需在党委会议上研究、解决的问题, 由职能部门提出,经分管领导审阅同意后提交给党委办公室,由 党委办公室梳理后提交党委书记审定;也可由院领导直接提出, 或由院长办公会议提出,经党委书记同意后列入议题;未列入议 题临时动议的,党委会议不予讨论。重大事项上会前,党委书记、 院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应个别酝酿、充分沟通,党委书记、院 长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
第八条 会议日期和议题一般应提前一天通告参会人员和 列席的有关人员。
第九条 凡提交党委会议讨论的议题,会前要事先进行论 证、准备必要的材料和明确的意见。涉及多个部门的议题,应在 会前征求意见和充分协商,必要时由有关党委委员召开专题会议 协调后,再提交党委会议审议。对重大问题和事项,应先提交相 应专业委员会研究论证,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与 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上会前要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 会)或其他形式听取意见建议。
第十条 充分讨论。一般由分管领导或有关部门介绍上会材 料,然后安排足够的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讨论时,会议主 持人不应首先表明自己的观点,须听取其他委
第 6 页 共 9 页 员的意见后,再进 行“末位表态”。会议发言力求简明扼要,遵循尊重客观,符合实 际,有利于医院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原则。
第十一条 逐项表决。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可否 进入表决程序。如对重大问题有近半数的党委委员表示不同意 见,除非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执行外,应当 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统一认识后再做决 定;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表决可釆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未 到会党委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记入表决结果。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 表态制。决定多个事项,应一事一议,逐项进行讨论和表决。讨 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 作条例》执行,到会成员应明确发表同意、不同意、保留意见或 缓议等意见。如果原拟人选被否决,应按有关程序重新提报人选, 待下次会议再议,不得在本次会议上临时动议,决定其他人选。
第十二条 作出决策。党委会议决策必须严格执行少数服从 多数的原则,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半数赞成为通过。有关干部任 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会议超过半数成员同意方可 进行。
第十三条 会议记录。党委会议由党委办公室负责人负
第 7 页 共 9 页 责记 录,详细记录会议时间、地点、参加人员、主持人、会议的议题、 每个委员发言的主要观点和明确意见。属于表决的,须注明表决 方式,并记录同意、不同意和弃权的票数,暂缓表决的意见。会 议记录要有专人保管,并按有关规定存档,查阅会议原始记录必 须经党委书记同意,严禁未经相应程序擅自借阅和复印。重大政 治表态性的记录由当事人核定后归档。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党委会议可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召开,原则上每 月不少于一次,如遇重要情况由党委书记(或授权人)召集召开。
第十五条 党委会议会务工作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讨论人事 任免问题时,人事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党委会议讨论的问题、通过讨论形成的决议,均 应记录在案,党委办公室于会后整理并形成会议纪要,如有必要, 可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党委会议的通知、纪要、报告等文件,由 党委书记签发,也可以由党委书记委托其他党委委员签发。
第十七条 党委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事项,由党委委员按 分工落实或组织实施,实施完毕应及时向党委书记报告实施情 况;未能及时落实的,须向党委会议或党委书记说明原因。对涉 及党务公开的事项,应由相关负责部门按
第 8 页 共 9 页 党务公开相关规定进行 公示,主动接受民主监督。
第五章
议事纪律
第十八条 参会和列席人员应按时参加会议;因故不能参加 会议,应事先向党委书记请假。
第十九条 预先未列入会议的议题,一般不得临时动议,特 别是重大议题或有关人事安排议题。
第二十条 实行回避制。党委会议上,凡研究涉及委员本人、 配偶、子女及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议题时,本人必须回避。
第二十一条 党委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任何个人无权改 变。党委委员对党委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 组织反映,但在党委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党委作出的决策, 确需进行重大调整或者变更的,由党委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二条 全体委员都应遵守会议纪律,凡会议决定的和 在会上传达的有关秘密事项或内部事项,任何人必须慎言守密, 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不得跑风漏气,不得擅自扩散,违者按有 关规定处理;凡会议决定的问题如与委员个人的意见不一致时,个人的意见可以保留,但必须按会议的决定传达和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医院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
第 9 页 共 9 页 发之日起实施。
为了规范学院议事决策范围和程序,保证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保证学院的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原则
(一)学院实行院长办公会议制度。坚持实行民主集中制、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学院讨论研究行政重要事项的决策形式是院长办公会议。凡属学院行政重要问题,必须由院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二)院长办公会议进行决策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按个人分工负责的原则,对院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分管院长负责组织实施。
(三)坚持民主办院的原则。对事关学院发展建设大局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应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或召开学院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进行讨论,对学科、专业规划等学术问题,应组织专家、学者进行论证、咨询。
二、议事范围
(一)研究制定贯彻上级组织关于行政工作的重要决定、指示的实施意见。
(二)讨论审议学院的发展规划及其实施中的重要事项,对学年
工作做出部署和总结。
(三)讨论审议学院的重大改革措施和制定的重要制度。
(四)讨论审议学院的教学、科研、师资队伍建设、行政管理及学生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五)讨论审议学院经费管理办法、年度工作经费预决算、院内工资、津贴分配办法。
(六)讨论研究学院行政其他方面的重要事项。
三、议事程序与要求
(一)院长办公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决定召开。院长办公会议可由班子成员提议,经院长同意后召开;议题一般由院长与书记商量确定;会议一般由院长主持。
(二)召开院长办公会议,必须事先确定上会议题。院办公室负责会前征询参会领导意见,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向院长提出上会议题的建议,由院长根据轻重缓急作出决定。确定的会议议题,应提前一天通知与会人员。
(三)对要求上会讨论的议题,相关部门或人员,应对提交的议题事先有调查准备的基础或初步的意见。
(四)会议要求务实高效。根据分工负责和分级管理的原则,应由基层单位处理解决的,不上院长办公会议代替解决;没有准备好的议题不上会;没有特殊情况,未列入议程的问题不讨论。
(五)院长办公会议的与会人员是:院长、党委书记、副院长、院工会主席。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根据需要,经会议主持人同意,
可请其他相关同志列席会议。
(六)院长办公会议开会时,与会人员应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一般情况下,院长、书记应同时出席会议。
(七)院长办公会议表决时,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二分之一为通过。表决一般采用口头表决方式,也可以采用举手、无记名投票等其它方式。
(八)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问题,要充分发扬民主,在讨论中如有重大原则性分歧,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后,再讨论决定。
(九)列席会议人员对议题可以发表自己的意见,但不参予表决。
(十)每次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由院办公室负责记录备查,重要问题发会议纪要。
四、决议督办和执行
(一)院长办公会议决议,经会议主持人批准后,由分管院领导分别通知到相关的系部、处室,并督促贯彻执行。
(二)对院长办公会议形成的决议,与会人员要带头执行,不能因意见分歧而有抵触行为。
(三)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新的问题或情况发生了变化,执行有困难的,相关人员应及时向院长提出复议要求,在没有作出新的决议之前,不能改变。
(四)院长办公会议成员按照分工,负责有关决定事项的组织实施和检查落实,院办公室应按时综合会议决议执行情况,并向院长汇
报。
(五)对院长办公会议讨论研究的内容,未经批准传达或公布的,与会人员不得向外泄露。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xx 学院
二〇xx 年 xx 月
校办 上海海洋大学党委常委会议事规则 ( 2010 年 12 月 31 日
沪海洋委〔2010〕 13 号)
一、
议事范围 1. 讨论决定本校的办学方向, 办学指导思想, 总体发展规划的建议。
2. 校党委的年度、 学期计划和总结, 研究贯彻上级下达的重要任务的计划和方案。
3. 学校党的建设、 思想政治工作、 德育工作、 统战工作、 群众工作、 稳定工作、 精神文明规划、 制度和重要措施。
4. 学校党政机构及院、 系、 所的设置、 变更、 撤消。
5. 中层干部的任命决定、 调动、 奖惩, 干部的教育、 管理、 考核、 监督和后备干部队伍建设的意见。
6. 学校基本管理制度和重要规章制度。
7. 学校经费、 资产的管理办法; 年度经费预算、 决算和预算调整, 大额机动资金的使用( 单项费用十万元以上)。
8. 学校重大基建项目 、 产业发展计划及政策, 国内外重要合作交流事项。
9. 学校重大改革方案及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举措。
10. 需要提交常委会讨论决定的其它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二、
议题的确定 1. 各位常委根据前述议事范围, 提请常委会讨论的议题由办公室负责安排讨论顺序, 经书记审定后, 印发各常委, 届时通知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2. 各位常委分管范围内的事项, 确需提交常委会讨论的, 须事先向书记说明事由。
涉及几个分管领导的, 应事先协调。
3. 对于重大决策, 特别是干部工作, 应在常委会讨论之前, 进行必要的协商和调研论证,充分听取各种意见, 然后再作为议题提交常委会讨论决定。
4. 凡未经充分准备并提出必要汇报材料的、 涉及几个方面而未事先进行沟通协调的、 贯彻上级精神而没有结合本校实际提出具体落实意见的、 非突发性重大事件而临时动议的, 均不列入常委会讨论议题。
5. 凡提交议题的常委对议题应有倾向性意见或建议供常委会讨论决定( 决策)
作参考。
三、
常委会的召开
校 办 公 室
21. 常委会议一般每月 召开两次。
非特殊情况, 不临时召开会议。
2. 常委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
书记不在时委托一名副书记召集和主持会议。
3. 常委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出席方能举行。
讨论和研究突发性重大事件的, 一般应有过半数常委出席方能举行。
4. 召开常委会议。
一般由办公室在会前二、 三天, 将开会时间、 议题及有关书面材料通知和呈送各位常委, 以便安排工作, 准备意见。
5. 常委会议召开时, 对议题涉及的有关部门, 必要时可通知部门负责人列席。
有关书面材料由校办公室统一分发。
要求在常委会议上形成决议的议案, 有关部门应提前拟好决议草案,以供研究时参考。
6. 召开常委会议时, 常委会组成人员因公、 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出席, 需向书记或副书记请假。
7. 常委会议事, 如某议案涉及到常委成员或其直系亲属需要回避的, 该成员应主动回避。主持人也可以要求该成员回避。
8. 常委会由专人负责记录并存档, 一般人不得查阅。
四、
议事和决定 1. 常委会议事, 由提出议题的常委就议题作简明扼要的说明, 列席会议的部门负责人作必要的汇报。
汇报情况要有充分准备, 按规定时间发言。
2. 讨论时提倡充分发表意见, 发言要中心突出、 观点明确。
3. 主持人要根据讨论情况进行归纳总结, 提出决定或决议草案。
4. 常委会讨论的决定或决议, 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对突发性重大事件的处理决定, 必须由到会常委的过半数通过; 对决定重大问题及干部任免事项要逐个讨论, 意见基本一致的采取口头表决, 经过充分讨论仍有分歧的可以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
5. 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 应当认真考虑。
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 双方人数相近, 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 应当暂缓作出决定, 进一步调查研究, 交换意见, 下次会议再讨论决定。
在特殊情况下, 也可将争议情况向上级党委报告, 请求裁决。
6. 讨论干部任免时, 如原拟人选被否定, 应由组织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提出人选,不能由个别成员临时动议, 仓促作出决定。
7. 对因病因事未出席会议的常委, 会后由办公室向其报告本次常委会的内容。
五、
决定的执行与反馈 1. 常委会决定的决议, 由办公室负责起草, 经书记审定后, 一周内印发给每位常委。
2. 常委会作出的决策的组织实施, 按照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分工到人, 各负其责。
明确由部门负责的, 要召集有关部门明确责任。
3. 常委会决定的执行由办公室负责督办, 各常委要及时将执行情况向常委会报告。
常委会对决策的执行情况要定期进行检查和指导, 不断总结经验, 解决存在问题, 保证决策的顺利贯彻落实。
4. 在贯彻落实决定的过程中, 如遇原决策不当或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确实不能按原决定执行时, 由具体落实分管的常委提请常委会进行复议。
对决定拒不执行或无特殊原因未讨论实施的, 应追究分管领导及承办部门的责任。
六、
附则 1. 本规则由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2. 本规则为沿用文件,原文:上海水产大学党委常委会议事规则;原文号:沪水大委 [ 2005]21 号, 并已自 2005 年 11 月 21 日 起施行。
校 办 公 室
4 上海海洋大学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 ( 2010 年 12 月 31 日
沪海洋委〔2010〕 14 号)
校长办公会是研究、 处理由校长负责的行政管理工作的会议, 研究、 落实常委会决议的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和措施, 酝酿需提交常委会讨论的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的方案。
一、
议事原则 对校长办公会议事范围内的事项, 在坚持民主集中制、 充分讨论的基础上, 根据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原则, 校长有决定权; 意见分歧的重大问题必要时可提交校党委常委会决定。
二、
会议的召集、 主持及参加人员 会议由校长主持, 副校长、 助理巡视员参加, 校办公室主任、 校办公室文秘一人列席。
必要时, 有关部门负责人、 学院院长列席。
一般每月 召开一次。
如遇紧急事情需要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则由校长决定临时召开校长办公会议。
三、
会议准备 (一) 会议议题由校机关行政职能部门向分管校长请示, 分管校长同意后请校长确定, 校办收集校长确认的议题。
(二) 拟提交的议题, 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之间应事先做好协商及准备工作, 并提供书面材料, 主管部门应对提交议题有趋向性的意见或建议供校长办公会议参考。
(三) 会议由校办公室安排议题程序, 并在会议前将议题及有关材料印发与会人员。
四、
校长办公会议决定执行情况的督办检查和反馈 (一) 校办公室专人负责会议记录, 会后写出会议纪要, 经校长签批后存档, 并将决定内容通知有关部门落实。
(二) 会议决定事项, 由校办公室负责在一定范围内印发。
(三) 校办公室负责会议决定事项落实的督办, 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向校长、 副校长汇报。
(四) 校长办公会记录、 纪要由办公室专人负责按年度整理归档。
五、
复议 具体会议决定落实部门应严格按校长办公会决定执行;如因情况变化等原因不能执行确需改变, 必须由原提交部门征得分管校长同意后提交校长办公会复议并决定。
六、
附则
(一) 本规则由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 本规则为沿用文件,原文:上海水产大学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原文号:沪水大委 [ 2005]22 号, 并已自 2005 年 11 月 21 日 起施行。
校 办 公 室
6 上海海洋大学校长专题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 2010 年 12 月 31 日
沪海洋委〔2010〕 15 号)
校长专题办公会议是校长研究处理行政工作中专题讨论、 决定重要事项的会议。
一、
议事原则 1. 校长决定对专项工作进行研究或学院、 机关部门提请校长对专项工作进行研究并由校长确认的议题。
2. 讨论专项议题所涉及人员范围小于校长办公会议时, 由校长决定召开校长专题办公会议。
二、
会议的召集、 主持及参加人员 3. 会议由校长主持召集, 或校长委托由涉题分管的副校长主持召集会议。
4. 参加人员为有关校领导、 校办、 提交专项议题部门人员及校长( 或主持召集会议的副校长)
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
5. 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三、
会议的议题准备 6. 涉及专项议题的学院、 机关部门、 直属单位应对专题作充分调研和准备, 必要时进行可行性论证, 准备好书面意见, 提前两天提交校长办公室, 校办负责分发给校领导, 并通知有关人员出席会议。
四、
会议决定事项执行情况的督办、 检查和反馈 7. 校办负责对会议决定事项执行情况的督办、 检查和反馈。
8. 校办公室专人负责会议记录, 会后写出会议纪要, 经校长签批后按年度整理存档, 并负责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五、
决定的复议 9. 具体职能部门应严格按会议决定执行, 如确因情况变化等原因不能执行需改变, 则提交议题部门须征得分管校长同意后再次提交校长专题办公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进行复议并决定。
六、
附则 (一) 本规则由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 本规则为沿用文件, 原文:
上海水产大学校长专题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原文号:
沪水大[ 2005] 17 号, 并已自 2005 年 12 月 2 日 起施行。
上海海洋大学保密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 2010 年 12 月 31 日
沪海洋委〔2010〕 12 号)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结合本校实际,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保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归口管理, 分级负责, 并与业务工作相结合, 坚持积极防范, 突出重点, 既确保国家秘密, 又便利各项工作。
第三条 公民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发现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应当举报, 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 避免或者减轻危害。
第四条 学校设置保密安全管理小组, 配备人员, 在校党委的领导下, 负责保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一) 贯彻执行国家保密纪律、 法规, 开展保密宣传教育, 制定并监督执行本单位的保密规章制度;
(二) 负责对学校经管国家秘密的工作人员和涉密人员出境进行保密审查;
(三) 负责对学校对外合作交流、 宣传报道和重大涉密事件的保密指导;
(四) 负责查处学校泄密事件, 协助相关部门查处重大泄密事件, 对已泄密或可能泄密的国家秘密采取补救措施;
(五) 向上级保密工作部门和学校党委报告工作或完成其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有关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 不询问、 阅听、 记录不该知晓的国家秘密;
(二) 不在无保密保障的情况下制作、 收发、 传递、 复制、 使用、 存放、 销毁密件、 密品;
(三) 不在公共场所谈及国家秘密, 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漏国家秘密;
(四) 不携带密件、 密品逛市场、 参观、 游览或参加外事活动, 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禁止将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 资料和其他物品携带、 传递、 寄运至境外;
(五) 不在无保密措施的通信设备中传输国家秘密;
(六) 不准通过普通邮政传递属于国家秘密的密件( 品);
(七) 不对主管机关隐瞒自己或他人泄密行为。
第六条 涉密、 涉外人员和出境人员, 在上岗或离境前必须接受保密教育。
第七条 使用通信和办公自动化设备传输、 处理国家秘密信息, 必须采取保密技术措施, 并应接受校保密安全管理小组的监督和保密技术检查。
第八条 密件、 密品的制作、 传递、 复制、 使用、 存放、 归档、 清退和销毁, 应当遵守下列保密规定:
校 办 公 室
8(一) 密件的草稿、 修改稿、 清样和制作中的密品, 应当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 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二) 密件( 品)
要通过机要交通或机要通信部门投递, 外出工作不得携带密件( 品), 确因工作需要必须携带时, 务必经领导批准, 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三) 涉密文件、 资料和其他物品, 非经原确定密级单位批准, 不得复制, 不得擅自扩大知密范围;
(四) 密件、 密品的收发、 分送、 传递、 借阅、 移交、 销毁、 归档等各个环节都应该详细登记和签字;
(五) 涉密文件只能在办公室阅读, 不准带到个人住所或公共场所, 不得相互横传;
(六) 使用、 保存密件( 品)
应当有可靠的安全保密防范措施, 严禁在不具备保密条件的地方存放密件( 品);
(七) 查阅人事档案、 涉及重大问题档案和涉密档案, 须按照学校有关档案利用的规定办理; (八) 按规定时限清退密件( 品);
(九) 除了按规定必须存档或清退的密件( 品)
外, 其余可定期销毁, 严禁将密件( 品)
作为废纸、 废品出售, 销毁密件( 品)
必须由经管人员登记造册, 经主管领导批准, 由两人以上押送指定地点监督销毁;
第九条 重要会议的保密试行谁主办谁负责的制度。
(一) 涉密会议时间、 地点、 参加人员、 会议内容、 议程安排保密。
(二) 会议制发秘密文件的保密。
发放的文件资料要统一登记领取, 应回收的如数收回。
(三) 会议讨论中涉密或需要保密事项的保密。
传达贯彻上级的重要指示精神或对各项工作作出重要决策的会议, 在没有决定统一向党内外传达贯彻之前, 与会人员不得透露传播; 对讨论干部任免、 调出入、 奖惩等问题并作出正式决定的会议, 在未公开发文之前, 与会人员不得传播;讨论各种问题的不同意见或未作出决议的事项, 与会人员不得向外传播。
(四) 会议宣传报导中的保密。
会议组织者对宣传报导的内容要认真审查把关, 防止会议秘密从新闻宣传渠道泄漏出去。
第十条 根据《科学技术保密规定》 和《科技成果秘密密级评价方法》, 完善科技保密工作管理体系, 做好科技成果、 项目 密级确定和调整工作, 对科技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保密教育, 正确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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